钓鱼执法案孙中界模拟法庭完整庭审剧本
钓鱼执法的案例分析

“钓鱼执法”,执行对象经受得起的诱惑?【案例背景/案例导读】黑车运营,全国各大城市屡禁不止。
在多种惩罚措施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交通执法部门往往选择低成本低廉且收效甚大的“钓鱼执法”,即雇用职业诱饵引诱守法公民“”,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
因此公民对被钓鱼的担忧实质是对执法部门滥用职权、无视法律与道德的恐惧。
【事件聚集】2009年10月14日7时30分许,河南小伙子孙中界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进入上海浦东区域,行至闸航路和召泰路交叉口时,他看到路中间站着一名青年男子,频频挥手示意他停车。
“我看着他着急的样子,想着他肯定遇到了难事,就停下了车。
他一下子就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座位上。
我问他有啥急事,他说这么晚拦不到车,又非常冷,想让我捎他一程。
”孙中界回忆说,“我刚好顺路,又看他只穿一件T恤,就有点同情他,打算捎他一程。
上车后,他说按出租车的价格给我掏钱,我当时忙着开车也没搭理他。
走了四、五分钟后,这名男子说到了,我就缓慢停车。
这时,他掏出10元钱,往我仪表盘右侧一扔,随后就伸脚急踩刹车,并伸手拔我的车钥匙。
这时,我看见我车前侧过来一辆面包车,车上冲下几名便衣男子上了我的车,他们自称是执法大队的,说我黑车营运拉客。
我赶紧解释,并说刚才上车的男子可以作证,可上车男子已不见踪影。
”孙中界说,“这几个人把我从车里拽出,拿走了我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并把我推上面包车开进附近的一个胡同,胡同里停着一辆依维柯,他们又把我推到车上,上面有几名身穿制服的男子,我想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却被他们没收。
他们在车上对我进行审问,一名男子拿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说我开黑车,非法营运。
我说是对方主动上车,我也没向对方要钱,纯粹是出于做好事的心理。
可他们坚持说我非法营运,还让我在处理通知书上签字。
因为尿急,我无法忍受,只好在上面签了字”。
孙中界说:“当时僵持了大约1小时,我签字后,他们才放我走,车也被他们开走了。
模拟法庭剧本样本(1)

模拟法庭剧本样本(1)角色:法官、原告、被告(场景:法庭)法官:案件开始。
原告,请把你的控诉告诉我们。
原告:尊敬的法官,我的名字是张三。
我起诉被告李四侵犯我的个人权利。
法官:那么,请告知我们具体的事情。
原告:我是一名医生,我在一家医院工作。
几个月前,我发现我的电脑上有了一些异常的行为。
当我调查时,我发现被告李四侵入了我的电脑。
他在我的工作文件中搜索并下载我的患者的信息。
这违反了患者的个人记录保密协议。
我已经向警方报案,但我需要找到法律途径来维护我的权益。
法官:好的,现在请被告发言。
被告:尊敬的法官,我的名字是李四。
我承认我曾经查看了原告的文件,但我并没有下载或传播任何信息。
我只是想查看一下他的一些工作文件,以便向他学习。
法官:那么,你是不是检索了原告的患者记录?被告:是的,但我并没有泄露给任何人。
我只是想学习一下医学方面的知识。
法官:好的,我们现在来听听原告有什么证据证实这个行为是被告所为。
原告:我已经向警方报案,而且我还有被告在我的电脑上留下的痕迹。
这些痕迹显示了被告曾经访问我的工作文件和患者记录。
法官:好的,我们已经听取了原告和被告的证言和证据。
我们现在让双方回去等待我们对此案件的裁决。
(十分钟后)法官:根据我们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和被告的辩解,我们得出了结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原告的个人记录保密协议,并涉嫌侵犯患者的隐私。
我们决定被告需要赔偿原告,以补偿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我们会在后续审理中确定。
被告:尊敬的法官,请您考虑我的情况。
我没有传播任何隐私信息,而且我也没有造成任何真正损失。
法官:作为专业人士,我们应该尊重患者的权利,并且遵守个人记录保密协议。
你违反了这个协议,所以你需要赔偿原告。
被告:好的,我理解。
我愿意尽一切努力补偿原告,以缓解我的罪行。
法官:我们现在宣布本次审理结束,等待后续裁决。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张:我叫张,1990 年4 月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张:没有(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1 年2 月28 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张:同年3 月1 日被逮捕(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张:已经于2011 年4 月1 日收到。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赵:我叫赵,1990 年7 月18 日出生,出生在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孙中界

孙中界孙中界:男,18岁,河南商丘柘城县胡襄镇后卢村人,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司机,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当事人。
司机被指非法营运为证清白砍下左手小指2009年10月14日晚上7时许,浦东新区闸航路、召泰路路口附近,一名年约20岁的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
此时,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正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路过。
看到这名年轻人无公交车、出租车可搭乘后,他顺道开车将其送到了1.5公里外的目的地。
然而,就是这不到5分钟的善意之举,却被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年仅18岁的孙中界竟然用刀砍下左手小指。
司机遇路边强行拦车者据孙中界回忆,当日晚上7时许,他开车把厂里的工人送到闸航路近召泰路的宿舍后,就沿着闸航路往航头镇的方向行驶。
刚开出没多久,就看到一名男青年突然从路边快步冲到路中央扬手拦车。
“我当时是被逼着停车的,那条路只有2条车道,他一个人站在路中央,我不可能开车直接撞他,所以只能靠边停车。
”孙中界停车后,这名拦车男子称要去航头镇,但天色已晚,没有公交车,附近也叫不到出租车,问司机能不能带他一程。
此话一出,还没等孙中界回答,那名男子就一把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的位置,让司机把他送到闸航路的水泥搅拌厂。
“他说很冷,能不能帮个忙。
”孙中界曾经听说过“钓鱼”抓黑车事件,所以他半开玩笑地问了句:“兄弟,你是不是…钓鱼‟的?”对方没有应答,脸上表情自然。
因为对闸航路的路况比较熟悉,孙中界知道公交车芦杜专线末班车是晚上6时许,当时7点已过,已经没车了。
考虑也是顺路,于是他就开车将那名青年带到了水泥搅拌厂。
在约1.5公里的行驶路途中,孙中界又一次询问了关于“钓鱼”的问题,这次问得更加直接:“兄弟,你不会是…钓鱼‟的吧?”那名男子依旧没有作答。
在孙中界的印象中,这是他们整个路途中唯一说过的一句话。
胡同里冲出执法队员孙中界将车停在了水泥搅拌厂区域。
就在停车的瞬间,那名男青年突然从裤子右后侧口袋里拿出了一叠钱,抽出一张放在了副驾驶位置前的台面上,随后侧身伸手去拔车钥匙。
学生“模拟法庭”剧本12

学生“模拟法庭”剧本一、庭审准备1. 案件类型:一起涉及侵权行为的民事案件。
2. 案情概述:原告小王指控被告小李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3. 争议点: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4. 证据:原告拥有专利证书、被告销售的产品的照片、证人证言等。
5. 角色分配:原告小王、被告小李、法官、书记员、律师等。
6. 时间、地点和人员座次: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安排原告、被告、法官、书记员、律师等人员的座次。
二、原告陈述1. 概括争议点:原告小王陈述被告小李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 事实陈述和证据展示:原告提出专利证书、被告销售的产品照片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3. 对被告的反驳和质疑:原告对被告可能提出的反驳和质疑进行预先回应,如被告可能否认侵权行为或提出其他抗辩理由。
三、被告陈述1. 对原告陈述的反驳和质疑:被告小李对原告小王的指控进行反驳和质疑,否认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2. 事实陈述和证据展示:被告提出相关证据,如产品来源证明、销售合同等,以证明其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3. 对原告的反驳进行回应和反击: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反驳和质疑进行回应和反击,进一步阐述自己的主张。
四、法庭辩论1. 原告与被告的辩论:原告和被告的律师代表各自当事人进行辩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激烈讨论。
2. 审判长维持庭审秩序: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维持庭审秩序,确保辩论顺利进行。
五、法庭裁决1. 审判长宣布裁决结果:审判长根据庭审情况宣布裁决结果,判定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2. 确定上诉/申诉程序:若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满意,告知其上诉或申诉的程序和权利。
3. 庭审结束:庭审结束,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有序离开法庭。
六、上诉/申诉程序若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诉。
在此阶段,当事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上一级法院或检察机关提出上诉或申诉申请。
上一级法院或检察机关将重新审理案件,并作出新的裁决。
钓鱼执法

危害后果:对法治和道德的破坏 危害后果
对程序法治的破坏。(违背正当程序原则,悖离程序 法治原则)(以孙中界事件为例) 对实体法治的破坏。(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损 害政府的公信力。 ) 导致社会道德生态环境的恶化
孙中界事件相关具体情节: 当事人孙中界告诉记者:“当时,七八个人围着我,抢 走车钥匙,根本不容我辩解,像抓犯人一样将我双手反 扣卡住推搡至一辆面包车里,同时强行搜身,搜去我的 行驶证,并拿出一份准备好了的调查书叫我签字,然后 给我一份《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 书》后,才将我推下车。” 孙中界在执法大队取车时, 执法大队让他了签署一份“我放弃陈述、申辩”的证明, 并受到“如果不签,就取不走被扣车辆”的威胁。
延深思考: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线索,再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证 据,是否有合法性呢? 根据收集证据的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程序二者相违背的程度以及收集该证据的行政机 关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相区分,但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行政效率的问题。 可将行政机关非法取证的行为按恶性程度分为三类来决定“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即: 1、构成犯罪的违法取证行为;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取证行为;3、轻微违法取证行 为。对于行政领域中通过“钓鱼执法”进行证据收集应该采用“原则排除加例外”原 则。 首先,对于钓鱼执法原则上应当排除。因为如果允许将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获得的其他 行政证据转化为合法行政证据的话,那么行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便会形同虚设, 实际上是等于承认行政非法证据的合法性; 其次,对于钓鱼执法有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以行政 非法证据为线索取得的行政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不可替代的,如“钓鱼执法”收 集到的是实物证据;二是以行政非法证据为线索取得的行政证据是“最终和必然发现 的”。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精选.)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张:我叫张,1990 年 4 月 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张:没有(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 2011 年2月 28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张:同年 3 月 1 日被逮捕(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张:已经于 2011 年 4 月 1 日收到。
钓鱼执法

你是倒钩我是鱼倒钩出没,请注意被抢劫了?2009年10月11日,18岁的孙中界从河南柘城老家坐了十几个小时的汽车,来到上海,“来的前一天刚在家里干完农活”。
他的目的地,是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那里,哥哥孙中记为他谋取了一份司机的工作。
14日傍晚,上班第二天的孙中界送完工友,把车开到附近的鲁汇加油站加油,接到公司电话,要去附近的航头镇接人。
当时大约7点多钟。
孙中界的车由西向东行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闸航路(原属南汇区)上。
这条路临近原南汇区和闵行区的交界处,路面狭窄,只能容下两辆货车相对而行,两侧不是农田就是低矮的小卖部,有点荒凉。
秋天的上海,夜色来得有点早,路灯亮起,昏黄的灯光下尘土飞舞。
在一个汽车美容修补中心附近的十字路口处,孙中界感觉正前方视野里站着一个人,伸手拦车。
后来孙中界回忆说:“天黑了,虽然有路灯,但人模样看不清楚。
”与此同时,左侧迎面而来一辆庞大的土方车,几乎占据了道路另外一边,“所以只能停车,否则不是撞到土方车,就是撞到人”。
停下车,孙中界还没缓过神来,那人已经拉开车门跳上了他的右驾驶座,哆哆嗦嗦说:“兄弟,我被冻了一个多小时了,公交没了,又打不到车,带我一程吧,到航头有急事。
”车里没开灯,仅靠外面的路灯照明,孙中界没来得及看清楚他的脸,依稀记得那是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黑色外套,头发有点刺刺的。
“当时看他实在太可怜了。
”车开了。
黑暗中的男人一言不发,今年7月20日刚刚拿到驾照的孙中界隐约感觉到一种不安。
“你不会是钓鱼的吧?”孙中界想起前不久在报纸上刚看过的“钓鱼”事件。
“我是搅拌站工作的。
”这句话清除了孙中界心中的不安。
车快要开到罗宾大桥,孙中界金杯车左边突然有一辆面包车靠了过来,逼得孙中界不得不停车。
突然,坐在车上的黑衣人,从裤子口袋掏出一张10块钱往车上一扔,孙中界还没来得及说“不要钱”,那人右手已伸过来拔车钥匙、左脚猛踩刹车。
孙中界傻了,一个念头在心中冒起:“我遇到抢劫了?”“钓鱼者”和“被钓者”单位的车,孙中界当然不愿被人拿走车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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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案模拟法庭庭审剧本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
请肃静!现在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被告代理人入庭)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原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被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各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委托代理人?原告、被告:没有。
书记员:各位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你们的授权委托书。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法庭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审判长:请全体人员坐下!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决定是否可以开庭。
审判长(面向书记员):可以开庭,请坐下!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中界不服被告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一案。
审判长:首先核实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身份。
主审人:原告,向法庭述你的、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职业。
原告:我叫中界,汉族,1990年8月8日出生,柘城人,庞源建筑机械工程司机主审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述你的服务处所,职业,代理权限,并提交你的《执业证书》原告代理人:我是佳,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主审人:被告,向法庭述你的、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职业被告: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市浦东新区路3451号2号楼。
法人代表,吴福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主审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述你的服务处所,职业,代理权限,并提交你的《执业证书》被告代理人:我是蕾,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主审人:原告,你对到庭的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
主审人:被告,你对到庭的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被告:没有。
审判长:本庭确认,各方当事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真实,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帅,韦莉,天衣组成合议庭,由王帅担任审判长。
书记员丰树楠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原告有无新证据要提交?原告:没有。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申请有证人、鉴定人或专业人员出庭?原告:有。
被告:有。
审判长:原、被告申请的证人、鉴定人、专业人员是否到庭?原告:是被告:是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各方当事人申请的证人、鉴定人或专业人员带到休息室等候。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47条、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2)当事人(被告限于诉前)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3)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述和辩论的权利;(4)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据、提起上诉的权利;(5)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利;(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
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8)经审判人员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原告: 听清楚了被告: 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 32条、第33条、第62条、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当事人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性文件,如实述事实。
(2)在诉讼期间,当事人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原告: 听清楚了被告: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椐《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罚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以下。
拘留期限为15 日以下。
因此,你们在享受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
听清楚了没有?原告:听清楚了被告: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
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要经过批准。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被告:听清了,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方简述其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代理人:原告中界,汉族,1990年8月8日出生,柘城人,庞源建筑机械工程司机。
被告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市浦东新区路3451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福康,局长。
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第2200902973号行政处罚决定,返还罚款10000元整;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扣留原告车辆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5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就栽赃陷害执法一事在媒体、媒体及中央媒体向原告赔礼道歉;4、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8日晚,原告驾驶牌照为沪ADS595金杯面包车到市南汇区航头镇接人。
行至闸航路和召泰路交叉口时,遇一中年女子,站在路中间频频挥手示意他停车。
该女子以天黑拦不倒车,天气非常寒冷为由,恳求原告捎她一程。
原告正好顺路,本着助人为乐的精神让其搭载车辆。
上车后,该女子说按出租车的价格付费,原告当时忙着开车没有搭理她。
走了四五分钟后,这名女子说到了,原告缓慢停车。
此时,女子掏出10元钱,往原告仪表盘右侧一扔,然后伸脚急踩刹车,并伸手拔车钥匙。
随后,原告车前侧过来一辆面包车,车上冲下几名便衣男子迅速上了原告的车,他们自称是执法大队的,说原告黑车营运拉客。
原告赶紧解释,并说刚才上车的女子可以作证,可上车女子已不见踪影。
之后,便衣男子将原告从车里拽出,拿走原告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并把原告推上面包车开进附近的一个胡同,胡同里停着一辆依维柯,他们又把原告推到车上,上面有几名身穿制服的男子,原告还看到了3名与他有类似遭遇的司机。
原告想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却被他们没收。
他们在车上对原告进行审问,一名男子拿出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和暂扣、扣押物品凭证,说原告开黑车,非法营运,让原告在处理通知书上签字。
原告看到有图章敲着“该车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字样后,拒绝在上面签字。
此后一个多小时,因为原告拒绝签字,他被要求不能离开。
此时,原告再次提出要报警,但对方拒绝还给他手机,也拒绝替他打110。
双方僵持到晚上8时45分许,原告要上厕所,但对方仍坚持必须签字才能走人。
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只能签字。
在他签字后,对方立即归还了手机,并允许其离开。
原告事后得知,该事件是执法大队故意设计陷阱,雇佣社会不良人员冒充乘客利用原告同情心搭载原告汽车,以便诬陷原告非法运营,执法大队以此为由对原告处以高额罚款,其雇佣的社会不良人员也会因此而获得奖金。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第2200902973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该行政处罚理应被撤销。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原告认为,由于行政执法大队行政,非法扣留原告车辆,导致原告无常营运,造成的物质损失应该由被告负责赔偿。
另,被告的非法行政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困扰,原告的名誉也因此受损,被告应当为自己的行政负责,在、以及中央媒体上对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告的名誉。
综上所述,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原告方,你刚才述的诉讼请求与你向法庭提交的是否一致?原告代理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方,法院向你送达的诉状上的原告的请求与刚才原告方述的诉讼请否一致?被告代理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简述答辩意见及理由。
被告代理人:答辩人,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市浦东新区路3451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福康,职务:局长。
诉讼代理人,蕾,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答辩人,中界,男,汉族,1990年8月8日出生,柘城人,庞源建筑机械工程司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中界诉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答辩人作为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有权对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做出本案诉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市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答辩人作为出租车客运监督检查的行政部门,有权对被答辩人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的行为作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做出编号为[N0.2200902973]《行政处罚决定书》系依法行政。
2014年1月8日下午,答辩人在南汇区闸航路1358号检查时发现被答辩人驾驶的皖Q25605灰色小轿车涉嫌擅自从事出租车业务,对该车辆进行了现场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被答辩人车上载有乘客1名,答辩人对该车上乘客进行询问后,查实了被答辩人在与车上乘客不相识的情况下,由被答辩人在召泰路搭载乘客一名,谈妥车费人民币10元,往闸航路,车至闸航路1358号时遇答辩人检查。
答辩人经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之后,经查被答辩人驾驶皖Q25605灰色小轿车擅自营运的行为违反了《市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市出租车管理条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车辆扣押,并且出具了《暂扣、扣押物品凭证》、《调查处理通知书》,告知被答辩人收到调查处理通知书1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到浦东新区路3451号接受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