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举证责任由谁来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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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真实性不确定时法院做遗嘱鉴定么?

遗嘱真实性不确定时法院做遗嘱鉴定么?

遗嘱真实性不确定时法院做遗嘱鉴定么?遗嘱真实性不确定时法院是可以做遗嘱鉴定的,具体的鉴定程序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的相关情况来进行处理,一般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遗嘱的鉴定错误。

一、遗嘱真实性不确定时法院做遗嘱鉴定么?当遗嘱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时,就需要找相关的机构做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在正式鉴定后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在于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如果遗嘱的有效性受到质疑,则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鉴定处理,具体情况下还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如果鉴定后发现遗嘱不符合相关有效条件的,则不可以发生继续效力。

法律对遗嘱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遗嘱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遗嘱效⼒是如何规定的问题1⽗亲⼝头将财产给予负责赡养的⼦⼥,其他⼦⼥是否还有继承权?我们兄弟姐妹共七⼈,有⽼⽗亲⼀⼈,⾃⼰⼀⼈单住.不幸的是,前⼀个⽉⼀晚上,⽗亲屋⼦失⽕,⽗亲冠⼼病发作晕倒在屋内,⽕势太⼤,⽽来的消防车⼜没有⽔,当时已⽆法救出.这场⽕把周围⼏家邻居的房⼦也都烧毁了.但公安局在勘验过现场后,只得出结论说是⽕先从我⽗亲家起的,具体原因还不知道.由于近⼀年多来,都是我⼀⼈在照顾我⽗亲(其他⼦⼥竟看都不来看⽗亲⼀眼),住院看病吃药护理,也都是我⾃⼰花的钱,⽗亲⾃⼰以前的积蓄已经所剩⽆⼏.三个⽉前我由于买房还差些钱,⽗亲知道后,拿出⾃⼰的⼀张⼀万元的定期存单,把他的⾝份证⼀并拿给我,说因为我的照顾所以这些钱都给我,⽽且叫我不要声张,别让其他⼦⼥知道.现在⽗亲过世,我的兄弟姐妹们知道这钱后,就问我要,说是要⼤家分才对.我想问,这⼀万元钱应该由我⼀⼈继承,还是应⼦⼥⼀起继承?还有,现在那些邻居向我们索要赔偿,说是我们⽗亲有责任赔偿?那么我们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且若我继承了那⼀万元,是否就要以这⼀万元做为赔偿,还可能涉及我⾃⼰的个⼈财产吗?谢谢各位了!解答分析⾸先,如果你是继承这⼀万元,您⽗亲虽然表⽰过将这⼀万元给您,因您的⽗亲当时不是处于"危急情况下",不符合〈继承法〉关于⼝头遗嘱的规定,所以不能按遗嘱继承处理这⼀万元。

其次,如果将这⼀万元看作是您⽗亲赠与您的,对于赠与合同的事实存在,您有不可推缺的举证责任。

如果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以证明赠与合同的有效存在,这⼀万元就只能作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您作为应义务较多的⼀⽅,理应较他⼈多分。

如果你能有"住院看病吃药护理"各项收据的话,这1万元可以不视为遗产的,可以说是你⽗亲给你⽤于⽀付他的医药费,这样解释在法律上是成⽴的。

第三,⾄于您是否有责任赔偿邻居的损失,要看邻居是否有证据证明您⽗亲对⽕灾的发⽣存在过错。

遗嘱纠纷起诉状(通用17篇)

遗嘱纠纷起诉状(通用17篇)

遗嘱纠纷起诉状(通用17篇)遗嘱纠纷起诉状篇1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之____。

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之____。

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之____。

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之____。

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之____。

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之____。

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之____。

诉讼请求:风险提示: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

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解读(2)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解读(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李双庆律师第二十一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遗产酌情给付请求权者有权主张权利,一般在继承纠纷中予以主张。

但是由于该权利者并非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同意被忽略。

如果遗产已被分割,之后主张权利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根据继承纠纷案件的管理,被告应当是所有的继承人。

第二十二条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解读:《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有能力抚养而不抚养,需要主张者予以证明,如未支付抚养费、未探望老人等。

但是如果老人经济条件没有问题,甚至可以照顾子女生活的,不应当以未支付赡养费等作为未尽抚养义务为由予以制裁。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依法主张而不支付的,无论老人有无收入、经济状况如何,均应作为未尽赡养义务予以少分或不分。

第二十三条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解读《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一般被认定为多尽赡养义务,同时也是多分遗产的理由。

但是不排除特殊情况,即虽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予以多分,也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但是举证责任应当由其他继承人承担。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解读: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虽然失去了优先效力,但是目前还是最容易被认定为有效、最难被异议人推翻的遗嘱。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1.在一起遗产纠纷案件中,继承人A提出被继承人的遗嘱,请求法院依据该遗嘱分割遗产。

继承人B提出证据证明该遗嘱已被A篡改过,但是法院没有审查B的证据,而认为该遗嘱经过了公证,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问:法院的做法是否违法?答:法院的做法违法。

根据司法认知的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所确认的事实属于法院司法认知的范围,法院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当事人有权提出相反证据推翻经过公证的遗嘱,法院必须依法审查以裁定是否采纳该相反证据,而不得非法剥夺和拒绝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

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

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

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

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

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

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答:法院的做法合法。

因为A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的,即是说A未经B的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

法院的做法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答:法院可以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属于当事人承认。

当事人承认能够发生如下法律效果:免除事实主张者提供证据证明此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时法院应当将此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

3.A在自家厨房外搭建了一间小屋,因此遮挡住邻居B一间书房的光线,致使本来光线就较暗淡的书房更是暗淡。

B为此曾多次与A协商,请其拆除该小屋,但A不允。

公证遗嘱起诉流程(3篇)

公证遗嘱起诉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所立遗嘱。

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一旦发生遗嘱继承纠纷,公证遗嘱往往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对公证遗嘱进行起诉。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证遗嘱起诉的流程。

二、公证遗嘱起诉的条件1. 遗嘱人已死亡,且遗嘱内容明确。

2. 遗嘱人立有公证遗嘱,且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3.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证遗嘱提出异议。

4. 起诉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起诉人具备起诉资格,即与公证遗嘱有利害关系。

三、公证遗嘱起诉的流程1. 收集证据起诉人首先需要收集以下证据:(1)公证遗嘱原件;(2)遗嘱人的死亡证明;(3)与公证遗嘱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4)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2. 准备起诉状起诉人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按照以下格式准备起诉状:(1)起诉人基本信息;(2)被起诉人基本信息;(3)诉讼请求;(4)事实与理由;(5)证据清单。

3. 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人将准备好的起诉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包括遗嘱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遗嘱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或遗嘱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4. 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将受理起诉,并通知起诉人。

5.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将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举证、辩论等。

6. 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可以是:(1)确认公证遗嘱有效;(2)确认公证遗嘱无效;(3)部分确认公证遗嘱有效,部分确认无效。

7. 上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8. 执行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Management is decision-maki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导读: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根据遗嘱继承遗产的主体来承担,承担举证责任的方法一般都是直接进行司法笔迹鉴定。

若是有继承者否认此遗嘱的真实性的,此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一、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根据遗嘱继承遗产的主体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举证了自书遗嘱,并不能当然的认为该自书遗嘱即符合证据的三项基本特征。

即,举证自书遗嘱的一方应当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对方当事人对涉案自书遗嘱存在异议的,也可以提出反证。

据此,对自书遗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是举证自书遗嘱的当事人而非对方当事人。

实际上在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争议中,如果当事人申请笔迹鉴定,其关键是寻找到被继承人的签字样本。

而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在很多情况下,举证自书遗嘱的当事人可能通过笔迹鉴定的形式认定自书遗嘱的真实性。

自书遗嘱,法院可以根据异议人的主张进行笔迹鉴定。

二、自书遗嘱的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欺诈遗嘱举证的规定是什么?

I'm glad that someone finally saw me through. I was too tired to preten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欺诈遗嘱举证的规定是什么?导读:遗嘱的举证当然是要求遗嘱是真实存在的,而且遗嘱的内容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管在什么形式下订立的遗嘱,都应该是合法的内容。

如果因为遗嘱继承的问题产生纠纷的,那么当事人都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一、欺诈遗嘱举证的规定是什么遗嘱的举证当然是要求遗嘱是真实存在的,而且遗嘱的内容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管在什么形式下订立的遗嘱,都应该是合法的内容。

(一)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合法主张遗嘱继承首先要证明遗嘱确实存在、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出具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等。

如果对方提出遗嘱是伪造的,比如自书遗嘱上的签名不是被继承人本人签字,认为遗嘱是真实的当事人需要对遗嘱是否真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说提供笔迹鉴定报告。

(二)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合法后,如果对方对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异议、意思表示受限制提出异议,或者提出遗嘱系篡改,提出此主张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比如提供立遗嘱人患有相应疾病的医学证明。

(三)多份遗嘱的效力若立遗嘱人留下多份遗嘱,且内容不一致,遗嘱的订立和遗嘱成立的时间有关,如果继承人因遗嘱成立日期发生争议,对主张根据某遗嘱进行继承的当事人要对遗嘱订立日期负有举证责任。

二、法定继承中存在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一)继承人身份的确认如果继承人系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丧偶的女婿、媳妇对岳父、公婆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要求继承遗产,而其他继承人否认其为法定继承人的,应由主张自己有继承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继承权的丧失如果均为法定继承人,对谁丧失继承权存在争议,主张他人无继承权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比如举证继承人有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而且该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有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被继承人,或者是杀害继承人的行为,有这些行为的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

2021年《遗嘱公证细则》全文_细则_

2021年《遗嘱公证细则》全文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遗嘱公证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遗嘱公证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上署名。

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八条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第十条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遗嘱检材样本不充足,无法鉴定遗嘱真伪,法院如何判?

遗嘱检材样本不充⾜,⽆法鉴定遗嘱真伪,法院如何判?汪少兰与李⼩道于1981年4⽉15⽇登记结婚,在双⽅登记结婚前,李⼩道名下已育有李⼀、李⼆、李三三名⼦⼥。

汪少兰与李⼩道结婚后于1982年10⽉14⽇共同⽣育⼥⼉李四。

李⼩道⽣前系第三⼈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职⼯,2010年1⽉18⽇,李⼩道和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第⼆分公司签订了《住宅租约》,取得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台北⼆村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李⼩道在⽣前⽴有遗嘱,房屋归汪少兰所有,但李⼀、李⼆、李三三名⼦⼥不配合办理⼿续,为此,汪少兰诉⾄法院,李⼀、李⼆、李三三名⼦⼥对遗嘱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要求对遗嘱进⾏鉴定,鉴定机构收件后,认为检材不⾜,要求各⽅再次补充,但是各⽅也⽆更多检材,鉴定机构只好退件,在此情况下法院如何判决?律师解答:如认为遗嘱不是⽴遗嘱⼈所写,应当由异议⼀⽅申请笔迹鉴定,确认遗嘱上的笔迹是否为⽴遗嘱⼈亲⾃书写。

如果证明遗嘱上字迹与⽴遗嘱⼈笔迹相同或者不同,则结果都较为容易判断。

⽽如果难以鉴定出遗嘱上字迹与⽴遗嘱⼈是否相同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承担败诉责任。

相关案例:1、北京市西城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1493号遗赠纠纷2016年3⽉19⽇章某1去世。

章某1写有⾃书遗嘱,明确表⽰在其去世后,将其所有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均赠与原告,包括房屋和存款。

章某1⽕化后,被告⽴即将涉案房屋换锁,并不允许原告继续居住,故原告诉⾄法院。

对于双⽅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李某向本院提交了章某1⾃书遗嘱,证明遗赠⼈章某1有⾃书遗嘱将其所有的遗产赠与原告。

章某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2.章某向本院提交了见证遗嘱及证⼈关某、于某的证⾔,证明章某1留有遗嘱,由章某继承遗产。

李某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在本院认为中予以评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李某与章某申请,本院摇号确定法⼤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李某与章某提交的遗嘱上的签字是否为章某1本⼈所签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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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举证责任由谁来进行承担?
一、遗嘱举证责任由谁来进行承担?
(一)因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在原告主张其为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而被告否认其为法定继承人时,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这类争执通常发生在原告主张其为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时。

如果原告为继子女,双方的争执就集中在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

由于非婚生的事实,存在收养关系、扶养关系的事实是原告取得继承权的法定条件,举证责任自然应由原告负担。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无争议,但对原告是否实施了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发生争执时,应当由被告对其主张的原告实施了该行为负举证责任。

在原告有情节严重的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得到证明后,如果原告主张他后来确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生前的宽恕,他就应当对上述事实负举证责任。

在双方因是否放弃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故应由被告对原告表示放歼继承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放弃继承权后,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只要有正当理由,法律允许继承人反悔,但该继承人应对其提出的正当理由负举证责任。

如果双方对是否放弃受遗赠发生争执,由厂继承法要求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与否的表示,到期长表示的,
视为放弃,所以分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与继承权放弃与否没生争执时相反,应当由主张接受的一方对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表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主要赡养义务,是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决条件。

故发生争执时,应由丧偶儿婿或女婿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二)因遗嘱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遗嘱的存在是遗嘱继承得以发生的前提条件。

遗嘱是一种重要约民事法律行为,如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它的有效成立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件。

在遗嘱继承诉讼中,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当事人并不需要对遗嘱成立的所有要件负举证责任。

他只要证明所主张的遗嘱的确是存在的,并且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如因自书遗嘱是否为伪造而发生争执时,该当事人应对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负举证责任;对录音遗嘱的真实性发生争执时,该当事人应提出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等。

一份形式上合法的遗嘱得到证明后,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遗嘱人钓行为能力、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提出争执,应由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对遗嘱人无行为能力,遗嘱是受胁迫、受欺骗所立负举证责任。

另外,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主张遗嘱已被篡改,他就应对篡改遗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立遗嘱的日期关系重大,立遗嘱人有无行为能力、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中以哪一份为准,都取决于这一日期,因此双方的争执有时就
发生在日期问题上。

双方对此发生争执时,应当由根据这份遗嘱主张继承的一方当事人对遗嘱日期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

(三)因遗产数额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总有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尽管继承法明确规定“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但当遗产为动产时,居住在继承地点的继承人或是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的继承人利用保管遗产之便,隐匿、转移贵重遗产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是时有发生的。

虽然上述情况在实际生活中的确存在,但法律决不允许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指责他人侵吞遗产。

当原、被告于诉讼中对遗产数额发生争执,原告主张被告侵吞遗产时,应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

例如,原告指责被告侵吞父亲留下的几幅名画,被告否认,原告提出其父去世前不久立的遗嘱为证,遗嘱中指定这几幅画归原告继承。

(四)因遗产份额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当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分割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按继承法的规定来确定各自的份额。

对遗产份额的分配,我国继承法以均等分配为原则,同时又区别不同情况。

规定有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在诉讼中,凡是主张自己应当受到照顾或者可以多分的当事人,应对据以多分的事实,如自己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等负举证责任。

主张对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当事人,是否应当对作为不分或少分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要视具体情
形而定。

如果所主张的事实是对方故意隐匿、侵吞、争抢遗产或者对方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自然应负举证责任;如果所主张的事实是对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举证责任就不宜由该当事人负担。

否认这一事实,主张自己尽了扶养义务或者自己确实没有能力、没有条件尽扶养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应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此外,继承人以外的人要求分得遗产时,应对自己对被继人扶养较多或者自己是靠被继承人抚养的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遗嘱是以公证遗嘱为最权威的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任何遗嘱在公证遗嘱面前都没有合法性。

如果遗嘱人未将遗嘱进行公证而出现多份遗嘱的话,那么最后将是由遗嘱人最后写的那一份遗嘱来进行继承。

但是如果在最后一份遗嘱书写时能够证明遗嘱人以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该份遗嘱就可做无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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