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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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帐务处理

甲供材帐务处理

甲供材帐务处理甲供材就是甲供材料。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注1)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是由于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以及随着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

下面,我们分两个部分和大家来解读一下甲供材的税收处理问题。

第一部分,我们和大家解读一下甲供材如何征税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我们和大家来探讨一下对于甲供材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衍生出来的开票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相关税收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甲供材征税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②安装、③修缮、④装饰、⑤其他工程作业。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

对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剩余的就是“安装”项目了。

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主要是设备,材料较少,但是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

因此,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相关问题探讨[摘要]在工程結算中,“甲供材”两种不同的会计核算直接法和间接法,会带来不同的税收处理,本文分别对两种会计核算方式以及相应的涉税事项给予探讨。

[关键词]甲供材会计核算营业税税收问题建筑施工承包方式一般有“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基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大多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即“甲供材”。

一、“甲供材”的概念“甲供材”也称为“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自行组织采购并提供建筑材料,总承包或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及部分辅助材料的工程。

甲方之所以推行“甲供材”方式,有几点好处:一是可以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从而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建筑和自身的声誉;二是可以有效缓解乙方的资金压力。

建筑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较大,一般材料占房屋建造成本的30%~40%,如果全部由乙方去采购,会给乙方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而甲方集中采购材料成本相对较低;三是可以保证及时支付材料供货商资金,防止乙方拖欠材料款。

在建筑工程中,由甲方采购材料可以防止乙方因资金紧张等问题拖欠材料款对工程进度的影响,从而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

然而“甲供材”在现实工作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弊端,如会计核算不规范、容易造成税收流失、甲方在工程結算中未正确进行“甲供材”超欠供扣除、乙方不能取得材料发票易引起税务纠纷等问题。

“甲供材”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而产生的涉税问题。

二、“甲供材”会计核算方法目前,对于“甲供材”的会计核算会计制度并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

根据笔者所接触的建筑工程经济业务来看,“甲供材”会计核算一般有两种方法,分别为直接法和间接法。

(一)直接法甲方直接将“甲供材”列入工程投资帐户。

甲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按照材料的实际购买价,借方计入“在建工程——××工程”帐户,贷方计入“工程物资”帐户。

甲供材的会计处理

甲供材的会计处理

甲供材的会计处理作者:李延勇甲供材就是由甲方提供的材料。

甲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

对于施工方而言,优点就是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对于甲方而言,甲供材料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保证工程质量。

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一、建设方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购入材料时:借:原材料(工程物资)××万元贷:银行存款××万元2、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预付材料款××万元贷:原材料(工程物资)××万元3、工程完工支付工程结算款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万元贷:预付材料款××万元二、施工方的账务处理1、施工方收到材料时借:原材料(工程物资)××万元贷:应收账款××万元2、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万元贷:原材料(工程物资)××万元3、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万元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万元4、按照完工进度结转已完工部分工程款借:应收账款××万元贷:预收账款××万元5、收取结算款项并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借:预收账款——××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万元采取这种核算模式,甲供材计入乙方的生产总值,乙方要全额给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取得的甲供材发票不得再重复扣除。

但是,乙方“工程施工”成本以甲方的“拨料单”为依据,不能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复习课程

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复习课程

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①方式一: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

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

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在建工程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

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贷:预收账款 200万元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

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工程招投标环节,有两种“甲供材”现象: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从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步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

1、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工程结算法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中,由于第一种“甲供材”现象中的施工企业与发包方或甲方进行工程结算时,采用的“差额结算法”,即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施工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向发包方收取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款计入收入。

发包方和施工企业双方不存在税收风险。

但是第二种“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根据“甲供材”业务中的“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工程结算价中,存在两种结算法:“总额结算法”和“差额结算法”。

所谓的“总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结算价中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的“差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不计入工程结算法中的一种结算方法。

两者的涉税分析分析如下:2、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的税收风险分析在总额结算法下,对于发包方和施工方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1)对于发包方的税收风险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总额结算法”有以下特征:一是发包方发出“甲供材”给施工企业使用时,财务上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

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托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一般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供应应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供应应施工方(乙方)时:①方式一: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依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供应,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全部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

在总造价确认的状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当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

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状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当1200万元。

②方式二: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借:在建工程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干脆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原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特殊明确的规定。

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实行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实行的其次种方法。

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供应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贷:预收账款 200万元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干脆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一文带您了解:“甲供材”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文带您了解:“甲供材”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亿企赢17win一个有趣、有料、有用的财税原创号!建筑业中有一类特殊的工程,叫做“甲供工程”,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甲供材”项目。

建筑业的财务朋友们都知道,甲供材项目在增值税上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

但是,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可能有很多人还不是很明白。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甲供材”的相关知识以及账务处理。

一、什么是“甲供材”?“甲供材”主要应用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就是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建设工程的各类材料、物资、动力交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劳务完成工程施工建造的一种经营方式,施工单位不需要支付材料价款,采购材料的发票抬头是建设单位,但“甲供材”金额应计入施工单位的总收入中。

二、“甲供材”有哪些形式?“甲供材”主要有两种形式:形式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

形式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

三、“甲供材”与“甲控材”的区别?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规定,“甲供材”是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业主(发包方)自行采购给总承包使用的行为。

“甲控材”是指业主或发包方让与其中标签订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一种经济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甲控材”是建筑法里明确禁止的行为。

四、“甲供材”的账务处理“甲供材”的账务处理,与甲供材的形式有关。

上文中提到甲供材有两种形式,其中“形式二”比较简单,在此就不赘述了。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详细说明一下“形式一”的账务处理。

【案例】甲建筑公司为乙工厂扩建一座厂房,合同约定采取甲供材方式,乙工厂负责购买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只付给甲建筑公司扩建改造过程中的施工劳务费用。

乙工厂采购的建筑材料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

预计乙工厂需要购买建筑材料1000万元,要支付建筑公司劳务费用650万元(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甲供工程施工方会计处理及税务核算

施工企业“甲供工程”的税务及会计处理2017-11-14一、甲供工程的税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文件将发包方自行采购的范围界定在“设备、材料、动力”之内,也就是说,发包方提供“设备、材料、动力”以外的物资,不属于甲供工程。

同时,对于发包方所购买设备、材料、动力的金额和数量没有做出任何限制。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甲供工程的会计处理对于甲供工程涉及的甲供设备、材料和动力到底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般认为,甲供工程中,发包方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和动力,应该作为发包方的工程物资,依据采购发票计入发包方的存货核算,最终形成发包方建设工程的成本。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取得的甲供设备、材料和动力,不属于施工方的资产,不计入施工企业的存货、成本价值。

也就是说,甲供设备、材料和动力最终不形成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

三、甲供工程的发票开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还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由此可见,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销售额是施工企业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销售额是施工企业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建筑业甲供材项目合同下的两种财税处理

建筑业甲供材合同下的两种财税处理甲供材:又称为甲供材工程“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

也称为即甲供工程。

(一)甲供工程特殊的计税规定依据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提示:选择适用可以开具3%税率发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开具9%税率发票。

(实际对建筑企业一种保护)依据2: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提示:36号文选择适用,选择权在建筑企业手里,58号文规定为适用,建筑企业无选择权。

【案例】天华建筑工程公司与政府单位签订一个价值1000万的路桥施工项目,总成本约800万,假定材料成本占60%,人工成本占30%,其他成本占10%。

思考为降低增值税税负应如何筹划?甲供材的计税平衡点一般计税办法下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A×9%÷(1+9%)-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0.0826×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A×3%÷(1+3%)=2.91%×A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①8.26%×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②8.26%×A-2.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③A(8.26%-2.9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推导出: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5.35%×A由于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3%,于是推导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13%)×13%=5.35%×A由此计算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6.52%×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6.52%×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6.52%×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验证案例】天华建筑工程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承建一个钢结构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分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自己采购400万元。

“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02
在“甲供材料”模式下,甲方负 责购买材料并将其交给乙方,乙 方则负责使用这些材料完成工程 任务。
“甲供材料”的常见场景
01
02
03
建筑工程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甲方 通常会提供一些主要的建 筑材料,如钢筋、水泥、 砖石等。
装修工程
在装修工程项目中,甲方 可能会提供一些装饰材料, 如地板、墙纸、灯具等。
详细描述
该建筑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对甲供材料进行税务处理。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甲供材 料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材料的供应范围、价格、质量等条款。在税务处理上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防范涉税风险。
案例三
总结词
强化内部控制,规范操作流程
详细描述
该大型企业针对甲供材料的涉税风险,强化了内部控制和规范操作流程。企业制定了详细的甲供材料管理制度和 操作流程,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审批权限。同时,加强了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合同管理,确保甲供材料的合规 性和合法性。
企业所得税风险与防范
总结词
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涉及“甲供材料”的成本核算问 题,防范措施包括准确核算成本和加强内部控制。
详细描述
在“甲供材料”业务中,甲方负责提供材料,这可能导 致乙方在核算成本时出现误差。如果乙方未能准确核算 “甲供材料”的成本,可能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出 现偏差。因此,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成本核算流程, 确保“甲供材料”的成本能够准确计入乙方产品或服务 的成本中。同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以确 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承包商角度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料入库验收
承包商应对甲供材料进行验收,并按 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规格进行入库。
甲供材料领用出库
甲供材料结算付款
承包商应与供应商进行甲供材料的结 算和付款,并确保结算和付款的准确 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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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

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

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

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 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

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料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

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

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

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

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

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我们知道。

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

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

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

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

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

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

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

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

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

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

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

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
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

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五)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

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

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

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

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

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

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

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

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

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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