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七)取消“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
建设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原在“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核算,取消该科目后,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通过“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先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已收到的财政贴息资金进行调帐,即将“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和“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息)”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借记“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息)”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以后收到财政贴息资金时,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
本科目应按转出投资的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六)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内容: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为购置产权不归属本单位但拥有使用权的统建住房而拨付给统建单位的投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应视同出包工程,通过“预付工程款”、“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付工程款”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11.09•【文号】财会[2005]1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9日财会[2005]1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6年1月1日起在所有担保企业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附件: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担保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核算办法。
四、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五、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工程施工财务会计制度

工程施工财务会计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工程施工财务管理,规范工程施工财务会计行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工程施工的经济合理性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二、会计政策1. 工程施工财务会计政策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依法依规开展会计工作。
2. 工程施工财务会计应遵循公平、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工程施工的收入、支出和成本应当按照权责明确、收支相符、成本完整、利润真实、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三、会计主体1. 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施工财务会计制度,开展相关会计工作。
2. 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权限和责任,建立财务管理档案,确保财务信息的安全、完整、可靠。
3. 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审计,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常现象。
四、会计记录1. 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账务记录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会计凭证和账簿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凭证和账簿的管理和记录。
3. 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制度,及时、准确地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
五、会计监督1. 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财务监督机构,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财务会计工作中的问题。
2. 工程施工单位应接受国家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财务会计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3. 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对。
六、会计处罚1. 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违规行为处罚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工程施工单位应对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财务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和追究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3. 工程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发现的财务违规行为进行彻底整改和纠正。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7.05•【文号】财会[2001]43号•【施行日期】200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2001年7月5日财会〔2001〕4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以及有关衔接办法发布以后,我们收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来电、来函,询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的有关问题。
为此,我们起草了《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附件: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现对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政策衔接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解答如下:一、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尚未摊销的开会费余额如何处理?答: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应当根据情况分级处理:1.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大,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
2.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小,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可将开办费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二、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已资本化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如何处理?答:《企业会计制度》有关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相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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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2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4年1日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
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一、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的设置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本办法对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是指施工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一套规范和制度。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会计准则和法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
这些准则和法规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 经济业务的分类和核算: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将经济业务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并且分别进行核算。
例如,将工程合同收入、工程合同成本、固定资产等进行分类和核算。
3. 成本核算和管理: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对成本的核算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机械设备使用成本、管理费用等的核算和管理。
4. 现金流量管理和报告: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对现金流量的管理和报告进行规定。
包括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记录和报告。
5. 财务报表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6. 内部控制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还规定了内部控制的要求和制度,包括财务监督、审计、风险管理等。
总的来说,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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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范本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施工企业会计核算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会计核算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施工企业的所有会计核算行为。
2.施工企业包括建筑、装修、工程等相关行业。
三、会计核算主体1.施工企业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
2.财务部门应配备有会计人员,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会计核算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应真实反映施工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
2.合规性原则:会计核算应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谨慎性原则:会计核算应谨慎处理,合理估计风险和损失。
4.连续性原则:会计核算应连续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5.实物计量原则:会计核算应以实物计量为基础,确保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五、会计核算内容1.资产类别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
2.负债类别包括长期负债、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
3.所有者权益类别包括股东权益、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
4.成本类别包括直接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
5.收入类别包括销售收入、施工收入、租金收入等。
6.费用类别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六、会计核算方法1.会计核算采用试算平衡法,在每个会计期末进行试算平衡,确保会计科目的借贷平衡。
2.会计核算应按照一般的记账方法,包括原始凭证的登记、复核、审核、过账等环节。
3.会计核算应按照科目分类和金额分类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清晰和准确。
七、会计报表1.施工企业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
2.编制会计报表应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
3.会计报表应按照一定的频次进行编制和发布,确保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八、会计档案管理1.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会计档案包括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核算记录。
3.会计档案应按照一定的存档期限进行保存,确保档案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九、会计监督与审计1.施工企业应接受税务部门的会计监督和审计,确保会计核算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10.04•【文号】财会字45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1995年10月4日财会字4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
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本制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会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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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标 签】施工企业会计核算【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会﹝2003﹞27号【发文日期】2003-09-25【实施时间】2003-09-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
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本办法对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
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通过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增设“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
3.施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来”等科目。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233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二、本科目应设置“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可以不设置以上三个明细科目。
三、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施工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周转材料、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周转材料等,以及周转材料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分期摊销、分次摊销或者定额摊销的方法。
(一)一次转销法。
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二)分期摊销法。
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三)分次摊销法。
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摊入成本、费用。
(四)定额摊销法。
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确认本期摊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五、领用、摊销和退回周转材料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贷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摊销时,按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退库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
六、周转材料报废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转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采用其他摊销法的,将补提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同时,将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
七、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施工企业,月度终了,应结转当月领用周转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记人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八、在用周转材料,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应当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在库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1281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
三、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
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按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确认的工程合同收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同时,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四、“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应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损失准备。
1506临时设施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
二、施工企业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发生的各有关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本科目。
三、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不需用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通过“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核算,按临时设施账面价值,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按已提摊销额,借记“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
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
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利泪。
临时设施清理后,如为清理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如为清理净收益,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临时设施种类和使用部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期末临时设施的账面原价。
1507临时设施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各种临时设施的累计摊销额。
二、施工企业的各种临时设施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内按月进行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工作量法,也可以采用工期法。
当月增加的临时设施,当月不摊销,从下月起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临时设施,当月继续摊销,从下月起停止摊销。
摊销时,按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需要查明某项临时设施的累计摊销额,可以根据临时设施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临时设施的原价、摊销率和实际使用年限等资料进行计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临时设施累计摊销额。
1702临时设施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因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临时设施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不需用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按临时设施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摊销额,借记“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临时设施”科目。
取得的变价收人和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临时设施清理后,如为清理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清理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临时设施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临时设施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2123工程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二、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按结算单所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已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4104工程施工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一)合同成本 本科目核算各项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
该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成本项目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
其他直接费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临时设施摊销费用、水电费等。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计人有关工程成本,间接费用可先在本科目(合同成本)下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份终了,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人有关工程成本。
(二)合同毛利 本科目核算各项工程施工合同确认的合同毛利。
三、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工资”、“原材料”等科目。
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人、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科目。
四、合同完工结清“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账户时,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