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6日信息来源:财社〔2011〕591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推进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附件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从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稳定和促进就业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原则(一)注重统筹兼顾。
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建立以院校、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培训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兼顾社会、企业用工以及劳动者自身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对象广泛、形式多样、运行规范、措施健全的技能培训工作新机制。
(二)注重资源整合。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实现培训资源的有效整合。
(三)注重购买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企业、职业院校参与培训和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格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金人社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金人社发〔2020〕17号婺城区、金东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金华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金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金人社发〔2020〕1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备案表;2.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3.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企业);4.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5.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名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2020年3月9日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为加快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保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金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金人社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一)具有市区户籍、市区常住并办有居住证、在市区就业创业(取得证书时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6个月以上)或在市区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二)参加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且申领补贴时仍参保缴费的市区企业外地劳动者;(三)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市区户籍人员;(四)毕业年度市区高校毕业生和全市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五)参加项目制培训的政府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确需放宽条件的,应当经过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2x年05月16日信息财社〔202x〕591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推进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年五月十六日附件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2x〕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x〕269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x〕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从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稳定和促进就业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原则(一)注重统筹兼顾。
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建立以院校、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培训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兼顾社会、企业用工以及劳动者自身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对象广泛、形式多样、运行规范、措施健全的技能培训工作新机制。
(二)注重资源整合。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实现培训资源的有效整合。
(三)注重购买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企业、职业院校参与培训和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格局。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是指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出台的一项政策措施,旨在鼓励和支持个人就业者或企业人员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发展水平。
以下是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补贴对象范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对象范围通常包括个人就业者、企业人员、失业人员以及企业本身。
个人就业者包括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及自主创业者等。
企业人员包括企业内部员工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员等。
失业人员则指已失去工作的人员,需要通过此类培训提升就业竞争力。
二、培训费用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通常包括对培训费用的一定程度补贴。
补贴方式可以是按一定比例或者固定金额对个人或企业的培训费用进行补贴。
在报名培训时,个人就业者可凭相关证件向政府或相关机构申请培训费用补贴。
企业可凭培训计划和培训费用明细向政府或相关机构申请培训费用补贴。
三、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为了鼓励个人就业者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政府或相关机构可能会提供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
生活补贴可以是参训者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补贴,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福利待遇可以是培训期间的医疗保险、意外保险等。
四、培训期限和课时标准为了保证职业技能培训的效果和质量,政府或相关机构可能会规定培训期限和课时标准。
比如,个人就业者参加培训时间不得超过一定期限,企业人员参加培训课时需要满足一定标准。
五、培训内容和机构认证要求为了确保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政府或相关机构可能会对培训内容进行规定。
此外,政府或相关机构也可能会对培训机构进行认证和审核,以保证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补贴申请和审批流程个人就业者和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交补贴申请。
政府或相关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按照补贴政策的规定进行发放。
七、补贴效果和监督评估为了评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效果和价值,政府或相关机构可能会进行补贴政策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通过对参训者就业率、薪资水平、职业发展等方面指标的追踪和调查,政府或相关机构可以了解补贴政策的实际效果,并对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
技能津贴管理制度

技能津贴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励其提高技能水平,公司特制定本技能津贴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员工,旨在营造学习型企业文化,培养员工的技能和能力,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
二、技能津贴范围1. 技能津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技能培训费用- 资格认证费用- 学历提升费用- 技术研究费用- 其他与技能提升相关的费用2. 技能津贴发放标准- 员工需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享受技能津贴。
- 技能津贴发放标准根据员工的岗位要求和岗位技能要求确定,因岗位差异导致的技能津贴差异,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 技能津贴以实际报销为准,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相关规定标准。
三、申请流程1. 员工向主管部门提交技能津贴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技能培训计划- 培训机构信息- 费用预算- 申请理由2. 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交至人力资源部门,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资金将由财务部门拨付。
四、津贴管理1. 津贴管理人员应及时跟踪和协调员工的培训进度,确保培训计划按时、按量完成。
2. 员工需在培训结束后提交相关培训证书或成绩单,方可申请报销。
3. 如员工提出申请有特殊情况,需提供合理解释并经审核通过方可享受技能津贴。
五、其他规定1. 技能津贴仅限于员工个人技能提升,不得用于商业活动或其他非法用途。
2. 技能津贴一经发放不得返还,员工需如实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参加培训活动。
3. 若员工在培训期间因故未能完成培训,需提供书面说明并退还已发放的技能津贴。
4. 公司对违反技能津贴管理制度的员工将做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六、总则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技能津贴管理制度的宣传、解释和执行,各部门负责制度的执行和跟踪。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公司保留对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祝愿员工通过技能津贴管理制度的实施,不断提升自身技能水平,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山西省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第7部分:培训补贴

起草单位: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李锋艳、武建国、范振华、蒲伟、张国旺、宋毅、张宁。
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地方标准《山西省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第7部分:培训补贴》(DB14/T 1939.7-2019)给出了职业技能培训 补贴项目、补贴申请、补贴审核、补贴拨付及补贴监督等相关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山西省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 训的补贴发放。
谢谢观看
为落实以上政策和解决上述问题,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了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提出的 该标准的立项。
该标准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监督实施,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 口。
2019年8月起,开始了该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工作,山西省市监管局标准管理处在此期间给予 了大力指导。
2018年,山西省政府把全民技能提升工程确定为山西省重点民生工程之一,开始实施启动。2019年5月18日, 国务院印发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这是解决中国经济发展中人才供给矛盾的重大决策 和部署。山西省政府要求,认真开展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培训,积极构建人人持证的技能社会。2019年8月22日,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推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制定职业技能培训山西标准。实 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简单来说就是要着力解决3个问题:如何实现“大规模”;如何解决“针对性”;如何达到 补贴的“有效性”。
引用文件
参考资料:
意义价值
地方标准《山西省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第7部分:培训补贴》(DB14/T 1939.7-2019)的制定,对于构建职 业技能培训体系,统一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为山西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 优质技能人才支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职业技能培训种类 机构补贴标准

一、职业技能培训种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于职业技能培训的需求越来越大。
职业技能培训种类繁多,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1. 技术技能培训:主要包括钣金加工、焊接、电气维修、机械加工等技术类的培训课程。
这类培训旨在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满足制造业和相关行业对于技术工人的需求。
2. 服务技能培训:主要包括美容美发、营养师、保姆、中医理疗等服务类的培训课程。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服务类人员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加,因此服务技能培训也备受关注。
3. 经营管理培训:主要包括会计、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经营管理类的培训课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具备专业经营管理技能的人才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加。
4. 创新创业培训:主要包括创业导师、商业计划书、创意设计等创新创业类的培训课程。
在当前创业潮涌的时代背景下,创新创业培训也备受关注。
二、机构补贴标准为了促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及和提高就业岗位匹配度,政府和相关机构通常会制定一定的补贴标准,以支持培训机构的发展和学员的参与。
具体的补贴标准一般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培训课程费用补贴:政府或相关机构会针对特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这样一来,可以降低学员的培训成本,提高参与的积极性。
2. 学员生活补贴:对于一些需要长时间培训的课程,政府或相关机构还会考虑给予学员一定的生活补贴,以减轻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生活负担,确保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培训学习中。
3. 培训机构资金补贴:政府或相关机构还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以支持他们的培训设施建设、教学资源更新等方面的投入。
4. 就业补贴:对于顺利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并成功就业的学员,政府或相关机构还会考虑给予一定的就业补贴,这样一来,不仅激励了学员的学习积极性,也为他们的就业带来了一定的保障。
职业技能培训种类繁多,而机构补贴标准也是多方面的,其目的都是为了促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及和提高就业岗位的匹配度。
公司职业技能补贴管理制度

公司职业技能补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水平,激励员工持续学习,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发展需要,对员工进行职业技能补贴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个人发展计划和公司的发展需求,制定不同的职业技能补贴政策。
第五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职业技能补贴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鼓励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水平。
第二章职业技能补贴的范围和标准第六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发展需求,确定职业技能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职业技能等级和绩效表现,确定职业技能补贴的标准。
第八条职业技能补贴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用、认证费用、学习材料费用等。
第九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学习计划和需求,为员工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补贴。
第十条职业技能补贴的发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发放、按月发放等。
第三章职业技能补贴的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员工向公司提出职业技能补贴申请。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员工的申请,进行职业技能水平的评估。
第十三条公司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职业技能补贴的标准和发放方式。
第十四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职业技能补贴的具体计划。
第十五条员工在完成学习计划后,向公司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报销单据。
第十六条公司将根据员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报销。
第四章职业技能补贴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业技能补贴管理的规划和实施。
第十八条各部门负责员工的职业技能补贴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第十九条公司领导层负责监督和检查职业技能补贴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员工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积极参与职业技能补贴的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将职业技能补贴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章公司职业技能补贴管理制度的保障第二十二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职业技能补贴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公司将严格执行职业技能补贴管理制度,确保职业技能补贴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第一条本细则包含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相关补助等支出项目。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开展的其他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证书,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证书查询系统可查询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和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
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一)困难家庭劳动者。
指脱贫户(含监测户)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
(二)应届毕业生。
指毕业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各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指身份证或户口簿地址在农村的劳动者,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身份人员。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以上人员简称“五类人员”。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工、灵活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
以上享受补贴人员需在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
劳动预备制培训需年满15周岁。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补贴。
第五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一)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我区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参加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向就业所在地(区内就业的)或户籍所在地(区外就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二)参加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 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 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成效佐证材料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参加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照20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与吸纳就业的用工主体(包括就业帮扶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签订协议,由用工主体通过项目制组织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或用工主体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成效佐证材料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或用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
职业院校在校生不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属于自治区发布的急需紧缺及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就业技能培训,各市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 对同一等级的各类培训按工种分类进行差异化补贴。
第六条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 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或培训机构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备案材料、补贴申请表、劳动合同或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七条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技师8000元/人•年、高级技师10000元/ 人・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创业培训补贴有明确创业意愿的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一)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含“产生企业想法” 培训内容)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 元/人。
(二)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三)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四)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培训备案材料、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成效佐证材料、培训机构对培训过程全程录像视频或数字化监控材料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九条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 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200元/人•学年;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5000 元/人•学年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培训备案材料、培训结果佐证材料、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
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由个人在申请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时一同申请。
参加项目制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在申请培训补贴时统一代为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学员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五类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学员或企业、培训机构(企业或培训机构代垫鉴定费的)向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考核鉴定机构(等级认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学员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或企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补助每年建设5个自治区级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每个补助200万元;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500万元;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10万元;每年建设10个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300万元;每年建设10个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50万元。
设区市可设立本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区级标准的50%o如各地补助标准高于自治区级标准的50%,差额部分由各地安排资金解决,不得从中央和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项目确定和补助资金拨付:各单位自主申报自治区级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建设项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完成公示等程序后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和补助对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由自治区统一发布。
纳入目录的培训机构,均可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贴类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依托电子社会保障卡拓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渠道,加强培训过程监管,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效益,保障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