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职业培训学校补贴制度范本

职业培训学校补贴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职业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补贴制度。
第二条本补贴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职业培训学校,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等各类性质的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补贴对象:参加职业培训的劳动者。
第四条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
第五条补贴资金来源:国家财政拨款、地方财政配套、企业自筹等。
第六条补贴用途:用于职业培训学校的场地租赁、设备购置、教学耗材、师资培训等。
二、补贴申请第七条职业培训学校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一)职业培训学校法人证书副本;(二)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三)参加培训的劳动者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四)培训补贴申请表;(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
第十条补贴资金发放:职业培训学校在完成培训后,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经审核无误后,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职业培训学校。
三、补贴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职业培训学校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三条职业培训学校如有违反补贴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附则第十四条本补贴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补贴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补贴制度不一致的,以本补贴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各地可根据本补贴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五、补贴政策调整第十七条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和补贴用途。
第十八条对职业培训学校的补贴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优化和调整。
六、总结本补贴制度旨在推动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和创业。
《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一)制定依据。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等对政府职业培训补贴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
(二)必要性。
一是落实国家要求的具体举措。
近两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了职业培训相关文件,对职业培训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新的要求。
二是现实工作的迫切需求。
我省现行的政策还是2012年出台的《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97号)和201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32号),与新形势下职业培训工作开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三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
目前职业培训管理程序较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材料较多,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需优化工作流程,为群众提供便利。
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分为十章四十五条,主要有:一是明确总体要求(第一章)。
明确职业培训补贴的范围及遵循的原则,原则包括分类实施、减证便民、突出重点、易于操作等。
二是明确培训类别(第二章至第六章)。
包括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培训、项目制培训等五类培训,明确了各类培训的培训对象、培训主体、培训内容、补贴标准及补贴申请程序等。
三是明确生活费补贴(第七章)。
培训费用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激发员工学习热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培训费用补贴是指企业为鼓励员工提升个人能力,对参加各类培训的员工所支付的费用进行部分或全部补贴。
第二章培训费用的范围与标准第四条培训费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专业技能培训:如计算机、外语、技术技能等;2. 管理与领导力培训:如项目管理、团队管理、领导力提升等;3. 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如注册会计师、律师、工程师等;4. 行业发展趋势培训:如新兴行业、市场动态等。
第五条培训费用补贴标准:1. 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2. 管理与领导力培训:根据培训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60%;3. 职业资格认证培训:根据培训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70%;4. 行业发展趋势培训:根据培训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40%。
第三章培训费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培训费用补贴申请流程:1. 员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选择合适的培训课程,填写《培训费用补贴申请表》;2. 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3. 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组织面试或评估;4. 企业领导层审批。
第七条培训费用补贴审批时限:1. 人力资源部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2. 领导层审批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培训费用的支付与报销第八条培训费用补贴支付方式:1. 培训费用补贴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2. 培训费用补贴支付至员工个人账户。
第九条培训费用报销流程:1. 员工参加培训后,将培训发票、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2. 人力资源部审核无误后,将培训费用补贴支付给员工。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企业设立培训费用补贴监督小组,负责对培训费用补贴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培训补助发放规章制度范本

培训补助发放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培训补助的发放工作,确保政策落实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培训补助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培训补助的发放对象培训补助的发放对象包括: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培训补助的发放条件1. 市场主体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 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3. 市场主体组织职工参加培训,支持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第四条培训补助的发放标准培训补助的标准按每人不超过500元计算,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市场主体的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疫情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培训补助的发放程序1. 市场主体在符合培训补助发放条件的情况下,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市场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培训补助。
3. 培训补助直接发放至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培训补助的监管1. 市场主体应当合理使用培训补助资金,不得挪用、挤占、骗取培训补助。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补助发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3. 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补助发放的审计和监督,确保政策落实的合规、有效。
第七条违规处理1. 市场主体违反本制度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解释权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有。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syb培训补贴管理制度

syb培训补贴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参与SYB培训并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公司制定了SYB培训补贴管理
制度。
通过实行该制度,公司将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培训费用补贴,以达到提高员工专
业素养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申请条件
1. 申请人须为公司正式员工,且在职满半年及以上;
2. 申请人须参加具有培训资质认证的SYB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3. 申请人所参加的培训内容需与本单位业务相关。
四、申请流程
1. 员工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填写SYB培训补贴申请表,并进行在线提交;
2. 相关部门审核员工提交的培训申请,确认是否符合条件;
3. 若符合条件,公司将根据培训费用的金额进行补贴;
4. 补贴金额将以薪酬形式发放至员工工资卡上。
五、补贴标准
1. SYB培训费用补贴标准为培训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00元;
2. 员工每年只能申请一次SYB培训补贴。
六、责任追究
1. 若员工提交虚假信息或不符合条件的培训申请,公司有权不予受理或取消其补贴资格;
2. 若员工违反培训相关规定,公司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款项,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七、其他事项
1. 公司保留对本制度进行解释、修订的权利;
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SYB培训补贴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认真遵守,积极参与相关培训,提升个人专业素养,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进步。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是指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出台的一项政策措施,旨在鼓励和支持个人就业者或企业人员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发展水平。
以下是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补贴对象范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对象范围通常包括个人就业者、企业人员、失业人员以及企业本身。
个人就业者包括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及自主创业者等。
企业人员包括企业内部员工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员等。
失业人员则指已失去工作的人员,需要通过此类培训提升就业竞争力。
二、培训费用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通常包括对培训费用的一定程度补贴。
补贴方式可以是按一定比例或者固定金额对个人或企业的培训费用进行补贴。
在报名培训时,个人就业者可凭相关证件向政府或相关机构申请培训费用补贴。
企业可凭培训计划和培训费用明细向政府或相关机构申请培训费用补贴。
三、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为了鼓励个人就业者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政府或相关机构可能会提供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
生活补贴可以是参训者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补贴,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福利待遇可以是培训期间的医疗保险、意外保险等。
四、培训期限和课时标准为了保证职业技能培训的效果和质量,政府或相关机构可能会规定培训期限和课时标准。
比如,个人就业者参加培训时间不得超过一定期限,企业人员参加培训课时需要满足一定标准。
五、培训内容和机构认证要求为了确保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政府或相关机构可能会对培训内容进行规定。
此外,政府或相关机构也可能会对培训机构进行认证和审核,以保证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补贴申请和审批流程个人就业者和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交补贴申请。
政府或相关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按照补贴政策的规定进行发放。
七、补贴效果和监督评估为了评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效果和价值,政府或相关机构可能会进行补贴政策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通过对参训者就业率、薪资水平、职业发展等方面指标的追踪和调查,政府或相关机构可以了解补贴政策的实际效果,并对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
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办法

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办法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稳定就业和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1年)》(沪委办发〔2018〕24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化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沪人社职发﹝2016﹞55号)和《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19〕1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地方教育附加培训补贴(一)补贴范围注册在新区的各类内外资企业对在职从业人员开展企业职工职业培训;新区各类用人单位开展高师带徒、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比武竞赛、区级自主开发课程等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项目;注册在新区的各类内外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机构能力建设。
(二)补贴标准1.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鼓励企业组织开展在职从业人员培训,对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的,可申请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经审核认定后,按本市和新区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2.高师带徒。
鼓励单位开展“高师带徒”培训,并给予带教及管理费补贴,每对标准为:初级升中级的2000元,中级升高级的2500元;高级升技师的3000元;技师升高级技师的4000元。
3.首席技师和技能大师工作室。
鼓励单位聘用“首席技师”,经认定符合新区首席技师资助条件的,给予每名首席技师一次性3万元工作资助,获得资助之日起运作满三年可申请追加资助;新区首席技师获得上海市首席技师资助的,按市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
鼓励单位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认定符合新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条件的,给予每个工作室一次性6万元工作资助,获得资助之日起运作满三年可申请追加资助;新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获得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的,按市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
4.技能比武竞赛。
鼓励单位广泛组织、参与技能比武竞赛和展示体验活动,对获奖团体和个人,以及承办(协办)单位、选手选送和培养单位等给予表彰奖励和运作费补。
公司薪资技能补贴制度范本

公司薪资技能补贴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员工提升自身技能,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补贴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补贴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员工通过不断提升自身技能,为公司创造更多价值,从而实现个人与公司的共同成长。
第四条本补贴制度的补贴范围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第五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于参加培训的员工,公司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六条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需提前向公司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七条员工参加培训期间,公司按照实际培训天数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第八条员工参加培训结束后,需将培训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否则公司将取消相关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第九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于通过鉴定的员工,公司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条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需提前向公司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十一条员工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公司将按照鉴定等级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二条员工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后,需将鉴定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否则公司将取消相关补贴。
四、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补贴第十三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对于通过评定的员工,公司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四条员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需提前向公司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十五条员工通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公司将按照评定等级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六条员工通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后,需将评定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否则公司将取消相关补贴。
五、其他第十七条本补贴制度的实施时间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补贴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九条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补贴制度进行调整。
六、附件附件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三: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补贴申请表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牧民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使用技术培训、农牧民转移技能、创业培训的补贴。
农牧民职业培训补贴由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支出。
第三条在各县乡镇、村(居)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培训需求登记手续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每年可接受各种农牧民技能培训总计不超过2次/人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第四条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助经费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根据开展职业培训的人数、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负责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根据开展职业指导培训人数负责申请。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第二章职业培训的要求第五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进行求职登记前,应接受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后,办理《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
第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职业指导培训后,应将取得《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的人员基础信息、职业指导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
第七条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以公开招投标或资质认定等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培训机构接受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报名时,应验明其有效证件,并将《身份证》、《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以下简称《培训子系统》)进行核查,验明人员身份和参加培训的资格.对符合参加培训条件的(创业培训应在组织面试、测试后确定),应留存参培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其签订《培训协议书》.第九条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大纲开展相关教学活动。
没有国家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选用教材,经专家论证并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对完成培训学业的学员进行考试,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培训机构应统一组织,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参加鉴定。
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指导学员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的设计,统一组织学员参加创业计划书的评审,评审合格的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在后续服务和开业指导阶段应加强对学员的个性化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按要求使用《培训子系统》,应安排专人熟练使用和操作,从人员身份验证、学员报名、制定开班计划、组织考核、结业管理、跟踪服务、推荐就业或创业、资金申请的全过程在《培训子系统》上进行完整记录,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第三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考核第十二条职业指导培训补贴按照实际培训人数给予20元/人的补助。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按照人均1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贴标准见《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补贴标准目录》,表1)。
培训合格率达到90%(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非等级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特种作业培训以取得《操作证》为准)、就业率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目录》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或就业率未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目录》标准的6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人数给予全额补助。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机构先垫付后申请。
第十五条创业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分两个阶段进行申请和补助。
培训合格率达到80%的(以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准),按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8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培训后一年内,经后续跟踪和开业指导,创业成功率达到30%的(以培训后取得营业执照为准),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创业成功率不足3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物价水平、培训教学、实际操作训练、技能考核鉴定等成本费用的浮动做出相应调整,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程序第十七条培训机构按季度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同时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八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对培训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资金的培训机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培训的职业(工种)在区县劳动保障网上公示7天。
公示结束后,区县劳动保障局将无异议的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第四季度在11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除外)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汇总上报;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培训机构,终止此次经费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情况.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同时使用《职业指导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通过《职业指导子系统》和《培训子系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书面材料、网上资料、申请资金的额度进行核查,对拟拨付资金的机构、补贴资金情况,在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
公示结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无异议的区县下达批复,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核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区县,终止此次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情况.第二十条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表2);(三)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表4);(四)就业证明表(表5)。
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依申请需要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表6);(三) 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情况表(表7);(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表2)。
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二)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花名册(表3)。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将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请经费的批次进行存档。
第五章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管理制度,应为每个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完整的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的培训内容、出勤情况、《培训协议书》、培训成绩、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或创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培训机构按照本市培训、鉴定政策要求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可采取聘请社会监督员的方式,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申请的检查,制定检查管理制度,公开资金申请程序,指导培训机构按照要求、程序申请经费,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区县劳动保障局应每半年对区域内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工作的机构,在开展培训、申请经费、使用《培训子系统》、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总结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实,情况属实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开展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培训情况、资料存档情况进行检查或延伸检查,定期向社会发布经确定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名单.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将建立职业培训补贴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财务管理状况、成本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向社会公开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机构资金申请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按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取消定点培训资格,追究领导人责任,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7号)有关规定,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对象为自2012年1月1日起,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以参加鉴定时间界定)。
享受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只能在初次鉴定取证时享受一次性鉴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重复享受.二、补贴标准对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人员,其鉴定补贴标准为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200元/人次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五级)200元/人、中级(四级)300元/人、高级(三级)400元/人、技师(二级)5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600元/人.三、补贴方式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由证书核发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专项资金负责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