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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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1. 案例一:某工业企业非法排放废气污染案2020年,某工业企业非法排放废气,严重污染了周边空气,对居民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企业赔偿受害居民,并责令其停止非法排放行为。

2. 案例二:水源保护区违法建设案某地水源保护区内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严重威胁了当地的水资源安全。

人民法院判决相关责任方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水源保护区原貌,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3. 案例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某公司将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到非法地点,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

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进行废物清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4. 案例四:违法采矿案某地存在非法采矿现象,严重破坏了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相关责任方停止非法采矿行为,并进行相应的修复工作。

5. 案例五:水土流失治理不力案某地水土流失问题严重,造成大量的土壤流失和水资源浪费。

人民法院判决相关责任方加强水土保持治理,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6. 案例六:违法填埋垃圾案某地存在违法填埋垃圾行为,严重破坏了地下水资源和周边环境。

人民法院判决相关责任方清理垃圾,修复环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案例七: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某渔民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当地水生生物资源严重减少。

人民法院判决该渔民停止非法捕捞行为,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8. 案例八: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某企业因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导致周边环境严重受损。

人民法院判决该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赔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

9. 案例九:违法砍伐林木案某地存在非法砍伐林木现象,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人民法院判决相关责任方停止非法砍伐行为,并进行相应的修复工作。

10. 案例十:违法倾倒工业废水案某企业将工业废水非法倾倒到河流中,导致河水水质严重恶化。

人民法院判决该企业停止非法倾倒行为,并进行废水治理,恢复河流生态。

以上是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的部分列举,这些案例在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了众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其中包括:
1. 河南省林州市“十·二”污水处理厂污染事件案:该事件导
致周边农田、水源等受到污染,直接损失超过300万元。

最高法判决污水处理厂应赔偿受损农民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0余万元。

2.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污染事件案:该事件导致当地水源、饮用
水等遭受污染,最高法判决污染企业应赔偿受损民众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00余万元。

3. 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商业区噪音污染案:该案涉及商业区内
多家店铺产生的噪音污染,导致周边居民生活受到干扰。

最高法判决商业区内店铺应赔偿受损居民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0余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充分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向污染企业发出了警示,强化了环保法律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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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04•【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6·5”世界环境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类型,包括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积极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职等内容。

其中,在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谢某某等12人走私废物案中,法院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促使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实现环境修复的最佳效果。

在周某某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探索行政执法、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有机衔接,实现刑事、民事、行政“三责同追”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

在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依法准许被告人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不仅提高了修复生态行为的可行性,亦有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

近年来,广东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全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去年以来,广东法院与福建、江西、广西、贵州、云南、海南等6省(区)司法机关先后共建了北江、东江、韩江、西江、云开山、红树林等环境资源跨域协同保护机制,实施跨区司法协作,筑牢生态安全保护屏障。

2023年1月至今年5月,广东法院共新收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5万件,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受理数呈逐年下降趋势,生态环境源头治理、纠纷前端化解成效显著。

近五年,全省法院发出生态环境资源类司法建议200余份,积极参与生态领域社会管理创新,为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01.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可予从宽处罚——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谢某某等12人走私废物案基本案情2018年以来,谢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与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等具有接收国际船舶产生的污油水相关资质的公司商谈,向其购买污油水、帮助骗取海关核销等事宜。

最高法发布十件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统一裁判标准 引导有序参与

最高法发布十件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统一裁判标准 引导有序参与

最高法发布十件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统一裁判标准引导有序参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3.0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发布十件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统一裁判标准引导有序参与3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发布了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就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玲主持发布会。

环境公益诉讼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 对于提升生态文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保障和促进绿色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立法精神,先后制定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不断加大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引力度。

据介绍,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和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89件、审结73件,受理二审案件11件、全部审结。

这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众多环境公益诉讼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

“人民法院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对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回应,对于统一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魏文超说。

据了解,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12件,审结54件,案件数量与2015年之前年均8件相比有了大幅增长。

案件类型也更为多样,涵摄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植物保护、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多个环境要素的保护,涉及地域也由原先集中在3、4个省份扩展至21个省、市、自治区。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DOC)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DOC)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

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河南郑州绿化带违法建设案:郑州市绿化带建设违规侵占了约1100亩耕地和草原。

法院判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恢复原貌,并赔偿被侵占土地的农民。

2. 黄河污染案:河南省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污导致黄河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治,赔偿污染损失,并承担国家环保部门抽检费用。

3. 江西铜厂污染案:江西省铜厂违规排污导致当地水体和土壤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污染损失,恢复受损环境。

4. 四川盆地气候变化案:四川省一家煤矿企业违规开采导致当地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恶化。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5. 北京市大气污染案:北京市一家钢铁企业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改善空气质量的费用。

6. 云南垃圾围城案:云南省一家垃圾处理企业违规处理垃圾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和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环境的费用。

7. 神华集团煤矿开采案:山西省神华集团违规开采煤炭导致当地水源和土地受到破坏。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8. 安徽鱼塘污染案:安徽省一家养鱼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体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水环境的费用。

9. 广东潮汕水污染案:广东省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体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水环境的费用。

10. 上海垃圾围城案:上海市一家垃圾处理企业违规处理垃圾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和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环境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引言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国最高司法机关,一直以来都积极推动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

为了引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布一些典型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例,供法官参考。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环境保护行政案例,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态度和努力。

二级标题环境保护行政案例一这个案件是关于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规定,导致严重的污染问题。

法院认定该企业应当承担污染治理和修复的责任,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个案例体现了法院对环境污染行为的严厉打击,表明了保护环境的决心。

相关事实1.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2.导致严重的污染问题。

法院裁决1.企业承担污染治理和修复责任;2.处以巨额罚款。

环境保护行政案例二这个案例是关于某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不负责任地审批某大型项目的问题。

法院认定政府对环境影响评价不到位,裁定政府违法,并要求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这个案例体现了法院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维权,对没有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政府行为进行追责。

相关事实1.地方政府不负责任地审批大型项目;2.环境影响评价不到位。

法院裁决1.裁定政府违法;2.要求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行政案例三这个案例是关于某企业恶意逃避环境治理责任的问题。

法院判决该企业行为构成环境污染犯罪,对负责人判处刑罚,并要求企业承担污染治理和修复责任。

这个案例体现了法院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严厉打击,树立了保护环境法律权益的典型案例。

相关事实1.企业恶意逃避环境治理责任;2.行为构成环境污染犯罪。

法院裁决1.对负责人判处刑罚;2.要求企业承担污染治理和修复责任。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十大环境保护行政案例,涵盖了各个方面的环境问题,展现了中国司法机关积极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通过这些案例的公开宣传和审判实践,可以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促进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

希望各级法院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能够充分借鉴这些案例,做出更加公正、严厉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判决,为保护生态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高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最高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最高院公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十大案例目录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1二、动感酒吧诉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 (3)三、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6)四、卢红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 (8)五、君宁机械厂诉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11)六、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13)七、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诉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管理案 (15)八、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17)九、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 (19)十、正文花园业委会、乾阳佳园业委会诉上海市环保局不服环评报告审批决定案(行政审批的合法性审查) (21)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

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

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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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23年8月14日)1卓某走私珍贵动物案2非法出售收购穿山甲鳞片案3南岭国家森林公园公益诉讼案4北江非法采矿案5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案6百年荔枝古树保护案7碳配额行政处罚案8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9检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10海洋生态保护案01卓某走私珍贵动物案基本案情2015年7月,另案被告人李某文根据被告人卓某的指使携带两个行李箱,乘坐飞机抵达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并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

海关关员经查验,从李某文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乌龟259只。

经鉴定,上述乌龟分别为地龟科池龟属黑池龟12只、地龟科小棱背龟属印度泛棱背龟247只,均属于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保护的珍贵动物,价值共计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卓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指使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决卓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严厉打击濒危物种走私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02非法出售收购穿山甲鳞片案基本案情2023年9月,张某某等人向他人非法出售穿山甲鳞片共计105公斤。

2023年1月,张某某等人从他人处接收穿山甲鳞片382公斤,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评估,上述穿山甲鳞片价值为700多万元。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等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等人实际完成105公斤穿山甲鳞片的交易,并收购382公斤穿山甲鳞片,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改变了原按涉案野生动物数量定罪量刑的原则,调整为按照价值定罪量刑。

人民法院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以穿山甲鳞片价值作为量刑标准,判处张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新司法解释,依法以野生动物的市场价值作为量刑标准,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决心,对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03南岭国家森林公园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南岭某公司、深圳某公司在南岭国家森林公园进行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经营及管理,自2010年10月始在南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炸山修路,使大量森林植被被掩埋。

南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严禁任何开发建设项目,两公司动工炸山毁林修路至实施路面硬化的建设工程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北京某环境研究所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南岭某公司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已经硬化的道路只作为森林防火、资源管护、生态修复等用途使用;支付500万元修复该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公开招投标;确保在2019年4月份前完成涉案公路的生态修复工作,若修复评估不通过,继续承担后续费用;每年通报生态修复情况,接受监督;某林业局负责监督修复工程的实施。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我省最大的自然保护区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问题,创设了执行托管人模式,促使景区管理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健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以实现生态保护最大值为目标,通盘考虑南岭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调整。

南岭国家森林公园林区公路(老蓬段)边坡复绿与生态修复(II期)工程项目于2023年11月通过验收。

04北江非法采矿案基本案情2000年以来,以林某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非法开采河砂超过IOoO万立方米,并实施多起刑事犯罪,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非法采矿行为导致河道生态环境及部分植被严重破坏,河流堤岸及地形地貌发生明显改变,出现严重水土流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高达29.6亿余元。

裁判结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对林某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费用共计29.6亿余元。

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并连带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北江是珠江的第二大水系,对于珠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

本案是全国判决赔偿数额最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既打击了黑恶势力大肆非法采矿敛财的违法犯罪行为,又通过责令赔偿高额款项促进了北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

05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案基本案情自2018年12月起,李某萍采取喇叭紧贴卫生间墙壁的方式,定时每天循环播放“荒山野鬼”录音,严重影响包括崔某生在内的周围居民的宁静生活。

经生态环境部门监测,该声音在崔某生居住的房间为36分贝,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标准,但可清晰听到。

崔某生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要求李某萍等停止播放前述噪声。

裁判结果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被申请人李某萍等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不得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

2023年4月15日,李某萍等在现场签收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录音文件,承诺不会再制造噪音。

典型意义本案例为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案,获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关切,通过及时制止紧迫的噪声环境侵权行为,守护了老百姓在宁静环境中生活的权益。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噪声侵害禁止令,对邻里间故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宁静生活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潜在的污染者起到警示作用,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导意义。

06百年荔枝古树保护案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2月,某建筑公司在负责广州市黄埔区旧村改造过程中,将部分拆卸工程外包给汤某挂靠的某建设公司进行施工作业。

后为了达到三旧改造目标和完成拆迁任务,汤某按照指示安排人员驾驶炮机实施拆除作业,因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街旁的古荔枝树被房屋掉落渣石毁坏。

经认定,被毁坏的古树为无患子科荔枝树,古树等级为三级,树龄截至被毁坏时为163年,古树价值损失77248元。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三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害行为造成的古树价值损失77248元,以代履行的方式由第三方替代三被告履行种植生态公益林苗木的义务,同时三被告在市级以上报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百年树龄的荔枝古树是生态瑰宝,在调节气候、绿化环境中发挥重要作用。

毁坏古树不仅破坏生态环境,也会给城市人文功能造成损失。

经多方努力,本案被告愿意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被告从生态环境“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积极履行修复责任。

鉴于由被告自己履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可能不足,最终经协商选择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代履行进行补种复绿,进而切实加强生态资源保护。

07碳配额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深圳发改委确定深圳某容器公司2014年度碳排放配额为1686吨。

某容器公司2014年实际碳排放量为6614吨,超出配额4928吨,且未按规定时间补缴超出的碳排放量。

深圳发改委作出行政处罚:对某容器公司处以超额排放量乘以市场配额价格三倍的罚款共63万元。

某容器公司认为深圳发改委确定其2014年度的碳排放配额过低,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市政府制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碳排放配额的确定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深圳发改委依据该计算方法确定某容器公司2014年度碳排放配额正确,判决驳回某容器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碳排放行政主管部门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初始分配的碳排放额度。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确定的碳排放额度范围内进行碳排放。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温室气体减排行政监管职责,对促进节能减排、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积极意义。

08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8年,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碳交易合同,约定低碳科技公司转让碳排放配额23万吨,价款378万元。

低碳科技公司通过广州某交易中心将碳排放配额交付电力公司,电力公司未付清款项即进入破产程序。

低碳科技公司主张广州某交易中心未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电力公司交易资金充足,请求法院判令广州某交易中心向其赔偿电力公司所欠款项218万元。

裁判结果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某交易中心系碳交易平台,在本案中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承担交易风险,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主张广州某交易中心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交易合同具体约定,结合广州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认定该交易中心作为交易平台,而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承担交易风险和法律责任,依法分配交易风险,较好地维护了碳市场交易秩序。

09检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为部分客户出具虚假环境检测报告。

罗某慧等默许、放任各业务部门弄虚作假,罗某鹏等互相配合共同为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

经核验,检测公司出具的80份环境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涉及45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巨大。

裁判结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罗某慧、罗某鹏等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罗某慧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例入选“2023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命脉,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明确列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体。

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行为,对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起到有力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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