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摘要:一、知识产权案件概述二、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1.案例一:某公司诉某电商平台侵犯商标权案2.案例二:某作家诉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3.案例三:某歌手诉某音乐平台侵犯音乐版权案4.案例四:某企业诉某公司侵犯专利权案5.案例五:某设计公司诉某制造商侵犯设计权案6.案例六:某游戏公司诉某平台侵犯游戏版权案7.案例七:某软件公司诉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8.案例八:某电影公司诉某网站侵犯电影版权案9.案例九:某商标代理公司诉某企业侵犯商标权案10.案例十:某画家诉某画廊侵犯著作权案正文:在2021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对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进行简要介绍。
一、知识产权案件概述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设计权、音乐版权、软件著作权、电影版权等方面。
在2021年,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仅出台了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还加强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1.案例一:某公司诉某电商平台侵犯商标权案某公司发现某电商平台上有商家销售假冒其商标的产品,于是将电商平台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电商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2.案例二:某作家诉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某作家发现某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发行其作品,于是将出版社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出版社赔偿作家经济损失。
3.案例三:某歌手诉某音乐平台侵犯音乐版权案某歌手发现某音乐平台上有人未经许可播放其音乐作品,于是将音乐平台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音乐平台赔偿歌手损失。
4.案例四:某企业诉某公司侵犯专利权案某企业发现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于是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企业损失。
5.案例五:某设计公司诉某制造商侵犯设计权案某设计公司发现某制造商未经许可使用其设计,于是将制造商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制造商赔偿设计公司损失。
苏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2•【分类】其他正文苏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201号】【案情简介】《太极熊猫》是一款由蜗牛公司研发的动作类RPG手机游戏,最早版本于2014年10月31日上线。
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花千骨》最早版本于2015年6月19日上线。
2015年8月5日,蜗牛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花千骨》手机游戏“换皮”抄袭了《太极熊猫》游戏,即仅更换了《花千骨》游戏中的角色图片形象、配音配乐等,而在游戏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操作界面等方面与《太极熊猫》游戏完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法院依法认定《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两被告开发、运营的《花千骨》游戏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遂全额支持蜗牛公司3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首次明确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并明确游戏玩法规则表达内容和表达形式进行比对的侵权比对方法,认为在表达内容和表达形式上均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构成侵权。
本案判决受到了相关行业的高度关注和肯定,获评2018年度中国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件和2018年度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入选2019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19年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获评2019年度江苏法院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特等奖。
2.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郑某忠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6)苏05民初537号】【案情简介】新百伦中国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NEW BALANCE”商标在中国境内的非独占使用权,其鞋类商品两侧使用英文字母“N”的装潢设计。
2021年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1•【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谋私利跨境售假,严格保护施重拳★跨境销售假冒滤芯商品罪案基本案情2016年3月,被告人许某成立公司,先后从他人处购进假冒“BRITA”、“SAMSUNG”、“LG”等品牌滤芯产品,后通过淘宝、1688批发网、亚马逊、ebay 等电商平台以快递或物流的方式将上述假冒品牌滤芯产品销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境外各地。
2016年底开始,被告人石某某进入许某成立的上述公司,与许某共同经营管理公司,二人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等公司员工销售上述假冒品牌滤芯产品。
自2016年3月成立以来,上述人员销售假冒“BRITA”、“SAMSUNG”、“LG”等品牌滤芯产品共计563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石某某等人经营的涉案公司查获假冒“SAMSUNG”滤芯4811个、“BRITA”滤芯3239个、“LG”滤芯4513个及相关包装盒和产品说明书。
经审计,上述扣押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许某、王某某等人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及罚金480万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及罚金350万元,判处王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各被告服判未提起上诉。
案例点评该案假冒滤芯主要通过ebay、亚马逊等境外电子商务平台销往欧美等地区,仅极小部分在国内销售,属于典型的跨国犯罪,犯罪数额取证难、认定难。
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境外平台销售记录,最终认可跨境电商ERP系统中销售数据的证明效力,并通过庭前会议、补充审计等方式,排除疑证,锁定犯罪金额,最终对犯罪团伙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并对全部涉案人员判处相应刑罚,累计判处罚金1150余万元。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目录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例二:“十竹斋”商标与老字号权益冲突案——某艺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三:涉摄影作品伪造证据处罚案——田某某与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四:“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仿冒侵权案——新疆某啤酒公司与某啤酒公司、天津某贸易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五: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言论商业诋毁案——某机动车交易公司与某汽车贸易公司、袁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六:涉传统中医药教学课件著作权侵权案——湖北某教育公司与石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七:分装种子侵权案——天津某种子公司诉重庆某农业公司、南京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八:盗用他人房产销售信息虚假宣传案——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九:假冒“双立人”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胡某某、陈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案例十:“AI换脸”视频模板侵权案——宋某某与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68号【基本案情】2004年,南京某医药公司与某制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和香菇多糖制剂的必要工艺技术等;后者生产的香菇多糖过程产物、原料药和制剂仅能销售给前者书面指定的经销商或者制造商。
后,某制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将“香菇多糖生产技术”转让给他人。
2021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1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一生产假冒芯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案——被告单位上海国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等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固化至芯片内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当然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对于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专业芯片从业主体,主观上应认定其明知或应当知道侵权芯片中包含有固化的计算机软件,具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故意。
对假冒芯片数量巨大、数额巨大的,应加大刑事惩罚力度,强化罚金刑适用,严格控制缓刑适用,有效发挥刑罚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效能。
案例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案——景德镇陶瓷协会与南京市秦淮区胡仕海烟酒百货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裁判要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常对应特定的地域名称,商标注册人也不能剥夺虽没有向其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商品确实产于该特定地域范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所含地名的权利。
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案——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裁判要旨】未经品种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以白皮包装、彩色包装、不规范包装或者更名方式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对惩罚性赔偿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赔偿基数无法合理确定的,法院可以综合考量品种权市场价值、被告的侵权恶意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以充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的权益。
案例四技术合同引发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杜宗鑫专利权权属系列纠纷【裁判要旨】基于技术合同法律关系而主张专利权权属,应以双方技术许可使用的一贯事实来判断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
2020年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篇)

2020年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篇)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1•【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篇)2020年,无锡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坚决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司法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切实发挥保护创新成果、激发创新活力的职能作用,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现向社会公布十起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01 防疫物资造假入囹圄宽严相济显司法温度——假冒中石化注册商标熔喷料罪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SINOPEC”和“图片”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
2020年4至5月疫情期间,由于用于制造口罩的熔喷料行情看涨,被告人陈某清与其女儿被告人陈某盼合谋将小厂生产的无牌熔喷料假冒涉案商标商品对外销售以获取高额利润,两被告人以2.6万元/吨的价格购买3吨质量不合格的无牌熔喷料,由陈某清将上述熔喷料装入其事先购买的假冒涉案商标包装袋内,再由陈某盼以17.1万元销售给案外人。
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陈某清向买主退还17.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盼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判处陈某清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同时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商品及包装袋。
两被告服判未提起上诉。
案例点评本案两被告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紧张严峻的时期,利用涉案商标品牌效应,制造假冒防疫物资,情节严重,构成商标犯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从服务保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出发,从快从严查办了该起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对陈某清判处实刑,对犯罪分子具有较大的震慑力,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5•【分类】其他正文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民事案件1.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防疫商品商标、字号被擅自使用构成侵权——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合资关系终止后仍继续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字号被判高额赔偿——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诉德禄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诉江苏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案5.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案——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6.非遗绒花作品著作权保护——赵树宪诉南京摇曳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行政案件7.许诺销售行为不适用专利法Bolar例外条款——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专利行政裁决纠纷刑事案件8.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食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9.为非法运营私服游戏提供推广、宣传服务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虎、郭某强等六人侵犯著作权案10.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案——被告人吕某龙等侵犯著作权、被告人赵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案例1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件索引】一审:苏州中院(2021)苏05民初1480号【基本案情】闪速推公司专门为他人有偿提供“万词霸屏”服务,利用高权重网站流量大,易被百度等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排序靠前等特点,将相关推广网页发布到一些高权重网站的二级目录,与搜索关键词关联;或者根据客户提供的关键词和图片等信息,从网上扒取同行业网站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短时间内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的“垃圾页面”,再将“垃圾页面”植入到其他第三方网站,与业内搜索关键词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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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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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4.25
•【分类】其他
正文
2021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对农业技术服务提供者建群组织销售侵权种子适用惩罚性赔偿——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一审:南京中院(2020)苏01民初773号
二审: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基本案情】
金地公司系“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独占被许可人。
亲耕田公司主要从事农业项目开发、农业技术开发、转让等。
其通过种粮大户等参加的微信群发送种子供需信息,明确表示报价低于合法包装的种子,还可以提供白皮袋包装的种子,并根据买家需求安排送货。
金地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买卖“金粳818”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损失300万元。
【裁判内容】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亲耕田公司发布侵权种子销售信息,与购买者协商确定买卖的包装方式、价款和数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销售合同依法成立,销售行为已经实施,构成侵权。
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明显超出了“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地域范围,销售数量达10000斤,明显超出了一般农民年度用种量,不属于农民自繁自用、自行交易。
亲耕田公司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销售“白皮袋”种子,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金地公司300万元赔偿请求。
亲耕田公司不服上诉,最高法院二审判决维持。
【案例价值】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
本案中,被告系农业技术服务提供者,其通过会员微信群等发布种源信息,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农民自繁自用、自行交易等名义,组织销售白皮袋种子,行为隐蔽、手段翻新。
被告服务范围广,会员数量多,侵权种子数量大,对品种权人的损害后果严重,且利用种粮大户对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充分信任,影响极坏,严重破坏种业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对此,法院判决准确界定了涉案农业技术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的性质,揭开了侵权人的“农民伪装”,认定其系被诉侵权种子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实施者,构成侵权,并根据其涉案情节,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按计算基数的二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实际赔偿总额为基数的三倍,最终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的赔偿请求。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严厉打击和制止种子套牌侵权行为,有效降低维权难度,有利于形成对种业侵权行为的强力威慑,
保障粮食安全,激励种业自主创新;也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服务提供者尊重他人植物新品种权、规范经营。
本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
案例2
比较专利产品与同类产品的“输送故障率差”精准确定赔偿数额——VMI荷兰公司(VMI HOLLAND B.V)诉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苏州中院(2016)苏05民初780号
二审:江苏高院(2018)苏民终1384号
【基本案情】
VMI公司系某“切割装置”发明专利权人,其发现两萨驰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多款半钢子午轮胎一次法成型机等产品侵害其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两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萨驰上海公司和萨驰苏州公司具有共同故意,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通过比较专利产品与现有同类产品的“输送故障率差”,确定每天可降低的故障次数、故障平均修复耗时,并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单胎生产时间、日产量计算出涉案专利的技术贡献率,以此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6万元。
萨驰公司不服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维持。
【案例价值】
本案裁判价值体现在: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有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原告VMI荷兰公司认为本案判决“体现了中国司法制度致力于保护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在这些复杂案件中中国司法制度做出公正客观的判断”“会增强在华国际投资者的信心”。
世界最早创刊的橡胶类杂志,世界上最有活力的工业杂志《欧洲橡胶杂志》、英国《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