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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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出入库监督管理制度

粮食出入库监督管理制度

粮食出入库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粮食出入库的监督管理,保障粮食质量和安全,提高粮食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规范出入库程序一、出入库申报1. 粮食出入库管理由粮食管理部门负责,所有出入库操作需填写申报表,包括粮食品种、数量、仓库编号等信息,并经过仓库管理员审核。

2. 进口粮食需提供进口检验合格证明,出口粮食需提供出口许可证明,以及相关报关文件。

二、装卸作业1. 仓库装卸操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头盔和手套。

2. 装卸粮食时,需按照装载方案进行,避免过度堆放,确保仓储空间合理利用。

三、物品清点1. 装卸结束后,仓库管理员需对粮食进行清点,核对数量与申报表和货物清单相符。

2. 若发现异常情况,如货物缺失、受损等,应立即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第三章粮食储存要求一、储存环境1. 仓库应保持通风良好,干燥无潮湿,无发霉现象,保持适宜的储存温度和湿度。

2. 仓库内禁止使用火种,严禁吸烟。

二、防火防盗1. 仓库内建立消防设施,设有灭火器等防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

2. 仓库内安装监控系统,保障粮食储存安全。

三、病虫害防治1. 仓库应每年进行一次彻底清洁,清除仓库内的污渍和杂物,定期检查并更换老化的木质构件,确保仓库结构安全稳定。

2. 定期对粮食进行检测,发现病害害虫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粮食质量管理一、检验抽样1. 对每批入库的粮食进行检验抽样,进行常规理化指标检测,确保粮食质量合格。

2. 对有异味、发霉或其他异常情况的粮食批次,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检测。

二、等级分类1. 对粮食进行等级分类,并按照等级进行储存分区,确保不同等级的粮食不受污染交叉。

2. 对不同等级的粮食进行标识,明确存放位置和等级,避免混淆。

第五章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1. 由粮食管理部门组织对各仓库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仓储设施、粮食质量、出入库程序等。

2.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仓库管理人员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

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

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一、概述粮食是国家的重要经济资源,为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保障国家粮食供应,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的基本概念、重要性以及实施过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

二、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的基本概念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是指对粮食出入库进行监督、检验和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粮食的质量安全、数量准确以及防止粮食的损耗和浪费。

该制度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三、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粮食是人们必不可少的食物,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对人民生命健康至关重要。

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有害物质、重金属、农药残留等粮食安全隐患,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2.保障粮食数量准确:粮食数量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可以确保粮食的数量准确统计,避免因数量不准确导致的浪费或供应不足。

3.防止粮食损耗和浪费:粮食是有限资源,防止粮食损耗和浪费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可以通过严格控制粮食流通环节,减少粮食的损耗和浪费。

四、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的实施过程1.出入库登记:每一批次的粮食出入库都需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粮食来源、数量、质量等信息。

登记应由专门负责的人员进行,并应当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

2.抽样检验:对进出口粮食进行抽样检验,包括外观、湿度、杂质等方面的检测。

检验应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3.质量评定:根据抽样检验的结果进行质量评定,判断粮食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并为粮食出入库做出相应决策。

4.包装和标识:粮食在出入库过程中需要进行合适的包装,并标明相关信息,包括粮食种类、产地、等级等,以便对粮食进行有效管理和追溯。

5.记录和报告:每次粮食出入库都需要进行记录,并以报告形式上报有关部门。

报告应包括粮食的数量、质量评定结果、包装和标识等信息。

六、总结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是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保障粮食数量准确以及防止粮食损耗和浪费的重要保障措施。

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粮食质量监管,贵州省粮食局制定了《贵州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贵州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粮食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量、卫生标准,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条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粮食质量检验能力:(一)实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至少具有1名初级以上技术资格证书或检验员资格证书的检化验专业人员;(二)具备与所经营粮食品种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主要包括:容重器、水分测定仪、分样器、扦样器、天平、谷物选筛、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电动粉碎机等;(三)具有开展粮食检验工作的专用场地;(四)不具备以上检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委托其他具备检验能力的经营者或粮食质量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

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

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
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是指对食品加工企业出入库的粮食进行检验和监督的制度。

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粮食的质量和安全,防止粮食被污染、变质或掺假。

具体的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粮食采样检验:对每批次的粮食进行采样,并进行质量和安全的检验,包括检测粮食的水分含量、杂质含量、皮壳含量、霉变菌、重金属等物质的含量。

2. 储存设施监管:对粮食的储存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管,确保储存条件符合标准,避免粮食受潮、发霉等问题。

3. 检疫证明:粮食出入库需要携带相应的检疫证明,证明粮食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相关标准。

4. 监督和惩罚措施:对违反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的企业进行监督和惩罚,确保企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粮食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供应的稳定性,促进食品加工企业的健康发展。

粮食储备库出入库制度范本

粮食储备库出入库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粮食储备库的管理,确保粮食储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储备政策,结合本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出入库原则1. 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备政策,确保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

2. 依照《粮食储备库出入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出入库操作。

3. 确保粮食储备库出入库过程安全、高效、有序。

4. 对出入库粮食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出入库管理职责1. 粮食储备库主任负责本库出入库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2. 粮食储备库保管员负责具体执行出入库操作,并负责出入库粮食的质量检验。

3. 粮食储备库质检员负责对出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 粮食储备库会计负责出入库粮食的计量、结算和账务处理。

四、出入库程序1. 入库程序(1)粮食入库前,保管员应检查粮情检测系统、粮食输送设备和计量设备是否正常。

(2)粮食入库时,保管员应填写《粮食入库单》,并附上质量检验报告。

(3)粮食入库后,保管员应将《粮食入库单》及时送交会计进行计量、结算和账务处理。

2. 出库程序(1)粮食出库前,保管员应根据出库计划,填写《粮食出库单》。

(2)粮食出库时,保管员应核对出库粮食的质量、数量,确保符合出库要求。

(3)粮食出库后,保管员应将《粮食出库单》及时送交会计进行计量、结算和账务处理。

五、质量检验1. 入库粮食质量检验(1)保管员应按照《粮食质量检验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

(2)质检员应负责对入库粮食进行抽检,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出库粮食质量检验(1)保管员应按照《粮食质量检验标准》对出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

(2)质检员应负责对出库粮食进行抽检,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六、安全与保密1. 粮食储备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出入库过程安全。

2. 粮食储备库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出入库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七、监督与检查1. 粮食储备库应定期对出入库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粮食出入库及定期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核对整理)

粮食出入库及定期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核对整理)

粮食出入库及定期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
度(核对整理)
粮食出入库及定期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入库检验
1、新粮入库要严把入库质量关,扦样要全面,具有代表性,科学确定粮食等级,做好门检台账记录。

2、入库新粮应根据质量、水分情况分开存储,登记检验记录,记好门检台账。

3、入库新粮应在15—20天时对质量、水分进行检验复验、与门检对照,以便掌握库存质量情况。

4、入库储存的粮食,每月检验一次,并做好质量台账记录,逐条登记收购入库粮食质量情况。

二、粮食仓储保管检验
1、在粮食保管过程中,检验人员要坚持质量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化验各项粮食质量情况。

每次检查都要作出记录,登记质量台帐。

2、随时掌握粮温、粮情变化和水分变化,及时发现储粮中的结露结顶现象。

3、及时根据粮情记录对不宜存粮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变储粮方法,延长储粮时间。

认真对不宜存粮各项指标进行测定,及时提出轮储,切实保证粮食的使用价值。

4、在食粮仓储检验中随时掌握储粮害虫的繁殖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防治害虫。

5、负责仓储的检验人员,从粮食入库到发出都应定期认真准确地按标准测定粮食水分、杂质,记好质量台帐,作为计算粮食水分、杂质减量的依据。

三、食粮出库检验
1
1、出库前按照国度规定的标准检验质量、储存品格、卫生各项指标,准确填写《食粮质量检验结果证书》。

2、凡已发热、变质或污染超过食品卫生标准的食粮,一概不克不及出库,水分过高的未经收方允许,也不得出库。

3、出库粮食装车前,必须检查装具、车体及场地是否符合运粮要求,凡对粮食质量有影响的,一律不能装运粮食,以防发生质量事故。

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

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

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原创版5篇)《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篇1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如下:1. 粮食入库前,要严格按储藏期管理要求,做好储粮检温、测水、通风、除虫等工作,达到安全储粮标准。

2. 粮食出库要坚持做到“三不”原则,即粮食质量不达标不装,卫生条件不达标不出,器具不卫生不装。

3. 每次扦样检测都应保留样品,妥善保管。

4. 检验人员要严格按储粮技术管理要求,做好储粮测温、水分测定、害虫检查防治等工作。

《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篇2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的具体内容会因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1. 入库粮食要经验收员、保管员和检验员共同验收,并共同签署入库单。

2. 入库的粮食要按品种、等级、质量分类堆放,做到质量可靠,数量准确。

3. 粮食堆放要整齐稳固,不得超高,并采取措施防止鼠害、虫害和霉烂。

4. 粮食要按品种、等级、质量、进货时间分别堆放,并在明显位置做出标识。

5. 粮食出库时要经验收员、保管员和检验员共同验收,并共同签署出库单。

6. 粮食出库时,要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

《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篇3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粮食出入库必须进行质量检验。

2. 各项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的,即为合格产品,否则为不合格产品。

3. 凡是性质不稳定、易霉烂、易变质的粮食,以及虫害严重、筛存不良的粮食不得进行储藏。

4. 入库的粮食应做到“四无”:无污染、无杂质、无虫害、无霉变。

5. 严禁含有害物质、等杂粮以及霉烂变质的粮食入库。

《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篇4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粮食出入库必须进行质量检验。

2. 质量合格的粮食,按照“先入先出”的原则,随进随出。

3. 质量不合格的粮食,不得入库,不得出场。

4. 严禁质量、数量、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混有杂物、异物的粮食入库和出场。

5. 粮食检验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感量合格的计量器具。

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指定专业技
术人员从事粮油质量检验和品质分析检测工作。

二、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粮油质量检验方法
认真操作,准确填写检验凭单。

三、严把入库质量关,储备粮油必须是国标中等以上的新
粮,收购结束后,要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全面质量复检,建立库存粮油质量档案,并申请质检机构验收。

四、储存期间,每年三、九月份做一次质量等级和品质控
制指标的全面检测,并将检验结果详细填写在储备粮专卡上,确保粮油品质良好,品质检测接近控制指标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要按规定对储备粮油进行轮换。

五、经批准出库的粮食,检验员要负责进行检验,出具检
验单存档备案,以备对该仓出、入库数量及损耗情况的处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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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粮食储存、购销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对出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

第三条粮食质量检验能力的认定(具体条件另定),由贵州省粮食局委托贵州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审查,贵州省粮食局审定并进行公布。

对经认定具备检验能力的单位,可以对认定范围内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内部检验报告。

暂时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粮食储存、购销企业,可以委托贵州省粮食局公布的单位进行粮食质量检验。

贵州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对审定公布的单位进行年度审核。

第四条省、地、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粮食储存、购销企业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粮食入库质量检验
第五条粮食储存、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入库时,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省、地、县用于地方储备的粮食,还应当进行品质检验。

第六条省、地、县级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省内收购的新粮,企业可以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从省外调入作为地方储备的粮食,对方必须出具质量检
验报告,入库单位必须逐车检验,符合储备粮质量和储存品质要求的,方可作为储备粮入库.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每年定期由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进行一次储存品质检验,特殊情况可以不定期进行检验;作为市、县级储备粮食的质量监管,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八条粮食入库完成后,应及时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性质、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省、地、县级储备粮的,还应标明粮食的储存品质指标。

第九条粮食储存、购销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工作,严格执行日常质量监测和定期检查制度,按规定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食用卫生.
粮食购销企业在完成粮食入库质量检查后,还应当对库存粮食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验。

第三章粮食出库质量检验
第十条粮食储存、购销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符。

第十一条粮食正常储存年限: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级)2年。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出库,粮食储存、购销企业可自行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项目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 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检验合格报
告。

第十二条军供粮、退耕还林粮、救灾救济粮等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供应,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经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鉴定,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从事粮食质量检验的人员必须取得由贵州省粮食局颁发的《粮食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粮食质量检验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廉洁、认真、负责。

第十五条粮食质量检验单位应当规范检验行为。

出具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要如实反映粮食质量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粮食储存、购销企业的粮食出入库检验行为,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七条企业或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贵州省粮食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贵州省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程序(试行)
贵州省粮食局2005年11月
为加强对粮食出入库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根据《粮食质量监管
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贵州省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试行)》等规定,制定以下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程序。

一、适用范围
我省境内的粮食经营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除外),如具备相关条件,均可提出申请要求,对其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进行认定。

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涵盖的粮食品种为:小麦、稻谷、玉米.
二、申请检验能力认定所需基本条件
(一)检验场所:具有单独的检验室,面积及水电等配套设施能够基本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二)检验设备:检验室应具有分析天平、分样器、选筛、水分用粉碎机、烘箱、干燥器等基本仪器设备;检验稻谷另需实验碾米机、实验砻谷机,检验小麦、玉米另需容重器。

所有仪器设备应具有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由专人管理;计量器具上应有计量鉴定合格标示,并在有效期内。

计量器具应按计划送检,有证书、有使用记录。

(三)人员:至少有1名获得省粮食局颁发的《粮食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向贵州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省质检站”)提出书面认定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1、检验能力认定申请书(参考文本附后);2、《粮食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复印
件。

(二)省质检站接到申请后,如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应予以受理并尽快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审查组对申请者的检验能力进行认定。

内容包括检验条件和技能测试认定.
(三)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出具书面审查报告(报告中需明确是否具备检验能力,如具备应注明其检验范围),报省粮食局审定。

经省粮食局审定同意后,颁发《贵州省粮食检验能力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布。

(四)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实行年审制,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查,认定程序不变.
四、其他
省质检站地址:贵阳市延安西路67号众厦大楼13楼;
邮编:550001;
联系电话:0851-5955084;传真:0851-5957951.
附件:1、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认定申请书
2、贵州省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现场审查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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