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2006年8月30日,讨论稿)

第一条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为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规范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承担国家粮食局下达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等任务,为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服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和申请成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单位(简称申请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基本条件要求,在粮食行业现有的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中择优选定,坚持中央和地方共建共享的原则,并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命名。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命名:属于省级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的,命名为“省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统称中心级监测机构);属于市、县级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的,命名为“省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统称区域监测站)。

第五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设立不改变原机构

隶属关系。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有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每年应向国家粮食局报告粮食质量监测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国家粮食局负责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审批、命名、复审和监督,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工作。

受国家粮食局的委托,中心级监测机构指导辖区内区域监测站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承担国家粮食局交办的主要任务:

(一)对粮食收购、储存和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进行例行监测。

(二)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进行质量抽查。

(三)开展粮食收获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

(四)收集所在区域内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动态信息。

(五)开展国家粮油标准、粮食行业标准及有关技术规定的基础性研究、制订和修订。

(六)参与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的运行工作。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为财政全额或差额补助的事业法人单位,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通过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支持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在机构设置与发展、人员稳定、仪器设备与配套设施条件改善、日常业务工作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以及其他支持事项。

(四)申请中心级监测机构的检验能力要求(详细要求见附件1):具有15年以上的粮食质量检验资历;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开展监测工作的场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配套工作制度;依据国家、粮食行业粮油质量标准,国家粮油卫生标准,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具备检验其列出的各项质量指标、主要卫生指标的能力。

申请区域监测站的检验能力要求(详细要求见附件1):具有3年以上的粮食质量检验资历;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具备开展监测工作的场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配套工作制度;依据国家、粮食行业粮油质量标准,国家粮油卫生标准,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具备检验原粮、油料和成品粮油常规质量指标、内在品质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当地必检卫生指标的能力。

第九条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申请,坚持自愿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原则。

(二)申请单位应提报真实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申请(复审)书》及其表格(样式见附件2),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本一份。

2.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一份正式件,一份复印件。

3. 法人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4. 计量认证证书(含附表)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申请单位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四)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对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集中报送国家粮食局审批。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申请材料的接收、汇总和集中报批;必要时,将组织专家对拟报批机构进行现场考察。

(五)国家粮食局对报批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一经批准,将发文公布成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名单,并颁发印章。自被批准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可按本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延续申请。

不隶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测机构,可直接向国家粮食局申请。

第十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名义和印章,仅限于在政策性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业务等方面的使用(承担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务时使用),除此之外,未经书面请示国家粮食局同意,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行不定期检查和定期检验能力考核。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如存在下列第一种情形之一的,国家粮食局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如存在下列第二种情形之一的,国家粮食局将撤消其名称并收回印章。

第一种情形:

(一)违规使用机构名义和印章的。

(二)检验能力下降,已不适应工作要求的。

(三)工作不规范、效率低下或泄密的。

(四)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五)无经费保障的。

(六)重大事项不报告的。

(七)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承诺未落实的。

第二种情形:

(一)法人资格失效的。

(二)计量认证失效的。

(三)弄虚作假的。

(四)不能承担并很好完成国家粮食局交办的有关业务

工作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粮食检验能力要求》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附件2:申请(复审)书》及其表格样式、《附件3:承诺书》样式,可在中国粮食标准质量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612666163.html,)下载。

附件1:

粮食检验能力要求

说明:本表列出了对申请中心级监测机构(以甲表示)、区域监测站(以乙表示)的检验能力要求。实际检验能力以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准大米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大米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米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对包装、标签、储存和运输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稻谷、糙米或半成品大米为原料加工的食用商品大米,不适用于特种大米、专用大米、特殊品种大米以及加入了添加剂的大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50稻谷 GB 2715粮食卫生标准 GB/T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490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一般规则 GB 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5492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5493粮油检验类型及互混检验 GB/T5494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5496 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497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 GB/T5502 粮油检验米类加工精度检验 GB/T5503粮食、油料检验碎米检验法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2粮油检验稻谷、大米蒸煮食用品质感官评价方法GB/T 15683 大米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 GB/T 17109粮食销售包装 GB/T 17891优质稻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加工精度milling degree 加工后米胚残留以及米粒表面和背沟残留皮层的程度。以国家制定的加工精度标准样品对照检验。在制定加工精度标准样品时,应参照下述文字规定: 一级:背沟无皮,或有皮不成线,米胚和粒面皮层去净的占90%以上。 二级:背沟有皮,米胚和粒面皮层去净的占85%以上。 三级:背沟有皮,粒面皮层残留不超过五分之一的占80%以上。 四级:背沟有皮,粒面皮层残留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占75%以上。 3.2 不完善粒unsound kernel 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米粒: 未成熟粒:米粒不饱满,外观全部呈粉质的米粒。 虫蚀粒:被虫蛀蚀的米粒。 病斑粒:粒面有病斑的米粒。 生霉粒:粒面有霉斑的米粒。 糙米粒:完全未脱皮层的米粒。

全国质量奖评比标准

全国质量奖评比标准[复制链接] zhouyudlm 发短消息加为好友zhouyudlm 最后登录2010-5-14 注册时间2007-4-6 阅读权限5 体力0 热心0 6SQ币34 积分3 精华0 帖子9 主题0 新手上路 新手上路, 积分3, 距离下一级还需2 积分 热心0 6SQ币34 1# 发表于2008-4-14 09:22 |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打印全国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全国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200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企业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特设立全国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奖)。 第二条质量管理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为了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管理奖评审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对企业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审。 第五条质量管理奖每年评审一次。由中国质量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质协)按照评审原则、当年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二章评审范围 第六条质量管理奖评审范围为:工业(含国防工业)、工程建筑、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商业、贸易、旅游……行业的国有、股份、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及独资企业。 第七条非紧密型企业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三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八条质量管理奖评审机构由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和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十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负责实施质量管理奖评审,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质协,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奖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对获奖企业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四章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教育水平: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大幅度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大幅度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大幅度调整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为落实简政放权政策,适应改革发展要求,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对2011年6月30日下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进行了较大幅度的精简整合,于2019年1月16日下发了新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2011年6月30日质检总局公告/已废止)

注:1.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和非金属焊接操作)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规定执行。 2. 表中A1、A2、A6、A7、G6、D2、D3、S1、S2、S3、S4、Y1、 F1、F2项目和金属焊接操作项目中的长输管道、非金属焊接操作项目的考试机构由总局指定,其它项目的考试机构由省局指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2019年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现行最新)

注1: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以下(不含300MW)的电站锅炉司炉人员,300MW电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训。 注2: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注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如“起重机司机(限桥门式起重机)”等。 注4: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2014]2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7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4]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文〔2009〕33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7日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省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8〕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设立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严格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结合市场评价、专家评审等方式,坚持评审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评定奖项。 第四条福建省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度授奖总数不超过五个。

关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关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04年,深圳在全国首创“市长质量奖”。截至2018年底,累计评选出78家次获奖单位,其中5家获评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7家获评省政府质量奖;参与单位累计超过4000家,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处(市市场监管局)始终秉承“引领全社会建设深圳质量”的办奖宗旨,坚持以思想开放为先导、制度创新为核心,不断强化公共政策效应,塑造了质量奖公正、专业、高效的形象。 为全面贯彻中央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加快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2019年5月,深圳市委市政府改革质量奖励制度,修订出台新《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重大创新体现在:扩大评奖面,从设单一奖项,增设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管理与服务6类奖项;增加授奖量,从原10个奖励名额,增加到21个名额;提高普惠均衡性,从主要面向企业,扩展到各类组织与项目,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目标上,推动一场覆盖全社会的“质量变革”,激励和引导各领域争创更高更好更优,增强深圳全面高质量发展领先优势。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订)第六条: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着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奖励。 2.《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显着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9〕5号,2019年修订) 三、奖项性质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是公益性质量激励政策。市长质量奖每年评选一届,参评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授奖对象 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在推动全市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着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深圳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组织、项目。 申报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 五、奖项设置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分设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6类奖项,授奖总数不超过21名。 其中,经济类市长质量奖只接受组织申报,设金奖、银奖和铜奖,其中,金奖不超过2名、银奖不超过3名、铜奖不超过6名。 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类市长质量奖接受组织和项目申报,设金奖和银奖,每类奖项金奖、银奖各不超过1名。 六、奖励方式

粮油质量检验员国家职业标准

粮油质量检验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粮油质量检验员。 1.2职业定义 从事粮油购销、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质量(含卫生)检验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粮油质量检验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粮油质量检验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粮油质量检验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粮油质量检验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粮油质量检验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部分工作场所有毒有害、粉尘较大。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分析、推理、判断能力;具有一定的计算和表达能力;视觉、味觉、嗅觉、听觉正常;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1.6基本文化程度 1.7培训要求初中毕业。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25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

于200标准学时;粮油质量检验师不少于160标准学时;高级粮油质量检验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高级粮油质量检验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粮油质量检验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粮油质量检验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粮油质量检验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粮油质量检验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粮油质量检验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标准教室及具备必要检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工具等的实践场所。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满2年。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 3年,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质量奖管理办法

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质量强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内政发〔2015〕9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以下简称主席质量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在自治区内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主席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每届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授奖总数为5个。 若无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主席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主席质量奖的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奖励资金列入获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主席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组织和个人积极申报主席质量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主席质量奖。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主席质量奖评审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自治区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技术专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政策; (二)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 (三)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审议拟授奖名单。 第九条专项工作组下设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主席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建立管理主席质量奖评审专家库; (三)选定评审机构; (四)监督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府办[2012]19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22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2〕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业经第十三届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本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汕头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和《汕头市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汕头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本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汕头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企业为3家。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及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执行。

新的粮食标准

新的粮食标准即将实施 2009-6-17 10:23:46 出处:中国网 新的《稻谷》(GB 1350-2009)和《玉米》(GB 1353-2009)、《大豆》(GB 1352-2009)等国家标准,并将分别于2009年7月1日和9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9年3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新的《稻谷》(GB 1350-2009)和《玉米》(GB 1353-2009)、《大豆》(GB 1352-2009)等国家标准,并将分别于2009年7月1日和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去年《小麦》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我国粮油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又一件大事,至此,占我国粮食总产量90%的四大粮种全部有了新的国家标准。这对于提高我国主要粮食的质量、规范托市收购具有重要意义。 一、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为促进我国粮食生产,满足消费和新形势下流通体制的需要,保护农民种粮收益,保障粮食安全、提高粮食质量,国家粮食局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的统一计划安排,组织有关大学、科研机构、质检机构和有关专家对1999实施的《稻谷》、《玉米》及1986年实施的《大豆》等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协调一致。本次修订的标准,积极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从我国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使修订后的标准,既有一定的先进性、科学性,又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兼顾国家、生产者、消费者的利益,体现优质优价,依质论价的精神。主要指标的设置和评价方法符合WTO的规则,能进一步增强我粮油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一)稻谷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了整精米率要求。原标准中整精米率只设一个限量并作为最低等级指标,即籼稻谷≥50.0%,粳稻谷≥60.0%。由于我国不同稻谷产区的气候和稻谷品种质量差异较大,用一个整精米率指标很难反映不同产地的稻谷质量的实际状况。修订后按照不同等级设置不同的整精米率指标,籼稻1~5级分别为≥50%、≥47%、≥44%、≥41%、≥38%,粳稻1~5级分别要求≥61%、≥58%、≥55%、≥47%、≥44%。使整精米率能更好地体现稻谷出米率和品质,有利于引导生产,促进稻谷质量的提高,体现优质优价政策。 二是规范整精米率检验方法和检验仪器。针对原标准中整精米率检验方法不够规范和检验仪器未统一规定,易造成检验误差大、时间长、收购现场执行难的问题,新标准对稻谷整精米率检验方法和仪器要求进行了规范。同时制定了《稻谷整精米率检验法》国家标准(GB/T 21719-2008),对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的技术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使用整精米率标准样品对仪器进行调校后才能用于整精米率检验,以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全国质量奖标准

全国质量奖标准 1 领导(120分) 领导条款用于评价高层领导如何确立组织的价值观、发展方向、绩效期望,以顾客及其他受益者为中心,如何授权、创新、学习。同时还评价组织的监管系统,以及组织如何履行其社会责任。 1.1 组织的领导(70分)方法--展开 说明高层领导如何领导组织,如何评估组织的绩效。说明组织的监管系统。 a. 高层领导的作用 ⑴组织的价值观、长期和短期发展方向及绩效期望是什么?组织的高层领导如何确立和落实组织的价值观、长期和短期发展方向及绩效期望?高层领导如何为顾客及其他受益者创造价值,使之达到平衡,并将其纳入到组织的绩效期望中? ⑵高层领导如何向全体员工传达组织的价值观、发展方向和绩效期望?如何传递到主要供应商和合作伙伴?高层领导如何确保在以上方面的双向沟通? ⑶高层领导如何为授权、创新、快速反应创造一个良好环境?如何为组织和员工的学习创造一个良好环境?如何为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行为规范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b. 组织的自律 组织的监管系统是如何致力于解决以下关键因素的? ·组织行为的管理者责任

·财务责任 ·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股东和受益者利益的保护(适当时) c. 组织绩效的评价 ⑴高层领导如何评价组织的绩效和能力?如何评价组织的竞争绩效,以及长、短期目标的实现程度?如何评价组织变革的能力? ⑵高层领导定期进行绩效评价的主要方法是什么?近期的主要绩效评价中有何发现? ⑶高层领导如何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确定组织持续改进的优先次序,以及主要业务突破性改进的优先次序?如何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确定组织创新的机会?这些优先改进次序和创新的机会如何在组织内部贯彻执行?如何适当地在供应商和合作伙伴中实施,以确保组织的一致性? ⑷如何评价高层领导,包括首席执行官的绩效?如何评价董事会各成员的绩效(适宜时)?如何运用组织绩效评价结果来改进高层领导的领导效率,以及董事会和领导系统的效率? 注: 1. 组织的发展方向[1.1a(1)] 与组织的愿景和标准[ 2.1]及[2.2]中的战略目标及活动计划相关。组织的愿景在组织简介中说明。 2. 高层领导的组织绩效评价[1.1c],可从[4.1b]组织绩效分析和[2.1]、[2.2]战略目标及活动计划中获得相关信息。高层领导的组织绩效评价还包括在内部和外部有关评价中得到的信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第2批休闲服装等27种产品质量国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第2批休闲服装等27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市监质监函[2018]2号 【发布部门】60426 【发布日期】2018.04.01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第2批休闲服装等27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的通报 (国市监质监函〔2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18年第1季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了休闲服装等27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涉及日用及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及安防、电工及材料等6类产品。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本次共抽查2023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其中有17批次产品涉嫌假冒或无CCC证书,已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2000家企业生产的2006批次产品进行了检验,

有1636批次合格,产品抽查合格率为81.6%;检出370批次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8.4%。抽查产品中,水表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低于5%;内衣(针织内衣)、玩具、农用薄膜3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介于5%至10%之间;休闲服装、西服大衣、床上用品、旅行箱包、背提包、吸油烟机、电烤箱及烘烤器具、电压力锅、室内加热器、电磁灶、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电源适配器、液晶显示器、移动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厨房机械、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滴灌带、砂轮、阀门23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高于10%。 (二)按照抽查产品类别划分,日用及纺织品抽查检验了856家企业生产的856批次产品,包括休闲服装、内衣(针织内衣)、西服大衣、床上用品、旅行箱包、背提包、玩具7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7.2%;电子电器抽查检验了632家企业生产的637批次产品,包括吸油烟机、电烤箱及烘烤器具、电压力锅、室内加热器、电磁灶、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电源适配器、液晶显示器、移动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厨房机械13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0.1%;轻工产品抽查检验了98家企业生产的99批次产品,包括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3.1%;农业生产资料抽查检验了143家企业生产的143批次产品,包括农用薄膜和滴灌带2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5.9%;机械及安防抽查检验了90家企业生产的90批次水表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4.4%;电工及材料产品抽查检验了181家企业生产的181批次产品,包括砂轮和阀门2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2.7%。 (三)本次抽查的主要特点。本次监督抽查工作,实行抽检分离、招标入围、市场买样和过程监控等多项改革举措,有效落实监督抽查制度改革要求。一是全面实施抽检分离,抽查与检验两个环节由不同主体实施。二是地方质监部门科学组织实施,统筹调配本省抽样力量,基层监管人员全程参与抽样,有效保证了抽样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力推

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我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X年)》和《X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X名委〔X〕X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X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或组织,包括提供服务的非政府性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坚持自愿申报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或组织不超过3家,可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X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委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X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

室(以下简称“市质委办”)具体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X市质量管理奖评价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员绩效考评选用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国家、省级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单位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评审人员履职情况; (七)汇总并向市质委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织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侯选名单。 第六条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由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稻谷GB1350(安全储藏和品质)精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稻谷GB1350(安全储藏和品质)—1999 前言 G B1350-1986《稻谷》实施发布12年以来,对我国稻谷的生产和流通起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稻谷品种的不断改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标准中的一些指标已不适应,需对其加以修订。 新增内容: ——质量要求增加“整精米率”和“谷外糙米”指标。 主要修订内容: ——将原分类修改为五类,即: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粳稻谷、粳糯稻谷、籼糯稻谷。 ——粳稻谷、粳糯稻谷出糙率统一为一个标准,中等质量为不低于77.0%,不再划分一、二、三类地区。 ——将“晚籼稻谷”、“籼糯稻谷”水分修订为不超过 13.5%,与早籼稻谷相同,粳稻谷、粳糯稻谷水分修订为不超过 14.5%。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 B1350—1986。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参加起草单位:湖北省粮食局、广东省粮食局、上海市粮食局、国家粮食储备成都粮科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瑞明、龙伶俐、余敦明、王志明、刘光亚、管景诚、王杏娟。 稻谷G B1350—199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稻谷的有关定义、分类、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及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贮存、运输、加工、销售的商品稻谷。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 B/T5490―1985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一般规则 G B5491―19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 B/T5492―1985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 B/T5493―1985粮食、油料检验类型及互混检验法 G B/T5494―1985粮食、油料检验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 B/T5495―1985粮食、油料检验稻谷出糙率检验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要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 ,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 成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本市各类单位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增强本市城市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包括“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两个类别,均分“组织”和“个人”奖,是市政府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授予的质量奖励。其中: (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工作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处于领先地位,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本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二)上海市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在本市同行业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2个;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组织总数

不超过10个,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小企业及其他组织(包括教育、医疗等)等,分别进行评定,获奖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奖励及经费)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全国电力行业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附件: 全国电力行业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特设立全国电力行业质量奖(以下简称电力质量奖)。 2、电力质量奖评审遵循服务的宗旨,本着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电力行业实施指南(试行)》对申报单位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审。 3、电力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有效期为三年。 4、电力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由中国水电质协电力分会负责。 二、申报企业范围 电力行业具有独立经营资格的发电、供电、施工、设计、修造、服务等国有、集体、三资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可申报。 三、评审机构 1、成立电力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其常设机构为评审办公室。 2、电力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电力质、(行)协、企业、网、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审批电力质量奖获奖单位。 3、电力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水电质协电力分会,其主要职责是:拟订、修订电力质量奖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1-

组织实施有关评审活动,对获奖企业进行跟踪监督和帮助。 四、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 1、已获得电力行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用户满意企业等先进称号。 2、认真贯彻实施IS09000族标准,并获认证注册(电力行业认证优先),建立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并运转正常。 3、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人身伤亡、火灾、交通和爆炸事故以及重大用户投诉和经济问题。 五、评审程序 1、单位申报。凡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认真填写《全国电力行业质量奖申报表》(见附表一)及有关要求报送电力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资料评审。评审办公室组织对资料的审查,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单位名单。 3、现场评审。对确定的单位要进行质量管理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4、提供改进报告。经现场评审后,提供改进报告。 5、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改进报告、用户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并推荐出获奖单位名单。 6、审定。评审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单位。-2-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 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 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须按集团有关规定,经分公司或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相 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下列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三)随时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定期向工程建设管 理部汇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 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 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是否 符合法定要求;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情况。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 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地基与基础、场平等分部工程和涉及重要使 用功能等关键部位的验收情况; (二)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

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问题的规定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是粮油质量控制、依质论价和非标准品粮油的处理依据。 本规定适用于政策性粮油的收购、储存、销售、调运,其他贸易粮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粮油是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收购、储存、销售的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等原粮及食用植物油料。 本规定所称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是指用于规范粮油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 2.一般原则 2.1粮油购销按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以其余指标作为增扣量的依据。 2.2收购和销售的粮油不符合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应当整理达到标准,整理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可采取降等、扣量等办法处理。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油,不得作为食用粮油及饲料用粮油收购和销售。2.3 政策性粮油购销一般以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中等品为计价基础,即1-5等的,以3等为中等品;1-3等和1-2等的,以2等为中等品。等外级粮油不列入政策性粮油收购范围。 2.4 粮油安全储藏水分不作为水分增扣量的依据。 2.5 国家对粮油收购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6粮油质量检验应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检验仪器,须经县级以上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粮油专用检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3.粮油收购 3.1 所有粮油收购网点,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粮油收购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作价规定,摆放粮油等级标准参考样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粮油验质人员应取得粮油检验员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售粮者对粮油检验验质结果有异议时,粮油收购站点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进行复验。 3.2 粮油收购中,按以下规定进行增扣量: 3.2.1 水分含量: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3.2.2 杂质含量:实际杂质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实际杂质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