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粮食行业粮食收购质量监督办法

粮食行业粮食收购质量监督办法随着农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粮食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粮食收购质量监督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粮食行业的粮食收购质量监督办法。
一、市场准入和收购资质在中国,所有粮食收购企业必须经过市场准入才能进行粮食收购业务。
市场准入的要求包括企业法人资质、卫生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同时,企业在进行粮食收购之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粮食收购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
二、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粮食收购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流程、质量管理档案和相关的操作规程等。
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确保收购的粮食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的质量标准,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
三、收购流程和抽检粮食收购企业在收购粮食之前,应制定详细的收购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对于所收购的粮食,企业需要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粮食的质量安全。
抽检应遵循统一的标准和方法,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进行重点监测。
四、质量监督和追溯为了确保粮食质量,粮食收购企业应加强质量监督工作,建立起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
对于质量不合格的粮食,企业应及时进行处理和销毁,并妥善保管相关的记录和材料。
同时,企业应建立起粮食质量追溯体系,能够追踪粮食的来源、产地和流向等信息。
五、处罚和监管对于违反粮食收购质量监督办法的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资质等。
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六、信息公开和消费者教育粮食收购企业应主动向消费者公开收购的粮食质量信息,并提供购买渠道。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提高消费者对粮食质量和安全的认识,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
结论粮食收购质量监督办法是保障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相关部门已经建立起完善的粮食收购质量监督办法体系,包括市场准入和收购资质、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收购流程和抽检、质量监督和追溯、处罚和监管、信息公开和消费者教育等方面。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管理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是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整体战略规划、政策和措施。
2.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粮食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粮食质量监测、抽检和评估,制订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三、监测抽检1. 粮食质量监测粮食质量监测是对粮食质量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主要包括对粮食的外观、口感、香味、色泽、营养成分、添加剂和农药残留等指标进行监测。
2. 粮食质量抽检粮食质量抽检是对市场上流通的粮食产品进行采样和检测,主要目的是确保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质量标准1. 粮食质量标准制定并实施粮食质量标准,对粮食的外观、口感、香味、色泽、营养成分等指标进行明确规定,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粮食添加剂和农药残留标准对粮食中添加剂和农药残留的标准进行严格规范,确保粮食产品安全性和健康性。
五、风险评估1.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进行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和评估市场上流通的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及时发布风险评估结果,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2. 应急处理对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进行应急处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召回、停止生产、销毁等,有效防止危害扩散。
六、责任制度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生产,确保生产过程中不搀假、不掺假。
2. 经营者责任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营,确保出售的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
3. 政府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及时处理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问题。
七、培训教育1. 粮食质量安全培训对从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化和技能水平,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2024年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
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认证认可监管、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
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订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的认定程序,必要时,应到现场考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负责鉴定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一)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
(二)应当及时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整理。
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和运输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销售或销毁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粮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按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先进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方法、标准和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等培训。
第六条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验等检查活动所需必要合理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本级部门预算。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第七条省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依职责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获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核查,视情况及时调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依职责采取风险防控措施,降低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和损失。
粮食质量监测实施方案

粮食质量监测实施方案一、前言。
粮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粮食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制定和实施粮食质量监测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二、监测目的。
1.了解粮食质量现状,掌握粮食质量变化趋势,为政府制定粮食质量安全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2.及时发现粮食质量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3.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促进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监测内容。
1.农产品质量监测,包括粮食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等指标的监测。
2.品质评价,对粮食的外观、色泽、气味、口感等进行评价,确保粮食品质符合国家标准。
3.食品安全监测,检测粮食中是否含有致病微生物、有害物质等,保障食品安全。
四、监测方法。
1.采样方法,采用随机抽样和定点抽样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2.检测手段,运用先进的仪器设备和科学的检测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监测频次,根据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监测频次,保障监测工作的全面性和连续性。
五、监测机构。
1.建立健全的监测机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和地方各级监测机构相结合,形成完整的监测网络。
2.加强监测人员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六、监测结果应用。
1.监测结果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监测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监测结果分析,对监测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3.监测结果应用,将监测结果应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政策制定、风险评估等方面,推动粮食质量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
七、结语。
粮食质量监测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不断完善监测工作,为我国粮食质量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讨论稿)第一条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为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规范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承担国家粮食局下达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等任务,为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服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和申请成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单位(简称申请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基本条件要求,在粮食行业现有的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中择优选定,坚持中央和地方共建共享的原则,并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命名。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命名:属于省级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的,命名为“省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统称中心级监测机构);属于市、县级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的,命名为“省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统称区域监测站)。
第五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设立不改变原机构隶属关系.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有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每年应向国家粮食局报告粮食质量监测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国家粮食局负责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审批、命名、复审和监督,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工作.受国家粮食局的委托,中心级监测机构指导辖区内区域监测站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承担国家粮食局交办的主要任务:(一)对粮食收购、储存和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进行例行监测。
(二)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进行质量抽查。
(三)开展粮食收获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
(四)收集所在区域内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动态信息.(五)开展国家粮油标准、粮食行业标准及有关技术规定的基础性研究、制订和修订。
(六)参与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的运行工作.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一般应为财政全额或差额补助的事业法人单位,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策解读近年来,我国粮食生产和质量安全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
为了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国家发布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这一法规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
本文将就《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以期帮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规。
一、法规背景《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是国家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加强粮食质量管理,提高粮食质量水平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法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粮食质量安全的关注度也逐渐增加。
由于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问题,农作物种植和收获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挑战也日益增多。
国家必须出台相关法规规范粮食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确保粮食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法规内容1.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原则《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明确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原则,其中包括依法管理、科学监管、综合治理、风险防控、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等原则。
这些原则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指导和保障,有利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贯彻实施。
农业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粮食的市场流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维护食品药品安全。
法规还规定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有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各方合作共同维护粮食质量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明确了各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机制,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预警工作,及时发布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规定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等相关措施,为有效管理和监督粮食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提供了有力支持。
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4篇)

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和提供可追溯的粮食安全管理,建立的一套监督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建立粮食质量监督部门或机构,负责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监督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处理违规行为等。
2. 粮食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等。
对粮食质量进行抽查、抽样检测,确保粮食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 认证制度:建立粮食质量认证制度,对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进行认证,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信息和选择。
4. 投诉处理制度:建立粮食质量投诉处理制度,规定投诉受理程序和处理流程,及时解决消费者对粮食质量的投诉和纠纷。
5. 可追溯制度:建立粮食可追溯制度,记录粮食从生产、加工、运输到销售的全过程信息,确保粮食的安全性和质量可追溯,能够及时有效地追溯粮食问题的责任和来源。
6. 处理违规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加强对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维护粮食质量安全。
通过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能够有效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提高消费者对粮食的信任度,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2)粮食是人类生活中重要的生活物资之一,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各国纷纷建立了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粮食质量监管理制度的内容,重点包括监测体系、质量管理、监督执法等方面。
一、监测体系粮食质量的监测是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粮食质量监测体系主要包括粮食质量监测点、监测方法和监测指标等内容。
1.粮食质量监测点:对于不同地区的粮食质量监测点的设置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科学布局,以保证监测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监测方法:粮食质量监测方法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包括外观检测、化学成分检测、微生物检测等内容,以确保粮食质量的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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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2006年8月30日,讨论稿)
第一条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为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规范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承担国家粮食局下达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等任务,为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服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和申请成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单位(简称申请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基本条件要求,在粮食行业现有的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中择优选定,坚持中央和地方共建共享的原则,并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命名。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命名:属于省级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的,命名为“省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统称中心级监测机构);属于市、县级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的,命名为“省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统称区域监测站)。
第五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设立不改变原机构
隶属关系。
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有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每年应向国家粮食局报告粮食质量监测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国家粮食局负责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审批、命名、复审和监督,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工作。
受国家粮食局的委托,中心级监测机构指导辖区内区域监测站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承担国家粮食局交办的主要任务:
(一)对粮食收购、储存和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进行例行监测。
(二)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进行质量抽查。
(三)开展粮食收获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
(四)收集所在区域内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动态信息。
(五)开展国家粮油标准、粮食行业标准及有关技术规定的基础性研究、制订和修订。
(六)参与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的运行工作。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为财政全额或差额补助的事业法人单位,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通过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支持承诺书。
承诺内容包括:在机构设置与发展、人员稳定、仪器设备与配套设施条件改善、日常业务工作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以及其他支持事项。
(四)申请中心级监测机构的检验能力要求(详细要求见附件1):具有15年以上的粮食质量检验资历;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开展监测工作的场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配套工作制度;依据国家、粮食行业粮油质量标准,国家粮油卫生标准,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具备检验其列出的各项质量指标、主要卫生指标的能力。
申请区域监测站的检验能力要求(详细要求见附件1):具有3年以上的粮食质量检验资历;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具备开展监测工作的场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配套工作制度;依据国家、粮食行业粮油质量标准,国家粮油卫生标准,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具备检验原粮、油料和成品粮油常规质量指标、内在品质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当地必检卫生指标的能力。
第九条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申请,坚持自愿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原则。
(二)申请单位应提报真实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申请(复审)书》及其表格(样式见附件2),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本一份。
2.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一份正式件,一份复印件。
3. 法人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4. 计量认证证书(含附表)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申请单位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四)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对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集中报送国家粮食局审批。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申请材料的接收、汇总和集中报批;必要时,将组织专家对拟报批机构进行现场考察。
(五)国家粮食局对报批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一经批准,将发文公布成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名单,并颁发印章。
自被批准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可按本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延续申请。
不隶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测机构,可直接向国家粮食局申请。
第十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名义和印章,仅限于在政策性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业务等方面的使用(承担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务时使用),除此之外,未经书面请示国家粮食局同意,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行不定期检查和定期检验能力考核。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如存在下列第一种情形之一的,国家粮食局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如存在下列第二种情形之一的,国家粮食局将撤消其名称并收回印章。
第一种情形:
(一)违规使用机构名义和印章的。
(二)检验能力下降,已不适应工作要求的。
(三)工作不规范、效率低下或泄密的。
(四)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五)无经费保障的。
(六)重大事项不报告的。
(七)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承诺未落实的。
第二种情形:
(一)法人资格失效的。
(二)计量认证失效的。
(三)弄虚作假的。
(四)不能承担并很好完成国家粮食局交办的有关业务
工作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粮食检验能力要求》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附件2:申请(复审)书》及其表格样式、《附件3:承诺书》样式,可在中国粮食标准质量服务网()下载。
附件1:
粮食检验能力要求
说明:本表列出了对申请中心级监测机构(以甲表示)、区域监测站(以乙表示)的检验能力要求。
实际检验能力以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为准。
附件2(样式):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申请(复审)书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按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国粮发[2006]XX号)的有关规定,我单位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现申请成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站),请予审核。
(按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国粮发[2006]XX号)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被批准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站),即将届满。
现提出延续申请,请予复审。
)
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申请表
备注: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另加附页。
附件3(样式):
承诺书
现对(申请单位名称)作出如下意见和承诺:
隶属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意见:是否同意申请。
承诺:在机构设置与发展、人员稳定、仪器设备与配套设施条件改善、日常业务工作保障以及其他方面有何支持。
日期(公章):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名称
意见:同上。
承诺:参照上款。
日期(公章):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意见: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同意推荐。
承诺:参照上款。
日期(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