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农场
黑龙江垦区简介

黑龙江垦区简介抗日战争胜利后,为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我党派遣大批干部北上,会同当地政府,自1947年起,创建了宁安、赵光等第一批国营农场,1950年成立东北国营农场管理局;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农建二师和1958年十万转业官兵,先后来到北大荒,1956年国家成立农垦部,并在黑龙江垦区成立铁道兵农垦局,(后改为牡丹江农垦局)和合江农垦局,1963年两局合并成立东北农垦总局,使国营农场的数量、规模都有很大发展。
而此时垦区中、西部的农场仍归属黑龙江省农垦厅。
1968年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组建,将东北农垦总局所属农场和省农垦厅所属部分农场组成6个师69个团。
1972年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局成立并收回下放的国营农场和劳改农场。
1976年兵团撤消,与省农场管理局合并,组建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
1997年改称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黑龙江垦区位于世界闻名的三大黑土带之一,是中央直属的三大垦区之一,地处三江平原、松嫩平原和小兴安岭山麓,土地总面积5.54万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975万亩。
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下辖9个分局、113个农牧场,583个管理区。
有1195个农林牧渔业单位,1261个工商运建服及其他企业,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558个。
分布在全省12个市74个县(市、区)。
现有总资产400多亿元(不含资源性资产),总人口166.8万人,从业人员91.7万人。
垦区开发建设始于1947年。
五十年代中后期,王震将军率领10万复转官兵进军北大荒,开始了北大荒第一次大规模开发建设。
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先后有14万复转官兵、5万大中专院校毕业生、20万内地支边青年和54万城市知识青年,投入到垦区的开发建设中。
垦区自开发建设之日起,就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己任,历经60余载开发建设,垦区已累计生产粮食2252亿公斤,累计向国家交售商品粮1667亿公斤。
在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上实现了三次跨越式发展,即由1978年的不到25亿公斤,提高到1995年的50亿公斤;到2005年突破100亿公斤;2009年,垦区粮食产量首次跃上150亿公斤新台阶,可以保障全国1亿人口一年的口粮供应,成为我国重要商品粮基地、粮食战略后备基地和全国最大的绿色、有机、无公害食品基地。
黑龙江省垦区条例

黑龙江省垦区条例【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10.15【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黑龙江省垦区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0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8月18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的《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垦区条例(2010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垦区管理体制,保障垦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垦区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及垦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垦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由省农垦总局实施管理的经济社会区域。
第三条垦区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垦区的行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统一、高效便民、廉洁诚信的原则,实行垦区区域管理、内部政企分开的体制。
第五条省农垦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垦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使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农垦总局所属管理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权,负责本管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国有农场场区设立社会行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场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对省农垦总局、管理局和社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行政管理机构的授权,是授予其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权。
黑龙江垦区简介

北大荒—中华大粮仓黑龙江垦区又称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俗称北大荒,是中国版图上最早迎接太阳的地方。
六十四载风雨兼程,沧桑巨变,这里已成为中国最重要的粮仓,在这块神奇的黑土地上,聚集起中国最大的国营农场群,建起了中国最大的现代农业企业集团——黑龙江垦区北大荒集团。
黑龙江垦区的首脑机关是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部设在美丽迷人的黑龙江省会城市哈尔滨。
垦区下辖9个管理局、113个农牧场,615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750多家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单位,分布在黑龙江省12个市、74个县(市、区),总人口166.8万人,从业人员91.7万人,土地总面积5.54万平方公里。
如今,这里已建成全国耕地规模最大、现代化程度最高、综合生产能力最强的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粮食战略后备基地和全国最大的绿色食品产业基地。
可以说,北大荒的开发建设史,就是一部波澜壮阔的人才发展史。
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王震将军按照党中央指示,率10万复转官兵开赴北大荒,在宁安农场划开了北大荒开发建设的第一犁,从此唤醒了沉睡千年的亘古荒原。
此后又有20万支边青年、5万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54万来自上海、北京、天津、温州、哈尔滨等全国多个大城市的知识青年投身北大荒。
他们用自己的青春热血和生命,在北大荒这块沃土上,谱写了一曲又一曲壮丽的篇章。
改革开放以来,又有来自全国各地数以十万计的大中专毕业生来到北大荒,满怀青春和梦想在这里找到了人生的航标和事业的舞台,为北大荒经济腾飞、社会发展贡献着自己的才能和智慧。
经过60多年的开发建设和三代北大荒人的不懈努力,如今的北大荒已建立了一支总量基本适应需要、结构相对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
拥有专业技术人才近10万人,高技能人才14万余人,人才总量约占人口总量的14.4%,接近国内发达地区水平。
正是依靠这样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和雄厚的人才资源优势,北大荒在跨越发展的征程中,取得了世界瞩目的辉煌成就。
作为中国现代农业的示范,北大荒拥有4000多万亩耕地。
大庆高新区东风农场介绍

大庆高新区东风农场是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国有农业企业,位于哈大齐工业走廊、哈大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是大庆高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和国有土地资源贮备核心区域。
农场总面积近10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2.52万亩,草原近1.02万亩。
农场中心区域建有农场参股与合作经营的大庆农牧高科技园区、大庆市中心苗圃、农业现代机械化园区和国家级大豆实验区,还有即将在农场东部辟建的标准化养殖小区。
东风农场的在岗管理人员有45人,外聘人员有28人,退休职工有379人,内退人员2人,安置职工362人,遗属有120人。
农场的机构设置包括机关各单位和基层单位,机关包括6个部门,分别是行政事务管理部、财务资产管理部、土地资源管理部、资源资产运营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和党委办公室,基层单位包括6个部门,分别是第一、第二、第三管理区,职工服务中心、滨洲物业公司和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截止2011年5月,东风农场共有职工937人。
大庆高新区东风农场,是原大庆市三环企业总公司第一牧场,前身是黑龙江省萨尔图种畜场,始建于1948年,1955年走上了统一经营的道路,属于以单纯草原牧业为主的单一结构经济,1956年以后,开始垦荒成为草原、牧业两者结合的经济实体,至70年代,农业牧业进入振兴时期,1978年,农场规划大庆市,改名为大庆市三环企业总公司第一牧场,1980年,牧场跳出种畜基地的老框框,面向大庆,以牧业为基础,走上了农、牧、工、商全面发展的道路,2000年初,规划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大庆高新区东风农场,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
内设机构1、行政事务管理部(场办)主要职责:负责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农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承办和督办等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文字材料综合工作;负责档案、文秘、信息、接待工作;负责农场印信的管理工作;负责物资采购工作;负责电子场务建设工作;负责场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办法2011-03-10 12:54:52|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农场的土地承包管理,完善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切实减轻国有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6]9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有农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国有农场及承包方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要坚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土地承包方必须依法缴纳规定的土地承包费,国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四条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隶属于我省各级政府或部门管理的,以土地经营为主且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农、牧、渔、果、蚕、蜂场以及监狱、劳教、森工农场等(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和林业系统林场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是指国家所有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由国有农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国有农场农业生产的土地。
第七条土地承包要坚持有利于国有农场的自身发展,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原则。
各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农工个人承包、联户承包和股份制等多种承包经营形式。
第八条在对国有农场现有耕地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将国有农场现有耕地划分为责任田和机动田两部分。
责任田按照国有农场所在县(市)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以在场户口为依据分给本场农工及其家属,在册农工可适当高于家属;对国有农场耕地总量较少,其平均承包面积低于当地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的,应提高责任田比重,机动田最高不得超过10%。
黑龙江农垦各管局及农、牧场(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 北安管局 红星农场 格球山农场 尾山农场 长水河农场 引龙河农场 龙门农场 襄河农场 二龙山农场 红色边疆农场 赵光农场 龙镇农场 逊克农场 五大连池农场 建设农场 锦河农场 2 3 4 九三管局 绥化管局 齐齐哈尔管局 红五月农场 嘉荫农场 齐齐哈尔种畜场 七星泡农场 柳河农场 克山农场 大西江农场 和平牧场 查哈阳农场 荣军农场 肇源农场 泰来农场 嫩北农场 红光农场 富裕牧场 建边农场 海伦农场 依安农场 尖山农场 绥棱农场 巨浪牧场 鹤山农场 铁力农场 绿色草原牧场 哈拉海农场 安达牧场 繁荣种畜场 嫩江农场 涝洲鱼种场 大山种羊场 山河农场 6 7 8 9 哈尔滨管局 宝泉岭管局 建三江管局 红兴隆管局 牡丹江管局 香坊农场 绥滨农场 七星 二九一 八五〇 红旗农场 二九〇农场 洪河 五九七 八五四 闫家岗农场 延军农场 创业 八五二 八五五 青年农场 新华农场 胜利 八五三 八五六 庆阳农场 依兰农场 前锋 双鸭山 八五七 岔林河农场 江滨农场 红卫 北 兴 八五八 松花江农场 普阳农场 浓江 友 谊 八五一〇 沙河农场 宝泉岭农场 前哨 曙 光 八五一一 小岭社区 汤原农场 前进 红旗岭 庆丰 阿城农场 中心医院 大兴 饶 河 云山 四方山农场 军川农场 勤得利 宝 山 兴凯湖 名山农场 二道河 江 川 宁安 共青农场 青龙山 海林 梧桐河农场 八五九 双峰 宝泉岭管局 鸭绿河 山市种奶牛场
曙光农场是黑龙江省最早的国营农场之一

序言曙光农场是黑龙江省最早的国营农场之一。
我从l949年直到现在一直在曙光农场工作。
建场时住帐棚马架,挖水井,人力开荒,风餐露宿含辛茹苦的生活,回忆往事,历历在目。
经40年的艰苦奋斗,建设成为机械化的国营农场,商品粮生产基地,正向农工商联合企业发展。
纵观农场的发展历程,有顺利的阶段,是因为有党和上级的正确领导;、有挫折的时候,是因为受“左”的路线的干扰;还有自然灾害的时候。
有困难、有胜利、有丰欠、有盈亏、有停顿、有前进,是从艰苦曲折的道路上走过来的。
我场从建场伊始,在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经验,吸取教训,总结提高,逐渐形成了系统的全面的正规的规章制度。
如农业生产的五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的五大制度等是行之有效的,有的曾在农垦系统介绍推广。
实践出经验,实践也出人才,一批批的各类人才往外输送。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安定团结,农场兴旺发达,“盛世修史”,编写场史是非常必要的。
场史就是创业史,承上启下,继往开来,发挥“资政、教化、存史”的作用.对职工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进行传统教育的好教材,让曙光人的后代从场史的记载中了解先辈的创业艰难,从而发扬“北大荒人”的精神。
邵会海一九八六年十月第一编概述编下续沧海桑田,世代更迭。
曙光农场地区古代就有中华民族的先人在这里生息。
《桦南县志》记载:息慎族是居住在这—地区的古老民族,随着历史的发展,息慎族也不断演变,至清代称为满族。
清朝中期,汉族等民族移入这—地区。
日本帝国主义,伪满洲国,国民政府曾侵略和统治过这—地区。
解放战争末期,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建场,经40年之耕耘,建成了现有规模的国营曙光农场。
第一章自然概况第一节地理位置曙光农场位于黑龙江省桦南县境内,场部在县城西北方向9公里处的半截河子。
地理座标为北纬46°13′—48°23′,东经130°17′—130°39′,处于松花托下游完达山余脉延续地带。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税改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取消类似农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税改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收省级财政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税收优惠【发文字号】黑财预[2006]2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税改办【发布日期】2006.12.07【实施日期】2006.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税改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收省级财政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预〔2006〕24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森林工业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4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6]90号)精神,经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收省级财政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收省级财政补助办法(试行)为了减轻国有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取消农工负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收费,并确保国有农场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4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6]9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之间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