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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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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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第1篇: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农场章程模板

农场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场经营管理,明确农场组织架构和职责,保障农场合法权益,促进农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农场所有成员及与本农场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农场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提高农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农场董事会所有。

第二章农场名称和标志第五条本农场名称为:(农场全称)。

第六条本农场标志由(标志图案)组成,其含义为:(标志含义)。

第三章农场性质和宗旨第七条本农场性质为:(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等)。

第八条本农场宗旨是:以(种植、养殖、加工等)为主,兼顾生态保护和农业科研,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章农场组织架构第九条本农场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农场发展战略、经营方针、重大投资决策等。

第十一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的工作,维护农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组织实施农场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章农场成员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农场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农场民主管理,对农场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二)选举和被选举为农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三)获取农场提供的服务和福利;(四)获得农场收益分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农场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二)履行农场成员职责,积极参加农场各项活动;(三)保守农场商业秘密;(四)维护农场声誉和利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农场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农场经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二)科学管理,提高效率;(三)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农场经营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二)农业科研、技术培训、技术推广;(三)市场营销、品牌建设;(四)人力资源配置、薪酬福利管理;(五)财务管理、资产保值增值。

林场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林场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林场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场行政管理,保障林场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森林生态环境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国有林场,私营林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林场行政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林场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林场经济效益;加强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职工生活条件;建立健全林场管理制度,提高林场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林场应当设立林场管理机构,负责林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林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关部门。

第六条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林场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林场森林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三)负责林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四)负责林场生产经营活动,提高林场经济效益;(五)负责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改善职工生活条件;(六)负责林场的人事、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工作;(七)组织全场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八)履行法律法规和林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第七条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严格执行森林资源采伐限额制度,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

第八条林场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森林资源违法行为。

第九条林场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提高森林防火能力。

第十条林场应当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制度。

第四章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林业发展规划和林场实际情况,合理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提高林场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林场应当加强林业科技研究和技术推广应用,提高林业生产水平。

第十三条林场应当加强木材市场开拓,提高木材销售收入。

国有林场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林场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林场所有的资产,包括土地、林木、机械设备、车辆、办公设备等。

第三条国有林场资产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合理配置、高效利用;3. 严格管理、规范运作;4. 透明公开、接受监督。

二、资产管理制度第四条资产分类与登记1. 国有林场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类别。

2. 各类资产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实行账卡物相符。

第五条资产购置与管理1. 资产购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进行。

2. 资产购置后,应按照规定进行验收、登记、入账。

3. 资产购置后,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资产使用与处置1. 资产使用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进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 资产使用过程中,应确保资产安全,防止损坏、丢失。

3. 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a. 依法依规进行;b. 优先考虑内部调剂;c.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资产盘点与报告1. 国有林场应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2. 资产盘点结果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资产审计与监督1. 国有林场应定期进行资产审计,确保资产安全、合规使用。

2. 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林场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责任与奖惩第九条国有林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对资产的安全、合规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对在资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浪费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国有林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林场工作制度范本

林场工作制度范本

林场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场经营管理,提高林场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保障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林场工作制度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行科学经营、民主管理,确保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三条林场经营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林场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林场组织结构第四条林场设立场长一名,副场长若干名,负责林场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五条林场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包括生产部门、财务部门、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场长任命。

第六条林场应当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讨论和决定林场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林场经营管理第七条林场应当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林场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管护,严格执行森林资源采伐限额制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第九条林场应当加强造林、护林、绿化工作,确保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森林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条林场应当加强木材加工和销售工作,提高木材利用率,增加林场收入。

第十一条林场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证财务状况透明,防止财务风险。

第四章劳动管理第十二条林场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林场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保证职工按时上下班。

第十四条林场应当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林场应当关心职工生活,改善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林场应当接受上级林业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报告森林资源情况和林场工作状况。

第十七条林场应当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对全场职工进行定期考核,奖惩分明。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林场所有。

第二十条林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最新国有林场管理规章制度

最新国有林场管理规章制度

最新国有林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林场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发挥林业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国有林场是国家所有或划定为国有的森林资源,由国家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单位管理。

第三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林业资源的利用率和效益。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应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绿色发展的原则,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对国有林场的管理实行统一规范,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坚持公益性、环保性、可持续性原则,保护和利用好国有林场资源。

第七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生产经营,提高综合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国有林场管理应注重科技创新,提高林业资源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自觉性,共同参与保护国有林场的行动。

第二章国有林场所有权管理第十条国家对国有林场实行统一所有制,明确国有林场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

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将一部分国有林场的所有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或合作方,但必须保留国家所有权。

第十二条国家对国有林场的批准、登记、监督检查等管理实行严格制度,确保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家对国有林场的经营行为实行严格监管,对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国有林场资源保护第十四条国有林场资源保护是国有林场管理的首要任务,应采取措施保护林地、水域等资源。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预防灭绝和过度捕捞。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制定保护兽类和林木资源的相关措施,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加强对病虫害的预防和防治,有效保护林木资源。

第四章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应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应实行生产计划、资金管理、劳动用工等制度,提高效益。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一、总则国有林场是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和其他自然植被资源,依法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管理的森林资源。

为了规范国有林场管理,保护国有林场资源,促进国有林场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和其他自然植被资源,以及依法划定的国有林场范围内的管理活动。

三、管理机构国有林场的管理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林业部门配合完成。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国有林场的保护、开发利用、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地方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协助具体管理工作。

四、管理原则1. 法律依据:国有林场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原则。

2. 可持续利用:国有林场的管理要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3. 经济效益: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国有林场的管理要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4. 公众参与:国有林场的管理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管理措施1. 林场保护:加强对国有林场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的保护制度和管理体系。

2. 林场开发利用:合理规划、科学开发国有林场资源,推动林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监督检查:建立国有林场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国有林场管理的日常监督。

4. 教育宣传:开展国有林场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教育。

六、管理责任1.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

2. 地方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国有林场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3. 国有林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管理权利,确保国有林场资源的合理利用。

七、奖惩制度对于依法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资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违法损害国有林场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和追责。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够有效规范国有林场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资源,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目标。

国有林场管理制度汇编

国有林场管理制度汇编

国有林场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有林场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国有林场是指由国家所有或控制管理的规模较大、统一管理的森林资源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国有林场实行二元管理体制,即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并实行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为辅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工作由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国有林场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二章国有林场规划管理第五条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和经营管理计划,明确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经营和利用目标。

第六条国有林场应当按照保护、恢复、利用、发展的原则,制定国有林场规划,落实国家森林资源管理政策。

第七条国有林场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生态环境特点,合理确定森林资源的评估和利用方向,合理布局国有林场资源。

第八条国有林场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森林资源利用的科学化、产业化和可持续化发展。

第九条国有林场规划应当明确森林资源开发的方式、时限和投资规模,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三章国有林场保护管理第十条国有林场保护管理应当依法设立保护区域,明确保护对象和保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物种多样性。

第十一条国有林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域的巡查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保护用地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对重点保护对象的管理和保护,推动自然保护区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第四章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提高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体制,保障国有林场的可持续经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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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国营林场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位名称:第三条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第四条单位性质:全民所有制第五条企业法人:第六条注册资金:第七条经济核算形式:独立核算第八条xxxxxxx隶属xxxx林业局管理。

第九条企业宗旨:依托资源优势,加快绿色转型步伐,把林场建设成为“经营管理科学、基础设施完备、森林优质高效、产业发展充分、资源经营持续、林区富裕和谐”的现代化林场。

主要任务是:积极推进鸭绿江国际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林场党组织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十一条林场在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

第二章林场经营管理权林场依法享有以下经营管理权:第十二条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和生产规模。

第十三条按照市场需求依法经营销售本场生产的林产品和其它产品。

第十四条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资源。

第十五条依法管理xxxxxx国家森林公园。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场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机构,任免中层干部。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八条本企业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机关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九条经营范围:育林、采伐、木材生产、销售;木制品加工、木片、木炭加工销售、蜂产品加工及蜂蜜饮料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及职业介绍)固定资产租赁、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苗木培育、销售;餐饮及住宿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经营期限 2000年1月13日至2025年8月6日第四章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第二十条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

国有林场场长的产生,采取聘任、委任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办法。

具体产生方式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场长负责管理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等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本场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提请或者决定本场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三)依法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本场管理人员;(四)组织制定工资调整、资金使用、财务预决算等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五)决定本场岗位责任制、承包责任制方案;(六)其它需要由场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林场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林场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是林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林场改革方案、工资调整方案、住房分配方案等事关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二十四条根据林场发展需要,林场设政工科、财务科、劳资科、公益林办公室、林政科、资源科、产业科、总务科、接待中心等科室、蜂蜜车间。

各部门负责人受场长(兼支部书记)或主管场长领导。

第二十五条林场各科室工作职责(一)政工科:负责党、工、团、女工的日常工作。

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三会一课”及组织生活会;负责组织党员干部及机关人员学习;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做好推荐、选拔、考核中层干部工作;组织开展好文体活动;负责机关考勤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文件收发及文案的起草编辑工作;负责场部机关各类会议的记录工作。

(二)财务科:负责林场经济运行中的财务登记、资金管理;编制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编表说明;管理林场资产,并对林场经济运行情况负有保密;按国家政策向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办理税费的清缴手续。

(三)劳资科:负责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办理职工工资调整、职工退休、调入、调出等手续;负责职工五险一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准确及时编制工资表及上报各种统计报表;负责职工专业技术职称的审查、申报工作;管理好职工档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为职工提升、晋级、调动提供依据。

(四)公益林办公室:负责公益林日常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五)林政科:负责森林资源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资源科:负责营造林工作、安全生产管理、资源档案保管工作、林地变更、负责车辆管理工作。

(七)总务科:负责做好林场内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物资及办公用品的采购和发放工作;场区基础设施和环境绿化、卫生管理工作;场区供暖、供水。

(八)产业科:负责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招商引资项目、立项报批及日常管理工作。

(九)接待中心:负责职工用餐、工作用餐及招待用餐工作。

(十)蜂蜜车间:负责原蜜采购、生产、保管、产品质量、车间设备维护、包装的采购、车间及员工的日常管理;蜂蜜销售宣传、包装设计、拓展市场、蜂产品研发工作。

第六章党建专章第二十六条林场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林场党支部的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党支部的书记、专职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党内法规和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产生。

中共xxxxxxx支部委员会设党支部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3名。

林场党支部下设办公室、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双向交流机制,落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

党组织工作人员经费纳入企业预算,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企业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支部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场管委会、工会、领导层。

场管委会、工会、中层干部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班子。

第二十八条林场党支部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林场的贯彻执行,确保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对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推动企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三)支持场管委会、工会和中层干部依法行使职权,形成权力制衡、运转协调、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促进科学决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队伍和人才队伍,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干部保证和人才支撑;(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支部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重大事项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有效性;(六)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推进场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和完善职工大代表大会制度,鼓励职工代表参与企业管理;(七)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建设,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一)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三)企业经营管理方针;(四)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五)企业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六)企业的合并、分离、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施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七)林场中层干部的选任、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九)林场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十)林场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应由党支部参与决策的事项。

第三十条林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经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再由场班子会或中层以上干部会议做出决定。

党支部认为另有需要场班子会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场班子会提出。

第三十一条林场班子、中层以上研究决策重大问题时,属于林场党支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事先听取林场党支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林场党支部应积极组织落实林场重大决策部署,做好宣传动员、凝心聚力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林场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林场改革发展。

第三十三条党支部建立林场“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的做法,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四条林场党支部紧紧围绕服务生产经营,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党的组织和工作实现全覆盖。

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扎实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章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第三十五条要认真搞好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一)有计划的筹集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二)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的购价标准,正确确定固定资产折扣,保证设备更新改造;(三)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本开支范围。

制定生产费用额和经费开支标准,尽力降低成本,节约开支。

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四)正确组织好企业盈利分配,完成上交任务,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五)按照国家财政制定的规定,做好专项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缴纳各种税款。

第八章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七条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劳动工资制度。

第三十八条凡在本场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职工,将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凡违反本场规章制度,违法劳动纪律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四十条劳动保险制度,本场按照《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当本章程不适合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适合本场发展时,可以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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