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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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财务制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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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财务制度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规范国有林场财务管理,保障国有林场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根据《国有林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林场财务管理应坚持经济适度、社会效益优先、生态环境优先的原则,遵循科学规划、专业管理、合理运作的原则,加强监督、完善制度,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第三条国有林场财务制度适用于国有林场的财务管理工作,具体规定了国有林场的财务管理要求、资源配置、支出审批、资金监管等内容。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部门,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分工,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国有林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立专门的财务账户,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明确收入和支出的项目和标准,做到实行分类管理、账务清楚、核算精确,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资金使用范围和限额,合理安排和使用财务资金,做到资金到位及时、支出有据、结余清晰、监督有力。

第三章支出审批第八条国有林场的支出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合规的原则,明确支出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程序审批、核准和支付。

第九条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规范支出审批流程,确保支出合理、合法、合规。

第十条国有林场应加强财务管理部门对支出的监督和审计,做到支出及时、准确、合规。

第四章资金监管第十一条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明确资金监管职责分工,健全资金监管流程,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加强资金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适用和监管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资金监管工作的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资金监管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五章财务报告第十四条国有林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编制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总结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透明。

国营林场财务管理制度

国营林场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国营林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林场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遵循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2. 依法理财,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3. 严谨规范,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4. 保障林场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

5. 严格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三、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1. 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2. 财务机构负责全场的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编制和审核财务报表,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组织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控制成本费用。

(4)负责林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5)监督、检查各业务部门的财务活动,防范财务风险。

(6)处理财务纠纷,维护林场合法权益。

四、财务管理内容1. 资金管理(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责任。

(2)加强资金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非预算支出。

(3)确保资金收支平衡,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2. 成本管理(1)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明确成本核算范围、方法和标准。

(2)加强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3)定期分析成本构成,找出降低成本的途径。

3. 财务报表管理(1)定期编制财务报表,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2)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分析,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

4. 内部审计(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财务审计。

(2)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五、财务监督与考核1. 财务监督(1)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2)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 财务考核(1)建立健全财务考核制度,对财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2)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新国有林场财务制度

新国有林场财务制度

新国有林场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国有林场的财务管理,保障国有林场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国有林场所有涉及财务管理的活动,包括财务预算、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新国有林场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度要求进行,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严格审查。

第四条新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五条新国有林场应当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档案和账簿,做到清晰明了,便于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新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经营计划和需求编制财务预算,提前做好资金准备和调配工作。

第七条新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年度财务预算制度,每年编制预算,明确收支项目和资金来源,做到收支平衡,合理分配。

第八条新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预算方案,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新国有林场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制度,确保预算的严格执行,杜绝超支和挪用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新国有林场应当建立预算监督和审计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新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来源和去向,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新国有林场应当建立资金支付和收款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三条新国有林场应当加强资金监督和审计工作,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和审计制度,防止财务风险和损失。

第十四条新国有林场应当建立资金调动和运用制度,合理分配资金,确保项目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十五条新国有林场应当建立资金监管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四章会计核算第十六条新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新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对业务资料和凭证的管理,确保财务数据的完整和安全。

最新国有林场财务制度解读

最新国有林场财务制度解读

最新国有林场财务制度解读随着我国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不断加强,国有林场的管理和运营也日益受到重视。

作为我国森林资源的主要管理者和经营者,国有林场在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国有林场的财务管理则是其管理和运营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国有林场的财务制度进行解读,探讨其特点、运作机制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国有林场财务制度的特点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作为国有资产,国有林场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管理,其财务制度也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 依托财务管理平台。

国有林场的财务管理依托于财务管理平台,实现了数据的集中管理、信息的实时更新和监控,提高了财务管理的效率和精度。

3. 强调成本控制。

国有林场的主要经营活动是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要求财务制度在成本预算、成本核算等方面做到严格控制,确保经营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

4. 注重绩效评价。

国有林场的财务制度要求对经营绩效进行科学评价和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激励财务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积极工作,提高绩效水平。

5. 加强内部控制。

国有林场的财务制度强调内部控制的建设和完善,确保组织结构合理、职责清晰,资金使用合理、公正,资源配置科学、规范。

二、国有林场财务制度的运作机制1. 财务管理体制的建立。

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包括财务部门设置、财务人员配备、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信息系统等,确保财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 经济责任制度的实施。

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确保其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3. 预算控制机制的建立。

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预算控制机制,包括年度经营预算、投资计划预算、资金使用预算等,确保各项经营活动按照预算计划开展。

4. 成本核算和管理机制的建立。

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和管理机制,包括生产成本核算、管理成本核算、经营成本核算等,不断优化成本结构,提高经营效益。

最新国有林场财务制度

最新国有林场财务制度

最新国有林场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国有林场财务管理,保障国有林场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会计制度1. 会计核算单位国有林场是会计核算单位,实行事权、财权一致原则,实行综合核算。

2. 会计制度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保证国有林场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3. 会计核算期国有林场按年度进行会计核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4. 会计记录国有林场应当及时、真实地记录和资料财务业务,依法对涉密业务进行封存。

5. 会计核算工作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计年度预算,进行业务活动的会计核算工作。

6. 财务报告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经国有林场法人代表签字并报送主管部门。

三、资金管理1. 预算管理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不得越预算支出。

2. 资金收支管理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预算、调度、结算、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动态监控,并做到合法合规使用。

3. 资金监督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资金监督审计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保证资金安全。

四、财务审计1. 财务审计机构国有林场应当选择具有独立性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工作。

2. 财务审计制度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工作机构和制度,明确审计范围、程序和方法。

3. 财务审计结果国有林场应当对财务审计结果及时处理,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责任追究1. 国有林场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 对于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国有林场内部财务制度的人员,国有林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追责,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罚。

3. 国有林场应当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接受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保证财务管理的透明性和公开性。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加强国有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林场(苗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苗圃)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林场和苗圃(以下简称林场) 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林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场的方针;正确处理林场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树立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以及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林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其中规模较大的林场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林场财务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

具有一定规模的林场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场长管理林场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林场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根据林场经营计划,统一管理林场财务活动,包括负责财务预决算、资金筹集、运用和管理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场事业发展。

第八条林场内部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林场的二级财务机构。

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林场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林场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国有林场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财务制度一、国有林场财务制度的总体框架国有林场财务制度的总体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务管理体制:国有林场财务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开展财务工作;建立以财务部门负责全面财务工作的体制,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制度,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2. 财务管理制度: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收支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方面的制度。

各项制度要符合法律法规,保证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3. 财务决策机制:国有林场的财务决策应当以国家利益为重,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合规的原则。

财务决策应当经过科学的论证和程序的决策,确保国有林场的财务活动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

4. 财务监督机制:国有林场应当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对涉及国家利益的财务活动,应当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国有林场财务管理的特点国有林场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管理者,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国有林场的财务管理涉及范围广泛:国有林场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多个方面。

由于国有林场的业务范围广泛,需要进行全面的财务管理。

2. 国有林场的财务管理任务繁重:国有林场需要进行大量的财务处理工作,包括资金的筹集、成本的控制、收支的管理等。

财务管理任务繁重,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

3. 国有林场的财务管理具有专业性:国有林场的财务管理需要财务专业人员进行管理,涉及包括会计、审计、财务分析等多个方面的知识。

因此,国有林场的财务管理具有专业性。

4. 国有林场的财务管理需要政策支持:国有林场的财务管理需要政策的支持,包括相关的财税政策、财务制度等。

只有有利的政策支持,国有林场的财务管理才能顺利进行。

三、国有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国有林场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管理:国有林场需要对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运作。

国家林场财务制度

国家林场财务制度

国家林场财务制度一、总则国家林场财务制度是国家林场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并贯彻执行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国家林场的财务管理、监督和执法工作,确保国家林场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二、财务管理职责(一)国家林场财务管理职责1.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决算等财务计划,并监督执行;2.对国家林场的资金收支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性;3.审核国家林场的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4.协助国家林场进行财务审计工作,发现并纠正存在的财务问题;5.负责组织制定国家林场的财务管理规章和制度,对林场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各级管理机构财务管理职责1.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流程和权限范围;2.对林场的资金预算和支出进行管理和控制;3.确认林场的收支核算和财务报表,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4.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使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5.对国家林场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查,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财务管理制度(一)预算管理1.国家林场应当按照年度计划编制预算,内容包括收入、支出、资金运作等,预算金额应在合理范围内;2.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监督,及时调整预算方案;3.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资金管理1.国家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来源和用途,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利用效率;2.对于大额资金的收支交易,应当实行双重审批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资金的核算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准确性和安全性;4.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三)收支管理1.在资金收支方面,国家林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核对票据、登记账簿等,确保收支款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对于收入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时处理;3.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支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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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1994年11月23日[1994]财农字第3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的特点,我部修订了《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

现随文颁发,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一、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略)抄送:林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

附件一: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第—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苗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圃。

第三条场圃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场圃及其所属各单位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场圃实行不同形式的财务管理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五条场圃应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方针,在努力增加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技术、人力、设备的优势,挖掘潜力,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开矿、建筑、运输、商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累,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场圃的建立、迁移、合片、分立、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撤销、合并的场圃,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七条场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场圃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

场圃的分场及场办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场部的统一领导下,单独核算盈亏。

经场部批准,可与外单位联营、合资、租赁经营等,可在银行单独开户,对外办理结算业务。

第九条场圃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及时修订各项定额;平时应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场圃要加强对林木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

第十条场圃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场圃的各项资产。

第十一条场圃的森林资源等一切财产属于国家及其他投资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不得向场圃摊派资金和劳务。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十二条场圃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场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场圃投资。

场圃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场圃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场圃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场圃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十三条场圃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场圃筹集的资本金,场圃依法享有经营权,在场圃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场圃利润和分担经营风险及亏损。

第十五条场圃应逐步建立林木资产核算和林木资本制度。

场圃拥有的现存人工林和天然林应按实际成本水平估价入帐,形成林木资本。

出现多种林权情况时,按林权划分不同所有者的权益。

此项资本应单独反映,以便单独处理。

国家或其他所有者出资新增加的林木资产应当增加林木资本;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林木资产损失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减少林木资本。

有关林木资产的估价入帐以及林木资本增减变动的具体处理办法,另作规定。

在现有林木未入帐前,场圃可只核算1995年以后新增的人工林资产,并相应增加林木资本,待全部林木资产入帐时,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育林基金是场圃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资金来源。

要按照现行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并核定林木资本后,采伐林木的实际成本应转入木材成本得到补偿,并用回收的资金继续更新造林,以保存和扩大森林资源,达到资本保值和增值的目的。

因此,按照现行规定提取和征收的育林基金数中,应扣除这部分资金的回收款,以免重复。

育林基金转增林木资本时,也只限于新增林地的投资部分。

关于育林基金的扣除和转增林木资本的具体办法,另作规定。

第十八条场圃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是维持木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

集体林区的场圃按木材规定销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有林区的场圃按规定标准控制,按实际支出列入木材成本。

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

用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转增实权资本。

场圃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规定。

第十九条场圃要加强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和各项周转金的管理。

场圃的林业事业费拨款,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拨给场圃的营林事业经费,包括营林机构经费、森林保护费、技术和良种推广费、勘察设计费和其他林业事业费等。

专项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拨给场圃指定其专门用途的款项。

专项拨款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和使用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支出中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应转增实收资本,形成林木资产的部分,应转增“林木资本”,其余部分冲销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

基本建设拨款,是指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资金。

包括国家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拨付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基本建设拨款用于经批准的投资计划规定的资金,包括造林业、中育林抚育、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及其他基本建设支出。

用基本建设拔款完成的林木资产应转增林木资本,完成的固定资产应转增实权资本。

周转金,是指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为弥补场圃生产周转的资金不足而拨入或借入的资金。

拨入的生产周转金应作为国家投资增加实收资本;借入的生产周转金属于负债,增加借款。

第二十条场圃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付利润、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其他应交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

投入事业费、专项拨款以及从成本、费用或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育林基金、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等,作为流动负债管理。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如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以及住房周转金等。

第二十一条场圃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场圃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是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的,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流动资产第二十二条场圃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三条场圃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承包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

应收票据应当按照面值计价。

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场圃可以在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场圃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

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场圃,发生的坏帐损失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商品等。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存货应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免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

其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应根据其买价扣除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后计价核算。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管理及挑选费用和应计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材料、自产的在产品、产成品按制造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和应计税金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应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等计价。

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第二十六条场圃库存的各种材料可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

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场圃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七条场圃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律销。

第二十八条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

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固定资产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役畜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场圃应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帐卡、帐物相符。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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