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1.法定性原则: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确
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独立性原则: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具有独立性,要求财务部门独立运作,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制订财务决策等。
3.健全性原则: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应具备完善的制度和相应的内部控
制措施,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运行。
4.真实性原则: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要求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和财务活动。
5.时效性原则: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要求及时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确保
各方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情况。
1.财务报告制度: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真实、准确地
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2.预算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
并履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评审等程序,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资金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制定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计划、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和资金监督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和安全储存。
4.会计核算制度:国有企业应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确保各项业务的真实记录和计量。
5.成本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建立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制度,确保成本合理、低廉,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6.税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依法申报纳税,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7.内部控制制度: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国资委企业财务制度管理办法

国资委企业财务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资委企业的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提高国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国资委管理或持有控股权的企业,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企业财务活动合法、规范、有效进行。
第三条国资委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委的管理要求,制定企业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条国资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条国资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企业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国资委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委的管理要求,擅自改变、违反财务制度,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国资委企业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财务管理意识和能力,确保财务制度的执行落实到位。
第二章财务核算制度第八条国资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明确资产、负债、权益、成本、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核算规则和方法。
第九条国资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变动、处置等流程,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国资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的采购、入库、出库、盘点等流程,确保存货的准确核算和保管。
第十一条国资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规范应收账款的确认、收款、核销等流程,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工作。
第十二条国资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和经营计划,加强预算控制和执行情况的监测。
第十三条国资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及时、准确向国资委报送相关财务信息。
第十四条国资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和评估制度,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国资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企业财务活动的稳健运行。
辽宁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17•【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施行日期】1998.07.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辽宁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业经1998年6月24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国光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辽宁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落实和规范财务自主权,维护国有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政企职责分开,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与维护国家财产所有权相统一,企业外部财务监督管理与企业内部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企业外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督促企业执行国家财政财务政策,落实企业理财自主权;(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三)办理企业财务登记,审查企业备案事项,依法审批企业重要财务事项;(四)依法对企业执行财经法规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纠正、处罚企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向有关单位提出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任免、奖惩的建议;(五)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向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派驻监事;(六)对企业改制、破产、兼并和产权转让等各项改革过程中涉及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七)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对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主管财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由其财务会计(审计)机构具体负责。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前言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控制的重要经济实体,其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与落实,直接关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社会的福祉。
本文将从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概念、基本原则、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概念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管理监督下,依法实施的对国有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与控制的制度,旨在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二、基本原则2.1 遵循法律法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必须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等。
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才能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2.2 严格审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国家监管机构的审计监督。
审计结果将为企业管理层、出资人以及其他相关方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2.3 公开透明国有企业的财务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通过公开透明的财务报告,国有企业能够增强公众对企业管理的信任,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2.4 风险防控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应设立风险预警和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风险、预防风险、应对风险,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失和浪费。
三、内部控制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内部控制,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经营风险,保护资产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内部控制包括以下要素:3.1 控制环境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确保企业高层对内部控制的理解和推行。
3.2 风险评估国有企业应定期对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找出主要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形成规范的内部控制流程。
3.3 控制活动国有企业应确保财务活动的全面规范,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流程,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规定,避免人为失误和内部欺诈行为。
3.4 信息与沟通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并保证内部沟通的畅通,避免信息的滞后和扭曲。
国资委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国资委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资委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企业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坚持财务公开、透明,接受审计、监督检查。
3. 保障企业财务稳定,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加强成本控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5. 强化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三、财务管理职责1.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全面负责。
2. 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财务管理,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等。
3. 企业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财务管理相关工作。
四、财务管理内容1. 会计核算(1)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流程。
(2)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核算企业各项经济业务。
(3)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2. 财务报告(1)按照国家规定编制财务报告,确保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2)定期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或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3. 资金管理(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收支。
(2)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合理配置资金。
(3)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4. 成本控制(1)建立健全成本控制制度,规范成本核算。
(2)加强成本分析,提高成本控制水平。
(3)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5. 内部控制(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流程。
(2)加强内部控制执行,防范财务风险。
五、财务管理监督1.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财务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2. 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定期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企业财务管理进行监督、举报。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国资委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企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各级子公司、分支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行为的合法性;(二)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不得隐瞒、虚构;(三)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四)权责明确: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财务职责,确保财务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我单位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加强预算管理;(三)组织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四)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五)开展财务分析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六)负责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负;(七)组织开展财务培训和业务交流。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六条我单位预算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面预算、刚性执行”的原则。
第七条预算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政策、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资金数额和用途。
第九条预算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提供参考。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我单位资金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账核算、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全单位资金收支、结算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资金收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
第五章会计核算与报告第十三条我单位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监督检查办法》是中国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维护国有企业的财务安全和稳健运营。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简单概述。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该办法主要针对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对象包括国有企业及其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联营企业等经济实体。
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财务决策、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
二、检查的内容1. 财务会计制度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检查国有企业的会计制度是否完备、合理、有效,是否与国家有关会计法规、政策和标准相符合。
2. 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检查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反映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核实企业是否依据会计法规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财务报表。
3. 财务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检查国有企业的财务决策是否合理、科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和制度的要求,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4. 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完善性。
检查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要求,是否有利于企业的财务安全和稳健运营。
三、检查程序检查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应当依照以下程序:1. 建立检查小组,制定检查工作计划和安排。
2. 对所检查企业的资料进行逐一核查,采取抽查、比对、核算等方法,检查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
3. 与所检查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访谈,核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表编制方法等情况。
4. 根据检查结果,制定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将检查报告呈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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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一、总则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保障国有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任务和职责1.国有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各分子公司和单位的财务工作。
2.各分子公司和单位负责制定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3.国有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三、财务制度1.财务预算制度:各分子公司和单位应按照国有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财务预算,明确财务收支、资金投资和资产经营等方面的计划和目标。
2.财务会计制度:各分子公司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准则和规定,建立和执行科学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3.资金管理制度:各分子公司和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和监督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财务管理流程1.资金准备和调配:各分子公司和单位应按照财务预算制度制定资金准备计划,并按照财务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资金调配,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2.财务报表编制和报送:各分子公司和单位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时报送给财务管理部门,确保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3.财务审计和监督: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分子公司和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4.资产管理和评估:各分子公司和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盘点和评估,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五、财务监督和惩罚1.财务监督: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分子公司和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2.违规处理:对于财务违规行为,财务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追究刑事责任等。
六、财务信息公开1.财务信息公开:国有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定期公开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财务预算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以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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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 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 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七)其他。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一致,如有变动应当说明。
第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 月 日前将下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报送的财务预算报告审核后,于 月 日前提出批复意见。
第十条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核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并与企业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
国有资产出资人在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及奖惩依据。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资本金管理制度;(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三)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四)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五)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管理制度;(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七)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八)成本核算及费用支出管理制度;(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十)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要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建立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制定统一的使用计划,明确资金调度权限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要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从总体上控制企业负债规模。
第十三条企业所有资金(包括代收、代付资金)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入账管理,不得账外设账和资金体外循环。
第十四条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企业因合并、设立、转让、划转、合资合作、改制等涉及资产 产权 变动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后,按相关规定调账。
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当期成本的界线,及时结转成本和费用。
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及预提各项费用,不得随意调整计提比例和折旧政策。
要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随时掌握企业成本变动的原因,及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 号)的企业,制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 费用 ,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
第十八条企业原则上不应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确需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由被担保企业提供相应的资产反担保。
企业发生的担保项目,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实行有偿交易,并按公允的原则合理作价,据实分摊相应费用。
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要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就关联方的关系、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交易差价的性质及形成的原因进行披露说明。
第二十条企业月末应对应收债权和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核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加大回收力度。
要严格划分投资与债权的界限,不得交叉记账,正确核算企业投资收益。
要建立企业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企业出现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者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一)经清产核资确认的潜亏挂账及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影响所有者权益的事项;(二)资产(产权)转让、划转、租赁、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三)企业所发生的担保、资产抵押行为;(四)企业年度计提的工资总额;(五)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企业出资人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分配方案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审批后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要按照石家庄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规定及时上交。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二十三条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须按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企业要明确经理(厂长)、财务负责人 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 、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限和工作职责;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还应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和监督上的职权和义务,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向企业派驻监事会或监事,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或备案:(一)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的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
(二)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企业等重要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必须报国有资产出资人批准。
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的一般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任免须经母体企业批准,并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第二十八条企业以下事项须按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出资人,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二)企业经理(厂长)任期届满、年度和专项事项;(三)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重大事项;(四)国有资产出资人确定的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二十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提交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财务决算与财务报告第三十二条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应严格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十三条企业于每月 日前将上月财务快报及分析报送国有资产出资人。
财务分析重点围绕生产经营、财务变动、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分析,特别是对本单位影响经济效益的重大变动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十四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有资产出资人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三十五条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省国资委及财政部门有关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合并范围、合并口径和合并方法,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对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企业应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备案。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 个月内分别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将财务决算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含有上市公司的企业,可以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测的基础上,编制财务预决算,正式财务决算报告须在 月初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以及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年限,规范提留。
要结合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清理以前年度的潜亏挂账,如实反映历史遗留问题,经审批后合理消化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为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性,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中要认真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正确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滥用会计估计。
第三十九条企业及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