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规定
国企公司财务制度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财务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提高财务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财务管理范围包括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维护国有企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业财务管理部门,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的具体细则,并严格执行,确保财务管理过程的规范和有效。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注重财务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确保决策者对企业财务状况有准确、及时的了解。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预算、资金拨付、资金监管等各个方面。
第九条国有企业的资金管理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和拨付的时间和金额。
第十条国有企业的资金管理应当依法依规,不得擅自挪用资金,不得为非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的资金监管应当加强,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作,对资金流向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督。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审批制度,对重大资金支出和投资决策进行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和合规。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凭证管理制度,每一笔财务交易都应有依据的凭证支持。
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办法(全)

集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概要:第一条子公司财务管理根据集团所投资的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因地制宜,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条集团财务部保留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评价权利,保留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招聘、薪资待遇、级别设定、人事任免提名权,日常行政管理由派驻子公司负责。
集团财务部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日常业务管理主要通过设立标准,并加强培训、检查、监督完成。
第三条集团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清单管理,包括:根据管理授分权事项汇报清单、财务述职清单、及负面清单管理。
第四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当地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制,属于派驻子公司的核心班子成员,并可有条件的参与驻地公司的事业合伙人计划,作为对优秀财务负责人的激励。
第五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及相关的费用标准由集团财务部提议,经董事会确认,由子公司承担发放。
总之:本管理办法,通过分类设定,更侧重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的实效性和有用性。
并引入清单管理模式,管控主要风险点。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保障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子公司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证所在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降低风险,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公司或对其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招聘,经集团财务部审核后,由董事会聘任,在子公司中担任财务第一责任人职务的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副经理等。
第四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储备、提名和业务管理由集团财务部负责。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向其所在公司的董事会、总经理、及集团财务部负责。
第二章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选聘和委派第五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热爱本职,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审计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三)具有较强的沟通、组织、协调、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四)具有本科专及以上学历和会计、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CPA通过会计、税法两门及以上),五年以上财务负责人工作经验。
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财务会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总部、各二级公司及下属企业、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均应设置会计机构,并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相应设置会计岗位。
从事会计岗位的人员(以下简称财务人员)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财务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二、具备本岗位所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三、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四、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五、办理会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六、熟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七、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企业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企业的会计信息。
第二章 岗位设置第四条 集团的大中型(各二级公司及下属企业、直属企业)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凡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 各企业应设置财务总监或财务部经理岗位。
第六条 各企业应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一般财务人员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聘任与轮换第七条 总会计师实行委派制,总会计师的岗位设置、职权轮换、任免、奖惩,依照集团颁布的《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财务经理由各企业总经理提名,征求集团意见后,经各企业董事会批准进行聘任或解聘。
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国有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制定出来的一整套规范化的财务管理流程和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有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目标、组织结构、财务职责、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
一、财务管理目标国有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企业的安全性和稳健性: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首要目标是保障企业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通过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的净资产和资产回报率,增强企业的资金流动性,确保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提高企业效益: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企业效益,通过合理的投资决策、资产配置,以及货币、信贷等方面的管理,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形象。
3.合规经营:国有公司的财务活动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在合规的基础上实行经营活动,这是确保企业正常运营的前提。
4.创新能力:财务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的发展与变革。
二、组织结构国有公司的财务管理组织结构需要分为如下几个部分:1.董事会:负责对财务部门制定的财务计划、预算进行审核和审批、对财务报表进行监督与审查、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风险管理制度。
2.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负责实施财务政策、预算和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税务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
3.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是独立于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及会计核算制度,为公司董事会和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可靠信息。
三、财务职责国有公司的财务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预算管理:财务人员需要制定公司的年度预算和财务计划,其中包括年度的财务目标、经营业绩目标、现金流目标等。
2.会计核算:财务人员需要负责公司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包括整理和维护充分、准确和及时的财务记录和报表,确保其质量和准确性。
3.资金管理:财务人员需要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筹集、储备、使用和控制,确保企业的资金收支状况在合理控制下,确保企业的资产安全。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内容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基本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2.真实完整原则:企业应当按照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效益优先原则:企业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首要目标,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4.风险管理原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财务风险进行预警、评估和控制,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三、财务管理制度内容1.资产管理1.1资产登记与盘点制度: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1.2资产折旧与摊销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会计准则要求,制定合理的资产折旧和摊销政策。
2.资金管理2.1资金审批权限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资金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流程,防止资金流失。
2.2资金预算管理制度:企业应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资金预算,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3.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3.1财务报告编制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3.2信息披露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4.成本与费用管理4.1成本核算制度:明确成本核算的范围、方法和程序,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费用报销制度:制定费用报销的标准、流程和审批权限,防止浪费和违规行为。
5.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5.1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财务管理流程,降低财务风险。
5.2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评估、预警和控制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6.投资与融资管理6.1投资决策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投资方向、规模和风险控制要求。
6.2融资管理制度:制定融资策略,规范融资流程,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全文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总公司集团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总公司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对11系统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行财务领导和管理权,为所属企业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同时对各专业公司(不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财务人员及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有直接调配权考核管理权,对其它公司各级财务负责人有建议任免权。
第二章财会机构设置第三条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直属该企业总经理领导,同时接受总司财务本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公部门的人员编制,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爸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从事本企业的财会工作。
专业公司财务人员的编制和配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
第三章财务人员调配第五条专业公司的财务经理(主管)和财务人员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遴派和调遣。
经总公司财务本部同意,也可由专业公司自行推荐财务人员,但必须通过财务本部的业务查核并转人事本部按总公司人员招聘程序管理。
第六条专业公司下属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专业公司总经理聘任,报财务本部备案。
第七条各子公司及下属企业、参股公司可以采取择优录用的方法自行在当地聘任财务卖力人及财务人员。
各子公司聘任的财务卖力人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总公司财务本部有权通过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财务本部征求各用人单位意见后,有权调动所属各级财务人员,所属各级财务人员应服从财务本部的工作安排,听从工作调动,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两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财务本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总公司财务本部对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采取定期轮换制,聘任期为1一2年(试用人员除外),以锻炼财会专业队伍、进步他们周全和多项的工作手艺和适应能力。
第十一条决定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人选要经财务本部考核了解,并征求人事本部意见后,由财务本部总经理签署派任决定,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本部和人事本部共同下达任职通知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精品文档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结合国有投资公司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除本《规定》外,比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国家资本金,总额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确定或调整,并由本级财政全额持有.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分别由以下渠道解决:(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二)其他经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增加的资金。
第五条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筹集资金,并将每年重大的筹资方案以及执行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三章资金运用第六条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开展业1 / 12精品文档务。
资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是参股、控股投资和委托贷款等。
参股、控股投资是指公司以法定可支配的资产对其他企业或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从而拥有其相应股权的经济行为。
第七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不能直接对外贷款,必须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即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委托全融机构向企业或建设项目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的经济活动.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的投放、项目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期回收贷款本息。
认真做好贷款项目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加强对委托贷款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
第八条委托贷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收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的,公司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国企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外派财务人员的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外派财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等派驻的财务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外派财务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外派财务人员的考核与监督,确保财务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外派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执行企业财务政策;2. 负责派驻单位的财务核算、报表编制、成本控制等工作;3. 参与派驻单位的经济活动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财务支持;4. 加强财务风险防范,确保财务安全;5. 参与派驻单位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工作;6. 完成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外派财务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了解派驻单位的经济活动,获取相关财务信息;2.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 对派驻单位的财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4. 参与派驻单位的民主管理。
第三章考核与监督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外派财务人员考核制度,对外派财务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外派财务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七条外派财务人员应接受企业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外派财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四章培训与交流第九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外派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使其更好地适应工作需求。
第十条企业应鼓励外派财务人员参加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企业应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外派财务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共同提高。
第五章福利与待遇第十二条外派财务人员的福利待遇按照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应关心外派财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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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集团公司
财务人员管理规定
为适应集团公司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模式的需要,理顺集团财务管理关系,落实集团管理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指导思想,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强化财务管理,提高集团公司整体经济效益,本着集团公司人员管理以制度管理为落脚点的原则,遵循国家财务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集团公司所有财务人员的聘用、调动、提升、解聘等,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由集团财务部建立财务人员管理档案。
各子公司享有独立的经营权,会计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经营业务受所在公司的领导,为所在公司作好理财和服务。
财务会计核算工作执行集团的全面预算管理、统一的财会制度、统一的资金计划、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等。
二、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2、具有财务会计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主管一个单位或从事一个单位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五年;
4、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很好的全面处理业务的管理能力;
5、具备会计人员的基本条件。
(三)一般会计人员任职资格:
1、具有初级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2、具有财务会计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具备会计人员的基本条件。
三、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集团财务部负责人由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经理提名,经履行干部管理程序后,总经理聘任;
(二)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子公司提名,报集团财务部审核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考察,合格后任命,并报集团财务部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一般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
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考核拟认定人员德、能、勤、绩,结合集团整体岗位需求统一调配;
(四)财务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辞退,应提前一个月申请,否则视同自动离岗,不服从集团公司调动人员视同自动离岗,工作调动20日不到新单位报到的视同自动离岗。
辞职、辞退、自动离职人员集团不再聘任为会计工作,按有关劳动用工政策执行。
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保留遵循法律途径追究责任的权利;
(五)财务人员轮岗制度:为了规避企业风险,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财务人员实行轮岗制度;
(六)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任用的财务人员,在工资、职称、职务等待遇方面不予认可。
四、财务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
(一)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所在单位会计机构的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出纳;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
(三)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的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五、财务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20日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
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岗;
(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金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容;
5、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6、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①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③银行存款账户金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④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进行交接。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五)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六)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七)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第九条的责任。
(八)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九)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财务人员的考核制度
财务会计人员的考核依据集团公司定岗定编的具体考核办法,进行行政与专业业务双重考核。
本着客观、公正、
突出工作实绩,以效益为导向的原则,重点考核执行财经纪律、工作成绩、实际操作、学识工作态度、团队精神等。
以集团财务部为主,所在单位为辅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集团每半年考核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七、财务人员岗位培训
集团财务部每年至少一次负责统一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及财经法律、法规培训工作,提高各级财务人员的自身素质,确保履行好财务人员的理财职责。
八、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肃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三)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有效结合实际工作;
(四)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加强单位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单位商业秘密,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九、财务会计人员工作的检查、监督管理制度
(一)集团财务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等单位的财务情况检查、监督及业务指导;
(二)通过检查、监督及业务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规集团财务管理,确保集团公司财产安全及保值增值。
十、财务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财务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结合集团考核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户和“小金库”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私自更改账簿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
(九)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十)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十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十二)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十一、本规定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