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

国企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公正、透明,提高采购效率和保障国有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采购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原则,保护国有企业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采购管理的目标是根据业务需求,以最佳成本、最优效益、高效率的原则,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机构,明确采购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采购计划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项目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七条采购计划应当合理、真实、准确,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价格预算、供应商条件等。
第八条采购计划应当根据不同采购金额确定采购方式和程序,并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采购计划应当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十条采购计划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监督下实施,并及时报告采购情况。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一条国有企业的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和公开招标等。
第十二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需求不明确、技术含量高、市场供应较少的采购项目。
第十三条竞争性磋商适用于需求明确、但市场供应有限的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单一来源适用于紧急情况下、定点生产或供应商数量有限的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询价适用于采购金额较低、市场竞争激烈的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高、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采购项目。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七条采购程序包括需求确认、信息发布、报名、投标、评审、商务谈判、定价和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十八条需求确认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包括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
第十九条信息发布应当及时、真实、全面地发布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并便于供应商获取。
第二十条报名应当满足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关资料,并按时参加投标活动。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篇一: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活动,确保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国有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范围1.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活动包括物资采购、设备采购、工程采购等。
2. 采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
二、采购程序1. 采购需求确定:各单位向集团公司提交采购需求申请,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数量。
2.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采购需求,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3. 采购文件编制:根据采购方式选择,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4. 公告发布:针对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发布公告,公开征集投标人。
5. 投标评审: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定中标供应商。
6. 合同签订: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内容进行货物或服务的交付和支付。
三、采购管理1. 采购计划编制:集团公司每年制定采购计划,明确各单位的采购需求和预算。
2. 采购过程监督: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果。
3. 供应商管理:集团公司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和评价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考核。
4. 采购合同管理: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确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5. 采购结果公示: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公示中标结果,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四、监督与惩处1.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凡违反本办法的采购活动,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暂停采购资格、撤销中标资格等。
2. 内部监督机制:集团公司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所有。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及流程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及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管理制度1.采购原则:物资采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2.采购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3.采购流程:制定采购计划,进行市场调研,提出采购方案,进行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发出采购文件,评审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合同,验收货物,结算货款等。
4.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和信用评估,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和评价,建立供应商档案。
5.监督检查: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腐败行为和不正当交易。
二、采购流程1.制定采购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和库存情况,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
2.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市场行情,收集供应商信息,掌握物资价格动态,为制定采购方案提供依据。
3.提出采购方案: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和实际需求,提出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采购价格、合同条款等。
4.进行审批:将采购方案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经过批准后才能进行采购。
5.确定采购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和审批意见,确定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
6.发出采购文件: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发出采购文件,包括招标书、询价书、谈判方案等。
7.评审投标文件:收到投标文件后,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8.签订采购合同: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物资的质量和交货期。
10.验收货物:收到货物后,进行验收,确保货物符合质量要求。
11.结算货款:根据合同约定和验收结果,进行货款结算。
以上是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及流程的一般内容,具体规定可能因公司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国企的采购管理制度

国企的采购管理制度一、总则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在采购过程中的行为,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在进行采购活动中的所有人员和部门。
二、采购管理的原则1. 公平原则:采购活动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确保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效率原则:采购活动应当高效、简便,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3. 诚实原则: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人员和部门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采取任何违规行为。
4. 尊重原则:尊重供应商的权利和利益,与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5. 安全原则:采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确保采购过程安全稳定。
三、采购管理的组织结构1. 采购部门:负责企业的采购活动,制定采购计划、评审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等工作。
2. 采购委员会:负责审批企业的大额采购项目,确保采购活动合规。
3. 供应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企业所有的供应商信息,评估供应商的信誉和实力。
四、采购流程1. 确定需求:各部门提出采购需求,明确采购目标和要求。
2. 制定采购计划:采购部门根据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内容、数量、预算等。
3. 招标邀请:根据采购计划,采购部门发出招标邀请,邀请有资质的供应商参与竞标。
4. 评审供应商:采购部门组织评审供应商的资质和报价,确定中标供应商。
5. 签订合同: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6. 履行合同:供应商按合同履行供货义务,采购部门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7. 结算付款:采购部门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和供货证明进行结算,及时付款。
五、采购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采购监督制度,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 评估机制:定期评估采购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采购管理制度。
3. 外部审计:定期邀请第三方机构对采购管理进行外部审计,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一、采购项目的确定1.采购项目的确定需经过需求调研、拟订采购计划、评估市场情况等步骤,确保采购项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采购项目的预算需合理且明确,确保采购费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预算应包括采购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维修保养费用等各项费用。
3.采购项目的价格评估需要进行市场调查、询价、议价等步骤,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
二、采购审批程序1.采购计划需经过企业领导层的审批,确保采购项目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2.采购合同需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查,确保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权益保障。
3.高额采购项目需经过董事会的审批,确保高额采购项目的决策合理性和风险控制。
三、招标采购流程1.招标需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确保公平竞争和公开透明。
2.招标公告需发布在国家法定媒体上,确保公告的广泛传播和参与者的知情权。
3.投标文件需包含详细的产品要求、服务要求、合同条款等,确保供应商对采购需求的准确理解和合同条款的明确。
4.开标需在招标人所在地公开进行,确保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开、透明。
5.评标需组成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确保评标过程的客观、公正、公平。
四、合同管理1.采购合同需要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价格、质量要求、履行期限等内容,以保障合同履行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2.合同的履行需严格按照约定进行,如有变更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再行履行。
3.采购合同需保留相关的文件和记录,以备查验和核对。
五、供应商管理1.供应商的准入需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应的经验、能力和信誉。
2.供应商的考核需定期进行,评估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的服务质量和合作表现。
3.如供应商存在违约行为,需根据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保障国有企业的权益。
六、采购过程监督1.采购过程需监督和记录,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允和合规。
2.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国有企业采购过程的廉洁和诚信。
以上是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通过建立和完善采购管理制度,可以提高采购效率,防止腐败和浪费,保障国有企业的长期利益和社会形象。
国企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国企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行为,保障国有企业的利益,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效率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物资采购包括直接购买、招标采购、委托代理采购等形式。
根据物资采购的不同性质和采购金额的大小确定采购方式。
第四条所有参与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活动的人员,包括招标人员、评标委员、采购人员等,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公正、负责、廉洁的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为了确保采购决策透明合法,将选聘专业的采购专家作为采购顾问,并设立独立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
第六条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档案管理制度,保留物资采购活动的全部资料,予以台账记录,并定期检查审计。
第七条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质量检验制度,对采购到的物资进行质量检测,并保留检测报告。
第二章物资采购程序第八条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程序包括准备阶段、采购准备、招标或比价、投标和评标、合同签订等。
第九条物资采购的准备阶段,主要包括确定采购项目、编制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确定评标标准等工作。
第十条采购准备阶段,主要是召集采购委员会,制定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招标或比价阶段,国有企业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价格和数量,确定是通过招标还是比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投标和评标阶段,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评审,选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阶段,中标方与国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每一笔采购活动都有合理的预算和账务核算。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评估和考察,并及时做出调整。
国有企业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加强内部控制,保障资产安全及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并对国有企业内部的采购管理提供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第三条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市场规则和内部制度开展。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对采购过程进行记录、保存及归档,实现全程可追溯。
第二章采购流程管理第六条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采购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金额、采购方式、供应商选择依据等内容,并按照规定流程报批。
第八条采购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采购计划的内容和程序进行采购,不得私自调整或违规操作。
第九条采购人员应当根据企业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采购合同的签订,未经授权的合同不得签署。
第十条采购人员在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招投标过程中,应当遵守反腐败和合规要求,不得接受或提供贿赂、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台账,记录供应商的基本信息、业绩评价、资质认证等内容,并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十二条采购人员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当根据供应商的信誉、质量、价格等方面进行评估,依法合规选择合作伙伴。
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合规运营,遵守约定的供货周期和质量标准,确保向国有企业提供稳定、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供应商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调整合同内容或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四章内部监督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采购监督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每一笔采购都符合规定并合理有效。
第十六条采购监督部门应当与审计、财务等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形成内部监督网络,及时发现并纠正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1. 引言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范。
本制度旨在确保国有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合规、公正、透明,并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属于国有企业范畴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等。
3. 采购管理原则• 3.1 公平原则:国有企业采购应公开、公正、公平,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供应商选择和合同签订。
• 3.2 效益原则:国有企业应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追求最低采购成本和最大采购效益。
• 3.3 诚信原则:国有企业应与供应商建立诚信合作关系,共同推动采购过程的规范化和优化。
4. 采购程序• 4.1 需求确定:国有企业应根据业务需求和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需求。
• 4.2 采购准备:国有企业应编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文件等。
• 4.3 供应商选择:国有企业应依据采购文件中指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评审供应商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 4.4 合同签订:国有企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合同履约的条件和要求。
• 4.5 履约管理: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进行采购履约管理,确保供应商按时、按质、按量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
5. 采购合同管理• 5.1 合同管理责任:国有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 5.2 合同履行监督: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5.3 合同变更与解除:国有企业与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需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办理手续。
• 5.4 合同存档:国有企业应做好采购合同的存档工作,确保合同的后续跟踪和管理。
6. 采购风险管理• 6.1 风险识别:国有企业应对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确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 6.2 风险控制:国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采购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供应商评估、质量管控等。
国有企业采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企业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采购质量。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权限、程序、方式和责任,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第二章采购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企业应设立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采购活动。
采购部门应具备专业化的采购团队,负责制定采购计划、采购方案和采购合同等。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和采购方案。
评审委员会由企业内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企业应设立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益。
第八条企业应设立监管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采购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九条企业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需求、采购方式、评审标准、合同条款等。
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采购方案,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发布采购公告、接收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签订合同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评审结果,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评审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监督。
第四章采购合同和履约第十三条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内容、质量标准、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履约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产品质量等进行评估和审查,建立供应商档案。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益进行监督和评估。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规范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规范一、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是依照该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属于该法规定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要受到该法约束《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显然不是该法规定的采购人国有企业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国企的规制(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根蒂根基办法、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前款所列项目标详细规模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招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第3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第4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规模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也就是国企工程建设项目都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规模第5条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第7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00、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的1.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和规模标准规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比山西省的规定在各种项目范围上略有差异在各种项目的数额上一致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多少看法》对国企招招标无影响XX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多少看法》规定了“改革招标招标监管方式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意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生意业务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蒂根基办法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告诉》规定了“一、改革建筑工程招招标监管方式依照简政放权的请求根据住建部看法精神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方式改革建筑工程招招标监管方式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过后备案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报建时明确发包方式并对自主选择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国企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属于“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发包方式并未调整不实行事后备案监督管理四、国资监管制度中有关采购的规定《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目前已失效;《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仅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有一些省份颁布了相应的制度如《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国有非金融企业的采购管理目前散见于各种国企监管制度中而且更多是从责任追究的角度来阐述的国有企业领导从预防风险考虑按照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或上级集团颁布的制度执行即可(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3、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工程物;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5、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看法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进一步发挥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案件(三)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四)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未依照规定订立合同的;2、未依照规定进行招标的;3、未进行必要的资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4、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5、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纳有效措施的;6、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7、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8、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职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请求”政纪处罚规定第五条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3、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6、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的(六)国有重要主干企业领导职员任职和公事回避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严禁企业领导职员利用职权为第三条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个人处置下列活动:5、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七)山西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职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任职期间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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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制度所称的“货物”是指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制度所称的“服务”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司采购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公司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服务等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二)审议通过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四)审议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
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职责包括:(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二)编制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六)负责集团公司专家和供应商信息管理工作;(七)负责其他与采购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公司纪检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采购管理和职能管理实施监督,受理涉嫌失职、渎职或其他不符合廉洁性要求的举报、投诉。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采购管理活动,协同实施本制度。
各部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可指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责任,细化管理规范,严格贯彻落实,做好本单位采购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采购实施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司采购管理鼓励和支持工作集约化、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集中采购和强化竞争性招标采购,加强采购信息化平台建设和信息公开的力度。
第二章采购管理方式第六条(采购管理方式分类)公司采购管理方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计划和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集中采购。
其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分散采购。
零星采购是分散采购的一种。
分散采购中所购习的货物单位低于2000元人民币,且多为一次性购买商品,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实行零星采购。
第七条(采购实施主体)纳入公司集中采购目录的,由公司组织采购。
分散采购由各部门组织采购。
采购实施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八条(采购价格管理)各部门应当加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价格管理,具备条件的项目,采购价格应当经过专项审价确认。
货物采购价格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特种货物采购价格应当不高于市场公开价格;(二)普通货物采购价格就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三)具有时间敏感性的货物,采购价格应以实施采购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第九条(集中采购要求)集中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条(集中采购计划编制)集中采购计划是采购人年内需采购内容的总体安排。
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并上取上一级采购归口管理员部门汇总。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在各采购人集中采购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草案,报公司行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公司及各部门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发展需要,集中采购计划以及市场采购实际情况,确定范围,编制集中采购目录,并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分散采购向集中采购过渡)各级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有一定规划效应、采购需求可预测等具备集中采购条件的分散采购应逐步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三条(采购信息公开)采购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种类,及时面向社会或在公司内部公开,接受公司内外监督。
第三章采购实施方式第十四条(采购实施方式分类和选用原则)公司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竞争性磋商;(五)询价和单一来源等。
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及经营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在有多种采购实施方式可以选择且效率和成本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应按前款顺序优先选用透明度高、竞争性强的实施方式。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采购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1.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2.认为应当公开招标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邀请招标采购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六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竞争性磋商采购标准)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十八条(询价采购标准)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单一来源采购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进场交易范围)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事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购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交易;限额以下的采购,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由公司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在区外的采购,可在项目所在地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未进入交易平台的采购应在公司网站上发布采购公告和结果公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采购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禁止规避招标)各部门不得将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都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因客观原因未能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严管严控的要求,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动沟通并保留沟通记录;(二)提交领导集体决策程序审议;(三)审议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自行组织公开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二十一条(采购程序)采购程序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采购验收)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
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采购合同变更的特别程序)采购合同成立以后,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须经过公司“三重一大”程序审批通过:(一)合同价款变更超过10%的;(二)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其他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认为的合同重大变化。
第二十四条(采购文件保存)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质疑处理第二十五条(采购质疑处理)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中标公示结束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在收到书面质疑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处理质疑事项期间,采购人暂停签订采购合同,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对质疑处理不服的,应循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采购监督管理)(一)公司监事会、纪检及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采购等交易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预防和纠正采购等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监事会应关注采购决策程序、制衡建设和目标效益等。
及时纠正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未按规定决策审批,以及权责不明或者权利约束不合理等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采购等交易活动,促进企业效益提升。
2.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完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内部责任人追溯机制。
细化采购重要环节、关键岗位和敏感部门的监管内容和责任,掌握常见违法违规行为的表现,及时完善预防措施。
受理举报,调查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3.公司审计部门应重点监督检查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合同执行及效益等情况。
组织交易项目绩效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对不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或者通过不正当竞争成交的供应商,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或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国资监管部门和审计部门。
(二)对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的,应列入失信行为记录。
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1至3年内不得参加本区企业的采购等交易活动,并予以公告;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在采购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
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相关领导及管理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