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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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全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全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安机关、军队、企业等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不适用于国际贸易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第三条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第四条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安机关、军队优先选择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投标。

联合体成员应当明确各自的权责,并签订联合体协议。

第六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人要求提交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合理设置标书要求和标的分割。

采取限价或者限额方式采购的,应当分别确定中小企业的中标价格或者数量。

第三章保障中小企业权益第八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标准要公正、科学、合理,评审程序要规范、透明,评审结果要公开。

第九条中小企业因不得已而不能履行中标合同的,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人提出申请。

经政府采购人同意,可以延期履行或者解除中标合同。

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安机关、军队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的货款和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接受中小企业供货或者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安机关、军队应当按照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及时付款。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安机关、军队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中小企业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虚报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情况或者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在政府采购中的获得度和参与度,加强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及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第一节采购目录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政策,将一定比例的政府采购项目划归中小企业采购目录。

中小企业采购目录应涵盖各行业、各地区小规模的项目,保证中小企业有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第二节中小企业优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优先考虑中小企业的参与。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给予适当的便利和支持,为其提供更多的中标机会。

政府采购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小企业优先原则,并在评审中予以加分。

第三节限制招标范围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采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某些项目只向中小企业进行招标,或者限制某些规模以上企业参与投标。

但是,限制招标范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公开透明。

第三章维护中小企业权益第一节建立维权机构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维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维权机构应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能力,提供咨询、调解、仲裁等服务,确保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节排除不公平竞争政府采购机构及相关人员应遵守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排除中小企业的参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中小企业的中标机会。

对于发现有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惩罚。

第三节支付和结算及时性政府采购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支付中小企业的货款,并保证结算工作的及时推进。

对于未按时支付货款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应进行相应的追责和处罚。

第四章监督和执法第一节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参与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新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新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28.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8.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全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全文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全文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哺育和壮大中小企业市场主体,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进行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中小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

第二章促进中小企业参预采购的政策措施第四条采购活动中,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预采购活动,提高中小企业在采购市场的参预度和竞争力。

第五条中小企业在采购活动中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权利,采购机关和采购人应当公开、透明、公正地对待中小企业。

第六条采购机关和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简化中小企业参预采购活动所需提供的资料和程序要求,减少中小企业参预采购过程的时间和成本。

第七条采购机关和采购人应当优先选择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对中小企业提供的符合采购需求的产品和服务赋予积极倾斜。

第八条采购机关和采购人应当对中小企业进行定向培训,提升中小企业参预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三章中小企业采购示范项目的实施第九条采购机关和采购人可以确定一定比例的采购项目作为中小企业采购示范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参预。

第十条中小企业采购示范项目的采购方式可以采用限制性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四章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第十一条采购机关和采购人不得通过恶意分包、拆分采购项目等方式,规避对中小企业的承接。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在采购活动中有权进行投诉,并对不公正待遇、欺诈行为等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采购机关和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中小企业的投诉和举报,并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采购机关和采购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中小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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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
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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