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 .doc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是指由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控股的林地、林木资源和相关设施组成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林地所有制形式。
国有林场的管理办法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有林场的定义、管理原则和措施以及未来发展方向三个方面来探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一、国有林场的定义国有林场是国家对林地、林木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有林场的范围包括森林、湿地、林下经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
国有林场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可以授权给地方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二、国有林场的管理原则和措施1.可持续发展原则国有林场的管理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即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具体措施包括科学规划林地利用、保护物种多样性、加强林木培育和更新等。
2.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国有林场的管理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切实防止乱砍滥伐、滥挖滥采等现象的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力度、建立监测系统、制定严格的林地利用规范等。
3.合理经营原则国有林场的管理应坚持合理经营的原则,通过科学规划、有效管理和市场导向,最大限度地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具体措施包括科学配置生产要素、提升木材质量、引进先进技术等。
三、国有林场的未来发展方向1.推进林业产业化国有林场管理应与林业产业发展相结合,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
通过引进先进的林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木材质量和产品附加值,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2.加强科技创新国有林场应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林业生产效率和生态保护能力。
通过开展研究和开发新型林业经济作物、推广高效的林业经营技术等,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社会参与国有林场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沟通,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林场管理。
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开展公益林场建设等方式,实现林业经济的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
结论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对于推动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林业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0.09•【文号】林场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国有林场应当在经营管理范围的边界设置界桩或者其他界线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
林草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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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
规[2021]6号)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2()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总页数】4页(P81-84)
【关键词】国有林场管理;直属单位;组织修订;特此通知;派出机构;规范和加强;高质量发展
【作者】无
【作者单位】林草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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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11.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适应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需要,我局对《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0年12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宝贵意见、建议反馈我们(电子邮箱:***************,传真:010—84238865)。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20年11月24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推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有林场的设立、撤并、建设、经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设立,以向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为目的,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任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国有林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功能定位,建成绿色林场、科技林场、文化林场、智慧林场的目标趋向。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人、财、物等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国有林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国有林场对其范围内的林地、林木、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资产拥有经营管理权(法律有其他规定或有其他特殊约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剥离或侵占。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设立国有林场,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法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一定规模、权属明确、四至界线清晰的林地。
设立国有林场的林地具体规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宁夏林木种苗管理总站赵正峰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国家林业局于2011年11月14日印发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这是我国第一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
《办法》从2011年11月14日开始实施,它有效填补了我国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律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对国有林场建设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重要力量,管护着全国近四分之一的珍贵森林资源,在生态安全维护、后备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国有林场管理规定,在某些方面使国有林场管理长期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各地侵犯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和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
同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林地已经基本承包到户,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农民个人财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破坏。
与之相对,国有林的管理相对比较薄弱,日益成为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集中发生地带,严重影响国有林作用的发挥和国有林场健康发展。
此外,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各个领域的立法工作都在开展,如资源管理领域、文化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等,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步完善,而作为我国林业建设重要力量的国有林场的立法工作却迟迟没有实质性推进,与整个社会的法制进程很不协调。
因此,为切实加强国有林场立法工作,依法保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经三年多时间,制定出台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国有林场六十多年来没有法律的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以下统称*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经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为主的公益性企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其作为社会公益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当支持*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把*国有林场的道路、水利、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国有林场周1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维护*国有林场经营区稳定.第五条县财政局履行*国有林场出资人职责;县林业局履行*国有林场行业管理职责,负责森林资源和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检查指导。
**公司履行*国有林场管理权职责,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和经营活动。
*国有林场履行法人职责,确保*国有林场资产的保值增值; 负责林场内部人事、生产和经营的管理.*国有林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国有林场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稳定*国有林场经营区,维护其合法权益。
*国有林场经营区内属于集体拨交的林地维持现状,继续由*国有林场经营,并依法支付村集体林地使用费.乡(镇)人民政府对维护其所在地*国有林场经营区的稳定负责,将*国有林场林地保有数量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可以通过租赁、合作造林、赎买、置换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促进森林资源增长,提高森林资源质量.2第七条对在*国有林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林场管理制度汇编
林场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场管理,规范林地利用和生态保护行为,保障国家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与生态效益的统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场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林场以及其他林地所有权单位,并适用于合法依法依规协议经营的林地出让单位。
第三条林场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可持续经营、生态保护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林场管理的指导思想是"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依法管理、科学利用”。
第五条国家对林场管理实行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综合治理、全过程管理原则。
第六条林场管理应该遵循科学的技术指导,严格的管理制度与规章,规范的操作规程,健全的考核机制。
第七条林场管理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不得违法或者超越职权进行干预管理。
对违法或者超越职权进行干预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对于违规占用、破坏和滥用林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林场管理方应当依法进行制止、处罚,并有权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林场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来管理和维护林场资源。
第十条林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林地规划、生态保护、经济效益、宣传教育、巡护监督等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林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的制度、规章和管理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权限范围和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综合协调、部门协同和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协调,保证管理工作的高效推进。
第十三条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相关部门、合作单位和社会公众的联络沟通机制,保障信息共享,建立协商配合关系。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四条林场管理应当依托科学的林地规划,明确生产经营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和社会服务规划。
第十五条林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并实施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断调整、修订和完善。
第十六条林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生态保护治理计划。
第十七条林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加强对采伐和植树造林活动的管理,确保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平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有林场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林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林场的管理,包括国有林场内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国有林场是指由国家所有或经国家授权管理的林地。
第三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和公开的原则,科学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当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积极推动绿色发展,实行林业可持续经营和管理。
第五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实行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决策管理事务、监督检查工作执行情况。
第八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分工、责任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
第九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规范的绩效考核制度,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评价和奖惩,激励人员积极工作。
第十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能力,推动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
第三章资源管理第十一条国有林场内的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生态财富,应合理保护和利用,严格控制采伐和开发活动,防止破坏生态平衡。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调查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森林资源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防护和灭火工作,完善防火设施,制定森林防火预案,做好防火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积极开展森林种苗培育和栽植工作,不断提高林木品质和密度,推动森林保护和改良。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防治网络,开展科学防治措施,维护森林健康。
第四章生产经营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经营管理,开展林木采伐、运输、销售等活动。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林木采伐工作,保障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遵守相关环保和林业规定。
林场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林场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场管理,提高林场工作效率,保障林场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林场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国有林场,包括林木培育、种植、管护、科研、推广等工作。
第三条林场工作管理制度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林场工作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勤奋工作,服务社会,为林场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二、岗位责任制度第五条林场设立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场长是林场的主要负责人,对林场的工作全面负责。
场长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七条林场工作人员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工作。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八条林场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考勤制度第九条林场工作人员应当按时上下班,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
第十条林场工作人员请假、调休应当提前向上级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一条林场工作人员全年无故旷工超过规定次数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四、林业生产制度第十二条林场应当加强苗木培育、种植、管护等工作,确保林木质量和成活率。
第十三条林场应当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林场应当制止乱砍滥伐、破坏林木等行为,保护森林资源。
第十五条林场应当开展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提高林场工作的科技含量。
五、安全生产制度第十六条林场场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林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七条林场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林场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应当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林场应当审定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及时解决重大隐患。
对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应当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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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第1篇: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
各项林业建设资金应当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发展。
第八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鼓励国有林场通过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壮大林场规模。
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撤销第十一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场数量较多的地区,应当设立国有林场管理局或者总场,统一组织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国有林场,应当林地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进行资源评价和经济审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划分责任,保护好森林资源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企业性质的营林单位或者由国有林场控股的股份制林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纳入国有林场系列管理。
第三章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
有条件的林场可以采取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的方式,扩大森林资源规模。
承租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的承租合同,明确承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大力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新技术,加快中幼龄林抚育步伐,大力发展珍贵用材树种,积极培育大径级林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并完善森林经营档案。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依法进行更新造林。
作为单独采伐编制限额单位的国有林场,年度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采伐许可指标单列。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
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其中设立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归属,并应当明确收益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区划,设立护林站,健全护林组织,配备森林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确保管护成效。
第二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加强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森林防火制度,抓好火源管理,组织火灾扑救。
第二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备森防技术人员,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建设,建立检疫、预测预报制度,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林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执法人员,加强林政执法,保护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其生息繁衍的环境。
第二十九条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有林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国有林场依法享有以下经营管理权:(一)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和生产规模;(二)按照市场需求依法经营销售本场生产的木材、林产品和其它产品;(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资源;(四)依法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进行统一管理;(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场工作需要决定本场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劳动用工和工资奖金分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国有林场的林木及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有林场摊派和乱集资、乱收费。
对于非法向国有林场集资、收费、摊派的,国有林场有权拒绝,并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三十三条国有林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国有林场应当将争议情况及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三十五条国有林场不得以其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独立经济核算。
第三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税收、劳动工资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落实职工社会保障有关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五章组织机构第三十九条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
国有林场场长的产生,采取聘任、委任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办法。
具体产生方式由其主管部门确定。
国有林场场长产生后,应当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场长负责管理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等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本场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提请或者决定本场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三)依法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本场管理人员;(四)依法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林场工作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组织制定工资调整、资金使用、财务预决算等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场岗位责任制、承包责任制方案。
(七)其它需要由场长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国有林场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础的收入分配制度。
国有林场应当结合所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条件,按有关人事政策公开招聘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以岗定酬、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林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工资调整方案、住房分配方案等事关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财务、人力资源、森林资源管理、护林防火等部门及管辖区内的管护站(点)、瞭望台,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国有林场开办的企业,应当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组建独立法人实体经营,林场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区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