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渝林规范〔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规范〔2023〕4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局党组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2023年2月27日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与管理第三章森林资源保护与监管第四章森林资源培育与经营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发〔2015〕6号)、《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规〔2021〕6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市国有林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利用,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依法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市林业局负责全市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林木种苗站承担。
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国有林场日常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日常管理制度国有林场是指由国家所有的、专门从事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经营的单位。
在国有林场的日常管理中,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生产力,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以下是国有林场日常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国有林场的组织架构应该明确,包括领导机构、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职责分工。
领导机构负责决策、规划和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各岗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培育,工程部门负责森林建设和设施管理,经营部门负责森林产品的开发和销售等。
二、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国有林场应该建立健全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制度。
包括制定森林防火、防灾和防病虫害的措施,定期进行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制定森林培育和更新规划,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日常经营管理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是保障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环节。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的收入、支出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经营活动的合规和效益。
四、人员管理国有林场的人员管理制度应该健全,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
通过科学合理的人员管理制度,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专业人才,保障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执行国有林场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执行,严格遵守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确保国有林场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六、信息化建设国有林场的管理制度需要不断进行信息化建设,推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智能化。
建立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国有林场的日常管理制度涉及到组织架构、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经营管理、人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和信息化建设等多个方面。
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国有林场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是指由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控股的林地、林木资源和相关设施组成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林地所有制形式。
国有林场的管理办法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有林场的定义、管理原则和措施以及未来发展方向三个方面来探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一、国有林场的定义国有林场是国家对林地、林木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有林场的范围包括森林、湿地、林下经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
国有林场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可以授权给地方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二、国有林场的管理原则和措施1.可持续发展原则国有林场的管理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即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具体措施包括科学规划林地利用、保护物种多样性、加强林木培育和更新等。
2.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国有林场的管理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切实防止乱砍滥伐、滥挖滥采等现象的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力度、建立监测系统、制定严格的林地利用规范等。
3.合理经营原则国有林场的管理应坚持合理经营的原则,通过科学规划、有效管理和市场导向,最大限度地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具体措施包括科学配置生产要素、提升木材质量、引进先进技术等。
三、国有林场的未来发展方向1.推进林业产业化国有林场管理应与林业产业发展相结合,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
通过引进先进的林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木材质量和产品附加值,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2.加强科技创新国有林场应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林业生产效率和生态保护能力。
通过开展研究和开发新型林业经济作物、推广高效的林业经营技术等,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社会参与国有林场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沟通,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林场管理。
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开展公益林场建设等方式,实现林业经济的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
结论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对于推动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林业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 .doc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第1篇: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林场综合管理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提高林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有林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林场(以下简称林场)的管理和运营,包括林场管理机构、人员、资产、资源、生产、科研、经营、安全、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依法治场的原则,全面提高林场管理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林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国有林场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条理事会是林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林场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
第七条监事会是林场最高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第八条经营管理层负责林场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理事会决策。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是林场最高民主管理机构,代表职工参与林场民主管理,监督林场各项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条国有林场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人员,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第十一条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环节。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确保人员廉洁自律。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购置、使用、处置、收益等环节。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加强资产清查、登记、评估、保值增值等工作,确保资产安全。
第五章资源管理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应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森林资源采伐、利用、更新等环节。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水土保持等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第六章生产管理第十八条国有林场应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规划、组织、实施生产活动。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以下统称*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经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为主的公益性企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其作为社会公益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当支持*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把*国有林场的道路、水利、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国有林场周1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维护*国有林场经营区稳定.第五条县财政局履行*国有林场出资人职责;县林业局履行*国有林场行业管理职责,负责森林资源和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检查指导。
**公司履行*国有林场管理权职责,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和经营活动。
*国有林场履行法人职责,确保*国有林场资产的保值增值; 负责林场内部人事、生产和经营的管理.*国有林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国有林场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稳定*国有林场经营区,维护其合法权益。
*国有林场经营区内属于集体拨交的林地维持现状,继续由*国有林场经营,并依法支付村集体林地使用费.乡(镇)人民政府对维护其所在地*国有林场经营区的稳定负责,将*国有林场林地保有数量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可以通过租赁、合作造林、赎买、置换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促进森林资源增长,提高森林资源质量.2第七条对在*国有林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最新国有林场管理规章制度

最新国有林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林场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发挥林业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国有林场是国家所有或划定为国有的森林资源,由国家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单位管理。
第三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林业资源的利用率和效益。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应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绿色发展的原则,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对国有林场的管理实行统一规范,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坚持公益性、环保性、可持续性原则,保护和利用好国有林场资源。
第七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生产经营,提高综合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国有林场管理应注重科技创新,提高林业资源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自觉性,共同参与保护国有林场的行动。
第二章国有林场所有权管理第十条国家对国有林场实行统一所有制,明确国有林场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
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将一部分国有林场的所有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或合作方,但必须保留国家所有权。
第十二条国家对国有林场的批准、登记、监督检查等管理实行严格制度,确保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家对国有林场的经营行为实行严格监管,对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国有林场资源保护第十四条国有林场资源保护是国有林场管理的首要任务,应采取措施保护林地、水域等资源。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预防灭绝和过度捕捞。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制定保护兽类和林木资源的相关措施,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加强对病虫害的预防和防治,有效保护林木资源。
第四章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应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应实行生产计划、资金管理、劳动用工等制度,提高效益。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一、总则国有林场是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和其他自然植被资源,依法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管理的森林资源。
为了规范国有林场管理,保护国有林场资源,促进国有林场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和其他自然植被资源,以及依法划定的国有林场范围内的管理活动。
三、管理机构国有林场的管理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林业部门配合完成。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国有林场的保护、开发利用、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地方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协助具体管理工作。
四、管理原则1. 法律依据:国有林场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原则。
2. 可持续利用:国有林场的管理要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3. 经济效益: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国有林场的管理要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4. 公众参与:国有林场的管理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管理措施1. 林场保护:加强对国有林场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的保护制度和管理体系。
2. 林场开发利用:合理规划、科学开发国有林场资源,推动林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监督检查:建立国有林场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国有林场管理的日常监督。
4. 教育宣传:开展国有林场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教育。
六、管理责任1.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
2. 地方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国有林场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3. 国有林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管理权利,确保国有林场资源的合理利用。
七、奖惩制度对于依法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资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违法损害国有林场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和追责。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够有效规范国有林场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资源,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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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五).(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
各项林业建设资金应当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发展。
第八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鼓励国有林场通过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壮大林场规模。
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撤销第十一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场数量较多的地区,应当设立国有林场管理局或者总场,统一组织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国有林场,应当林地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进行资源评价和经济审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划分责任,保护好森林资源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企业性质的营林单位或者由国有林场控股的股份制林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纳入国有林场系列管理。
第三章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
有条件的林场可以采取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承租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的承租合扩大森林资源规模。
营的方式,同,明确承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大力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新技术,加快中幼龄林抚育步伐,大力发展珍贵用材树种,积极培育大径级林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并完善森林经营档案。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依法进行更新造林。
作为单独采伐编制限额单位的国有林场,年度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采伐许可指标单列。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
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第二十二条.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其中设立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归属,并应当明确收益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区划,设立护林站,健全护林组织,配备森林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确保管护成效。
第二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加强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森林防火制度,抓好火源管理,组织火灾扑救。
第二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备森防技术人员,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建设,建立检疫、预测预报制度,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林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执法人员,加强林政执法,保护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其生息繁衍的环境。
.第二十九条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有林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国有林场依法享有以下经营管理权:(一)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和生产规模;(二)按照市场需求依法经营销售本场生产的木材、林产品和其它产品;(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资源;(四)依法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进行统一管理;(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场工作需要决定本场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劳动用工和工资奖金分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国有林场的林木及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有林场摊派和乱集资、乱收费。
对于非法向国有林场集资、收费、摊派的,国有林场有权拒绝,并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三十三条国有林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协商不成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议的,法处理。
国有林场应当将争议情况及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三十五条国有林场不得以其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独立经济核算。
第三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税收、劳动工资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落实职工社会保障有关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五章组织机构第三十九条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
国有林场场长的产生,采取聘任、委任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办法。
具体产生方式由其主管部门确定。
国有林场场长产生后,应当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场长负责管理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等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本场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提请或者决定本场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三)依法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本场管理人员;(四)依法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林场工作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组织制定工资调整、资金使用、财务预决算等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场岗位责任制、承包责任制方案。
(七)其它需要由场长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国有林场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础的收入分配制度。
国有林场应当结合所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条件,按有关人事政策公开招聘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以岗定酬、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林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工资调整方案、住房分配方案等事关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财务、人力资源、森林资源管理、护林防火等部门及管辖区内的管护站(点)、瞭望台,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国有林场开办的企业,应当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组建独立法人实体经营,林场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区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