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4.04.30
•【字号】通告〔2024〕9号
•【施行日期】2024.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
作事项安排的通告
通告〔2024〕9号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登记、交易和结算活动,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京政发〔2024〕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注册登记机构
由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事务中心承担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机构职能,负责碳排放配额及碳减排量的注册登记,负责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的运行和管理,记录碳排放配额及碳减排量的持有、变更、清缴、抵销、注销等信息。
二、关于交易机构
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承担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交易机构职能,负
责建设和运行交易系统,组织开展本市碳排放权统一交易和结算。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0日。
北京碳交易政策文件

北京碳交易政策文件碳交易是指通过建立一个碳排放权市场,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权进行交易的一种市场机制。
碳交易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发展低碳经济,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速度。
近年来,中国政府也积极推动碳交易政策的落地,并在北京等大城市制定了具体的碳交易政策文件,以遏制碳排放量的增长。
北京市的碳交易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范围。
北京市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源单位和能源消费单位。
大气污染源单位包括化工、电力、钢铁、建材等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单位主要是包括建筑、交通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这一政策文件的制定为不同行业的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第二,建立碳市场的监管机制。
为了保障碳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北京市建立了相关的监管机制。
政府设立碳交易管理机构,对碳市场的运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也明确了违反碳交易规则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进一步规范了碳交易市场的秩序。
第三,设立碳市场的配额和交易规则。
政府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碳排放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碳排放配额,并对碳排放超标的企业进行罚款或减少碳排放权配额的处罚。
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购买其他单位的碳排放权来弥补自身的碳排放超标,也可以通过节能减排来获取更多的碳排放权。
第四,推动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政府为鼓励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系列的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政府也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技术创新和节能减排来获取更多的碳排放权,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加强碳交易市场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政府要求碳交易市场的相关信息必须及时公开,包括碳排放配额的分配、交易价格等。
这样可以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透明度,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效运行。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碳交易政策文件为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和政策支持。
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推动企业倾向于采取节能减排的措施,降低碳排放量,推动经济的绿色发展。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期:2014-06-30【字号大中小】京政发〔2014〕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8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本市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治理大气污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相关部署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定年度碳排放总量及碳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主要工作包括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配额核发、交易以及履约等。
第三条本市严格碳排放管理,实现碳排放强度逐年下降,确保完成全市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市统计、金融、财政、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碳排放管控和配额管理第五条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科学设立年度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核算年度配额总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行配额管理。
对新建及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逐步实施碳排放评价和管理。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确定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作为调整量,用于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调整及市场调节。
第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配额许可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碳。
报告单位中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非重点排放单位,参照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管理。
30.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行为,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人及相关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章制度及《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1.2在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行为,适用本细则。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公开市场操作活动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参与人资格与管理第一节交易参与人管理2.1.1交易参与人包括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和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现阶段不包括自然人。
2.1.2申请成为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履约责任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参照重点排放单位管理的报告单位;(二)承认并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申请成为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满二年并有效存续,从事金融、节能、环保、碳汇、投资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四)承认并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五)本所根据交易市场发展需要和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1.4申请交易参与人资格,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一)《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人资格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交易代表推荐函;(五)交易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六)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以上材料均需盖章)。
2.1.5本所在收到交易参与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2.1.6通过审核的交易参与人与本所签订《碳排放权入场交易协议书》,交纳相关费用后,获得本所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人资格。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7
【摘要】<正>京政发[2014]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本市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治理大气污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相关部署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制定本办
【总页数】4页(P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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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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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交易规则与交易标的确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交易规则与交易标的确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交易规则1.1 交易时间1.2 交易地点1.3 交易方式1.4 交易价格1.5 交易量1.6 交易结算2. 交易标的2.1 碳排放权2.2 碳排放权交易单位2.3 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期2.4 碳排放权的变更与注销3. 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1 卖方的权利与义务3.2 买方的权利与义务3.3 监管方的权利与义务4.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4.1 合同的生效条件4.2 合同的变更条件4.3 合同的解除条件5. 违约责任5.1 卖方违约5.2 买方违约5.3 监管方违约6. 争议解决6.1 争议的解决方式6.2 争议解决的时效7. 保密条款7.1 保密信息的范围7.2 保密信息的期限7.3 保密信息的例外8. 法律适用8.1 合同适用的法律8.2 法律变更的影响9. 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的时效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变更条件10.3 合同的解除条件11. 违约责任11.1 卖方违约11.2 买方违约11.3 监管方违约12. 合同的终止12.1 合同终止的条件12.2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13. 其他条款13.1 通知与送达13.2 合同的完整性与修改14. 附件14.1 附件的说明14.2 附件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交易规则1.1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定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特殊情况下,交易时间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1.2 交易地点交易地点为X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市场地址为X。
1.3 交易方式交易方式采用公开喊价的方式进行,买方和卖方可以直接进行交易,也可以通过代理进行交易。
1.4 交易价格交易价格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交易价格的变化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碳交易政策文件

北京碳交易政策文件北京市是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政治中心,也是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领导者之一。
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北京市政府实施了碳交易政策。
这个政策文件旨在促进碳减排,降低企业碳排放成本,并推动经济的绿色发展。
碳交易是一种通过对碳排放进行限制和交易的方式,以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
在碳交易市场中,政府设定一定的碳排放指标,企业必须购买足够数量的排放配额来覆盖其排放量。
如果企业的排放量超过了其配额,那么它们将需要购买额外的配额或支付罚款。
相反,如果企业的排放量低于其配额,它们可以将多余的配额出售给其他企业。
通过这种方式,碳交易市场鼓励企业减少碳排放,提高能源效率和使用清洁能源。
根据北京碳交易政策文件,政府将推行一个全面的碳交易市场,覆盖各个行业和企业。
首先,政府将根据企业的行业和规模设置碳排放指标,并将其公布给企业。
企业根据自身的排放情况购买相应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并每年向政府报告其排放情况。
政府将设立一个碳交易平台,以便企业购买和销售碳排放配额。
这个平台将提供一个透明和公正的市场,确保碳排放配额的交易合法和有效。
政府还将监督和审核企业的排放报告,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此外,政府还将提供激励措施,鼓励企业采取更多的碳减排措施。
例如,政府将提供补贴和奖励给那些在碳减排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企业。
这将激励企业投资于清洁能源技术、节能减排和碳捕捉与封存等领域。
北京碳交易政策文件还强调了透明和公开的原则。
政府将定期发布关于碳排放指标、碳交易价格和企业排放数据的报告,使公众能够了解碳交易的进展情况,并评估政府和企业在减少碳排放方面的成果。
最后,政府还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购买碳排放配额或提供虚假数据,政府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等。
总之,北京碳交易政策文件是一项重要的举措,旨在推动碳减排和绿色发展。
通过建立碳交易市场和提供激励措施,政府将鼓励企业减少碳排放,并促进清洁能源和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目录1开户注册 (3)1.1功能概述 (3)1.2操作说明 (3)2预约登录 (5)2.1功能概述 (5)2.2操作说明 (6)3登录交易平台 (7)3.1功能描述 (7)3.2操作说明 (9)4交易信息 (13)4.1申报列表 (13)4.2撤销申报 (13)4.3撤销报价 (14)4.4实时成交行情 (14)4.5历史成交行情 (15)5综合查询 (15)5.1当日申报查询 (15)5.2当日报价查询 (16)5.3当日成交查询 (16)5.4历史申报查询 (16)5.5历史报价查询 (17)5.6历史成交查询 (17)5.7资金流水查询 (18)5.8碳流水查询 (18)6交易系统和登记系统的绑定 (19)6.1查看碳资产 (19)6.2绑定登记簿账号 (20)6.3转出至碳登记簿账户 (20)6.4解绑碳登记账号 (21)7交易系统秘钥(Ukey)安装使用说明 (21)7.1驱动程序下载 (21)7.2ukey口令修改 (24)7.3交易用户登录 (24)8交易系统和银行专用账户的绑定 (25)8.1 E商贸通签约操作 (25)8.2 E商贸通使用 (32)1开户注册1.1 功能概述打开浏览器,访问如下地址/确认后即可打开系统,如图1-1登录页面所示图1-1登录页面机构用户(履约企业)用户可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官网页面中的【申请开户】进行免费注册。
1.2 操作说明申请开户:在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官网点击页面【申请开户】进入开户预约注册页面,如图1-2开户注册页面所示。
图1-2开户注册页面红色*为必填项,按要求录入注册信息点击【提交注册信息】,注册申请成功,待北京市碳排放中心交易人员进行审核。
注册审核通过后将会收到邮件的提示信息,同时可进行预约登录操作。
2预约登录2.1 功能概述注册审核通过后,可直接登录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官网【开户申请】或在已收到注册成功邮件【点击此处】链接进入官网预约登录页面,如图2-1预约登录页面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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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2015年1月13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交易市场 (3)第一节交易场所 (3)第二节交易参与人 (3)第三节交易品种与形式 (3)第四节交易时间 (4)第三章公开交易 (4)第一节一般规定 (4)第二节申报与报价 (4)第三节竞价与成交 (6)第四节清算与交收 (7)第五节交易监督 (7)第六节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8)第四章协议转让 (8)第一节转让申请 (8)第二节交易签约 (9)第三节结算 (9)第五章交易信息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即时行情 (10)第六章交易纠纷 (10)第七章交易费用 (10)第八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北京市碳排放交易行为,维护碳排放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北京市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的交易产品。
1.3 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组织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4 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交易采用公开交易、协议转让,或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或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1.6 本规则是本所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的总纲,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遵循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2.2.1 交易参与人是指符合本所规定的条件,在本所开户并与本所签署《碳排放权入场交易协议书》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2.2.2 交易参与人分为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和自然人交易参与人。
关于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见《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
2.2.3 交易参与人进入本所市场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法人应当以法定代表人授权方式,自然人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交易账户。
2.2.4 交易账户,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碳排放权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交易账户包括碳排放权交易账户和交易资金专户。
第三节交易品种与形式2.3.1 在本所市场挂牌的交易品种包括:(一)碳排放配额(代码BEA);(二)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产品。
2.3.2 交易形式包括:(一)公开交易;(二)协议转让;(三)经市发展改革委或市金融局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公开交易的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协议转让的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2:00,13:30至16:00。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临时停市的,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公开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3.1.1 交易参与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申报/报价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3.1.2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报价记录。
3.1.3 交易参与人买入的碳排放权,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3.1.4 交易参与人不允许以自身为对手方进行交易。
第二节申报与报价3.2.1 交易参与人通过互联网自助方式发出交易指令。
本所应当记录交易参与人发出交易指令的IP地址等信息。
3.2.2 提出申报的交易参与人称为申报方;回应申报的并提出报价的交易参与人称为应价方。
3.2.3 交易参与人在发送申报/报价指令前,必须保证其交易账户中持有满足成交条件的碳排放权或资金。
3.2.4 申报包括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
申报方提出买入碳排放权的申报称为买入申报;申报方提出卖出碳排放权的申报称为卖出申报。
3.2.5 申报的交易方式分为整体竞价交易(以下简称“整体交易”)、部分竞价交易(以下简称“部分交易”)和定价交易三种方式。
整体交易方式下,只能由一个应价方与申报方达成交易,每笔申报数量须一次性全部成交,如不能全部成交,交易不能达成。
部分交易方式下,可以由一个或一个以上应价方与申报方达成交易,允许部分成交。
定价交易方式下,可以由一个或一个以上应价方与申报方以申报方的申报价格达成交易,允许部分成交。
3.2.6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申报方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一)交易账户号;(二)交易的碳排放权品种代码;(三)买卖方向;(四)申报数量;(五)交易方式;(六)申报价格;(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2.7 整体交易方式下的交易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
部分交易方式下的交易活动只有自由报价期。
自由报价期一般自申报时开始直至自申报当日算起第3个交易日的上午10:00结束。
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
限时报价期由若干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一般不少于5分钟,但11:25后新开始的限时报价周期于当日11:30结束。
3.2.8 定价交易方式下的申报当日有效。
每笔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交易。
3.2.9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 至11:30,13:00至15:00。
本所接受自由报价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 至11:30,13:00至15:00。
本所接受限时报价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0:00至11:30。
当日所有的限时报价活动于当日11:30全部结束。
本所接受定价报价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 至11:30,13:00至15:00。
当日所有的定价报价活动于当日15:00全部结束。
3.2.10 本所应当按照接受交易参与人提交指令的时间先后顺序接受申报和报价。
申报和报价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3.2.11 在自由报价期内,无有效报价产生时,本所可以接受申报方的撤销申报的申请;产生有效报价后,本所不接受申报方撤销申报的申请。
在限时报价期内,本所不接受申报方撤销申报的申请。
定价交易方式下,本所可以接受申报方对未成交部分的撤销申报的申请。
3.2.12 在整体交易方式下的交易活动中,本所不接受报出有效报价的应价方的撤销报价的申请。
在部分交易方式下的交易活动中,自由报价期结束前10分钟内,本所不接受应价方的撤销报价的申请。
在定价交易方式下的交易活动中,有效报价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立即成交,本所不接受应价方的撤销报价的申请。
3.2.13 碳排放权的单位以“吨二氧化碳(tCO2)”(缩写为吨)计,申报和报价数量必须是单位的整数倍。
单笔申报数量须低于10000吨。
3.2.14 交易的计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1元人民币/吨。
3.2.1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交易方式,自由报价期、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和定价报价期,碳排放权单笔申报数量范围,以及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等。
第三节竞价与成交3.3.1 整体交易方式下:(一)买入申报的竞价采用降价的方式进行,各应价方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减去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整数倍。
初次有效报价应等于或低于申报方的申报价格。
(二)卖出申报的竞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应价方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整数倍。
初次有效报价应等于或高于申报方的申报价格。
(三)在自由报价期,各应价方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
(四)在限时报价期,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立即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限时报价结束,该次竞价活动结束。
(五)竞价活动结束,最后给出有效报价的应价方与申报方达成交易。
3.3.2 部分交易方式下:(一)买入申报的竞价活动中不高于申报价格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二)卖出申报的竞价活动中不低于申报价格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三)应价方的报价数量可以等于或低于申报方的申报数量。
(四)竞价活动结束,对所有的有效报价按价格优先、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未实现匹配的数量在竞价活动结束后自动撤销。
价格优先的原则为:买入申报的竞价活动中,较低报价的应价方优先于较高报价的应价方;卖出申报的竞价活动中,较高报价的应价方优先于较低报价的应价方。
数量优先的原则为:在相同报价的应价方中,报价数量较多的应价方优先于报价数量较少的应价方。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报价相同、数量相同的情况下,先报价者优先于后报价者。
3.3.3 定价交易方式下:(一)买入/卖出申报的交易活动中等于申报价格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二)应价方的报价数量可以等于或低于申报方的申报数量中的未成交部分。
(三)交易活动中,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未实现匹配的数量在交易活动结束后自动撤销。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按照本所交易主机接收的报价的时间,先报价者优先于后报价者。
3.3.4 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并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原因影响交易结果的交易,本所可以认定其无效。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碳排放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的交易参与人承担。
3.3.5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3.6 交易参与人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指定的登记和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第四节清算与交收3.4.1 本所实行滚动交收。
交易日买入的碳排放权当日清算划入交易参与人的碳排放权交易账户并冻结,冻结期结束后可转让。
交易日卖出的碳排放权所获资金当日清算转入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资金专户。
第五节交易监督3.5.1 本所对采用公开交易方式的交易行为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一)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碳排放权的行为;(二)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交易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三)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交易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碳排放权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的行为;(四)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行为;(五)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的交易;(六)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七)在交易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八)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3.5.2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联合其他机构,对出现第3.5.1条情形进行调查。
3.5.3 交易参与人发现其他交易参与人的碳排放权交易出现第3.5.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碳排放权交易秩序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