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操作指引
排污权交易流程图

储备管理中心发布排污权交易竞卖公告取消参与
需求企业在陕西省排污权交易网上排污权指标内部调剂流程储备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技术规范核定企业可调剂减排量,具可调剂减排量核查报告
企业提交排污权指标内部调剂申请需求企业进行现场确认
储备管理中心为需求企业出具购买通知书
企业出具减排项目相关证明材料需求企业持购买通知书在环境权交易所需求企业参加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系统培训需求企业参加排污权竞卖会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总量处为企业办理排污权指标内部调剂批复成功竞得排污权指标企业与
并出
需求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排污权交易价款
储管中心给企业出具《陕西省非税收入
企业持《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
沈阳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沈阳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总量控制的固定污染源(以下统称排污单位)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当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体现新老企业差别化管理要求,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实行政府适当储备、余量限期出让、交易公平竞价的原则。
第四条分配初始排污权和组织排污权交易应当按照本市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并符合区域和主要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当开展试点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和协调。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监管。
市和区、县(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第六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排污单位污染治理、污染损坏赔偿的责任和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第二章排污权的核定第七条排污单位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可以获得初始排污权。
第八条现有排污单位所需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应当考虑环境容量、排污现状、总量控制要求、国家行业排放标准、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标准,按照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进行。
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总量,不应超过本市总量控制目标。
区、县(市)核定给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之和不应超过总量控制目标。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及市场需要,储备一定量的排污权。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的新增排污权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经审查、公示后确定。
排污权交易程序

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交易程序出让程序:1.企业通过减排措施,有剩余的COD和SO2交易量;2.企业提出主要污染物出让申请表,並提交:(一)排污许可证副本;(二)排污权有偿使用证明材料;(三)出让排污权指标的核定技术报告;(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出让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文件;(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3.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受理;4.环保局对出让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5.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核联系单;6.到交易中心签订排污权交易受让合同、支付交易款项; 7.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许可证。
申购程序:1、现有单位排污权申购程序一、环保局对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核定和分配,并向排污单位出具初始排污权核定确认书。
二、排污单位向排污权交易中心递交:1、初始排污权购买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1)2、环保部门出具的初始排污权核定确认书;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4、质监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理人必须持有单位授权证明);6、其它有关文件。
三、如同意转让排污权,交易中心签发交款核定通知单。
(通知单见附件2)四、凭通知单到指定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五、交易中心出具交易终结联系单。
(终结联系单见附件3)六、凭终结联系单审领新排污许可证(期现从交款日开始计算)2、新、改、扩建单位排污权申购程序一、企业向环保局污控中心申领《衢州市排污总量和替代方案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1),污控中心出具《衢州市排污总量和替代方案意见单》(意见单格式见附件2)二、向行政中心环保窗口提交《衢州市排污总量和替代方案意见单》作为环评评审依据。
三、在企业环评报告评审后,向衢州市排污权交易中心提交:1、排污权交易中心排污权交易申请表(排污权交易申请表见附件3)2、《衢州市排污总量和替代方案意见单》3、环评报告审批文件4、该项目环评报告(电子版)。
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回收和回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代为出让排污权。
第十一条排污权交易的指标来源,一是政府在制定总量控制和削减计划时,可预留一定比例;二是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回购或强制收回部分排污指标;三是政府投资减排项目腾出的排污指标。
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排污权的分配与管理;排污权交易的主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进行讲述。其中包括: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排污权、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逐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分配与管理、总量控制目标、分配方式、无偿收回、有效期、排污权交易主体、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方、申请表并提交材料、其他资料、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程序、总量指标使用情况、违反其他环保法律法规、申报、有关技术规范、交易年度报告、公示内容、纠纷责任等,具体材料详见:
(三)其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十七条重大建设项目、产业集聚区的建设项目需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区域指标调剂的方式无偿分配30%的总量指标,其余指标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第四章排污权的交易
第十八条排污权的出让程序是:出让方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出让申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出让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则出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核准意见书》;出让方凭《**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核准意见书》按照规定的交易流程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终结单》及有关材料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排污权的受让程序是:排污单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通过专家审查并修改完善的环评报告(报批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总量指标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核准意见书》;排污单位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核准意见书》按照规定的交易流程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终结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程(试行)【模板】

附件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程(试行)为规范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和程序。
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湘环发[2010]8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总则第一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与管理。
负责收缴火电、钢铁行业中央及省属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组织实施省级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和火电企业的排污权交易,以及跨市州的排污权交易。
长沙、株洲、湘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与管理。
负责收缴市(区)属企业,以及化工、石化、有色、医药、造纸、食品、建材等七个行业中央及省属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组织实施市级及市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排污权交易。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县(市)属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承担排污权交易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条部门分工《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审核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分配资质和排污权交易资质,根据排污权交易情况,办理《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手续。
总量控制部门负责核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分配量和可交易量。
在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污染减排目标的前提下,为排污权交易提供预留指标。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负责督促新、改、扩建设项目单位在环评审批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之前申购排污权,核定其排污权申购量。
环境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排污单位按获得的排污权排放污染物。
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测,提供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数据。
排污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负责根据《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方案》,制定和下达《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书》,办理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手续,受理排污权交易申请,并组织实施交易。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保障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碳交易操作流程

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碳交易操作流程
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碳交易操作流程如下:
1. 首先,投资者需要在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注册。
注册需要提供相关证件信息和审核资料。
2. 注册成功后,投资者可以登录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官网进行交易。
3. 在交易时,投资者需要按照规定填写交易订单,并输入交易数量和价格。
4. 确认订单后,投资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支付操作。
5. 支付成功后,交易系统会自动执行交易,并将碳排放权的持有权转让给买方。
6. 交易完成后,系统会自动发送交易结果通知。
7. 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所官网上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和持有的碳排放权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在参与碳交易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1排污权交易的步骤。
①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②然后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污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污量分隔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排污权。
③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是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
④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2排污权交易的主要特点。
[排污权交易的优点,必要性,重要性等]①成本最小化。
通过排污权交易,边际治理成本比较高的污染者将买进排污权,而边际治理成本较低的污染者将出售及排污权,其结果是全社会总的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
②有利于宏观调控。
排污权交易使政府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发放或购买排污权来影响排污权价格,从而控制环境标准。
③给非污染者表达意见的机会。
如环境保护组织希望降低污染水平,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然后把排污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卖出,这样污染水平就会降低。
这种解决办法是有效率的,它通过支付意愿反映了人们的选择。
④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通过排污权交易,既能保证环境质量水平,又使新、改、扩建企业有可能通过购买排污权得到发展,有助于形成污染水平较低、生产水平较高的合理工业布局。
⑤提高了企业投资污染控制设备的积极性。
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节约下来的排污许可证能够在市场上出售,或储存起来,因而能够促使污染者采用先进工艺,减少污染排放或采用更有效的控制设备,增大污染物削减量。
⑥更具有市场灵活性。
排污权交易只需确定排污权数量并找到发现排污权的一套机制,然后让市场去确定排污权价格。
3实施排污权的交易条件。
①合理分配排污权。
要求既能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又不会由于获取成本过高而影响交易市场的形成。
这是实行排污权的重要条件。
②完善的市场条件。
排污权的价格应由市场决定,但需要排污权市场有良好的交易秩序和交易环境,这是排污权顺利交易的重要条件。
排污权交易流程图

排污权交易流程图
排污权交易(pollution rights trading):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具体形式和做法:
(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
(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
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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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
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参与排污权储备交易行为,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排污权合法、有序流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市律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或外省市行政区域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的各类代理活动,建议参考本操作指引。
本操作指引所称主要污染物,一般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等污染
2
物。
所称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行政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以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许可权,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
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授权和指导下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转让方和需求方交易的指定平台。
)等主要污第四条排污权交易标的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2
染物的排放指标。
第五条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从事排污权交易,律师应当督促委托人遵循诚实守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第六条原则上各相关行政辖区内市场主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当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
跨县(含县)以上行政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一般应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
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不受区域、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
场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及排污权的申报、登记确认、排污权交易证的发放与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做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
第八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是受环境保护局领导的独立核算单位。
第九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制定章程,规定其组织架构和机构运作等事宜。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报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根据章程和管理制度,制定相关交易规则,并报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相关规定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
第十一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公开等服务。
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形成可供网上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排污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的律师应当将这一权利告知委托人。
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有关排污权交易许可证变更、登记、管理等信息平台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
律师应当就相关信息配合委托人查询。
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价款结算服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储备交易中心排污权的来源是通过市场化
方式取得的经科学计算的许可量以及通过采取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综合措施取得的可交易量。
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量启动资金,用于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排污权收购。
第十三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资金应当统一纳入在银行设立的排污权
交易资金专用账户。
排污权交易资金收益应当主要用于排污权收购(补助)、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对交易双方应当按合理的比例收取交易管
理费(或在排污权交易收益中按合理的比例提取交易管理费或手续费),用于储备交易中心的日常运行开支。
第十五条排污权可转让方是指通过实施各项能效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在完成削减任务后,有多余指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提示排污权可转让方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应当向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可转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权可转让确认书(或排污权交易许可证);
(三)出让标的的申请;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提示排污权需求方是指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许
可权的市场主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无法按照政府规定减排或因减排代价过高而不愿减排的相关法人)。
第十八条排污权需求方应当向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分阶段提交下列材料:(一)需求方的有效资格证明或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二)受让排污指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书面申请;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污权购买凭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律师应当知晓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让程序和申购程序。
(一)出让程序:排污权可转让方向储备交易中心提交主要污染物出让申请,交易中心受理后,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出让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后出具相关排污权转让合法凭证;储备交易中心与出让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出让合同》,并支付交易款项。
(二)申购程序:排污权需求方向储备交易中心提交主要污染物申购预约申请,交易中心初审,待需求方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污权购买总量合法凭证后,储备交易中心与需求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转让合同》、收取交易款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权交易转让合同》和款项支付凭证发放排污权交易证。
第二十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对可转让方、需求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于合理的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同时经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对外公布。
出让方、需求方应当对其提供的排污权交易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类别、削减成本,会同各相关部门确定排污权交易出让参考价和排污权交易转让参考价并依法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排污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也可以采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排污权交易应当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本市优先培育发展的主导产业倾斜。
第二十三条无偿获取排污权的市场主体如发生关闭、破产等情况,其排污权应当由储备交易中心收回,特殊情况可酌情补助,但补助额一般不得高于按出让价收购总额的50%。
从储备交易中心交易获得排污权的排污者发生上述情况时,其排污权由储备交易中心按出让价收购。
第二十四条排污权可转让方与储备交易中心,储备交易中心与排污权需求方达成成交意向后,应当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并签字、盖章。
排污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住所;
(二)转让标的;
(三)成交方式;
(四)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五)可转让削减量的确认;
(六)需求方受让条件的确认;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相关附件
第二十五条储备交易中心收取排污权交易款项,必须出具正规发票。
第二十六条在储备交易中心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出让方或者需求方,凭储备交易中心出具的排污权交易凭证和排污权交易合同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排污许可证的登记和变更手续。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出具的排污权交易凭证和排污权交易合同文本,在收到变更申请后的合理工作日内,作出排污许可证的登记和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应当提示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终止交易:
(一)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排污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第二十八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情况。
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发现有异常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机关。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提示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污权,不得进入储备交易中心交易。
列入重点污染整治区域内的、环保信用不良的、挂牌督办的等市场主体在整治完成前不应当从交易中心购买新的排污权。
第四章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排污权储备交易中
心违反规定的交易,经立案调查并确认的,可以责令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撤销违反规定出具的交易凭证。
撤销交易凭证致使交易无效且造成损失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外的交易行为为无效交易,一旦发生,相关行政部门有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说明:排污权交易是法律服务市场的新课题,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本操作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是供本市律师在提供排污权交易业务时提供参考,提高律师办理排污权交易项目的法律服务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操作指引系根据现有的零星法规并结合兄弟省市的规定拟定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