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量 的同时也实现 了资源 的优化 配置。 ( ) 二 排污权 交易制度 的优越 性分析 1有利于污染总量控制, . 保证环 境质量
都只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门手中, 企业没有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 排污 权交 易的效果必然受到限制 。 再次 , 目前的交易都是一对一 的由政府
安排 , 没有由中介披露信息, 由买方和卖方通过竞价最终选择对方的 市场 自愿性 , 这与商品的交易价格应该 由市场确定的规律显然不符。 三、 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的若干构想 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因为一定范围内的排污权总量 是不变 的, 以 所 不管排污权在各企业间是如何转换, 都不可能超越最 ( ) 一 我国排 污权 交易的立法建议 1确认排 污权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 早确定 的排污总量 , 这有利于保证环境质量 。 首先, 立法 上应确认排污权及排污权的私权利性质。 目前我 国环 2 有利于企业节省治理费用, .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可 以基于利益的考虑选择购买排污权或者 境主管部 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所确认 的排污权是一种行政性的个人 不具有可以 自由转让交易的个人私权 利性质 。。 在这种情况 改进技术剩余排污权 以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不仅使得各个企业节 公权利 , 省了治理费, 节约了社会总成本 , 而且调动 了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下 , 应该从立法上确认排污权 , 明确将排污权与其他生产要素一起纳 入企业的生产资料范围, 允许排污权作 为一种私权利可 以使用、 收益、 促进了企业科学技术水平 的提高和产业结构 的合理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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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排污权交易制度应运而生。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政策工具,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本文将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索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
当时,一些地区开始尝试在局部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进入 21 世纪,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我国加快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设步伐。
2007 年,财政部、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此后,江苏、浙江、天津等地相继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一)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等,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果各地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在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例如,江苏省通过排污权交易,推动了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高了污染治理水平。
(三)交易平台不断建立为了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平台,实现了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和交易过程的规范化。
然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权交易有所涉及,但仍存在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导致在实际执行中面临诸多困难。
(二)初始排污权分配不公平合理的初始排污权分配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科学的分配方法和标准,容易导致分配不公平,影响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三)市场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还不够活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市场供求关系对交易的影响有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市场化的环境治理方式,旨在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环境污染排放,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目的。
然而,由于该制度的推行尚属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首先,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虽然《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中有关环境污染排放的规定,但具体的排污量标准和排污权交易的具体实施细则还需要细化和完善。
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的排污权交易政策时也存在不规范和不一致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统一。
其次,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还不够成熟。
目前,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初具规模,但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交易量和参与方也尚不够多。
此外,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一些公司并不了解该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难以有效参与其中。
再次,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
由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机制,一些企业存在逃避和偷排的情况,需要加强对其的监测和处罚力度。
最后,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不少问题。
由于环境污染排放行为的复杂性和难以量化,排污权交易的核算和赋值也存在一定难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
此外,由于交易主体的参与程度和自愿性不同,制度操作效果也存在差异,需要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其中,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激励和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在法律法规、市场发展、监管管理和操作方面等多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对策

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其次 , 排污权符合物权的特性 , 利 。排污 权 的行 使使得 排污者 在政府 行政许 可范 围 应归 于物权 范畴 。虽 然生态 环境 因其不 可支配 的属 内 , 以一 定排 污 标 准 、 污容 量 向环境 中排 放 污染 排 这种行 为 可 以认 定 为对 环境 容量 的特 殊 形式 的 性, 其本身不宜作为物权 的客体 , 但其某些 功能则 物 ,
文章 编号 :0 7 12 ( 0 0 0 — 0 4 0 1 0 — 2 9 2 1 )4 0 1 — 4
论我 国排污权 交易面临的现实 困境及对 策
李 锴, 师小丽
(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 中心 , 江西 赣州 3 10 ) 4 0 0
摘
要: 因排 污权 的特许 用益物权性 质 , 污权 可 以成 为 交 易的标 的 。我 国的排 污权 交 易尚处 于 排
( ) 一 排污权 的私权 性质—— 特 许用益 物权
排 因此 从 私 法 的角 度 出 发 ,排 污 权 首 先 是一 种 财 产 益 权 , 污 主体 不 享有 对 环 境容 量 的 所有 权 ,
权 , 污权 交易 的标 的—— 环 境容 量资 源 因其有 限 排 污权属 于他 物权 , 排污 主体 对属 于 国家 所有 的 排 是 性 而成 为 一种稀 缺资 源。依法取 得 的环 境容量 可 以 环 境容 量 在 国家 许 可 的范 围 内使用 环境 容 量 的权
的法律地 位 、 完善排 污权 的初 始分 配机 制 、 立排 污权 交 易的 市场体 系、 强环境 监测 方 面加 以 建 加 考虑 。
关键 词 : 污权 ; 污权 交 易 ;困境 ; 排 排 环境 正 义
中图分类 号 : 2 .8 D9 2 6 文献标识 码 : A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环境保护政策,兼具提高管理效率和降低治污成本的特点。
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均以试点形式存在,尚未制定全国统一性的法律文件。
从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入手,阐明了排污权的性质和实践状况,分析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条件,重点论述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总体构建。
关键词:总量控制;排污权初始分配;排污权交易;环境容量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4-0126-02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排污权一词以经济学中的“产权”学说为原型,历经经济学、法学、环境保护领域的长期实践最终演化而来。
排污是一种权利,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它属于全民共有的权利。
而具体到某一个国家,则应为该国全体国民共同享有,由国家统一管理,排污者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获得排污资格。
根据排污权交易理论和实际操作中排污权的行使方式分析,“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可以界定为行政许可性权利”[1]。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政府为履行控制污染职能而采用的一项环境保护措施。
不仅可以调动排污者减排的积极性,提高治污效率,而且能够节约整个社会的治污成本。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兼有环境质量保障和成本效率的特点,成为当前备受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2]。
二、排污权交易国内外实践(一)国外的排污权交易实践1972年,美国在世界八大公害事件的影响下,为了保护环境出台了排污总量控制政策,这成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前奏。
1990年美国通过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
规定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将二氧化硫排放量纳入酸雨控制计划,同时还进行了氮氧化物的排放权交易,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锌、铅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探索并取得良好效果。
而后,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借鉴。
有些国家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例如,澳大利亚为防治水污染,模拟排污权交易模式进行了盐度交易计划和磷的排放权交易;还有些国家,如加拿大和德国,这些国家虽尚未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但允许在排污者之间流转污染物排放指标或者出台与总量控制政策相仿的环境保护政策。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作者:石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
本文通过介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在我国实践的情况,指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对应地从法律制度层面和环保行政部门的职能定位两方面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44-02近年来,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不断加剧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环境资源在我们生产和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政府耗费巨资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投入了大量工作,为何收效甚微?是否现行环保手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针对这些疑问,排污权交易——这种利用市场经济本身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经济政策,为我国的环保事业提出了新思路。
一、排污权交易概述(一)概念排污权交易是指“为了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排污者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机制,平等、自愿、有偿地转让节余排污指标,以刺激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实现总量控制,从而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明确一个地区的富余环境容量,即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把该“总量”在各个需要排污的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单位可以通过技术进步和削减污染来节约污染排放指标,从而这种剩余下来的指标就可以卖给那些治污成本较高的企业。
这实现了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污染由治理成本最小的企业来进行,满足了环境质量的同时也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分析1.有利于污染总量控制,保证环境质量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
因为一定范围内的排污权总量是不变的,所以不管排污权在各企业间是如何转换,都不可能超越最早确定的排污总量,这有利于保证环境质量。
2.有利于企业节省治理费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可以基于利益的考虑选择购买排污权或者改进技术剩余排污权以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蒋枫经管强化091 学号: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备受各国关注的一项旨在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作为一种新的控制污染的市场手段比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具有更大的优势,它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
结合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实施的现状,讨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构想。
一、排污权的定义1、定义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
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
2、意义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这样。
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3、排污权交易的做法(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及后续市场建设模式

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及后续市场建设模式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高效灵活的环境管理政策,它强调以最小的经济代价、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环境资源,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确定总量控制目标、政府进行初始分配、二级市场交易。
国内学者在总量控制、初始分配方面已经有大量研究,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构建模式,而对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的研究尚不充分,并且通过对前人研究的总结,发现我国的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政府的介入比较深,不利于排污权制度设计以及市场的活跃性的增强,所以根据“排污权银行”这一概念,我提出构建“排污权典当行”模式,使之与“排污权银行”相结合,共同促进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完善。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排污权银行;排污权典当行一、引言排污权交易,是指根据特定区域对环境质量的要求,确定一定时期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将总量分割成若干排污份额,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分配排污权,并允许排污权在市场上交易。
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由美国提出并试行成功,之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纷纷效仿,建立起自己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能够投入到环境保护中的资金是有限的,因此,寻求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环保手段非常必要。
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一项高效灵活的环境管理政策,它强调以最小的经济代价、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环境资源,使环境改善与经济发展并进。
90年代以来,中国也逐步开始了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索。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我国在1991年从美国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
但是中国和美国在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方面有很大的差距,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引入不能照搬美国模式,要立足中国的基本国情,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本土化的改造。
1.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的关键前提是建立总量控制目标,因为只有较准确地推算出排污总量,才能确定排污权的分割程度,这也就决定了市场上排污权的供给状况。
1995年,国务院批准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1997年,国家环保总局又发布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总量控制正式进入了我国的污染控制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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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解决环境污染排放问题的环境政策,在我国刚刚起步,近几年来,在我国的许多城市已经进行了试点工作。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解释排污权并分析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以及对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了立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立法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
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它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可以说它很年轻,还不是很完善,中国成为了全世界十分关注的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发展中国家。
目前 ,作为一种权利形态的排污权还未获得我国立法的承认 ,排污权交易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
我国环境污染形势的严峻以及大量“排污权交易”实践的开展使以法律规制该制度变得极为迫切。
一、法律角度上的排污权
环境资源法上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获得行政部门许可之后 ,按照许可证指定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量等进行排污的权利。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增强 ,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发生矛盾及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特征逐渐显露。
人们认识到 ,环境纳污能力作为一种稀缺的特殊资源 ,必须进行产权界定 ,才能内化其作为纯公共产品时所产生的巨大的负外部性。
于是 ,国家作为这种稀缺资源的所有者 ,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 ,对各个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污染物的量加以规定 ,以使进入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总量不会超过环境允许的容量。
规定给各污染源的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 ,就是污染源拥有的排污权。
[1]从法律的角度看,排污权属于环境资源使用权,即人们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
该权利的内容包括 : ①利用权:指向环境排放废水 ,废气等;污染物的权利 ; ②收益权:是指排污权人可利用已获得的排污权获取正当利益 ,如在排污
交易中通过转让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取得经济收益等 ;③请求保护权。
排污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行使权利。
二、我国排污交易制度的现状
1 我国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
我国对排污权交易尚无系统的法律规定,排污权交易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仅有一些法律效力较低的地方性法规,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而且地方性法规和条例适用的范围和地域有限,阻碍了一些不同地域的企业进行跨地区的排污权交易。
[2]例如:1998年9月太原市颁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2l条规定:“总量控制内的指标可以有偿转让。
”第24条规定:“排污单位通过治理使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低于政府下达的允许排放量指标的,其剩余的允许排放量指标可以留作本单位发展使用或者转让给其他排污单位。
”[3]法律也没有对于违反相关排污权交易规则的行为没有确立有效的惩罚机制,使得法律责任缺失。
2 我国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践
我国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践主要集中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领域。
上海市可以说是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先驱,从1987年至今,已有60多家企业开展了排污指标交易,交易价格也从每日每公斤COD(化学需氧量)7000~8000元上扬至15000~20000元。
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些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企业从经济成本考虑,逐渐让出排污指标、退出了水源保护区,而效益好、污染少的企业逐渐取而代之。
为有效控制与削减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我国加大了探索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步伐,如1991年国家环保总局将包头、开远、柳州、太原、平顶山和贵州等6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试点,实施了大气排污交易政策。
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境保护基金会签署了“研究如何利用市场手段,帮助地方政府和企业实现国务院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合作协议备忘录”,确立了“利用市场机制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中美合作研究项目”,由美国环保协会提供技术、人员及资金等多方面的支持,在江苏南通与辽宁本溪试点实施该项目。
2002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又选择在山东山西江苏河南上海天津柳州等七省市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试点”项目以寻求改善空气质量。
[4]
通过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处于探索中,尚未形成统一的完善法律制度,但实践中的成功进行,地方立法的零星规定,国家立法关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确立已经为完整地建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探讨我国排污权交易的未来发展
在2000年修订的新大气法中,环境管理思想从浓度控制向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方向的转变,排污许可证制度写进大气法,对于排污权交易的实施奠
定了重要的基础。
[5]但是,迄今,排污权交易在中国还没有立法,而立法需要以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基础。
为了使我国排污权交易机制更加完善,现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1)在《环境保护法》中设立排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共6章,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内容有:①适用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该法规定应防治的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
②通过规定排污标准,建立环境监测、防污设施建设三同时,交纳超标准排污费等制度,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6]排污权作为一个抽象的权利概念,可以把它编入《环境保护法》之中并进行具体化。
(2)在排污收费法规中设立排污权制度
排污权交易体系是一项具体、细致的工程,因此,不适于在综合性环境法律中设置,而且它属于排污范围,结合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可以将排污交易体系规定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之中,比较适合。
(3)加强违反排污交易的立法
虽然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单位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有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对违反法律的后果却缺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使法律缺乏了震慑力,使执法部门无法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只有明确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与形式,才能有力地促进执法和守法。
(4)建立排污交易法律体系的步骤
建立排污交易体系是一项长远的工程 ,伴随我国科技进步 ,清洁生产将提上日程 ,需要一套完善的排污交易体系。
况且我国已有部分城市、企业逐步实现清洁生产及排污交易 ,其影响将日益深入人心。
我国可在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 ,结合近年各地的实践 ,针对许可证制度的不足 ,对部分污染源尝试性地进行了排污交易。
同时 ,我国东南沿海与内地差距较大 ,排污权交易可以先在条件较好的沿海一些地区试点 ,然后逐步向全国推行。
[7]
四、结语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与严峻,排污权交易制度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方面的特有作用将会更加明显。
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们自己的国情,将这一制度化为己用,只有把建立排污权交易体系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结合起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才能更好的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马红.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化[J].上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
[2]石婷.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N].法制与社会.2009.6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地方环境保护法规选编[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
[4]杨留强张云鹏.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建立[J].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
[5]全新丽.排污权交易讲如何发展[N].中国环境报.2008.11.13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环境保护法规全书[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
[7]谢天,王斌,姚建.排污权交易及其应用探讨[M].四川环境.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