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细则
天津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

天津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一、引言。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减少碳排放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作为中国的重要经济城市,天津市也面临着减排压力和碳交易的挑战。
为了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天津市制定了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旨在推动企业减排,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二、碳排放交易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参与原则。
天津市的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将建立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需求,自愿选择参与碳排放交易,以实现减排目标。
2. 市场化交易原则。
碳排放交易将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碳排放权的买卖交易,激励企业减排,促进碳排放的降低。
3. 确定减排目标原则。
为了保证交易的有效性,天津市将对参与碳排放交易的企业确定减排目标,监测和核查减排成果,确保减排行为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
4. 政府引导原则。
政府将在碳排放交易中发挥引导作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扶持,推动企业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
三、碳排放交易的实施步骤。
1. 确定交易范围。
天津市将确定碳排放交易的具体范围,包括参与交易的企业和碳排放的具体行业,以确保交易的有效性和全面性。
2. 确定交易配额。
根据天津市的碳排放总量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个参与交易的企业的碳排放配额,为企业的减排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导和目标。
3. 建立监测核查机制。
天津市将建立健全的碳排放监测核查机制,确保企业减排行为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为交易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4. 推动交易实施。
政府将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等方式,推动企业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鼓励企业采取有效的减排措施,实现碳排放的降低。
四、碳排放交易的效果评估。
1. 监测排放量。
天津市将通过监测系统,及时掌握企业的碳排放情况,为交易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2. 评估减排效果。
政府将对企业的减排行为进行评估,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碳排放交易的政策和措施进行调整和完善。
3. 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通过碳排放交易,天津市将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利用抵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利用抵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利用抵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纳入企业及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3〕112号)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为完善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规范抵消机制的使用,维护机制的平稳运行,现将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利用抵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抵消机制纳入企业可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其碳排放量,履行遵约义务。
用于抵消时,1吨二氧化碳当量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使用条件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使用比例不得超过纳入企业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的10%。
(二)核证自愿减排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和登记。
(三)核证自愿减排量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其全部减排量均应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
(四)优先使用津京冀地区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本市及其他碳交易试点省市纳入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碳排放量抵消。
(五)核证自愿减排量仅来自二氧化碳气体项目,且不包括来自水电项目的减排量。
三、抵消程序(一)纳入企业应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网站提交申请,并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材料清单如下:1.抵消申请表(见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减排量备案函;3.减排量核证报告;4.项目监测报告;5.项目设计文件;6.项目审定报告;7.其他材料。
(二)市发展改革委接到申请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自愿减排量将由我委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网站和本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进行抵消操作,并将相关凭证反馈给纳入企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津政办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5日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本市绿色低碳发展目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企业和社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和自觉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天津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气候〔2011〕3226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要求,制定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为主攻方向,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主要内容,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推动以较低成本实现全市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树立碳排放付费的发展理念,尽快形成开放、兼容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努力成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提升服务区域绿色低碳发展的能力,促进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协调、政府指导的原则;二是坚持科学设计、市场运作的原则;三是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附件7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试行)根据市政府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3〕112号)及《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3〕12号)等相关规定,为合理核定纳入企业碳排放配额,有序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工作,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制定本市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一、分配对象2013年,分配对象为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覆盖范围的钢铁、化工、电力热力、石化、油气开采等行业的重点排放企业及自愿申请加入的企业(以下统称纳入企业)。
2014年、2015年,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情况,对纳入企业范围进行调整。
二、配额总量根据本市“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国家产业政策、本市行业发展规划,结合覆盖范围行业和纳入企业历史排放等情况,确定本市碳排放交易2013至2015年度配额总量,指导纳入企业年度配额分配工作。
三、配额核定纳入企业配额包括基本配额、调整配额和新增设施配额。
依据企业既有排放源活动水平,向纳入企业分配基本配额和调整配- 1 -页- 2 -页 额,基本配额和调整配额合称既有产能配额。
因启用新的生产设施造成排放重大变化时,向纳入企业分配新增设施配额。
(一)电力热力行业既有产能配额核定方法对电力、热力、热电联产行业的纳入企业依据基准法分配配额。
2013年,基准水平依据纳入企业2009-2012年正常工况下单位产出二氧化碳排放的平均值确定。
2014年、2015年基准水平按照上一年度基准值下降0.2%确定。
根据当年基准水平,按照2009-2012年正常工况下年平均发电/供热量的90%,向纳入企业分配基本配额。
次年履约期间,依据纳入企业实际发电量/供热量,核发调整配额。
1.电力及热力企业既有产能配额:21A A A+= 基本配额:%901⨯⨯=P B A 调整配额: 1实际产量2-A P B A ⨯=其中:B :纳入企业发电/供热基准,发电基准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兆瓦时(t-CO 2/MWh ),供热基准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吉焦(t-CO 2/GJ );P :纳入企业2009-2012年正常工况下年平均发电/供热量,发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供热量单位为吉焦(GJ );P 实际产量: 纳入企业当年实际发电/供热量,发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供热量单位为吉焦(GJ )。
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规则

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规则1.引言1.1 概述1.1概述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规则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各国纷纷实施了碳排放权管理制度,通过引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经济手段来激励企业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规则是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登记规则是指在交易之前,将参与交易的碳排放权进行登记,记录其所有者和数量的规定。
交易规则是指确定交易的参与主体、方式、限制和要求等规则。
结算规则是指在交易完成后,对已交易的碳排放权进行结算和清算的规定。
概括而言,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透明、公正、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的开展。
通过这一规则体系,可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共享。
在全球范围内,碳排放权交易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各国和地区的碳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然而,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如碳排放权定价、监管机构的设置和监管制度的完善等。
因此,对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规则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进一步推动碳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对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规则进行详细的解析和探讨,旨在为读者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了解,并对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规则展开论述,共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将对整篇文章的主题进行概述,并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正文部分将重点讨论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规则。
在2.1节,将详细探讨碳排放权登记规则,包括其定义和目的,以及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2.2节将介绍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包括交易市场的概述、交易的参与主体和方式。
最后,在2.3节将探讨碳排放权结算规则,包括结算的定义和流程,以及结算的标准和要求。
结论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碳排放权的发展。
【发改办法】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办法】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易主体范围的确定、配额分配与发放、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及市场运行等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明确有关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国资、金融、财政、统计、市场监管和证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配额管理第五条本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逐步将年度碳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排放单位(以下称纳入企业)纳入配额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市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相关行业碳排放等情况,确定纳入企业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历史排放、行业技术特点、减排潜力和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配额总量。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配额总量,制定配额分配方案。
配额分配以免费发放为主、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
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仅在交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稳定市场价格使用,具体规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因有偿发放配额而获得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向纳入企业发放配额。
登记注册系统是配额权属的依据。
配额的发放、持有、转让、变更、注销和结转等自登记日起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

附件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交易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第四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
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六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9—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及大宗协议交易。
其中,挂牌协议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卖出或者买入挂牌申报,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对挂牌申报进行协商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大宗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单向竞价是指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多个意向受让方或者出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七条交易机构可以对不同交易方式设置不同交易时段,具体交易时段的设置和调整由交易机构公布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八条交易主体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交易机构开立实名交易账户,取得交易编码,并在注册登记机构和结算银行分别开立登记账户和资金账户。
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
第九条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
第十条交易机构应当对不同交易方式的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及最大申报数量进行设定,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整。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20年度配额安排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20年度配额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津环气候〔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20年度配额安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规〔2020〕11号),为持续完善我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和推动年度履约,稳步对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现就津环气侯〔2020〕109号文发布的纳入企业,将2020年度配额安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配额分配方法2020年度纳入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
(一)历史强度法电力热力行业(含发电、热电联产、供热企业)、建材行业、造纸行业企业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
1.电力热力行业配额计算公式发电企业配额=2020年发电量×2019年单位发电量二氧化碳排放量×控排系数热电联产企业配额=(2020年发电量×2019年单位发电量二氧化碳排放量+2020年供热量×2019年单位供热量二氧化碳排放量)×控排系数供热企业配额=2020年供热面积×2019年单位供热面积二氧化碳排放量×控排系数电力热力行业控排系数详见附件1。
2.建材、造纸行业配额计算公式建材、造纸行业企业配额=2020年产品产量×2019年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控排系数建材、造纸行业控排系数为0.98。
(二)历史排放法钢铁、化工、石化、油气开采、航空行业企业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配额=排放基数×控排系数2020年度排放基数为2019年度排放量,控排系数为0.98。
二、配额发放(一)配额发放程序2020年度配额分两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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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碳排放权交易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碳排放权市场风险,根据《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者的配额、交易资金、交易手续费及其它相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实行会员结算制度,为经交易所核准的交易会员提供结算服务。
第四条交易会员包括经纪类交易会员、综合类交易会员和试点企业会员。
综合类会员享有代理权和自营权,可以参与交易;经纪类会员仅享有代理权。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交易会员、交易者、登记簿管理机构、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
第六条交易所设立结算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结算、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保证交易结果的履行;
(二)编制交易会员及其客户的结算账表和其它会计帐表;
(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四)办理交易资金、交易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的结算业务;
(五)监督结算银行及相关机构与交易所的结算业务;
(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七)按规定管理交易资金、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系统中成交的交易必须通过结算部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交易会员须设立专门人员,负责交易会员与交易所、交易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
交易会员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条交易所依据交易所规则对交易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进行检查时,交易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结算银行
第十一条结算银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碳排放权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交易所有权对结算银行的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结算银行的责任与义务:
(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者结算账户;
(二)交易所与交易者之间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必须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办理;
(三)向交易所提供交易者结算账户的资金情况,协助交易所核查交易者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四)根据交易所提供的数据优先划转交易者的交易资金并及时向交易反馈交易资金划转情况;
(五)配合交易所进行数据对账;
(六)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交易者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七)在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八)保守交易所和交易者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结算流程
第十三条交易所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集中存放交易资金及相关款项。
交易所对交易会员存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的碳排放权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十四条交易会员应在结算银行开设碳排放权交易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碳排放交易资金和相关款项。
交易会员对客户存入其专用资金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
第十五条交易者需保证其专用资金账户余额应有足够用于参与交易的资金。
第十六条交易所根据交易者当日成交金额按比例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碳排放权交易结算分为交易资金和配额的清算与交收。
第十八条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成交价格及数量对所有成交交易清算,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其交易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
第十九条配额交收均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登记簿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交易所的清算结果完成配额过户。
配额交收完成后不可撤销。
第二十条交易所在交易清算完成后,将结算数据发送给交易会员。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交易所负责向交易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的结算数据。
第二十一条交易会员应及时核对结算数据。
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当在不迟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遇特殊情况,交易会员可在第二天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对结算数据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二条交易会员应及时向客户提供结算数据。
客户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当向交易会员提出,由交易会员在协议约定时间内予以核实确认。
未在异
议期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客户认可交易结果的正确性,客户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二十三条交易会员、客户划拨资金的方式:
(一)入金:交易会员、客户可通过银行渠道、交易所渠道将结算资金账户资金划入资金账户。
(二)出金:交易会员、客户在交易结算完成次日后方能将资金由资金账户划转至银行结算资金账户。
当交易会员、客户的资金账户余额或可取资金余额等于零时,其不能进行资金转出。
第二十四条交易会员严禁通过任何渠道挪用客户资金账户金额。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会员和客户,交易所可以限制其资金划出: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交易会员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结算报表。
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时,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报表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交易会员应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报表,做好核对工作,妥善保存,该数据应至少保存20年,但对有关交易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为止。
第二十八条交易会员、客户变更、撤销交易所资金账户时,需要到交易所办理变更、销户手续。
销户前,资金账户余额必须为零。
第五章风险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交易者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交易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三十条风险防范实行两级负责制。
交易所防范交易会员的风险,交易会员防范客户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交易会员不能履行交易责任时,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暂停其买卖申报;
(二)按规定动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履约赔偿;
(三)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交易会员追偿。
第三十二条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交易会员发生配额交收违约时,交易所有权暂不划转相当于违约金额的应收资金;交易会员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交易所有权暂不交付相当于违约金额的应收配额。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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