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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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诊疗管理制度

肺结核诊疗管理制度

肺结核诊疗管理制度肺结核的诊疗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分析流行病学数据、筛查高危人群、早期诊断、规范治疗、密切监测、宣教和预防控制。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讨论肺结核诊疗管理制度的实施策略和相关措施。

一、流行病学数据分析分析肺结核的流行病学数据对于诊疗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可以及时掌握疾病的流行情况和变化趋势,为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提供依据。

流行病学数据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确诊病例的统计,包括年龄、性别、职业等基本信息。

2. 病例的分布地域、时间和季节特点。

3. 结核菌的毒力和耐药性分布情况。

4. 其他相关因素的分析,如个人行为、环境因素等。

通过流行病学数据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肺结核的流行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疾病的诊断率和治疗效果。

二、筛查高危人群对于高危人群的筛查是肺结核诊疗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

高危人群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1. 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2. 免疫功能低下或患有慢性疾病的人群。

3. 居住在高流行地区或贫困地区的人群。

4. 艾滋病患者和吸毒者。

对于这些高危人群,应该采取积极的筛查措施,包括使用结核菌素皮试、胸部X射线检查和痰液检测等方法,及时发现可能的感染者,提高诊断率,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三、早期诊断早期诊断是肺结核诊疗管理制度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传统的临床诊断方法包括临床症状和体征、胸部X射线和痰液检测等。

然而,这些方法在早期诊断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近年来,一些新的诊断方法逐渐应用到临床实践中,如基因扩增技术(PCR)、快速荧光杂交法(GeneXpert)和血清标志物检测等。

这些新的诊断技术具有高灵敏度和特异性,可以更早地发现患者,提高诊疗效果。

此外,对于疑似病例的确诊也至关重要,应尽快进行相关检查,明确诊断,并开始治疗。

在诊断过程中,还应充分评估患者的临床情况和病史,以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四、规范治疗规范的治疗是肺结核诊疗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结核病门诊规章制度大全(3篇)

结核病门诊规章制度大全(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结核病门诊的管理,提高结核病诊疗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门诊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门诊为结核病专业诊疗机构,负责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门诊全体工作人员、就诊患者及其家属。

第二章门诊工作制度第四条门诊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另行通知)。

第五条门诊实行预约挂号制度,患者可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方式进行预约。

第六条门诊挂号处应明确告知患者就诊流程、注意事项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患者就诊时,应携带身份证、病历等相关证件,按照挂号顺序就诊。

第八条门诊医生应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详细问诊、查体,并根据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单。

第九条门诊医生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结核病防治的政策和规定,对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

第十条门诊护士应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做好患者的护理工作。

第十一条门诊药房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二条门诊应设立传染病隔离室,对疑似或确诊的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制度第十三条门诊应加强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患者及家属的防病意识。

第十四条门诊应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防治能力。

第十五条门诊应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确保医疗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门诊应定期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七条门诊应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

第四章患者管理制度第十八条门诊应设立患者咨询台,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门诊应设立患者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患者投诉。

第二十条门诊应设立患者健康教育室,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门诊应严格执行患者隐私保护制度,确保患者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门诊应设立患者随访制度,定期对出院患者进行随访。

肺结核诊断治疗工作制度

肺结核诊断治疗工作制度

肺结核诊断治疗工作制度
一、结核病门诊医师应按照新修订的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对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诊断和治疗服务。

二、凡来本门诊就诊的患者无论最终是否诊断结核病都必须填写《初诊患者登记本》。

三、对具有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或有咯血或血痰者)进行免费痰涂片及胸部X光片检查。

四、涂阴肺结核患者的诊断必须由医院涂阴诊断小组确诊,涂阴诊断小组仍不能确诊的,转烟台市传染病医院确诊。

五、肺结核患者一经确诊,就要及时给予治疗。

合理的化学治疗(以下简称“化疗”)是消除传染性、阻断传播和治愈患者的关键措施。

六、对初治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和复治涂阳肺结核患者进行免费化学治疗。

免费治疗药物是指《指南》化疗方案中规定的抗结核药物,注射器、注射用水,门诊为患者免费提供。

七、肺结核患者以不住院化疗为主。

对少数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伴有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的肺结核患者,以及抗结核药物过敏或有严重不良反应的患者,可采取住院治疗(定点医院为烟台市传染病医院)。

患者出院后应返回本门诊继续实施严格的治疗管理,直至疗程结束。

八、门诊医师应及时对经规范治疗满疗程的结核病病人进行相关检查,合理判断病情转归。

对治疗失败的病例另行制定化疗方案实施规范治疗,并重新登记、报告。

肺结核诊疗规范ppt

肺结核诊疗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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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复治肺结核患者,治疗前应尽可能做药敏试验, 耐药结核选择耐药结核方案进行治疗;
治疗 治疗
PPD 扰素释 抗原或抗
放试验 体
-
备注:符合以下条件为诊断流程规范 (1)问诊、病原学、影像学、诊断小组讨论为必备项目 (2)影像学表现不典型患者,诊断性治疗为必备项目 (3)病理学检查、结核相关辅助检查,依据技术条件至 少选择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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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依据评价
指标:符合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依据患者比例,大于或等于 95%
其他条件 ③,④
据符合
备注: (1)必备条件全满足,其他条件至少满足一项者为诊断依据符合。 (2)编号说明:①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②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③结核 菌素试验中度以上阳性;④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者; ⑤结核分枝杆菌抗体检查阳性;⑥肺外组织病 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⑦支气管镜检查镜下改变符合结核病改变; ⑧胸水为渗出液、腺苷脱氨酶升 高。
-
使用标准化治疗方案,药物的剂量根据患者体重确 定。全疗程分为强化期和继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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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治肺结核(不含结核性胸膜炎)
初治肺结核包括病原学阳性和阴性肺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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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疗方案:2HRZE/4HR
2、方案说明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每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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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如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治疗至2个月末痰菌检 查仍为阳性,有条件的做快速药敏检测,耐药者按耐药 方案进行治疗,敏感者则应延长1个月的强化期治疗,继 续期治疗方案不变,第3个月末增加一次查痰;如第5个 月末痰菌阴性,则方案为3HRZE/4HR。在治疗至第5个月 末或疗程结束时痰涂片仍阳性者,为初治失败。
-
(2) 如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治疗过程中任何一次痰 细菌学检查阳性,均为初治失败。

肺结核诊治规范

肺结核诊治规范

肺结核诊治规范浅说肺结核病诊断要点:《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2005一、涂阳肺结核:符合以下三项之一者1、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阳性2次。

2、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阳性1次,且胸片显示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变。

3、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阳性1次加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1次。

二、仅培阳肺结核:肺部有结核病变,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阴性,痰培养结核分枝杆菌阳性。

三、菌阴肺结核:肺部有结核病变,直接痰涂片/或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阴性的肺结核,其诊断要点为:1、具有典型肺结核临床症状和胸部X线表现。

2、抗结核治疗有效。

3、临床可排除其他非结核性肺部疾患。

4、BALF(支气管肺泡灌洗液)检出抗酸杆菌。

5、支气管或肺部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性改变。

6、结核菌素(PPD5TU)皮肤试验强阳性;血清抗结核抗体阳性。

7、痰结核分枝杆菌PCR加探针检测阳性。

8、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病变。

其中1-5项为主要指标,6-8项为参考指标。

结核病的化疗对象:初治肺结核:1、未曾用过抗结核化学治疗的肺结核患者;2、首次接受(规则)抗结核药物治疗未能(还未)完成疗程者;3、不规则化疗未满1个月的患者;复治肺结核:1、初治失败,痰菌阳性或涂片阴性而培养阳性患者;2、完成规则的标准化疗或短程化疗后又复发者;3、肺切除手术后,而出现新病灶或遗留病灶恶化、复发者。

耐药肺结核和耐多药结核病(MDR-TB):即在6种主要抗结核药物中,至少对异烟肼(INH)和利福平(RFP)两种在细胞内外都有杀灭结核分枝杆菌(MTB)作用的药物产生了耐药性。

广泛耐药结核(XDR-TB)(也有人称之为超级耐多药结核病、严重耐药结核病或极端耐药结核病):除耐INH、RFP外,也对任何FQS中的一种以及3种二线注射药物(CPM、KM、AK)中至少一种具耐药性的结核病。

XDR-TB的这一定义,于2006年10月得到世卫组织广泛耐药结核全球专题小组的同意。

肺结核诊疗管理制度范本

肺结核诊疗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肺结核的诊疗管理,预防和控制肺结核的传播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诊疗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

2. 及时发现、诊断、报告、治疗和管理肺结核患者。

3. 加强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市肺结核诊疗管理工作。

2.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设立肺结核防治科(室),负责肺结核的诊疗、预防、宣传和管理工作。

3. 各级医疗机构设立肺结核归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肺结核患者的转诊、随访、治疗和管理工作。

四、诊疗流程1. 诊断(1)接诊医生对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问诊、查体,必要时进行胸部X光检查、痰涂片、痰培养等检查。

(2)对确诊为肺结核的患者,立即填写《肺结核患者登记表》,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 治疗(1)根据患者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包括抗结核药物治疗、支持治疗等。

(2)治疗期间,对患者进行全程督导,确保患者按时、按量、按疗程服药。

(3)治疗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3. 转诊(1)对确诊为肺结核的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或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2)对疑似肺结核患者,在排除其他疾病后,若仍无法确诊,可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或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

五、预防与控制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肺结核的认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2. 开展定期体检,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3. 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控制传染源。

4. 加强对结核病患者的随访管理,确保患者完成全程治疗。

六、监督检查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肺结核诊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结核门诊卫生管理制度

结核门诊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结核门诊的卫生管理,保障就诊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预防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门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结核门诊的所有工作人员、就诊患者及其家属。

第三条本门诊将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确保医疗环境整洁、卫生,防止交叉感染。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条门诊室内环境要保持整洁、明亮、通风,每日定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五条诊疗区域、候诊区、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要设置明显的卫生指示标志,并保持清洁。

第六条医疗废物要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并及时运送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七条门诊室内禁止吸烟,并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

第三章诊疗区域卫生管理第八条诊疗床、诊疗桌、器械等要定期清洁消毒,使用后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条每位患者就诊结束后,诊疗区域应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

第四章个人卫生管理第十一条医务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不共用个人物品。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佩戴口罩,必要时穿戴隔离衣。

第五章预防措施第十四条对结核病患者实行隔离治疗,避免与其他患者接触。

第十五条对结核病患者使用过的物品进行彻底消毒,防止病原体传播。

第十六条加强对就诊患者的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结核病的认识,鼓励患者及时就诊和治疗。

第十七条定期对门诊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十八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门诊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传播。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应接受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结核门诊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结核门诊将切实加强卫生管理,为患者提供安全、舒适的诊疗环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肺结核诊疗规范

肺结核诊疗规范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每日1次,共4个月。用药120次。 全疗程共计180次。
注(1)如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治疗至2个月末痰菌检 查仍为阳性,有条件的做快速药敏检测,耐药者按耐药
方案进行治疗,敏感者则应延长1个月的强化期治疗,继
续期治疗方案不变,第3个月末增加一次查痰;如第5个 月末痰菌阴性,则方案为3HRZE/4HR。在治疗至第5个月 末或疗程结束时痰涂片仍阳性者,为初治失败。
医院进一步检测。
2、每个县(区)须成立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小组,诊 断小组至少应由3名以上医师组成,其中应包括结核内科、
检验人员和放射科中级职称(或高年资医师)及以上医师。 病原学阴性肺结核的诊断,应严格按照诊断要点进行,由 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小组共同讨论定诊。
3、对疑似非结核性肺部炎症的患者可试行抗感染治疗
(3)对复治肺结核患者,治疗前应尽可能做药敏试验, 耐药结核选择耐药结核方案进行治疗;
(4)治疗前病原学阴性,治疗后2月末由阴性变成菌阳,做快 速药敏检测。敏感者使用链霉素方案治疗患者则应延长1个月的 复治强化期方案治疗,继续期治疗方案不变,即3HRZES/6HRE; 未使用链霉素方案的患者,则应再延长1个月的强化期,继续期
辅助检查 γ -干 分枝杆菌 PPD 扰素释 抗原或抗 放试验 体
诊断小 组讨论
抗感染 抗结核 治疗 治疗
诊断流 程规范
备注:符合以下条件为诊断流程规范 (1)问诊、病原学、影像学、诊断小组讨论为必备项目
(2)影像学表现不典型患者,诊断性治疗为必备项目 (3)病理学检查、结核相关辅助检查,依据技术条件至 少选择一项)
肺结核诊疗规范


一、病原学阴性肺结核诊断要点
二、治疗方案
三、中断治疗或返回患者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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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2012年版)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对肺结核可疑者或患者的诊断及治疗管理工作。

一、肺结核诊断(一)肺结核可疑者的筛查。

肺结核可疑者指具有结核中毒症状(低热、乏力、盗汗等)或伴呼吸道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伴咯血);或通过健康体检发现的肺部阴影疑似肺结核者。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

(三)诊断流程。

1.医疗机构对肺结核可疑者应进行如下检查:(1)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3次;(2)痰分枝杆菌培养及菌种鉴定;(3)胸片;必要时肺CT。

2.根据病史、检查可将肺结核患者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以及确诊病例。

(1)疑似病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①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②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2)临床诊断病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临床诊断病例:①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伴有咳嗽、咳痰、咯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②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③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抗结核抗体检查阳性;④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⑤痰涂片3次阴性的疑似肺结核病例,经诊断性治疗或随访观察可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

(3)确诊病例①痰涂片阳性肺结核。

凡符合下列3项之一者为痰涂片阳性肺结核病例:2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1分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②仅培阳肺结核。

同时符合下列两项者为仅培阳肺结核:痰涂片阴性;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加1份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③肺部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者。

3.通过以上检查仍无法确诊者,可进行以下检查以协助诊断及鉴别诊断:(1)结核菌素皮肤试验(PPD);(2)结核抗原、抗体检测;(3)胸部CT(需与其他疾病鉴别诊断或胸片显示不良者);(4)支气管镜检查(怀疑存在支气管结核或肿瘤者);(5)痰结核杆菌定量PCR;(6)肺组织活检。

4.不具备诊断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肺结核可疑者转诊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二、肺结核治疗(一)治疗地点的选择。

1.在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应当转诊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

2.在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可在确诊机构治疗,或将患者转诊到其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3.对具有以下指征的患者,可考虑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1)存在较重合并症或并发症者;(2)出现较重不良反应,需要住院进一步处理者;(3)需要有创操作(如活检)或手术者;(4)合并症诊断不明确,需要住院继续诊疗者;(5)其他情况需要住院者。

(二)治疗方案选择的依据。

根据《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耐药结核病化学治疗指南》。

(三)诊疗过程中的检查检验项目。

1.血常规、肝肾功能(含胆红素):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开始后第2-4周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结果异常者检查频率可适当增加。

2.尿常规(使用注射剂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结果异常者检查频率可适当增加。

3. 尿妊娠试验(育龄期妇女在治疗前检查);4.电解质(使用卷曲霉素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以后每1个月检查1次;结果异常者检查频率可适当增加。

5.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第2月、5月、6月(复治患者为第8月)各检查1次;耐多药结核患者注射期每1个月检查1次,以后每2个月检查1次。

6.听力(使用注射剂者,如链霉素、卡那霉素、阿米卡星)、视力、视野(使用乙胺丁醇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开始后第2-4周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

7.胸片: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治疗开始第4周检查1次,以后每3-6个月检查1次,治疗结束时检查1次。

8.心电图(使用喹诺酮类者):治疗开始前检查1次,以后每1-2个月检查1次。

(四)治疗方案。

1.推荐药物治疗方案:(1)初治肺结核:2HRZE/4HR或 2H3R3Z3E3/4H3R3。

(2)复治肺结核:2HRZES/6HRE或 2H3R3Z3E3S3/6H3R3E3 或3HRZE/6HRE。

有药敏试验结果患者可根据药敏试验结果以及既往用药史制订治疗方案。

如果患者为多次治疗或治疗失败病例,可根据患者既往治疗史制订经验性治疗方案,获得药敏试验结果后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3)耐多药肺结核:6 Z Am(Km,Cm)Lfx(Mfx)PAS(Cs,E)Pto /18 Z Lfx(Mfx)PAS(Cs,E)Pto(括号内为替代药物)。

H:异烟肼,R:利福平,Z:吡嗪酰胺,E:乙胺丁醇, Lfx:左氧氟沙星,Mfx:莫西沙星,Am:阿米卡星,Km:卡那霉素,Pto:丙硫异烟胺,PAS:对氨基水杨酸,Cm:卷曲霉素,Cs:环丝氨酸。

(4)对于病情严重或存在影响预后的合并症的患者,可适当延长疗程。

(5)特殊患者(如儿童、老年人、孕妇、使用免疫抑制以及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等)可以在上述方案基础上调整药物剂量或药物。

2.在进行化疗的同时,可针对患者的并发症或合并症进行治疗。

(五)治疗效果判断标准。

1.初、复治肺结核。

(1)治愈:涂阳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连续2次痰涂片结果阴性,其中1次是治疗末。

(2)完成疗程:涂阴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疗程末痰涂片检查结果阴性或未痰检者;涂阳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最近一次痰检结果阴性,完成疗程时无痰检结果。

(3)结核死亡: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因病变进展或并发咯血、自发性气胸、肺心病、全身衰竭或肺外结核等原因死亡。

(4)非结核死亡:结核病患者因结核病以外的原因死亡。

(5)失败:涂阳肺结核患者治疗至第5个月末或疗程结束时痰涂片检查阳性的患者。

(6)丢失: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中断治疗超过两个月,或由结防机构转出后,虽经医生努力追访,2个月内仍无信息或已在其他地区重新登记治疗。

2.耐多药肺结核(1)治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①患者完成了疗程,在疗程的后12个月,至少5次连续痰培养阴性,每次间隔至少30天;②患者完成了疗程,在疗程的后12个月,仅有一次痰培养阳性,而这次阳性培养结果之后最少连续3次的阴性培养结果,其间隔至少30天:且不伴有临床症状的加重。

(2)完成治疗:患者完成了疗程,但由于缺乏细菌学检查结果(即在治疗的最后12个月痰培养的次数少于5次),不符合治愈的标准。

(3)失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①治疗的最后12个月5次痰培养中有两次或两次以上阳性;②治疗最后的3次培养中有任何一次是阳性;③临床决定提前中止治疗者(因为不良反应或治疗无效)。

(4)丢失:由于任何原因治疗中断连续2个月或以上。

(5)迁出:病人转诊到另一个登记报告的机构。

(6)死亡:在治疗过程中病人由于任何原因发生的死亡。

(六)患者出现药品不良反应要及时就诊,并给予正确处置。

(七)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治疗患者的治疗转归结果应及时通知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

三、病例报告和登记(一)疫情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断的肺结核患者(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均为病例报告对象。

凡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二)结核病患者登记。

1.登记单位。

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地区结核病患者的登记工作。

2.登记对象。

活动性肺结核、新发结核性胸膜炎和其他肺外结核患者均为登记对象。

此外,下列患者也应进行重新登记:(1)结防机构已登记,中断治疗≥2个月后重新返回治疗的肺结核患者;(2)初治失败的肺结核患者;(3)涂阴转为涂阳的肺结核患者;(4)结防机构登记的复发肺结核患者。

四、医院感染控制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应具备以下结核病医院感染控制措施:(一)设立结核病医院感染控制机构,并配置相关人员;(二)制订并有效实施医院感染控制计划;(三)采取多种途径,对医务人员、患者以及家属进行结核病医院感染控制信息教育;(四)采取合理患者诊疗流程,确保患者在医疗卫生机构最短时间完成诊疗;(五)门诊、病房、实验室以及检查室配置必要环境控制措施(如通风、紫外线消毒等);(六)传染性患者外出时佩戴外科口罩;医务人员与传染性患者接触时佩戴医用防护口罩。

五、健康教育(一)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健康宣教培训。

1.确保患者准确了解结核病作为传染病,对自身、家庭以及周围健康人的危害。

2.确保患者了解国家结核病防治政策。

3.确保患者了解结核病治疗疗程、治疗方案、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以及按医嘱治疗的重要性。

4.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如何预防结核杆菌感染。

(二)对肺结核患者开展健康教育。

1.疾病传播途径:结核病是一种主要经呼吸道传播的传染病;传染期患者尽量减少外出,必须外出或与健康人密切接触时应当佩戴外科口罩。

2.疾病预后:经过正确治疗,大部分患者可以治愈,不规范治疗可演变为耐药结核病,有终身不能治愈的风险。

3.规范治疗的重要性:按时服药、确保治疗不中断是治愈的重要保证。

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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