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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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摘要]附随义务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在促进给付的同时实现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对交易安全的保障。

正因为如此,我国《合同法》也确立该项制度,但是对附随义务的内容、效力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所以,如何完善我国《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对于保护交易人的利益乃至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附随义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附随义务是德国学者在探讨合同给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首先提出的。

德国学者认为,契约中隐含着一套旨在保护契约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注意义务、保护义务等是其组成部分,且这些义务产生于契约的解释过程,并附随于诸如买卖契约中的交付货物、支付价金等主债务[1]。

附随义务理论的提出与确立正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理论上的具体运用。

一、附随义务概述附随义务的产生反映了契约法的产生、演变过程及发展趋向。

自19世纪以来,契约自由成为私法的基本原则。

但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营造了一个全封闭的契约法体系,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严格限定在合同的约定中。

进入20世纪以后,契约自由这一至高无上的原则在新的经济环境里日益暴露出其弊端[2]。

此时人们在不断追求契约自由的同时发现它给合同当事人所带来的往往只是形式的上公平、自由,而其无限制的发展所导致的是更多的实质上的不公平、不正义。

于是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限制契约自由的尺子开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附随义务也因此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附随义务的理论发源于德国,并为各国判例和学说所接受。

有关附随义务的内容散见于各国的立法之中,如《法国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的应为善良管理人的一切注意义务。

《意大利民法典》第1337条规定的谈判和缔约前的责任、第1587条规定的当事人在实施契约时要奉行善良家父般的勤谨注意义务。

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15条规定的提醒和合理义务以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3条规定的善意义务等等[3]。

关于附随义务的界定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

论合同附随义务的界定标准

论合同附随义务的界定标准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 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 和 交 易 习 惯 所 应 当 承担 的通 知 、 助 、 密 等 义 务 。 附 随 义 务是 协 保 0 合 同 义 务 扩 张 的 结 果 , 功 能在 于 保 证 契 约 利 益 的 最 大化 , 其 维护 契 约
法, 它是在长时间的商业活动 中形成 的、 为某地某行业 的从业人员所 周知 的通行做法。0 易习惯 的作用在于当法律没有规定 , 交 当事人也 没 有 约 定 的 情 况下 , 知或 补 充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的 缺 漏 , 目 的与 附 推 其
L g l y t mS ce t
论合同附随义务的界定标准
韦 瑜
摘 要 合 同附随 义务 的创设 旨在 保证合 同及 当事 人 利益 的最 大化 , 由于附随 义务 具有 不确 定 性 , 上 理论 界和 实务都 但 加 没 有 明确 的界 定标 准, 使得 附随义 务的 内涵 不甚 明晰 , 制度 功能得 不到 充分 的发挥 。 其 因而 , 必要 建 立 一套 明确 的界定 标 有 准 , 清 附随 义务 的 内涵、 理 地位 及功 能 。 关键词 附随 义务 合 同 标 准
程度 不 同, 给 付义 务 与对 价有 关 , 主给 付义 务 而 存 在 , 从 为 与主 给 付 的 履 行 具 有 不 可 分割 的关 系 , 违 反 足 以影 响 契 约 日的 的 达 成 。 附 随 其 而

与合 同密切联系标准
债 的关系存在于 以给付义务为核心的义务群 , 在合 同中, 合同义
性 不 同 。 从 给 义 务 , 对 人 可 独 立 诉 请 履 行 ; 对 附 随义 务 , 对 对 相 而 相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或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承担的附随于主合同义务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法律后果及其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或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承担的附随于主合同义务的义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协商义务: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商,以实现合同目的。

2. 通知义务: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有关合同履行情况,如合同变更、解除、履行期限届满等。

3. 告知义务:当事人应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对对方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告知对方。

4. 指示义务:当事人应根据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对对方进行必要的指导。

5. 保密义务:当事人应保守合同内容、履行情况等商业秘密。

三、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损害赔偿: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当一方违反附随义务时,应支付违约金。

(3)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附随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损害赔偿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直接遭受的损失。

(2)间接损失: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间接遭受的损失。

3. 诉讼时效当事人主张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丧失胜诉权。

四、合同附随义务的适用1. 法律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应遵守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引言在合同法中,附随义务是指与合同主体义务相关联的义务。

它们一般是合同各方所约定的补充义务,旨在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目的。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中的附属义务及其特点,并分析其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

什么是附属义务附随义务,又称附属义务,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合同中,主体义务是指合同各方约定的最重要的义务,而附属义务则是与主体义务相联系的、补充性的义务。

附属义务的存在对于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的目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合同中的附属义务多种多样,具体形式取决于合同类型和合同各方的约定。

在不同的合同中,附属义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信息披露义务:某些合同中,一方可能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特定的信息,以保证对方能够全面了解合同事项。

例如,公司合同中的股东信息披露义务。

2.保密义务:当合同涉及商业机密或其他敏感信息时,合同各方可能约定保密义务,禁止泄露或利用该信息。

3.协助义务:有些合同涉及复杂的操作或需要其他合同方的协助才能履行,此时各方可能会约定协助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4.维护义务:在一些合同中,一方可能需要承担对合同标的物的维护、保养、修理等义务,以保持合同标的物的正常运作。

5.违约责任义务: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附随义务的作用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们通过补充和支持主体义务,确保了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目的。

具体而言,附随义务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补充和保障主体权利和义务:附随义务在合同中起到了补充和保障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作用。

通过明确合同各方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义务和责任,避免了合同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2.维护合同关系的平衡:附随义务使得合同关系更加平衡。

各方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履行主体义务,还要履行附属义务,这使得合同关系更加完整和可靠。

3.保护弱势方利益:附随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合同关系中的弱势方利益。

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doc 11页)

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doc 11页)

[转帖] 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费安玲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附随义务/合同法我国《合同法》颁布后,其中有这样几个条款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43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60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92条)。

这些条款的共同特点是:1、强调条款中所涉及的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或交易习惯而产生;2、这些条款所涉及的义务范围主要是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理论上分析,这些条款所涉及的义务即为民法学理论中的附随义务。

(一)附随义务(Nebenpflicht)是大陆法系有关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义务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

附随义务理论是德国学者在探讨合同给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首先提出的 [1]。

德国学者认为,在合同中包含着一组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注意义务、保护义务等是其组成部分,而且这些义务产生于合同解释的过程中,并附随于诸如买卖合同中的交付货物、支付价金等主义务 [2]。

那么,何为附随义务?日本学者从附随义务与合同目的实现的关系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对于合同目的的达成并非不可或缺的给付义务 [3]。

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王泽鉴从附随义务产生之源的角度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债务人依诚信原则于契约及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之外所附有的义务 [4]。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考察视角是必要的,但是,还应当从制度价值的角度去考察附随义务,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解释应当是,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意思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意思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意思
一、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意思
(以下内容由禅城区律师为您整理)
1、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相关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合同法中的合同附随义务种类有哪些
附随义务大体包括以下六类: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3、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

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
,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

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

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到网在线咨询禅城区律师。

试论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之责任

试论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之责任

试论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之责任甲方:[甲方姓名或单位名称]乙方:[乙方姓名或单位名称]鉴于甲乙双方签订的主合同,为明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附随义务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特此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补充协议,旨在更好地保护双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与公平。

一、附随义务概述附随义务,是指在主合同关系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保护、协助、照顾等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义务、合作协助义务、知识产权保障义务等。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中约定的附随义务。

二、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形(一)甲方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商业秘密泄露;未按约定履行合作协助义务影响合同履行等。

(二)乙方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约定保护甲方知识产权;未尽到照顾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等。

三、责任承担原则(一)对于违反附随义务的违约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应体现公平性、合理性和适度性,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和双方利益。

(三)若违约行为同时涉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四、责任承担方式(一)赔偿损失:违约方应对因违反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赔偿数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应支付相应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其他承担方式:如继续履行、补救措施等,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解决争议的方式(一)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因违反附随义务产生的争议。

(二)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遵守法律程序,尊重法院判决。

六、其他条款(一)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在合同中,附随义务在很多情况下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合同条款。

它是指,当一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还需要同时履行其他的义务。

这些附随义务是合同主要义务的必要补充,可以更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

本文将探讨附随义务的具体含义,并介绍几个相关的案例加以说明。

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信息披露义务: 不同类型的合同具有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例如,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借贷合同需要借款人提供自己的信用记录等资料,以证明偿还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也包括双方在合同期间需要及时更新互相的信息,确保合同有效性。

2、协助义务: 在合同履行中,有些合同主要义务无法由一方独立完成,需要双方或第三方的协助。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需要向买方提供买方要求的文件和证书,买方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购房款。

3、保密义务: 在合同中,有些敏感信息需要保密,如商业秘密、技术机密等。

合同签订双方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可能会对双方利益造成损害。

接下来,我们来看几个有关的案例:1、某小学要招聘一位少儿英语教师,该校与一名教师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规定教师每周需要教授24学时的课程,每学时45分钟。

除此之外,合同还规定教师需要参加每年的中小学教师培训班、月底要将工资卡开户信息提交给校方、每周周报要提交一份小结等。

分析:这个案例中教师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是应付课堂教学任务,但同时合同中还附带了其他义务,如参加培训班、提交账户信息、周报等,这些义务是合同主要义务的必要补充,也是保证教学工作顺利完成的前提条件。

2、一家制药公司与某家研发机构签订了一份技术合作协议。

协议中规定公司需支付给研发机构一定的技术研发费用,并且研发机构开发出的新技术归公司所有。

同时,协议还规定,研发机构需要确保新技术的专有权不受侵犯,需要配合公司进行专利申请和维权工作。

分析:这个案例中,双方之间的主要义务是技术研发和技术产权的转移,但协议中还涉及了一部分保密和维权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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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发表时间:2010年07月23日关键词:合同附随义务重庆-永川苟亿强452104130摘要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务产生于民法学说判例,具有平衡个人权利、权益与社会权利、权益,追求实质正义的功能。

本文从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入手,阐述了附随义务的涵义及理论基础,分析了违反附随义务的立法不足,为我国立法进一步完善关于附随义务的提供参考。

作者:苟亿强内容摘要: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务产生于民法学说判例,具有平衡个人权利、权益与社会权利、权益,追求实质正义的功能。

本文从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入手,阐述了附随义务的涵义及理论基础,分析了违反附随义务的立法不足,为我国立法进一步完善关于附随义务的提供参考。

关键词: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一、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理论最初萌芽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的合意契约和诚信诉讼,附随义务进入到立法的规定中最早是在《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第1条规定:“订约人不仅要履行他明确承诺的义务,而且要履行根据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赋予的义务。

”也就是说罗马法在司法实践中衍生的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立法的规定。

后《德国民法典》中关于附随义务(Nebenpflicht)的第242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该条被称为现代契约法的一般条款,用这一条确定和补充契约当事人的义务,甚至是契约履行后的义务,是立法者制定该条款的目的所在[1],德国的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运用了这一条款,并在此基础上创设了注意义务、合作义务、告知义务等,大大丰富了附随义务的内涵。

并通过判例建立了积极侵害债权制度,从而弥补了原有法律的不足,使得附随义务获得法律上的认可,人们逐渐开始在对主给付义务之外的其他的附随义务进行研究,以此作为扩大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所以说“附随义务的理论发源于德国,并为各国判例及学说接受。

”[2]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

在德国,附随义务有Schutzpflict、Nebenpflict等多种表述。

[3]在日本,与要素债务相对,亦有附随债务的提法[4]。

在我国台湾地区对此称谓不一,如附随义务、附从义务、附随债务等,但称附随义务更为普遍[5]。

在我国,有人认为,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6]。

.有人认为附随义务是为使债权能圆满实现,或保护债权人其他法益,债务人除给付义务之外,还应负的义务。

该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债之关系的发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的义务[7]。

还有的认为附随义务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8]。

附随义务,是指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而依法规定所产生的义务[9]。

合同约定之外的义务相对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的附随义务,包括独立的附随义务即从给付义务和非独立的附随。

从给付义务可以独立诉请,非独立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不能独立诉请,对这一义务的违反,给付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0]。

比较权威的概念是这个定义的:“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关系发展过程中,债务人在给付义务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义务,如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

[11]其中“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是指债所固有的和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负将会出场物及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发生,有的是基于是法律明文规定,有的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有的基于诚实信用原则”[12]。

从这个定义的表述来看,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这种附随义务势力范围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整个过程。

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虽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实践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上更多的是一种共同性。

因此应将其统一在附随义务的涵义中,以构建完整的现代合同法义务群。

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

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

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

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二、附随义务确立的意义首先,附随义务的确立反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弥补了传统债法的不足。

通说认为,附随义务的形成,其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

在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被有“帝王条款”之称。

当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加以明确时,法官应依诚信原则,对合同义务予以扩张,以补充合同内容,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周全保护。

加上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合同当事人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力的强制性,从而为确认与履行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弥补了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利益为本位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达到衡平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目的。

其次,附随义务的确立,适度加重了债务人的义务。

法律从以前仅保障债权人实现给付义务,扩大至债权人利益的全面满足,加大了对交易秩序的保护力度。

法律要求债务人履行附随义务,从表面上看,似乎使债权的内容予以扩大,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利益保护日益周密化、细致化的趋势,但实质上,还反映了以权利本位为主兼顾社会本位的现代民事立法思想。

因为只有在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全面保护的前提下,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才能稳定、安全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机制才能良性循环。

所以,法律以附随义务约束债务人,不仅符合社会现实经济生活需求而,且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稳定交易安全的双重功能[13]。

再次,附随义务的确立促使民事债法理论的完善和健全。

传统债法理论不仅以法律规定或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当事人间形成债权债务的依据而,且还以法定或约定义务为债务人的履行范围。

但随着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法中的运用,附随义务理念被接受,传统的债法理论框架被打破对,传统的债法相对性理论予以修正已势在必行。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依据债法相对论或契约合意论已,无法解释债务人义务的扩大特,别是从合同成立之前至合同消灭之后始终存在附随义务等问题。

因此有的学者以契约关系论来解释附随义务为何在合同之前或之后均存在的问题,于是,有的学者提出在债的体系各阶段的附随义务和给付义务组成了一套完整的、科学的义务体系,即“以主给付义务为核心,由近而远渐,渐发展产生从给付义务,以及以保全给付利益为目的及维护相对人人身及财产为目的附随义务”。

[14]三、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债之关系为一种发展性之过程。

附随义务是在债之不断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义务,唯其产生不得脱离诚实信用原则,其功能仅为辅助给付义务的实现,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是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此外,《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关于告知义务,《合同法》第158条、第191条、第228条、第230条、第232条、第256条、第257条、第278条、第298条、第309条、第338条、第370条、第373条、第384条、第389条、第390条、第399条、第413条等分别作了规定。

(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合同法》除了在总则中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对免责或限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外,还在分则第199条、第231条、第304条、第307条、第324条、第356条、第383条等中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3)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

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

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6]。

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合同法》第259条、第260条、第275条、第277条、第289条、第309条、第331条、第335条、第357条、第358条、第359条、第385条、第386条等均作了相应的规定。

(4)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同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合同法》第156条、第247条、第265条、第301条、第416条则作了规定。

(5)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

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

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合同法》法第266条、第324条、第346条、第347条、第350条、第351条、第352条作出了规定。

(6)关于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到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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