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撤销权
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怎么办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怎么办法院对债权债务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后,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生效的判决,如果被执行人不执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而继承的财产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之一,那么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怎么办?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被执行人放弃继承如何处理一、问题的提出甲对乙负有债务,法院裁判生效后已进入执行阶段,甲所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
在执行期间,甲对丙享有继承权,但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危及乙的债权实现。
此时乙应当采取何种对策维护其合法权利?现实生活中,此类放弃继承权权以逃避债务的情形并不少见,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形的应对措施也不尽一致,实有探讨之必要。
二、司法实践中的应对分析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放弃继承权行为是否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范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规定将债权人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仅限于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三种情形。
肯定说认为,该规定对债权人撤销权适用的情形限定过于狭窄,应通过目的性扩张解释的方法,将该规定适用于放弃继承权逃避债务的情形。
否定说认为,放弃继承权并非无偿处分行为,而是拒绝利益取得行为,且具有身份性质,债权人不得撤销。
笔者赞同否定说,理由如下: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或丧失的情况下,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法律行为的一种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围绕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的行为发生时,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特征(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2)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通过法院判决。
(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溯及力,即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为前提。
债权无效或被撤销,债权人撤销权也随之丧失。
2. 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必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3)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无偿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放弃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债务人在债权成立之后实施的法律行为。
对于债务人在债权成立之前的行为,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1. 提起诉讼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2. 提供担保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债务人可能因撤销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3. 诉讼时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撤销权是⾮常重要的⼀项权利,撤销权包括合同撤销权、债权⼈撤销权等,⾏使撤销权是需要满⾜⼀定条件的,⽽这些条件⼀般是指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什么依《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可以⾏使撤销权的情形有:1、严重侵害赠与⼈的或者赠与⼈的近亲属的。
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受赠⼈有故意的侵害⾏为;受赠⼈因过失实施侵害⾏为的,不在此列;(2)受赠⼈的侵害⾏为造成侵害结果严重;(3)受侵害⼈应为赠与⼈或者赠与⼈的近亲属,其他⼈则不在此列。
2、对赠与⼈有抚养义务⽽不履⾏的。
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受赠⼈对赠与⼈负有抚养义务;(2)受赠⼈不履⾏对赠与⼈的抚养义务;(3)受赠⼈有抚养能⼒。
这也是说如果受赠⼈本⾝就没有抚养能⼒,那么他不履⾏抚养义务属于客观不能,对于赠与⼈⽽⾔并不产⽣撤销赠与的权利。
3、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不履⾏赠与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也是赠与⼈⾏使赠与撤销权的法定事由。
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不履⾏所附义务已经构成单⽅⾯违约,赠与⼈当然可以撤销赠与。
⼆、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债务⼈存在放弃债权、⽆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为。
被放弃的债权、被转让的财产是撤销权撤销的标的,⽆论债务⼈放弃的是合同债权还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或是物权,只要债务⼈放弃了有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有价值的财产,都能成为撤销的对象。
债务⼈的放弃、⽆偿、低价转让是撤销权产⽣的主动条件,即债务⼈有积极实施上述⾏为的事实,才有撤销权⾏使的必要。
2、在债务⼈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为时,要求受让⼈有明知该⾏为可能损害出让⼈的债权⼈的利益的事实,在债务⼈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时,要求以受让⼈知道为要件,否则债权⼈不可主张撤销权,这是撤销权产⽣的被动因素。
2022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
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
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擎息2、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
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
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
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3、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
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4、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
”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锡。
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应自行承担玉锡损失B.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锡的全部损失C.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D.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贵任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下列哪种原因不履行合同时,违约方不向对方承担民事责任?()A.上级机关的决定B.不可抗力C.第三人侵权D.第三人违约6、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这是一种对自我债权的保护,但是原有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很多问题也不清楚,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解释,请仔细阅读。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这过于狭窄。
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为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补充进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交付定金,充任保证人,亦可能减少其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应作为可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
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它们不宜属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势力范围。
于此场合,债务人行为的自由更应受到尊重,换言之,这些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被债权人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
论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在 我 国的遗产 继承 实践 中,债权 人的利 益受 到侵 害的 情况屡 其债 权数 额 限度 内亨有 撤销权 。 屡 发生 , 其主要 侵权 形式 有三 种 : 一) ( 被继 承 人生前侵 权 , 被继 指 二 、 弃继 承 与债权 人代位 权 放 承人生 前为 了逃避 债务 , 意处 置 自己的财 产 , 赠与他 人 , 恶 如 低价 当继 承人 放弃继 承 的撤销 符合 法定 的条 件 , 继承人 怠 于行 而 出售 , 弃债权 等 。( ) 放 二 在被继 承人 死亡 后 , 继承 人 的债权人 的 使 撤销 权 , 与此 相关 的债权 人应 当如何 保护 , 被 对 债权 人能否 行使代 利 益受 到继承 人 的侵害 。( ) 三 继承 人放 弃继承 损害 其债权 人 的利 位 权来 对放 弃继承 的行 为予 以撤销 ?对 此各 国立法 中未有 明确 的 益 。 针对 以上侵 害债 权人 利益 的行 为 , 由于我 国法律 缺乏 相应 的 规 定 。 于继 承人 怠于 行使放 弃继 承撤 销权 是否会 损 害债权 人利 对 规定 , 因此 司法 实践 的具体 操 作 中意 见不 一 , 出现一 些混 乱 尤其 益 ,债权 人能 否代位 行 使继承 放弃 撤销 权 的问题局 限 于学者 间探 是债权 人 能否行 使撤销 权 ,理论 界和 实践 中分歧 都很 大 。笔 者将 讨 。持否 定 说的学 者多基 于 放弃继 承 的性质 是… 种 身份 行为 ,而 放弃 继承 的撤销 权 是基 于放弃 继承行 为而 产生 的,此 抛弃 撤销权 ” 对这 问题 予 以探 讨 。 放 弃继承 与债 权人 撤销 权 与继承 之承 认或 抛弃之 选择权 , 劂样 应 以身份权 看待 , 从而 有人身 当继 承人 的现有 财产 不足 以清偿 债务 时, 义放弃 继承 , 却 此时 专属权之 性 质… 承抛弃 既有一 身专属之性 质 , ’ 继 为其 派生权 之撤销 权, 亦应 认有 同一 之性 质” 因此 也具有 身份性 , 因此 不能 代位行 使 。 他 的债权 人能 否到人 民法 院 申请撤销 继承 人放弃 继承 的行为 呢 ? 即放 弃继承 行 为能 否成 为债权 人行 使撤销 权 的标 的.对此 有两种 笔 者认 为放 弃继承 是 一 种积 极处 分财产 的行 为 , 而代 位权 针 对怠 观 点, 即肯 定说 和否 定说 于 行驶权 利 的行 为 , 因此不 能行使 代位 权 肯定说认 为 , 抛弃继 承行 为属 于债权 人可 以撤销 的行 为, 从抛 三 、 弃继 承 的遗产 债权 人行 使诉权 的 问题 放 弃继承 制度来 看 , 行各 国法 律艇 本上采 然继 承土 义 , 现 即继承一 我 国现 行 继承法及 诉 讼法对遗 产 债权 人行使 诉权 问题 没 有作 旦 开始 , 继承 人财 产上 的一 切权利 义务 , 被 除不专 属于被 继承 人 的 出规定 , 在继 承 人放弃 继承 的情况 f 是 以继承 人 为被 告还 是 以遗 = . , 之外. 当然的概 括 的转移 与 继承人 , 无需 继承 人之意 思表 示 。” 继 产为被 告 ? 承 权于继 承 开始前 仅为一 种期 待权 , 该期 待权 因与身份 不能 分离 , ( 一)国外关 于遗 产 债权人 行使 诉权 的立法 故 其不 能为他 人代 为行使 , 一 但 旦继承 开始后 , 继承人 财产 上的 被 英 美法 系 国家 采 问接继承 制度 , 继承 开始 后, 由遗 产管理 人管 切权利 义务 即概 括地 移转 于继承 人 所有 ,冈此放 弃继 承之 单独 理 遗产 , 在缴 纳税 款 、 清偿 债务 、 执行遗 赠 以后 , 法或 依遗 嘱分配 依 行 为不过 为 财产 法 上之 无偿 处 分行 为。 故如有 诈 害债权 情 形 时 , 遗产 , 不存彳 债权 人提起 诉讼 问题 。 故 F 大陆法 系 国家 , 承开始 后 , 继 债权 人 自得行 使撤销 权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继承法 》 2 条第 1 《 第 5 存 在 一 承认 或抛 弃继 承 的期 限,继承人 虽 然原 则 } 承继被 继 个 : 要 款规定 , 继承 开始 后. 继承 人放 弃继承 的, 应当在 遗产 处理前 , 作 承人之债 务 , 在 卜 但 述期 限 内, 不得 以继 承人 为被 告主张权 利。 一般 放 弃继 承 的表示 , 没有 表示 的 , 为接 受继 承 强而 易见 , 这种 《 国 民法 典》 7 条 规定 :在制作 财产 目录及 考虑 期间 , 视 在 法 第 9 ” 继承人 财 产 当然继 承主义 下 ,继承 放弃 系继承 人消 灭继承 效 力的法 律行 小得 被强制 其 为继承 人 , 亦 得 以其 为被 告起 诉。”德 国 民法典》 《 为, 且属 于无 偿行 为 。 以财 产为标 的, 并 继承 人 白继 承开 始就 承受 第 2 1 04条 规定 :继 承人 对 下遗 产债 务 , 最初 三个 月经过 前 , ” 在 有 被 继承人财 产上 的一 切权 利和义 务 , 因此 , 承开始 后放 弃继承 属 拒 绝消 偿之 权 , 财产 目录 已作 , 继 但 不在 此限 。” 15 条规 定 :在 第 98 ” 对于遗 产 之请求 权 , 得对 于继 承人 以诉讼 主张之 ” 不 , 于处 分原 以取得 的财 产 上的权利 , 果因此害 及他 人债权 的实现 , 如 继 承承 认前 , 债权 人 可以依照 撤销 权制 度行 使撤 销权 。瑞十 的继 承 法 也支 持 以谁为被 告提 起 诉讼 ,关键 是谁 为管理 遗产 的 义务主体 。德 国 民 继承 人开 始遗产 管理 时 , 无因 与 这~ 观点 ,瑞士 民法 典》 5 8 《 第 7 条规 定: 务超过 继承 财产 的继 承 法 以继承 人有 管理权 尤管 理义 务, 债 人, 以妨 害债 权人 的利益 为 目的而抛 弃继 承时 , 权 人或遗 产管 理 管理 有 同一权 利 义务 。 债 人 得在 6个月之 内提起撤 销 抛弃 继承权 之诉 。 ( ) 国关于债 权人 行使 诉权 的立法 _ 我 我 围大 陆学 者 队为财产 所有人 死亡 后 , 主 体资格 已经 消灭 , 其 否定 说的主要 论点有 l: y 第一 , e - 放弃 继承行 为是一种身份 行为 , 一 继承人 成 为遗产 的所 有人 。我 国《 继承 继承 虽然 以财产 为标 的 , 是 毕竟 与买卖 . 与等继 承财 行 为不 遗 已转移 到继 承 人手中 , 但 赠 同, 继承 的取得 足牲于特 定 的身份 , 故放 弃继 承行 为 也具 有身份 性 法 意 见》 4 第 9条规 定 :继 承人放 弃继 承 的意思表 示 , 当在 继承 ” 应 遗产 分割 前作 出 。 产分割 后表 示放 弃 的不再是 继承权 , 遗 质, 单方面 手绝财 产 利益 的增 加 . 人格 自山地 表现 , 巨 是 即使 间接 发 开始 后 , 我 也没 有对遗 产债权 人在 一 生 了不利 于他人 债权 的实 现 的影响 , 权 人也 小得依据 合 同撇 销 而 是所 仃杈 。” 国没有 遗产消 算制 度 , 债 制度 撤销放 弃继 承 的行为 。第 : ,通 说 认为拒绝 利益取 得 {: : j 为 定期 限 内拒绝 清偿 的规 定 , 以债 权人 以继承 人 为适格被 告是 有 所 属 于撤销 权 的标 的, 而放弃 继承 是拒 绝利益 取得 的行 为 , 放弃继 根据 的 。即使继 承 人放弃 继承 ,也只 是免 除偿 还被继 承人 的债 务 故 承 不得撤 销, 其依据 在于 ” 任何 人不得 违背其意 志而强 制赋了 利益” 及税款 , 不能免 除管 理义务 , 并 以其 为被 告并 不足让 其承担 还款 责 这 一 民法原 则 。” 承 人 放弃 继承 虽 然会 使其 犬去 增 加财 产 的机 任 , 继 向是 令其 以遗产 来清 偿债 务 , 其我 困没有 无人承 认之 继承制 尤 会, 但并 未使其 责任 财产减 少 , 能认 为放弃 继承损 害 了债权 入的 度 , 不 当继承 人均放 弃继承 或无 继承 人而有 遗产 时 , 乏适格 被告极 缺 利益 , 债权 人 自不 能行使 撤销 权 。” 易使 债权人 行使 权利 受阻 。盟然 《 承法 意见》 6 条 规定 ” 继 第 O 继承 笔者 认为在 这种 情 况下 , 债权 人 可 以行 使撤 销权 , 由如 下 : 理 诉 讼 丹始后 … … 已明确 表示 放弃 继承 的 , 不再列 为 当事人 。“ 但这 放弃 继承 行为应 该足 ‘ 种财 产行 为 , 非身份 行为 , 而 并且 对于放 弃 足在继 承纠 纷 中, 非债权人 起 诉的 债务 纠纷案 件 。 实 , 管 而 其 遗产 继承 行为 .笔者认 为不 属 扣绝 取得 利益 的仃 为 对 放 弃继 承 殚人 的确 定 与放卉继 承 的标 的密切 十��
债权人的撤销权刍议

债权人的撤销权刍议[摘要]债权人撤销权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在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维护债务人交易自由以及保障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三者之间实现了完美的平衡。
文章通过介绍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立法模式以及构成要件的方面简要地介绍了这一法律制度,并通过对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提出了一些与实践相关的新问题并给出了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立法模式;构成要件一、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罗马法的废罢诉权制度对各国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采纳了这一制度。
如《法国民法典》将之规定于第1167条,[1]《日本民法典》将之规定于第424条,[2]我国在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基础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首次确立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众说纷纭,主要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三种主流观点。
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使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的形成权。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即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将标的物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但在实践中,第三人不返还或债务人不受领,单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并不能发生回复债务人财产的目的,只能通过援引债权人的代位权方可实现债权保全的目的。
继承放弃行为辨析

法 院 在查 明事实 的 基础 上 ,释 法 明理 的 同时 ,从 亲 情 、道 德 等多 角 度加 以 引导 ,最 终 促 成双 方 达
山东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烟台大学法学 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 地重 大项 目“中国家事法改革研究”(项 目批准号 :16JJD82oo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 48 ·
对于上述案例一 中侯某 的四个子女间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当事 人达成的不赡养不继承的协议无效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 ,子女间不能 自行免除 ,更不能 以不尽赡养 义务来放弃继承。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是 以不尽赡养义务而放弃继承的协议吗?案例二中对于韩 丙要求按法定继承获得其应有的份额的请求 ,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呢?一种意见认为 ,韩丙事先放弃 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因此 ,法院应支持韩丙 的请求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 ,韩丙与他人间的协议有效 ,法 院 不能支 持 韩丙 的请 求 。
继承 放 弃行 由侯 某 长 子继 承 ,农 村住 房 由其一 女 儿 继 承 ,被告 支 付 6万 元 由三 原告 自 行 协调 分 配 。…
案例二 :韩 甲、佟甲夫妇育有三子 ,分别为韩 乙、韩丙 、韩丁。1995年 ,佟甲作为拆迁安置人获得某 小 区房 屋 一套 ,三 子 分摊 购置 房 屋费 用 。母 亲去 世 后 ,三子 签订 协议 书 ,约 定 :父 亲有 生之 年 ,现居 安 置 房屋 产 权归 其所 有 ;父 亲百 年 之后 ,房 屋所 有 权归 韩 乙所 有 ;并 约定韩 乙对韩 丙 、韩 丁 的相应 补偿 。 2016年 ,韩 甲去世 ,韩 乙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手续 。韩丙称 :放弃继承的承诺发生 于 继 承开 始 前 现反 悔 ,要 求按 法 定 继 承方 式 获得 其 应有 的份 额 。对 本 案 有两 种 意 见 :第 一 种 意见 认 为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 。继承开始 前 ,继承人放弃的并非继承权 ,仅为继承期待权。继承期待权 系因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继承资格 , 即使放弃 也 不发 生效 力 。因此 ,韩丙 事先 放弃 继 承权 的行 为无效 ,应 当依 法定 继承 分 割该房 屋 。第 二 种意见认 为 ,继承开始前 ,继承人是否可通过协议 明示放弃可能存在的遗产利益 ,法律没有限制性规 定 。如继 承 发生 时 ,遗 产 与协议 签订 时并 未 发生 变化 ,则 此意思 表示 发 生法 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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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放 弃继 承 与债 权人 042)
一 、 问题 提 出 甲对 乙 负 有 债 务 , 该债 务 已 届 清 偿 期 ,现 甲 所 有 的财 产 已 不 足 以 清 偿 该 债 务 。 此 时 甲对 丙 享 有 继 承 权 ,若 甲放 弃其继 承权 ,危 及 乙的债权实 现时 ,乙可 否向人 民法院 主 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撤 销甲放弃继承 的行为 ,以保全 自 己 的 债权 ? 现 实 生 活 中此 种 案 例 时 有 发 生 ,放 弃 继 承 是 否 属 于 债权 人 得 为 撤 销 之 标 的 ,是 一 个 古 老 之 争 }义问 题 。我 国 现
持 否定 说 学 者 认 为 ⑧,放 弃 继 承 非无 偿 处 分 行 为 ,乃 拒 绝利益取得行为 ,且具有身份性质。该学说认 为, “遗产继 承 之 承 认 或 抛 弃 之 选 择 权 ,亦 不 得 以 为 纯 粹 的财 产 权 而 观 察” , “继承虽属财产之继承 ,但亦直接涉及到继承人 人 格之 自由及 尊严 。继 承人 决 定抛 弃 继 承 ,对 于 单 方 面给 予
和 否 定 说 两 种 学 说 。 三 、放 弃 继 承 得 否 为 债 权 人 撤 销权 标 的 —— 肯 定 说 与
否 定 说 持 肯定说 学者认 为 ,放弃继 承乃债务 人无偿处 分 自
己已取得 财产 的行为 ,依据撤销权 制度的规定 ,债权 人可 以 撤 销 债 务 人 放 弃 继 承 的 行 为 。该 学 说 认 为 我 国 采 当 然 继 承主义 ,强 调继 承人 因继承开 始 ,当然 承受其 权利 ,取 得 继 承 财 产 。 故 其 放 弃 继 承 ,是 为 不 当 减 少 责 任 财 产 的 行 为 , 当放 弃 继 承 行 为 害 及 债 权 时 ,债 权 人 可 向法 院 主 张 行 使 债 权 人 撤 销权 ,撤 销债 务 人 放 弃 债 权 的行 为 。
收 稿 日期 :2010—09—13 作 者 简 介 :姜 志 强 (1985- ), 男 ,安 徽 巢湖 人 ,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研 究生 教 育 院2008级 民商 法 硕 士 研 究 生 。 ①我 国婚姻法 第46奈使用的是 “放 弃继承” ,在我 国台湾地 区,称之 为 “抛 弃继承” ,实为 同一事物 ,不同称谓 而 已。 ②相关案例 可见成都 日报 20(t9年 1月3日第A05, ̄t“老赖放 弃继承 ,法院判无效 ”及 法制 日41 ̄2006年9月15日第6版 “拖 欠朋友 8万不还、放着 655F遗产 不要 ,法院认定 orn_)搜 索栏 中输入 关键 词 “放弃债权 ”,会搜 索到很 多案 例 ,足 见 该 类 型案 例 丰 富 。
行 法 律 对 此 并 没 有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此 类 案 例 的处理是否恰当 ,实有检讨之必要 。
二 、撤 销 权 概 述 为了解决上述案例提 }{I的问题 ,有必要先对撤销权制度 进行梳理 ,明确撤销权制度设立 的目的和撤销权标的等等。 债 务 人 的 一 般 财 产 为 其 全 体 债 权 人 的 共 同担 保 ,该 一 般财产称 之为 责任财产 。在债 权人 的债 权未设定 担保之 时 ,责任 财产 的增 加或 者减少直 接关 系着 债权人 的债权能
公 安 法 治 研 究 ¥TUDYONPUBLlCSEcuRITYANDLAW
否 实现 。 当 责 任 财 产 不 当 减 少 ,进 而 害 及 债 权 人 债 权 时 , 继 承影响债权 的实现时 ,债 权人可否依合 同法第74条规定
法 律 特 设 撤 销 制 度 ,赋 予 债 权 人 防 止 责 任 财 产 不 当减 少 的 行 使 撤 销 权 呢 ? 即 放 弃 继 承 是 否 属 于 撤 销 权 标 的 呢 ? 也 即 权利 ,使得 在一定之条件 下 ,撤销其债 务人的行为 ,以 回 放弃 继承是什 么性 质 ,究为单 纯的财产行 为还是专属 于继
的 行 为 ,可 以请 求 法 院予 以撤 销 ,以 维 持 债 务 人 责 任 财 产 的权利。 J我国合 同法第74条第 1款规定 , “因债务人放弃 其 到期债权或者无偿 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的 ,债 权 人 可 以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债 务 人 的 行 为 。债 务 人 以明 显 不 合 理 的 低 价 转 让 财 产 ,对 债 权 人 造 成 损 害 ,并 且 受 让 人 知道 该情形的 ,债权人 也可 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 的 行 为 。 ” 根 据 该 条 文 的 规 定 ,债 权 人 可 以 撤 销 的债 务 人 行 为 仅 限 于 债 务 人 放 弃 其 到 期 债 权 、无 偿 转 让 财 产 和 以 明显 不合理 的低价转 让财产三种诈 害行为 。按 照债权人撤销制 度的立法 目的衡 量 ,该规定过 于狭窄 ,应通 过 目的性扩 张 解 释的方法 ,对合 同法 的规定加 以补充 。 债权人 可以撤 销债务人 以财产 为 目的的法律行 为 ,准法律行 为可类推适 用 。 J’7去律 行 为 的种 类 为 何 ,究 为 单 独 行 为 、契 约 行 为 或 合
复 债 务 人财 产上 的地 位 ,而 维 持 其 为 共 同 担保 之资 历 。l 这 承 人 的 身 份 行 为 ? 理 论 界 对 此 有 不 同 的观 点 ,存 有 肯 定 说
也是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 目的。 所 谓 撤 销 权 ,是 指 债 权 人 对 于债 务人 所 为 的有 害 债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