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回购并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非银行金融行业跟踪:二十大期间资本市场更多利好举措落地值得期待

DONGXINGSE CURITIE行业研究证券:本周市场受9月金融数据和CPI 、PPI 等经济数据超预期利好提振,交易情绪呈现复苏态势,日均成交额回升700亿至0.7万亿;两融余额(10.13)续降至1.54万亿,但已较周中的近期低点回升。
周末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推出一系列利好资本市场的政策,包括:1.证监会原则同意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首单试点,后续还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该业务创新模式既有利于PE/VC 优化募投管退流程,也有望进一步完善拟上市企业股权市场化定价方式,亦间接改善资本市场流动性;2.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沪深交易所也针对规则调整做了相应安排,规则修订主要包括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放宽回购限制、完善回购/增持窗口期、合理界定股份发行行为等,《规则》的调整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回购门槛,缩短多次回购周期,优化回购流程,鼓励上市公司在低迷市场环境中通过更为积极的行动提振投资者信心,进而利好资本市场;3.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业务的准备已就绪,目前已有14家券商获得做市资格,后续还将逐步扩容——和主板相比,当前科创板交易活跃度和市场生态均有继续改善的空间,科创板做市制度有助于提升优质高新成长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亦有望提升参与跟投券商的投资收益、对冲市场风险,此外,上交所还修订发布科创板询价转让实施细则,有望进一步降低科创板股权转让交易成本,提升市场流动性,有利于一、二级市场高效联动。
保险:年初以来保险负债端仍在承受居民消费能力下降、疫情和代理人减员等因素带来的影响,但从各家险企中报中也能看到渠道改革呈现的积极变化,特别是代理人产能和活动率的提升,同时银保渠道的持续发力亦助力头部险企稳住核心客户群体。
伴随疫情逐步缓解和各险企2023年开门红筹备工作的陆续展开,险企渠道改革成效有望陆续兑现,给予市场对险企经营层面更大的信心。
整体上看,四季度负债端表现值得期待,边际改善趋势有望更加显著。
2024年股权限制性授予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股权限制性授予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限制性授予1.1 股权授予数量1.2 股权授予条件1.3 股权授予时间2. 限制性条件2.1 锁定期2.2 解锁条件2.3 解锁比例3. 业绩承诺3.1 业绩目标3.2 业绩考核周期3.3 业绩未达标处理4. 股权激励对象4.1 激励对象范围4.2 激励对象资格4.3 激励对象权益分配5.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5.1 调整条件5.2 调整程序5.3 调整后的通知6. 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6.1 终止条件6.2 终止程序6.3 终止后的处理7. 股权激励计划的继承与转让 7.1 继承条件7.2 转让条件7.3 继承与转让程序8. 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9.1 争议类型9.2 解决方式9.3 仲裁机构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0.1 生效条件10.2 变更程序10.3 解除条件11. 违约责任11.1 违约情形11.2 违约责任承担11.3 违约处理程序12.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2.1 终止条件12.2 解除条件12.3 终止与解除后的处理13. 合同的适用法律与管辖13.1 适用法律13.2 管辖法院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完整性与互斥性14.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4.3 合同的送达与接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限制性授予1.1 股权授予数量甲方同意向乙方授予限制性股权,授予的股权数量为【】股,每股的面值人民币【】元。
1.2 股权授予条件(一)乙方自【】年【】月【】日起,在甲方任职满【】年;(二)乙方遵守甲方的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本协议的约定;(三)乙方不得因本协议项下的股权授予事宜而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
1.3 股权授予时间甲方应在满足本协议第1.2条所述条件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授予股权。
第二条限制性条件2.1 锁定期乙方获得的股权自授予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或出售,在此期间称为锁定期。
破解IPO:疑难点剖析与案例点评_笔记

《破解IPO:疑难点剖析与案例点评》阅读记录目录一、IPO概述 (2)1.1 IPO的定义 (2)1.2 IPO的意义和作用 (3)1.3 IPO的基本流程 (5)二、IPO的疑难点分析 (6)2.1 法律法规方面的疑难点 (7)2.1.1 财务报表的合规性 (8)2.1.2 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 (10)2.1.3 内幕交易的防范 (10)2.2 市场环境方面的疑难点 (11)2.2.1 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 (12)2.2.2 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 (13)2.2.3 行业发展的趋势 (14)2.3 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方面的疑难点 (16)2.3.1 研发投入的占比 (17)2.3.2 知识产权的保护 (17)2.3.3 新产品的市场接受度 (19)三、IPO案例点评 (19)3.1 案例一 (20)3.1.1 案例背景 (22)3.1.2 面临的疑难点 (22)3.1.3 解决方案及点评 (22)3.2 案例二 (24)3.2.1 案例背景 (25)3.2.2 面临的疑难点 (26)3.2.3 解决方案及点评 (28)3.3 案例三 (29)3.3.1 案例背景 (31)3.3.2 面临的疑难点 (32)3.3.3 解决方案及点评 (33)四、总结与启示 (34)4.1 IPO的经验教训 (35)4.2 对拟IPO企业的建议 (36)4.3 对投资者的启示 (38)一、IPO概述IPO(首次公开募股)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将其部分或全部股份向公众出售,以筹集资金并扩大公司规模的一种融资方式。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IPO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监管政策的调整,IPO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如信息披露不充分、股权结构复杂、投资者保护不足等。
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疑难问题,本文对IPO的相关知识进行了剖析和案例点评,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有益的投资建议和参考。
600933爱柯迪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933 证券简称:爱柯迪公告编号:临2020-091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重要内容提示:●回购注销原因:根据《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有1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并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迪”或“本公司”或“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1、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0,000股按5.52元/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8月1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爱柯迪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6)。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事宜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披露了《爱柯迪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9),自2020年8月19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事项提出异议,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根据《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何盛华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并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公司根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拟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赛伍技术:东吴证券关于赛伍技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作为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伍技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赛伍技术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505号文核准,赛伍技术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1.00万股,发行价格为10.46元/股。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18,504,600.0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51,952,367.9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6,552,232.0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4月24日全部到账,并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所”)审验,出具天衡验字(2020)00031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根据《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差额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用自筹资金先行实施项目投资,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前期投入。
根据天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0)01154号)》,截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累计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8,266.19万元,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具体情况如下:1、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截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2、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195.24万元(不含税),截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已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516.93万元,公司拟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516.93万元。
豫园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公告编号:临2020-073 债券代码:155045 债券简称:18豫园01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债券代码:175063 债券简称:20豫园03债券代码:163822 债券简称:20豫园S4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按照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1)激励对象戴琦、周成、夏菊香、王伟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曹荣明2019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19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74,5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3.61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629,945元。
公司已于2018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故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按照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激励对象苏璠、李项峰、戴琦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19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89,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4.31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383,590元。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20
•【文号】证监许可〔2021〕3337号
•【施行日期】2021.10.20
•【效力等级】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337号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配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东证〔2021〕66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原股东配售1,151,645,218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
二、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你公司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0月20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并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顾问: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三月目录目录 (1)第一节释义 (2)第二节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3)第三节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要点 (4)第四节山河智能基本情况 (6)第五节本次回购符合相关规定的说明 (10)第六节本次回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5)第七节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16)第八节关于本次股份回购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8)第九节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的问题 (19)第十节备查文件 (19)第一节释义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中具有以下含义:第二节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山河智能的委托,担任本次山河智能回购并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财务顾问。
山河智能于2012年2月28日公告了《关于回购并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报告书(预案)》,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它公开资料制作而成,目的在于对公司回购并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预案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供广大投资者和相关各方参考。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1、本独立财务顾问旨在就本次回购股份的合规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山河智能的任何投资建议和意见,对于投资者根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3、本独立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也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4、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相关资料由山河智能提供,提供方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5、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本报告书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6、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山河智能的全体股东及其他投资者认真阅读山河智能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第三节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要点一、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本次公司将回购分别于2010年12月17日和2011年12月20日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37%。
定向回购的对象、数量及比例如下:单位:万股二、回购股份的方式经公司申请和深交所批准,由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回购方案实施日确认后直接从19名股权激励对象账户定向回购股份至公司为本次回购开设的证券专用账户。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及定价原则(一)对于2010年12月17日授予的90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7.10元/股扣除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现金红利0.03元/股,确定回购价格为7.07元/股。
(二)对于2011年12月20日授予的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7.10元/股回购。
(三)本次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发生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配股、缩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等事项的,回购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原则如下: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其中: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为每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发现金股利P=P0-V其中: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3、配股若本次回购前公司实施配股,则因限制性股票获配的股份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
其中,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确定;因限制性股票获配的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4、缩股P=P0/n其中: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山河智能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约7,100.00万元,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回购股份的处置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将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并办理相关减资手续。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及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
第四节山河智能基本情况一、公司概况二、历史沿革情况山河智能成立于1999年7月,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专用工程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01年1月,经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湘金证[2001]01号文批准,公司由长沙山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00万元。
2002年11月,公司以2001年末经审计的可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3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3,120万元。
2004年2月,公司以2002年末经审计的可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3股,同时天和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增资1,244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300万元; 同年9月,公司以200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资本公积向2004年7月20日在册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5股,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6,625万元。
2006年6月,公司以经审计的2005年可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5股,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9,937.50万元。
2006年12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6]142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3,3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价格10.00元,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3,257.50万股。
2007年8月,公司向全体股东以13,257.5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2股,同时以截至2007年6月30日的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8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6,515万股。
2008年1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509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增发新股915.00万股,增发完成后总股本变更为27,430万股。
2010 年7月,公司向全体股东以27,43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2股,同时以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3股,该次送转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41,145.00万股。
2010年12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向主要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授予首期的9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42,045.00万股。
2011年12月,公司向新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于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人民币42,145.00万股。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截至2011年12月31日,何清华先生共持有公司11,105.88万股,占本次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26.35%,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清华先生现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山河智能的经营范围为:研究、设计、生产销售建设机械、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矿山机械、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和其他高技术机电一体化产品及其与主机配套的动力、液压、电控系统产品和配件;提供机械设备的租赁、售后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
公司产品涵盖大型桩工机械、全系列挖掘机械、现代凿岩机械、煤矿综采设备、工业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和配套件。
经过多年经营和发展,公司已发展成为国内最大的桩工机械生产基地、体系完善的挖掘机械生产基地和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和国际合作基地,先后被授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机械动员中心”、“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和“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称号。
2011年,山河智能跻身全球工程机械行业50强,名列“2011年度全球工程机械50强企业”榜单第46位,这成为公司发展历程中新的里程碑。
四、山河智能主要经营情况山河智能系一家具有鲜明“自主创新”特色的“产、学、研一体化”高新技术上市公司,多年来始终坚持培育和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了集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开放创新、持续创新于一体的创新体系,持续致力于专用工程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目前,公司的产品涵盖大型桩工机械、全系列挖掘机械、现代凿岩机械、煤矿综采设备、工业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和配套件。
(一)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均保持在99%以上,且不存在较大波动。
(二)最近三年按产品类别的收入构成情况桩工机械和挖掘机械是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最近三年合计占公司主营业务的比例一直在85%以上,其他设备中包括煤矿综采设备、工业车辆等。
(三)最近三年按地区分布的收入构成情况五、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一)主要财务数据1、合并资产负债简表2、合并利润简表3、合并现金流量简表单位:万元(二)主要财务指标第五节本次回购符合相关规定的说明一、本次回购的理由充分根据山河智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实施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并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并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报告书(预案)》,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原因是:1、2011年,由于受到房地产调控、高速铁(公)路建设延缓等外部因素影响,公司主要产品市场需求出现萎缩,同时,受到行业竞争加剧、央行货币政策持续紧缩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大幅增加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在2011年度出现滞增。
2、根据公司2011年度《审计报告》,201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544.64万元(此为90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计划取消而冲回2010年、2011年已确认股份支付成本后的数据),在未取消股权激励计划、正常实施并计提2010年、2011年股份支付成本的情况下,则201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651.46万元,以此计算2009~201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5.94%,无法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禁售期内的业绩条件。
3、由于预留的100万股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的基期(2010年度)业绩较好,2011年12月20日授予的预留1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计无法达到禁售期的业绩条件,因此,继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已失去意义。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山河智能因9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业绩未能达到《股权激励计划》的要求,预留的1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计禁售期业绩不能达到《股权激励计划》的要求而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理由充分。
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理由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