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条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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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业务13结算

进出口业务13结算

在合同中规定: A. 开两套汇票,各随附一套等价的货运单据。 B. 开两套汇票, 信用证项下为光票, 全套货运单据 随附在托收汇票项下。 C.开两套汇票,托收项下为光票,全套货运单据随 附在信用证汇票项下。 须付清发票全额,才予交单(托收) 减少开证申请人的押金及其他费用 信用证和汇付结合使用 余款用汇付结算(特别是散装商品)。 定金(汇付)+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和保函结合使用 跟单托收与预付押金相结合 预付款+托收 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 汇款和保函结合使用 托收和保函结合使用 汇款、保函、信用证结合使用 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结合使用 分期付款按制造或交货进度分若干次支付,货物交付完毕是付清货款。-- 现付方式。 延期付款: 收到货物后的以后一段时间内, 分数次还清货款。 --赊销方式 。 用于金额较大的成套设备。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payment ) 汇付(Remittance) 主要内容:汇付时间、具体的汇付方法、汇付金额等。 The Buyer shall pay 100% of the sales proceeds in advance by T/T to reach the Sellers not later than Oct. 10, 1998. 买方应不迟于 1998 年 10 月 10 日将 100% 的货款用电汇预 付至卖方。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主要内容:银行交单的条件、买方的付款期限等。 即期付款交单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sight.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买方凭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 款后方可获取运输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例: The Buyer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30days after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信用证软条款及举例

信用证软条款及举例

信用证软条款及举例
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在信用证中所附的经常性的约定。

这些条款通常是由国际贸易惯例或相关组织制定的,旨在保障信用证的执行和贸易双方的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及其举例:
1. 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在一定的有效期内有效,受益人必须在有效期内根据要求向开证行提交相关文件。

例如,信用证的有效期为60天,受益人必须在60天内提交所需的文件。

2. 分期装运:信用证规定一批货物可以分为几次装运。

例如,信用证规定一批货物可以分为两次装运,每次装船数量不得超过5000吨。

3. 转运条款:信用证允许货物在装运过程中经过转运,即在指定的地点转卖或转发货物。

例如,信用证允许货物在中转港通过转运到目的地。

4. 金额变动条款:信用证的金额在装运期间可以有一定的变动。

例如,信用证规定一批货物的金额为10万美元,但在装运期
间允许增加或减少10%的金额。

5. 装运日期条款:信用证规定货物的装运日期。

例如,信用证规定货物必须在2022年1月1日前装运。

6. 提单条款:信用证对货物提单的格式和内容有具体的规定。

例如,信用证要求货物提单必须按国际商会制定的提单样式填
写。

7. 支付条件:信用证规定了付款的条件,例如信用证规定货款将在货物验收后的10天内支付给受益人。

这些只是一些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及其举例,实际上不同的信用证中可能会包含更多或不同的条款,具体的条款要根据不同的贸易情况和协议进行规定。

常见的一些软条款

常见的一些软条款

常见的一些软条款软条款:开证行在开立的信用证中加列某种条款,从而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信用证软条款的主要种类软条款一般出现在单据条款、装运条款和付款条款中。

一、客检证书案例1: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 ONE ORIGINAL ISSUED AND SIGNED BY APPLICANT 25 DAYS BEFORE SHIPMENT WHOSE AUTHORITY AND SIGNATURE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RECORDS HELD IN ISSUING BANK案例2: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APPLICANT AND SIGNED BY THEIR AUTHORIZED OFFICERS CERTIFYING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INSPECTED BEFORE SHIPMENT,THE APPLICANT’S AUTHORIZED SIGNATURES ON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MUST BE IN COMFORMITY WITH ISSUING BANK’S RECORD.二、有问题的提单条款案例1:提单通知人以修改书后告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 L/C AMENDMENT三、船舶指装案例1:船舶由开证申请人指定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AFTER THE L/C APPLICANTS’APPROVAL CONFIMING THE NAME OF VESSEL AND SUCH APPROVAL WILL BE ADVISED TO BENEFICARY THROUGH THE CREDIT ISSUING BANK IN FORM OF AN AMENDMENT TESTED TELEX WITHIN 10 DAYS BEFORE SHIPMENT案例2:SHIPMENT MUST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L/C ISSUING BANK’S TESTED TELEX TO THE ADVISING BANK FOR ONWARD TRANSMISSION TO THE BENEFICIARY STATING THAT L/C APPLICANT HAS INSPECTED THE GOODS WHICH FOUND TO BE IN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S AND APPROVED SHIPMENT四、付款与实际到货相联系案例1:收到货物后我行将根据你们的指示付款AS RECEIPT OF THE GOODS WE WILL CREDIT YOU AS YOUR INSTRUCTIONS案例2:开证申请人通知开证行已收到货并证明货物及数量符合定单的规定及开证申请人授权付款。

国际结算欺诈与防范

国际结算欺诈与防范
• 从事对外贸易的人员应努力提高防诈风险意识,
掌握真假汇款鉴别方法;
• 注意调查客户的资信情况,在签合同前,委托专
职、权威的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调查,降低上当 受骗的几率;
• 出口商应加强与银行、海关和运输部门的密切配
合,发现案情,迅速通报有关方面,对诈骗者严 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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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欺诈案例(上)
1995年10月,广西某外贸公司(卖方)与港 商陈某(买方)在广交会上签订了出口500箱 工艺品、金额为25万港币的合同。但在交易会 过后两个月,对方仍未开来信用证,而此时, 我方已安排生产。后来、卖方去电询问对方原 因,对方在获知我方已生产完毕后,一再解释 目前资金短缺,生意难做,要求我方予以照顾, 把信用证付款改为D/A 90付款。我方公司考虑 到货已备好,若卖给其他客户,一时找不到销 路,会引起积压,故不得不迁就对方,经请示 上级领导同意,改为D/A 90天付款。
根据乙银行4月6日的电报,甲银行推算出该单据 的付款到期日应为5月25日,但到期后款项未达。经 甲银行多次与A公司联系,得知A公司与B公司之间 正就付款一事商洽。5月30日,甲银行发电催收,乙 银行回电称尚未收到B公司的付款指示。
远期付款托收业务纠纷案例(中)
6月3日,乙银行来电告知B公司做出承兑,到期日 为7月22日。而乙银行于到期日再次通知甲银行B公 司未付款,等待甲方指示。甲银行通知A公司,并 请其处理。7月28日,乙银行来电称B公司准备赎单, 要求提供正确单据(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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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案例二
1977年,希腊货轮“Lord Baron”号从新加 坡装了500吨糖卖给索马里政府,但卖方伪造了 一张载有2000吨糖的提单到银行办理了结汇,然 后便逃之夭夭。而索马里政府在付了钱以后,自 然安心等待2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后发现 只有500吨糖,于是在盛怒之下降罪于船东,立 即没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后来,希腊政府通 过外交途径出面交涉,索马里政府仍不予理会。 最终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索马里政府才把船、 人释放,但船东因此蒙受了巨大损失,而该船的 船长在归途中命丧黄泉。

从一则案例浅谈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从一则案例浅谈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2 5日, 国 A银行 收到 日 我 本 B银行 的即期不 可撤销 信用证 , 申请 人 为 日本的 D公 司 . 受益 人 为我 国的一 个外 贸公 司下属 的食品加 工企业 C。银 行收到信 用证 后认真 审查 了该证 , 发现 有一条款 “ S E — I P C N
间 是 2 0 年 2 月 5 日 ,议 付 金 额 为 07
种: 第一 , 在信 用证生 效环 节上制造障碍 的软 条款 ; 第二 , 在信用证 的单证 获得 上制造障碍 的软条款 ; 第三 , 用证 中的条 款 不完整 , 信 但 约定有以后再进行修 改的软条款 。具体 的又 有以下多种条款体现 出来: ( ) 不 生效 信 用证 。 如 本 证 暂 不 生 效 , 1暂 待进 口许可证 签发后通知 生效或待货样 经开 证人确认后 再通知信 用证 生效 ; 比如 有一 家 意 大利 银 行 开 出的 信 用 证 称 , 信 用证 只 有 该 在 收 到 意 方 进 口许 可 证 后 方 能 生 效 , 这 种 而 生效还需 经开证 申请 人的授 权。此 外, 议付
维普资讯
●经济与法
《 经济师)08 20 年第 1 期
开证行付款以买方承兑 卖方 开立的汇票为条 件; 用证 本是 开证行 负有第一付款责任 , 信 如 果开证行以买方承兑卖方 的汇票为条件就改 变了信用证 本 身的性 质 . 而且也加 重 了卖方 发货和收款的 负担 。 () 6 发票须由进 口商代表会 签, 或由进 口 商代表 出具 品质证 , 并规定其 签章 须与 留在 银行的样本相 符, 或将 印签档 本寄 给议付 行 要 求凭 以核 对在发 票上 签章。一般 而 言, 出 口方 签 发 的 商 业发 票 只 需 出 口方 签 字或 当地 贸促会会 签 即可, 由进 口商或其代 表或 寄 若 给开证 行交申请人会 签就很容 易造成延误 交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软条款”
出具 检 验 合 格 的检 验 证 书 或 迟 开 此类 证 书 ,出 口商 就 不 能 及 时 备 题 ,对 于受 益 人 来 说 ,风 险 概 率 会 大 大 降 低 。
齐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去议付行交单议付 ,导致单证不符而被开证 3 谨慎约定合同条款 。鉴于买卖合 同的重要参考价值 ,合 同 . 行拒 付 或 因 迟 交单 而 被 开 证 行 拒付 。为避 免 此 类 情 况 ,出 口企 业 生效之前 ,应确保其条款具体 、明确、严密 ,能将各种可能发生
别和 防范措施 。 关键词 :信用证 ; 软条款 ; 欺诈 ; 国际贸易
5 制造 条 款 问相 互 矛 盾 的软 条 款 。 如 ,在 转 口贸 易 中 ,进 口 . 20 年 4 , 宁 某 贸易公 司与 美 国金华 企 业签 订 了销 往香 港 02 月 辽 的5 万立 方 米花 岗岩合 同 ,总金 额 高达 15 万 美 元 ,买 方通 过 香 商要 求出口商在来证上不要写明 “ 90 受益人” ,而有些国家则规定 港 某银 行 开 出 了上 述合 同下 的第 一 笔信 用证 ,金 额 为 15万美 元 。 9 “ 地证 ”必 须 填写 受益 人 名 称 , 则 不 予 签 发 “ 产 否 产地 证 ” 。因 此 , 信 用证 规 定 “ 货物 只能 待 收到 申请人 指 定船 名 的装 运通 知 后装 运 , 不管 出口商如何制单 ,都不可能做到 “ 单证一致” 。 而该 装 运通 知 将 由开证 行 随 后经 信用 证修 改 书 方式 发 出” 。该 贸 易 6 开证行或 申请人要求签字或印鉴与开证行、通知行或 申请 .
确定这个信用证项下的各种单据 、证 l的详细要求和指示 ,为了 方交易伙伴是一个资信 良好的交易方,也不能完全放松警惕 , 书 而要

LC常见软条款

LC常见软条款
APPROVEDBYAPPLICANTANDTOBEADVISEDBYL/COPENINGBANKINFORMOFANL/C
ANENDMENTTOBENEFICIARY
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3)SHIPMENTCANONLYBEEFFECTEDUPONRECEIPTOFANAMENDMENTOFTHISCREDIT
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软条款案例:
1)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FREE OF PAYMENT. PAYMENT TO BE EFFECTED TO
SAMPLES HAVE BEEN RECEIVED AND QUALITY IS ACCEPTED BY THE APPLICANT
BEFORE SHIPMENT.
开证行发出的正本信用证修改,确认申请人在装运前已收样品,并接受其品质。
B/L小提醒:在信用证中常见的有不记名提单,也就是客户要求consigness为:to order of或者to the order of,这类的提单需要由shipper来背书转让,背书也可以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记名背书可以由再次背书转让,不记名背书是谁拿到提单都可以提货的。
SIGNATURE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RECORD CONCERNED.
申请人证明信,证明一套不可议付的货运单据已收妥,申请人的授权签字样式须与有关记录一致.
7)ORIGINAL L/C AMENDMENT THROUGH L/C ISSUING BANK CONFIRMING THAT

信用证案例

信用证案例

案例1 议付行据理追索本息案案情:香港L银行开出信用证致海南G企业购买硅锰合金,金额227,500.00美元,价格术语CIF BANGKOK,H银行9月21日作了议付。

9月27日开证行来电拒付:“产地证收货人为TO ORDER OF BANGKOK BANK PUBLIC CO.,LTD.BANGKOK,申请人正与最终买主联系,结果待告。

我行代为保管单据,请指示。

”不难看出,此系背对背信用证贸易背景下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故意拖延付款。

9月29日,H银行根据UCP500第二十一条去电予以反驳并敦促其立即付款。

10月3日,开证行来电,谎称开证申请人同意减额至209,400.00美元,要求H行确认。

H行推测此时货应该已经抵达香港,硅锰合金价格亦呈涨势,买主不会不赎单,于是一方面敦促受益人尽快查实货物下落;一方面二次致电进口部经理升级催收。

由于距离启运日已有1个月,受益人仍未能提供货物下落情况,L银行又一直避而不谈单据问题,10月15日H银行直接致电L银行总经理说明该行无理拒付情况并索偿20天利息1137.50美元(按年息9%计算),以求速战速决。

但L银行仍我行我素,恶意拖延付款。

从电文交涉中,H银行凭经验推测L银行已转寄单据到母证开证行B银行,但由于受益人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货物是否已被提走,供货人与受益人亦在退单问题上意见不一,H银行的交涉比较被动,只能试探性的指出单据已被转寄,并不敢贸然提出退单。

10月16日L银行来电,再次谎称开证申请人同意减额至196,681.75美元,要求H银行确认。

H银行认为开证行虽多次提出减额,但从不敢要挟退单,对H 银行的指责也不置可否,估计L银行已经无偿放单。

收货人也可能早已凭银行担保或以别的方式提货,也许是货物品质原因导致拒付。

此时,受益人查实货物已于9月底发往收货人仓库,并于10月23日交来一份申请人提供的由泰国SAYBLOT 机构出具的复验报告,称申请人以短量为由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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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2010-09-02 10:20:13| 分类:好孩子 | 标签:信用证条款货物外贸付款 |字号大中小订阅(2007-04-19 15:20:12)转载var $tag=''; var $tag_code='736675d558f1b5f255d1ceca2d3f5ae5'; var $r_quote_bligid='49fa013a0100090q'; var $worldcup='0'; var $worldcupball='0'; 分类:专业信用证软条款长期以来,跟单信用证一直被认为对买卖双方都是一种安全有效的结算工具。

贸易界认为出口商只要取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就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至今上海许多出口商仍然笃信这种观点。

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收款的前提是单证相符(TERMS ARE COMPLIEDWITH)。

其含义是提呈了单据,并且通过单据证明信用证的所有条款已被执行,受益人就可以从开证行处收到货款。

受益人提呈的单据中通常包含提单等物权凭证,进口商付款取得了单据也就取得了货物,从而达到钱货两讫,交易完成的目的。

对买卖双方来说,确实都很公平。

然而,近年来,有些信用证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主要表现为信用证中加到“软条款”。

所谓“软条款”是指开证行在开立的信用证中加到某种条款,从而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这种软条款信用证的付款保证作用有时甚至还不如可撤销的信用证。

在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如撤销通知的送达迟于议付,该议付仍有效,开证行必须付款。

而某些软条款信用证,尽管出口方完成了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议付后开证行仍可根据软条款以种种理由拒付,而出口方和议付行无可奈何,或者这些条款是出口商根本无法办到的,信用证就成为一张废纸。

一、客检证书客检证书是指质量检验证需由客户以各种方式认可,始能生效。

进口商提出这种条款的起因是由于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进口商为了防止出口方装运伪劣产品,因此要求由自己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运前验货并相应出具检验证书。

这样,如果出口货物不合格,出口商就得不到进口方的检验证书,因而也收不到货款,起到了保护进口方利益的作用。

这样做法原本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另一方面又使单证相符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进口商手中,其结果使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大大受到削弱。

近年来,这种情况越来越严重,甚至使这一原本为防止出口商提供品质不符商品的一种方法演变成进口商可根据市场供求、价格变化、自身资金余缺而随意拒付、拒收货物,强行压价甚至实施诈骗的手法,这实在是信用证历史上的一大突变,现举两例说明。

其一,上海市某制衣公司承接某港商订制的一批服装。

该制衣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同意港商提出的在收到信用证后立即支付10%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两个月后,我方公司收到来证。

该信用证规定:议付时要提呈一张正本品质证书。

该证书应在装运前25天由开证申请人签署。

品质证书上签字人的权限和签字应与开证申请人留在开证行的记录相符(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 ONE ORIGINAL ISSUED AND SIGNED BY APPLICANT 25 DAYS BEFORESHIPMENT WHOSE AUTHORITY AND SIGNATURE MUST BE IN CON FORMITY WITH RECORD (S) HELD IN ISSUING BANK)。

由于品质证书要由开证申请人签署,而其签字样本又仅为开证行所持有,受益人根本无法了解检验证书的签字人是否有权代表进口商签字,更无法验证该签字是否与开证行的留底相符,甚至在装运前25天客商代表是否前来验货,出口商也无从掌握,因此,银行在审证时作了批注,提请公司注意该条款属软条款,如不接受,应联系客商删除该条款。

受益人根据银行的批注意见,随即与港商交涉。

港商同意取消该条款,但同时要求我外贸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信用证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该企业未等到信用证修改书到达就向港商支付了该履约金,同时开始生产服装。

但信用证修改迟迟没有到达,外贸企业多次与进口商交涉,均无结果。

直到全部生产完毕,该港商派人来验货,仍口称信用证的修改书即到,但同时又拒绝出具检验证书。

此后,该信用证的修改书始终未到,货物无法出运。

该公司连续给港商打电话也没有人接。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要求银行协助调查,发现该香港公司早已不复存在。

这笔业务使这家企业蒙受重大损失,不仅被骗去了履约保证金,而且大批订做的服装积压在仓库里难以处理,损失严重。

其二,某深圳公司找到一家上海外贸公司,声称有商品,有客户,只是没有进出口权,要求上海公司在收到其客户从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收购其货物。

该上海公司与深圳公司达成了协议,此后不久,某香港银行开来购买该批货物的信用证。

该证要求提呈由开证申请人的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在装运前经其检验,并规定该授权签字人的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的留底相符(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APPLICANT AND SIGNED BY THEIR AUTHOR IZED OFFICER (S) CERTIFYING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INSPECTED BEFORE SHIPMENT,THE APPLICANT’S AUTHORIZED SIGNATURE (S) ON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ISSUING BANK’S RECORD)。

该上海外贸公司派一名业务员到深圳,随带一份按信用证条款打印的商检证书以便香港客商验货后签字。

但港商代表验货后并未在上海公司预备的文件上签字,而是随手在一张白纸上用中文写下了客检证书的内容,交给上海公司的业务员代替信用证所要求的INSPECTION CERTIFICATE。

货物从深圳运抵上海后,上海公司便按合同规定付款给深圳公司。

然后将货物装船运至香港,并准备交单议付。

在此期间,上海公司无意中从深圳公司驻沪联络员处了解到港商声称货物有质量问题。

几经查问,该联络员又让港商再出具一份货物质量有问题的客检证书,并否定了港商代表已手签文件,称其签字无效。

至此,上海公司发觉受骗。

并发现此时深圳公司业务员已失踪,该上海公司只得要求银行协助,核实前一份客检证书的签字是否有效。

经与香港开证行联系,该行以须提供正式英文本的检验证书,并且签字人明确声明其本人确为预留印签者,才能核对印鉴,以此为由拒绝核实。

最后因港商坚决拒收而将货物运回上海。

后来该上海外贸公司了解到此案系深圳公司以给予“好处费”为条件,与港商相勾结,合演的一宗高价推销滞销产品的骗局。

二、有问题的提单条款提单是结汇的基本单据之一,是物权凭证。

在提单上搞花样做手脚往往危害极大,如利用假提单实施骗局就是一个世界性的多发性的商业犯罪活动,在提单上搞软条款也有多种办法,如信用证运输条款要求海陆联运,但又要求海运提单,两者相互矛盾,也是软条款。

下面是一则“提单通知人以修改书后告”的案例香港某银行开来一份信用证,规定提单的被通知人从修改书方式后告(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 L/C AMENDMENT)。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不断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要求其尽快告知提单被通知人的名称,但开证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

受益人只得求助于银行。

通知行几次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均以开证申请人没有指示为由,拒绝发出修改。

由于货已备妥且装期迫近,出于无奈,受益人只得装船出运,将提单的被通知人做成空白,向银行交单议付。

之后,开证行以修改书没有发出及提单未打明通知人为理由拒付,最后,港商又以货物有质量问题拒绝付款赎单。

三、船舶指装装运是外贸交易的重要条款,在信用证项下也是重要内容,它涉及到的问题有装运港、装运时间、是否可以分批或转运、船舶及船龄等多方面,信用证在装运上做手脚,埋下钉子,使不可撤销性软化是方便的,因而也应该警惕。

“船舶由开证申请人指定”是一个常见的软条款。

某一银行来证中规定:货物须由开证申请人批准载运货物的船舶后才能装运。

该项批准将在装运前的10天经开证行以修改电传的方式通知信用证的受益人(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AFTER THE L/CAPPLICANTS’ APPROVAL CONFI RMING THE NAME OF VESSEL AND SUCH APPROVAL WILL BE ADVISED TO BENEFIC IARY THROUGH THE CREDIT ISSUING BANK IN FORM OF AN AMENDMENT TESTED TELEX WHITHIN 10 DAYS BEFORE SHIPMENT)。

另一银行的来证也有类似的规定:虽非开证申请人批准船舶,却须同意装运才可装船(SHIPMENT MUST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L/C ISSUING BANK’S TES TED TELEX TO THE ADVISING BANK FOR ONWARD TRANSMISSION TO THE BENEFICIARY STATING THAT L/C APPLICANT HAS INSPECTED THE GOODS WHICH FOUNDTO BE IN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S AND APPROVED SHIPMENT)。

含有上述装运条款的信用证名义上虽已开立,但实际上是不能使用的。

因为使用该信用证是有前提条件的。

即在装运前须由开证行来电批准,其实质是不生效的信用证。

如果进口商因种种原因不要货物,可以一直不批准装运的船舶,从而使受益人已备妥的货物无法出运。

四、付款与实际到货相联系《UCP500》第二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意为一项约定,开证行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承兑或授权议付,即承担不可撤销凭单付款的第一性终局付款责任。

把付款与实际到货挂钩,就动摇了信用证赖以运行的基础。

某西班牙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的付款条件为“收到货物后,我行将根据你们的指示付款”(AT RECEIPT OF THE GOODS WE WILL CREDIT YOU AS YOUR INSTRUCTIONS)。

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这是信用证的基础道理。

而上述付款条件把付款与到货挂钩,这与单据贸易的本质相悖,应该指出,这种条款与延期付款信用证毫无共同之处,与信用证上使用的价格条件《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组,即到达交货也是毫不相干,因此,须货物到达才付款的条件是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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