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天津社保最低标准

天津社保最低标准天津市是中国的四个直辖市之一,也是一座经济发达的城市。
在天津市,社会保障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社会保障的最低标准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因此,了解天津社保最低标准对于市民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天津社保的种类。
天津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每一种社会保险都有相应的最低标准,保障着参保人的基本权益。
在天津市,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是指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目前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200元,因此,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每月的养老保险费最低标准为2200元。
其次,天津市医疗保险的最低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的最低报销比例。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目前天津市的医疗保险最低报销比例为50%,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最低可以得到50%的费用报销。
此外,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都有相应的最低标准。
失业保险的最低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低标准;工伤保险的最低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时获得的最低待遇;生育保险的最低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生育期间领取生育津贴的最低标准。
总的来说,天津市社会保障的最低标准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的重要指标。
通过了解和关注社会保障的最低标准,可以让市民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希望天津市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不断完善,让更多的市民受益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失业保险是指国家为失业人员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同时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障和鼓励。
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是指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符合的条件和标准,下面将详细介绍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
首先,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失业人员本身的条件要求,二是对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
对于失业人员本身的条件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具有失业保险参保资格。
失业人员需要在失业前已经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一定的失业保险费,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待遇。
2. 符合法定的失业认定条件。
失业人员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失业认定条件,例如失业人员需要是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劳动者,且在失业前一段时间内有一定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
3. 积极参加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安排的再就业服务。
失业人员需要积极参加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安排的再就业服务,接受再就业指导和培训等。
对于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一般为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一定时间内,具体的发放期限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而定。
2.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每月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具体金额,一般是根据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的工资水平和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等因素来确定的。
总的来说,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失业人员也需要积极参加再就业服务,提高自身的就业能力,为尽快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确保自己能够顺利领取失业保险金。
总之,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对于失业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只有符合相关的条件和标准,才能够顺利领取失业保险金,得到国家的帮助和支持。
天津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天津失业保险怎么领取一、领取条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领取流程1、申请。
参保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数50人以上的,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到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失业保险资格确认手续。
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后,单位持相关提报材料和区县出具意见并加盖审核章的《审核表》、《花名册》到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备案。
2、审核。
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核后,在《审核表》上出具备案。
3、出具审核意见。
由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审核备案意见告知参保单位。
三、领取材料1、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2、失业保险缴费证明;3、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4、终止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协议书;5、《养老保险手册》;6、《就.失业证》;7、失业人员享受资格审核表》;8、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分区花名册》;9、《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10、《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标准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出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天津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标准为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150元提高到124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110元提高到1200元。
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1、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4、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5、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天津失业金有多少钱,怎么领取

天津失业金有多少钱,怎么领取天津失业金每月多少钱天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主要分为两档(1)天津失业保险金标准第一档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 (2)天津失业保险金标准第二档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天津失业金如何领取(一)领取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备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领取材料1、《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及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2、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
3、终止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协议书(协议书上应注明解除原因,或附有解除合同原因的证明,并应由失业人员签字认可。
)4、《养老保险手册》。
5、《就失业证》。
6、失业人员享受资格审核表》(用人单位填报)。
7、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分区花名册》(用人单位填报)。
8、《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用人单位填报)。
9、《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人员填报)。
(三)办理流程领取《就失业证》—失业登记—就业转失业录入—(劳动局对《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审批)—打印《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办理失业金申领资格申报审批—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及《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存入失业人员档案—告知失业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办理个人登记及相关手续。
天津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方法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后,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原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予以保留,与再次失业后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第二项所称职工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01)10号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津人发[2001]10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二)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坐落在城镇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三)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上述用人单位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滞纳金;(五)社会捐赠;(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务院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的费率进行调整。
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办证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十日内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保障水平,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17年20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津党发〔2017〕4号)和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天津市2017年增加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工作方案》精神,现就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050元提高到11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010元提高到111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一)2017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630元提高到69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
发照时间在2017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
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7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实施失业保险金调标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天津市失业金保险领取标准

天津市失业金保险领取标准
根据2024年7月最新通知,天津市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如下:
1、发放标准:
自2024年7月1日起,天津将提高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失业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80元提高到173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40元提高到1690元。
2、领取条件:
1)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
费满一年;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3、申领材料:
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办理。
4、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
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
二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
八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
月;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
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5、发放时间:
失业保险金于失业人员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发放,每月15日为失业保险金发放日。
这些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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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天津市失业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负责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为那些发生失业的个体提供一定期限的经济援助,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
首先,根据天津市的失业保险政策,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1. 已经失业,并且在天津市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职工;
2. 已经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
3. 失业期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例如:
1. 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2. 社会保险登记证(失业保险证);
3. 失业通知书或离职证明;
4.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收据或凭证;
5. 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另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失业期限的长短而有所不同。
在天津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如下:
1. 失业期限在三个月至不满六个月的,每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金额为上一单位工资的80%;
2. 失业期限在六个月至不满一年的,每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金额为上一单位工资的70%;
3. 失业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每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金额为上一单位工资的60%。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一般为最长24个月,
但根据实际情况,留学人员、科技人员、艺术人员等不同群体享有不同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
此外,天津市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一些培训和创业帮扶措施,帮助他们提升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更好地实现再就业。
例如,天津市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措施。
具体的培训和创业帮扶政策可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了解。
总之,天津市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标准是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制定的,主要包括已经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失业期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条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失业期限的长短而有所不同,一般为上一单位工资的60-80%;此外,天津市还提供一些培训和创业帮扶措施,帮助失
业人员提升就业和创业能力。
大家在申请天津市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和证明,符合条件的个体可以向相关部门了解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