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5号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总工会关于适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我市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津人工[1995]1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1995.02.22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我市城镇职
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津人工[1995]11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劳动、财政(财务)、工会部门: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包括离、退休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职工,下同)家庭的基本生活,经报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我市调整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职工本人生活费按每人每月152元计算,职工供养居住在城镇的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按每人每月127元计算,低于这个标准的可按该标准计算给予定期生
活困难补助。
职工供养居住在农村的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其生活费标准由各区、县、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80元。
今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视情况进行统一核定、调整。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津人社办发〔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失业保险正文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所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18日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管理,促进就业、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落实,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是指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设立,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失业救助、提升职业技能的各类补贴项目(以下简称补贴项目)。
对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人社领域其他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的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补贴项目监管遵循预防为先、效果为主、全程监管、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监管、谁经办谁负责,确保补贴项目经办和资金使用得到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社局和受委托实施补贴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规范受理、审核、审批、支付流程,统一补贴项目审核要件、标准、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核实。
对资金使用要全过程记录,实现受理、审核、审批、拨付、监管全过程留痕可溯。
加强相关工作人员政策、业务、财务、风险防控等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天津失业金有多少钱,怎么领取

天津失业金有多少钱,怎么领取天津失业金每月多少钱天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主要分为两档(1)天津失业保险金标准第一档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 (2)天津失业保险金标准第二档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天津失业金如何领取(一)领取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备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领取材料1、《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及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2、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
3、终止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协议书(协议书上应注明解除原因,或附有解除合同原因的证明,并应由失业人员签字认可。
)4、《养老保险手册》。
5、《就失业证》。
6、失业人员享受资格审核表》(用人单位填报)。
7、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分区花名册》(用人单位填报)。
8、《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用人单位填报)。
9、《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人员填报)。
(三)办理流程领取《就失业证》—失业登记—就业转失业录入—(劳动局对《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审批)—打印《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办理失业金申领资格申报审批—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及《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存入失业人员档案—告知失业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办理个人登记及相关手续。
天津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方法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后,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原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予以保留,与再次失业后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进一步提升职工就业能力,稳定就业岗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提升就业能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组织培训或职工积极参加培训的,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政策扶持。
(一)继续教育培训补贴。
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且近两年(当年和上一年度,以下同)年减员均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的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培训费超过同一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额的部分给予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
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的职工,在职期间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的,给予1000元学历提升补贴;在职期间取得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和2000元职称提升补贴。
(三)技能提升补贴。
对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5号)规定的企业参保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和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
天津失业保险赔偿标准

天津失业保险赔偿标准天津市失业保险是指在失业期间,由国家和社会共同筹资,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就业服务。
失业保险赔偿标准是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所能获得的经济补偿金额的标准。
失业保险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其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其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和参保年限来确定。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失业保险金=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参保年限×失业保险金比例。
其中,失业保险金比例根据参保年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参保年限越长,失业保险金比例越高。
在天津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也是根据失业人员的个人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失业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根据这些材料,失业保险机构会对失业人员的个人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和标准。
除了个人情况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还受到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
在经济形势不佳时,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和标准,以便及时申领自己应得的失业保险金。
总之,天津市失业保险赔偿标准是根据失业人员的个人情况和宏观经济形势来确定的。
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和标准。
同时,失业保险机构也会根据个人情况和政策要求,对失业人员的申领资格和标准进行审核和确定,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天津市失业金保险领取标准

天津市失业金保险领取标准
根据2024年7月最新通知,天津市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如下:
1、发放标准:
自2024年7月1日起,天津将提高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失业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80元提高到173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40元提高到1690元。
2、领取条件:
1)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
费满一年;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3、申领材料:
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办理。
4、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
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
二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
八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
月;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
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5、发放时间:
失业保险金于失业人员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发放,每月15日为失业保险金发放日。
这些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天津2024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天津2024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天津市失业保险金是一项为了保障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根据职工的缴费年限和失业时间长短来确定的。
以下将详细介绍天津市2024年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
天津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缴费年限和失业时间。
首先,职工的缴费年限是决定失业保险金领取额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天津市,职工的缴费年限分为低于5年、5年至10年、10年至15年和15年以上四个档次。
职工的缴费年限越长,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额度越高。
具体来说,低于5年缴费的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75%;5年至10年缴费的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85%;10年至15年缴费的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95%;15年以上缴费的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100%。
其次,失业时间也是影响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据天津市的规定,失业时间分为一般失业和长期失业两种情况。
一般失业指的是失业时间在3个月至12个月之间的情况,长期失业指的是失业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
对于一般失业的职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与缴费年限相关,即低于5年缴费的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75%,5年至10年缴费的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85%,10年至15年缴费的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95%,15年以上缴费的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100%。
对于长期失业的职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有所不同。
根据天津市制定的规定,职工在失业时间超过12个月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比例将有所下降。
具体来说,在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期间,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80%;在第25个月至第36个月期间,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60%;在第37个月至第48个月期间,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40%;在第49个月至第60个月期间,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20%;超过60个月则不再领取失业金。
除了上述的缴费年限和失业时间的考量外,天津市还对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进行了最高额度的限制。
天津失业保险发放及停发标准是怎么样的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天津失业保险发放及停发标准是怎么样的天津市为了完善失业保险政策,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停发及失业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下面就是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天津失业保险最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天津失业保险最新政策一、天津失业保险发放标准1、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80元提高到960元;2、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40元提高到920元。
3、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28元提高到576元。
二、天津失业保险停发标准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任一情形。
备注:领取失业保险的过程中华符合以上条件的将停发失业保险金。
三、天津失业保险费率下调1、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的费率应当统一。
2、失业保险费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费率,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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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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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6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保障水平,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17年20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津党发〔2017〕4号)和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天津市2017年增加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工作方案》精神,现就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050元提高到11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010元提高到111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2017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630元提高到69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
发照时间在2017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
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
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7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实施失业保险金调标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017年6月21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