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微信发布照片恶意诋毁)律师拟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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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20XX)XX律函字第号XXX(微信名称:XXX,微信号:XXXXXXXXXXXX):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福州XXX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如下简称“委托人”,指派本律师就阁下侵犯委托人名誉权、诽谤及管理人员肖像权、隐私权等事宜,向阁下严正致函如下:

本律师依据委托人的介绍及提供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室内装修施工合同》等资料,可知:20XX年XX月XX日阁下未经过委托人允许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名称:XXX,微信号:XXXXXX】发布委托人管理人员照片、名片,并进行委托人恶意诋毁、侮辱、诽谤委托人,对委托人进行人身攻击,将虚造谣扩大。委托人经营公司合法注册,一直合法经营,并且和阁下合作的室内装修业务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X万元(阁下虚构说X 万元),并按四次分期付款方式结算费用,相关装修工程确认后才支付合同款项。阁下在微信朋友圈侵权信息完全属于对委托人的恶意诋毁,干扰委托人的正常经营,已经对我委托人及其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名誉、肖像、隐私侵权,名誉权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情节严重的,可以依《刑法》第246条、《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追究你侮辱罪、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侵害被侵权人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本律师结合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据,经我委托人授权,本律师事务所郑重函告阁下:

1、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12小时内,删除上述朋友圈诽谤、侵权信息,恢复名誉,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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