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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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五篇

篇一:律师函

致:股份有限公司:

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依据美国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奥斯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本律师就贵司关于违反20xx年8月15日签订SJ-08-09、20xx年2月18日签订SJ-01-18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事宜,现致函贵司,望贵司予以重视。

兹因贵司与委托人分别于20xx年8月15日签订SJ10-08-09合同项目明细及费率计算表备注中第3条约定:在委托人按SJ10-08-09合同约定完成并通过相关专家评审后,贵司应将该项目建筑单体施工图的设计继续交与委托人进行设计。但贵司以分期建设为由,与我委托人协商按照实际建设进度分批与我司签订施工图设计合同。考虑到与贵司的长期战略合作。我委托人也基本同意贵司的建议。并与20xx年2月18日签订该项目一期工程建筑施工图设计SJ11-01-18合同,并按照合同完成了一期工程初步设计以及部分施工图设计。但贵司一直以多种理由不按照设计合同支付我委托人设计费用。也

不正式接受我委托人完成的设计图纸(不办理接收图纸接受签字手续)。以上行为贵司已经违反了SJ10-08-09第七条7.1款以及

SJ11-01-18第七条7.1款。

据悉,贵司现已经在未与我委托人终止设计合同的情况下,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该项目的规划设计,并在未经过我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我司设计成果移交给该设计公司。贵司的行为不但给我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侵犯了我司的知识产权以及给我司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声誉影响。为此,我委托人强烈要求贵司立即停止对我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侵犯行为。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贵司:

第一、鉴于《中国南华·野生菌物流进出口旅游业基点项目》立项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及时给付合同约定相关费用并予以赔偿我委托人相应损失。共计:227.5万元。

第二、鉴于贵司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该项目的规划设计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第十九条之规定,立即停止对我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并予以相关赔偿。共计50万元。

第三、除上述费用外,由于贵司的行为,尚给委托人造成了其

他的人工成本费已经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第十九条之规定,应由贵司承担,但在双方调解阶段,委托人可以考虑放弃。

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也便于双方进一步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仍然希望能与贵司能够根据合同规定设计部分款项协商给付。请贵司在七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美国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

20xx年5月31日

篇二:律师函

×××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2012)××(沪)律函字001号

致:×××公司

地址:×××省×××市×××区×××路×××弄×××号×××室

自:×××律师事务所

时间:20xx年1月6日

关于:立即足额偿还×××公司货款的函告

×××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拖欠×××货款事宜,根据当事人陈述,并且经过我所主办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的核实和调查,现正式函告如下:

贵公司于20xx年至20xx年数次向×××购买货物,但是至今只支付了2万元人民币货款,经多次催要,尚拖欠×××货款人民币27143元。请贵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之前,采取措施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偿还货款本金及其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若贵公司不按以上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我所主办律师将代理×××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贵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以及冻结、划拨贵公司存款的强制措施。届时,×××将不再保留与贵公司友好协商的余地,贵公司不但要全额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而且还要支付货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

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都一并由贵公司承担,请贵公司慎重考虑诉讼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xx年1月6日

附:

主办律师:×××律师

地址:×××省×××市×××区路×××弄×××号×××室电话:×××-×××

篇三:律师函

福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致:北京××有限公司

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厦门恒茂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如下:

贵司与委托人在20xx年成立书刊发行合同,由委托人发行贵司《××时尚》、《××君子》等期刊发行物,委托人收取刊物支付相应款项后却得知上述刊物系冒用某著名刊物刊名出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贵司交付委托人的《佳人时尚》等刊物为非法出版物,此事实,已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认定。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贵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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