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WTO反倾销法的程序规则B
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问卷调查的答复时间
终止倾销调查的条件
无充分证据证明三要素、倾销 幅度或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可 忽略不计
听政会:提供各当事方见面、陈述 和辩论的机会。
现场调查:受到调查表的答复后才 能进行;应得到有关公司和政府的 同意
(四) 反倾销裁定
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
(五)行政复审司法审查
年度/情势变更/新出口商/日落复 审
1983年6月2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决 定,证明氯化苦的进口严重损害美国 工业。
6月3日,美国商务部向中国化工进出口公 司发出调查问卷,9月15日和10月7日美 方接到问卷答复。
9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出口价格低于 正常价值的初步决定。
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最后反倾销决 定的延期通知。
1)为何欧美国家至今仍不承认中国 的市场经济地位?
2)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出口企业被 控倾销有何关联?
3)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有何意 义?该争取还是不作为?
(二)损害的确定
1.国内产业:
生产与倾销产品相同产品的国内生 产者的总称或其产品的总量构成国 内相同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但 是,那些与被诉产品的进口商或出 口商有关系的生产商被排增减 项目外,还要从起始价格中减去销 售行为在进口国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进一步制造或装配费用、销 售成本和佣金、广告支出、利息支 出、保险费和合理利润等等。
因此,对被调查的出口商品而言, 争取正常价格的计算方法就非常关 键了--当出口价格以正常价格为 标准确定时,其计算出的倾销幅度 就会比以结构价格为准算出的倾销 幅度小。
思考与讨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分析
--美国至今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 位”,根据中美入世谈判协定,美国在中 国入世15年内仍然可以使用现行的反倾销 规则;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试题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试题第一小组一、单选题1、在薄壁矩形钢管案终裁中,倾销税率是249。
12%~264.64%,补贴税率是2。
17%~200.58%,请问合并税率是多少()A、251。
29%~266。
81%B、251。
29%~465.22%C、266.81% ~465.22%D、449.7%~465。
22%答案:【B】解析:合并税率就是倾销税率和补贴税率相加.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倾销措施的是(D)A、临时措施B、价格承诺C、征收反倾销税D、保障措施3、( A )的特征是以低于国内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达到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垄断的目的。
待击败所有或大部分竞争对手之后,再利用垄断力量抬高价格,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A.长期性倾销B。
偶然性倾销C。
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D。
技术性倾销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C)A。
补贴不具有专向性B.补贴必须由政府提供C.接收者必须获得利益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5、下面哪一项措施不是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规定的反倾销措施?(D)A、临时反倾销措施B、价格承诺C、反倾销税D、进口配额6、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
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答案:B7、反倾销协议规定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协议规定的条件 (C )A. 一国的产品低于正常价值出口B. 进口国同类产品产业严重损害C。
产品低价出口是出口国政府鼓励的D。
损害是由产品低价出口造成8、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允许的反补贴措施有 (A )A. 征收反补贴税B. 限制补贴产品进口C. 与提供补贴的外国政府进行蹉商D. 对受到影响的国内产业提供补贴9在反倾销程序规则的调查阶段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提出应当提出()反倾销申请.A。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政策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政策Introduction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政策(Anti-dumping policy)是自由贸易体制下为了消除倾销(dumping)产生的一项政策措施。
倾销是指一国企业出口某种商品到另一国家时,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售出,从而导致本国同行业企业利润下降、生产就业岗位流失等负面效应。
为了对抗这种不正当贸易行为,各国积极推行反倾销政策,包括制定反倾销法律、设置调查机构等。
本文将分为四个章节,对于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Chapters1. 倾销的产生原因及危害倾销行为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生产企业的利益冲突。
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企业为了提升自身竞争力,采取降低成本的方式进行生产,为此需要相对较大的规模,随之产生的固定成本也较高。
如果销售不佳,企业需要通过出口来实现库存清理、保持企业生产规模等原因,并通过降低出口价格来获取市场份额。
这一行为的后果是使得本土同业压力加剧,企业难以承受价格壁垒,影响到本土同业的生产和就业。
更远一步,如果本国市场被低价货物占领,进口在一段时间内增加,会直接导致经济危机,甚至国内市场乃至国家经济的崩溃。
倾销本身是一种不公平贸易手段,也是对于市场的破坏,对于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来说,都会导致市场份额的流失,影响到企业的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的秩序,伤害人民群众的福利。
2.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政策及要素反倾销政策是各数字的正当贸易手段之一,反倾销政策的主要措施是采取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或者反倾销的补偿措施(compensatory measures)。
反倾销税是指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一种关税,也可称之为义务性关税,用于抵消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
反倾销税的税率是基于倾销幅度和反倾销调查的结果而定,税率通常是在倾销货率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多个百分点。
反倾销的补偿措施是指外国公司进行某些行为,如倾销等对一国市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以修复市场秩序或者恢复企业的损失。
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反倾销措施指的是一国政府为保护本国产业,采取的一项贸易政策措施。
当本国产业面临来自进口国的倾销威胁时,政府可以通过征收关税、实施配额、禁止进口等手段,防止进口低价产品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
然而,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极其严格,需要符合相关国际法规和规定,否则反倾销措施本身也会受到质疑。
一、适用条件在适用反倾销措施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倾销的存在所谓倾销,是指一国企业将产品的售价低于其在本国市场的售价,或低于该产品成本价,从而以低价占据另一国市场份额,压低当地市场价格,从而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
因此,适用反倾销措施,必须先证明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行为。
2.损害的存在如果只有倾销行为并不足以说明本国产业受到损害。
因此,企业必须证明进口低价产品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例如市场份额下降、销量下滑、价格压力等方面。
3.因果关系在倾销和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必须证明进口低价产品导致了本国产业的损害。
4.公平贸易原则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公平贸易原则,不能影响进口国企业的正常进口和经营活动,更不能歧视特定进口国家。
二、程序在适用反倾销措施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立案和调查当本国产业受到进口低价产品的威胁时,相关企业可以向政府申请立案,政府也可以主动发起立案调查。
调查主要包括收集数据、分析数据、访问企业、采集证据等,目的是确定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和是否造成了本国产业的损害。
2.初步决定经过调查,政府会做出初步决定,判断倾销行为是否存在,并且是否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如果政府认为倾销行为存在且对本国产业造成了损害,就会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或实行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
3.抗辩和复审当政府做出初步决定后,进口国企业可以进行抗辩,这是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政府会在抗辩过程中重新审查调查报告,并逐一回应进口国企业的质疑。
如果政府重新审查后仍然认为需要采取反倾销措施,进口国企业可以向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复审申请。
第二章 WTO反倾销法倾销规则B

美日热轧钢反倾销案(4)
随后,商务部对三家被调查日本企业的 营业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并于1999年4 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1999年5月6日, 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KSC、NSC和 NKK的倾销幅度分别为67.14%、19.65% 和17.86%,其余企业则为29.30%。据此, 商务部于1999年6月29日发布反倾销税令。
(一)GATT第6条中的倾销规则
GATT1994第6条规定:“倾销是指一国产 品以低于该产品正常价值的水平进入另一国 流通领域的行为”。 GATT第6条倾销规则的不足: (1)第6条中没有“出口价格”的定义,也 没有出口价格应该如何确定的指导规则。 (2)第6条没有提供三种确定正常价值方法 如何运用的指导规则。
(二)“第三国出口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如果出口国向若干个国家同时出口,究竟 采用向哪一个国家的出口价格作为“第三国 出口价格”,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是: (1)向第三国出口的产品与涉诉产品相同; (2)该第三国为该同类产品的最大进口国; (3)该第三国国内市场产品价格具有可比性, 即满足出口到该第三国国内市场中供消费的 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占被调查产品销往进口成 员国销量5%以上的比例要求; (4)价格不低于生产成本。
案例(4)
在“结构价格”的计算方面,申请人又提出,如 果使用“结构价格”,商务部应当调高中国企业提 供的棉纱生产要素的投入,甚至要求商务部应加上 墨水的投入,因为中国企业在毛巾上印上了“Made in China”的字样。商务部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这 几项要素进行了调整,但当申请人提出对中国企业 发生的工厂的原材料运费、将成品运至海关的运费、 海运费均应根据替代国印尼的价格进行计算时,商 务部认为只有第一项运费应当根据替代国的价格计 算,后两项运费属于出口价格计算中的问题,而不 是“正常价值”计算的问题。
2009欧共体反倾销条例(中文)

2009年11月30日通过的欧共体理事会关于防范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1225/2009号条例(修正版)欧盟理事会鉴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13条,考虑到为建立农业市场共同组织及为某类农产品作出特别规定(CMO单独条例)[1]的2007年10月22日欧共体第1234/2007号条例,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鉴于:(1)关于防范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条例[2](1995年12月22日通过)至今已被多次修改[3],该条例应被编纂得更为清晰与合理。
(2) 1994年的多边贸易谈判制订了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协定)第6条的新协定。
考虑到倾销与补贴各自新规则的不同属性,为其分别制定一套共同体规则是合适的。
随即,关于防范补贴及反补贴税规则应包含在一个单独的条例中。
(3)有关倾销的协定,即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为1994年反倾销协定),包含了许多详细的规则,特别是关于倾销的计算,提起和进行调查的程序,同时也包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采取临时性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以及公开披露有关反倾销调查的信息;为了确保合理、透明地实施这些规则,应尽可能地将协定中的用语引入到共同体的法规中。
(4)为了维护GATT协定所建立起来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共同体在适用这些规则时须考虑共同体主要贸易伙伴如何解释这些规则。
(5)应为正常价值的计算制定明确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正常价值在所有情况下均应以正常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有代表性的销售为基础。
为当事人何时可能被认为存在倾销行为制定指引是可取的。
应明确国内销售被认为低于成本,并被不予考虑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采取正常销售、推定正常价值或向第三国销售来进行补救。
即便在试生产期,也应为成本分摊制定规则,同时也应为试生产期的定义、成本分摊的范围及方法制定指引。
在推定正常价值时,有必要指明确定销售成本、一般成本和管理成本数额以及包含在正常价值中一定利润数额的方法。
《反倾销、反补贴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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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补贴协议》第3条的规定,下列补 贴为禁止性补贴:(1)在法律上或事实上 对出口行为的应急补贴;(2)对使用国产 产品进行补贴,而对使用进口产品不予以 补贴。
禁止性补贴分为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出口补贴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 条件而给予的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指以使 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利缴款;(6)给予出口企业比内销企业更高的征
税基数折扣,以减少出口生产的征税额;(7)对
出口企业在生产与销售之间的间接税的征收上予
以较内销企业更优惠的减免、退还、缓缴待遇;
(8)在按生产流程分级征收的间接税上,给予出
口企业较内销企业更优惠的减免、退还、缓缴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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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出口企业因生产出口产品所使用的进口 原材料实行进口退税超过进口关税实际征收额, 或者在已有部分进口替代之后仍继续实施进口关 税的退还;(10)以更优惠的条件向出口生产企 业提供信贷担保或保险,这些信贷担保或保险实 际上起到了降低出口产品成本的作用;(11)政 府给予出口企业的信贷利率低于市场实际利率; (12)对初级产品以外的任何出口产品给予直接 或间接补贴,导致其出口售价低于可比的内销价 格。对初级产品的补贴导致补贴国在世界出口贸 易中占有不合理的较高份额;(13)以任何形式 向出口经营活动和进口替代经营活动所提供的其 他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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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倾销调查程序
(一)申请 1、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
人或有关组织,可以依规定向商务部提出 书面申请; 2、商务部自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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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调查
商务部在6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反倾销调查应当在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 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6个月。
wto反倾销协议

wto反倾销协议WTO 反倾销协议(Anti-Dumping Agreement)是世界贸易组织下达成的一个重要协议,旨在防止国家或地区对彼此进行倾销,确保公平的国际贸易体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 WTO 反倾销协议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倾销?倾销是指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售产品,导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本地产业遭受损失的一种贸易行为。
这种贸易行为不仅会扰乱国际市场秩序,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业和就业。
二、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WTO 反倾销协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定义”、“程序规则”和“惩罚措施”。
(一)定义WTO 反倾销协议定义了什么可以被归类为倾销行为。
“倾销”必须满足三个主要条件:1.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一般贸易价值”,也就是该产品在主要市场出售没有进行倾销的价格。
2.倾销产品的出口会导致进口国家产业受到损害。
3.被损害的产业证明出口产品的倾销行为是导致本地产业受到损害的原因之一。
(二)程序规则WTO 反倾销协议明确了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反映真实情况并保护应受保护的产业。
具体规则包括:1.进口国必须证明国外出口商确实存在倾销行为。
2.倾销对进口国产业造成实际伤害的证明必须提供。
3.必须证明进口处理程序确实存在。
4.对于任何决定,都必须允许复审和上诉。
(三)惩罚措施如果反倾销程序确认了倾销行为,进口国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本地产业。
这些惩罚措施包括:1.征收反倾销税或关税增加额。
2.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这可以使出口产品售价变得更加接近正常水平。
3.出售反倾销产品的措施以及其它。
三、WTO反倾销协议的意义WTO 反倾销协议的实施对国际贸易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有助于避免不公平竞争、防止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遭受损失,并维护了公平的贸易体系。
此外,它也使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更加知晓国际市场环境,并激励他们提高产品质量和效果。
总之,WTO 反倾销协议是维护公平贸易的重要规定,只有每个国家顺应规则,依据协议处理贸易纠纷,才能更好地发展国际贸易,为全球经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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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申请发起反倾销程序
2、申请的形式和内容 《反倾销协议》明确规定,反倾销调查申 请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反倾销协议》还规定了申请内容的规则。 规定申请方能合理得到的信息应该作为申请 的内容。
2、申请的形式和内容
2002年我国原外经贸部颁布的《反倾销调查立 案》第11条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应包括下列 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一)申请人的有关情 况;(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 商、进口商;(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 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四)倾销及倾销 程度;(五)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六)倾 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七)申请人认为需要 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反倾销措施
(二)终止反倾销程序 终止反倾销程序是一种行政决定,终止反 倾销程序的三种情况: (1)倾销或者损害的证据不足; (2)倾销幅度仅为最低限度; (3)进口倾销产品的数额,实际的或潜在 的,或者损害,微不足道。
四、反倾销措施
(三)临时性措施 1、临时性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条件 (1)反倾销程序已经发起,公告已经发表, 有利害关系当事方已经行使了辩护权; (2)肯定性倾销和损害后果已经初步确定; (3)调查部门认为,在反倾销调查期间, 有阻止损害的必要性。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承诺与价格承诺
(2)数量限制承诺,是指是指出口商或其 政府自愿与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就限制出 口产品数量而达成的一种协议的制度。 (3)停止出口承诺,是指出口商或其政 府自愿与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就停止向进 口国出口被控产品所达成的一种协议的制度。
(四)承诺与价格承诺
《反倾销协议》第8条为“价格承诺”,采 用“价格承诺”一种制度,第1款规定:“当 收到出口商令人满意的主动承诺,提高其价 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 当局对倾销有害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调 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 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采用价格承诺制度;美国则采用价格 承诺与数量限制承诺。
(一)发起反倾销程序的基本规则
2、在特殊情况下,进口国的调查部门可以 自行发起反倾销程序。 《反倾销协定》第5条第6款规定:“在特 殊情况下,如有关主管机关在未收到国内产 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发起调查的书面申 请的情况下决定发起调查,则只有在具备第2 款所述关于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充分证 据证明发起调查是正当的情况下,方可发起 调查。”
(四)抽样调查
2、如何适用抽样技术 抽样对象的选择:从合理数量的有利害关 系当事方或者产品中选择;或从当事国的出 口数量的最大百分比中选择。 程序性要求:任何抽样选择最好应该与有 关的出口企业、生产企业或进口商进行磋商, 征得他们的同意。
(四)抽样调查
3、单一企业倾销幅度的确定 《反倾销协议》规定,有关当局,作为规 则,应该确定调查中的每一个已知出口企业 或生产企业的单一倾销幅度。
(一)“决定”程序的法定要求
2、对决定的要求与规则 (1)对于发起反倾销程序,进口国政府的 调查部门必须审查反倾销程序申请人提供的 证据是否准确和充分。 (2) 对于所有调查决定,最重要要求是: 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有关部门的考虑, 必须通知所有当事人。 (3)公开性,即向公众公布。
二、反倾销调查程序
(五)不合作的处理 《WTO反倾销协议》第6条第8款规定: “一旦任何有利害关系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不 让接触,或者拒绝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者严 重阻碍调查,初步和最终的确定,无论是肯 定还是否定,都可以根据可以得到的事实做 出。”
三、反倾销程序中当事方的权利
(一)知情权 是有利害关系当事方为自身利益辩护的前 提条件。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对于有利害关 系的当事方,进口国的调查部门有义务: ①提供请求发起反倾销程序的书面申请的 全文; ②若一方当事人提交了书面证据,让对方 当事人能够及时查询;
(二)根据申请发起反倾销程序
3、撤销申请、拒绝申请与时限 发起反倾销程序的申请一旦提交,申请方 或产业是否有权撤销;调查部门在什么条件 下可以拒绝申请;做出发起或者不发起反倾 销程序的决定的时限等,《反倾销协议》尚 无明确的规定。
一、反倾销发起程序
(三)反倾销程序的发起与通知 《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3款规定:“主管机关应 审查申请中提供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 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发起调查是正当的。” 反倾销程序正式发起的标志是向有利害关系的当 事方和公众发出通知。《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5款 规定,“主管机关应避免公布关于发起调查的申请, 除非已决定发起调查。但是,在收到一份附有适当 证明文件的申请后和在开始发起调查之前,主管机 关应通知有关出口成员政府。”
二、反倾销调查程序
(二)基本要求和时限 对于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协定》规定的 基本要求是:“倾销与损害的证据应该同时 考虑。” 作为一般性原则,反倾销调查应该在发起 反倾销程序后的一年内完结。反倾销调查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超过18个月”,以 此作为反倾销调查的最高时限。
二、反倾销调查程序
二、反倾销调查程序
(一)现行WTO调查规则 《反倾销协定》第1条规定的原则是:“反倾销 措施只有……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发起并进行的调查 才应该适用。” 当前的反倾销调查规则包括: (1)基本要求和时限; (2)收集和核查事实与信息; (3)抽样调查; (4)不合作的处理; (5)有利害关系方及他们的权利; (6)保密。
(四)承诺与价格承诺
2、价格承诺的法律特征 : (1)价格承诺应在初裁为肯定性结论后作 出。 (2)价格承诺由出口商或其政府主动作出。 (3)价格承诺的接受使调查程序中止或终 止。
(四)承诺与价格承诺
3、价格承诺的水平 不应高于消除倾销幅度所需要的水平。如 果比较小的价格提升就足以消除损害,价格 承诺的水平应该低于倾销幅度。
一、反倾销发起程序
(二)根据申请发起反倾销程序 1、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 一个产业具有充分的利益或利害关系,是 有权申请发起反倾销程序的基本条件。
(二)根据申请发起反倾销程序
《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4款规定: “除非主管机关根据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对申 请表示的支持或反对程度的审查确定申请是由国内 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否则不得按照第1款 发起调查。如申请得到总产量构成国内产业中表示 支持或反对申请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同类 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则该申请应被视为“由国 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但是,如表示支持 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 产品总产量的25%,则不得发起调查。”
(三)临时性措施
2、临时性措施的形式 (1)临时性反倾销税 (2)以保证付款的票据或现金保证为方式 的保证金 (3)停估关税价格,即海关不放行
(三)临时性措施
3、临时性反倾销税的数额 不得高于初步估定的倾销幅度。如果更低 数额的反倾销税能足以消除损害,应该适用 较低反倾销税。这项规则称为“较低税规 则”。 4、临时性措施的适用期限 (1)适用临时性措施的时间,从发起调查 程序之日起计算,不得早于60天。 (2)应该尽可能短。现行WTO规则规定 了两个期限:4个月,可以延长至6个月;或 者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
(三)收集和核查事实与信息 1、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是以文件的方式向有利害关系的 当事方进行询问。 在各国的反倾销实践中,调查问卷的形式 各种各样。根据调查的需要和不同的调查对 象,调查问卷有专门发给出口国生产企业和 进口商的,也有让进口国本国企业回答的, 还有发给出口国有关商会或协会的。
三、反倾销程序中当事方的权利
(三)知晓决定依据的事实和考虑权 知晓决定依据的事实和考虑权意味着调查 部门有义务向有利害关系当事方披露其决定 所依据的调查结果。
三、反倾销程序中当事方的权利
(四)保密——有利害关系当事方程序权 利的局限性 机密信息的范围 1、按性质是机密的 满足两个条件: a.给竞争者带来重大竞争优势 b.给提供信息者或提供者的信息来源者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2、以保密为条件提供的
(一)“决定”程序的法定要求
《反倾销协议》极大地强化了公开性规则。 a.公开性不仅是对发起程序决定的要求,而且是 对初步和决定性阶段的决定,包括接受价格承诺, 终止价格承诺和实施决定性反倾销税决定的要求。 b.每一公开公告都必须含有所有有关事项的认定 和依据的法律,并且做到详细具体,是结论性的, 还要单独公布。 c.所有公告都必须送达到所有对于决定有利害关 系的当事方,包括出口国的政府。
(三)收集和核查事实与信息
2、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核查所提供的信息 和收集细节信息。 除非要访问的企业和出口国另行同意,一 般应该在进口国调查部门收到调查问卷的答 复之后,而不是之前。
二、反倾销调查程序
(四)抽样调查 1、什么时候适用抽样技术 《反倾销协议》第6条第10款规定,调查 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技术“如果涉及的出口企 业、生产企业、进口商或者产品类型太多, 使确定工作不现实。”
(四)承诺与价格承诺
4、谁有提议价格承诺的权利? 价格承诺只能由“任何出口商”提出,或 者由进口国政府的调查部门建议。 5、拒绝价格承诺的情况 (1)反倾销程序涉及的外国出口商,实际的 或潜在的,数量太大。 (2)一般政策原因。
(四)承诺与价格承诺
6、价格承诺的监管 (1)有关部门有权要求价格承诺已被接受 的外国出口商周期性地提供价格承诺履行的 信息。 (2)有关部门有权查验有关的信息和数据。
第四章 WTO反倾销法的程序规则
第四章 WTO反倾销法的程序规则
一、反倾销发起程序 (一)发起反倾销程序的基本规则 1、在正常情况下,进口国的调查部门可以 根据申请发起反倾销程序。1994年WTO《反 倾销协议》第5条明确规定:“……确定任何 指控的倾销存在、程度和后果的调查应该根 据由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发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