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部分规则
第四章 WTO关于国际贸易基本规则

第四章WTO关于国际贸易基本规则众所周知,一国的对外贸易可以促进其经济的增长、就业的增加和收入水平的提高。
在一国的对外贸易中,出口贸易一般比进口贸易对本国经济的发展更为有利,各国在制定外贸政策时,都以“奖出限入”为首要信条,以期从国际贸易中尽可能多地受益。
而一国的出口必定是它国的进口,各国都只想多出少进的话,必然引起国际贸易的不平衡,而且,各国的社会文化等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因而各国相互之间的贸易政策措施的不协调和贸易活动的纠纷在所难免,这对世界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很不利的。
因而就有必要加强国际间的磋商与协调,制定出各国都能遵守的国际贸易准则,以减少和平息各种贸易纠纷。
各国贸易政策措施的国际协调主要是通过两条途径来实现:一是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条约和协定;二是通过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其前身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特别是后者,它对调整与规范各国和地区的经贸政策与措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贸易条约和协定概述㈠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含义贸易条约和协定(commerci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s)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间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按照缔约方的多少,可分为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多边贸易条约和协定。
按协议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各种具体形式的协定和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商品协定、支付协定等。
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条款通常是在“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口号下签订的,一般也都反映了缔约方对外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要求。
但在实践中,缔约方的经济利益则往往靠缔约方的经济实力来保证。
因此,各缔约方从贸易条约和协定中得到的好处是不一样的。
㈡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种类贸易条约和协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贸易条约(Commercial Treaties)贸易条约是最为重要的贸易协议。
严格意义上的贸易条约通常都是由国家首脑或其特派的全权代表来签订,并经各缔约方的立法机关讨论通过,报请最高权力机构批准后才能生效。
WTO规则--新版8 共31页

2、对进口农产品的卫生检验应以国际标准和准则为基础。 3、所有这类进口限制措施都必须在充分透明的前提下实施。
三、协议对我国农业保护的影响
市场准入的保护空间缩小 国内支持空间缩小 出口竞争的保护空间缩小
第二节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第四阶段(2019年1 49 月1日《纺织品与服装 协议》终止)
8.7 11.05
配额全部取消
(三)过渡期保障机制
某项纺织品或服装的配额限制取消之前,若进口方 证明该产品进口数量剧增,而且其增加的数量已对 该国境内的直接竞争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害 或实质性威胁时,则可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
可针对特定成员方,不针对产品。
2.逐步增加配额数量
对尚未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要逐步放宽限制,增 加配额数量。具体做法是,以《多种纤维协议》达 成的双边协议中的现行配额数量为基础,从2019年1 月1日起,通过提高配额年度增长率的方式,逐年增 加配额数量。
具体安排是第一阶段在《多种纤维协议》规定的年 增长率(6%)基础上增加16%;第二阶段,在第一 阶段增长率的基础上再增加25%;第三阶段,在第 二阶段增长率的基础上再增加27%。
表1 乌拉圭回合有关农业补贴和保护的削减比例 《农业协议》中只包含出口补贴削减的数字。
发达国家(6年: 发展中国家(10年:
2019至2000年) 2019至2019年)
关税
全部农产品 平均削减
每项产品最 低削减
36% 15%
24% 10%
国内支持(基期:部门综合支
20%
1986至1988年) 持量削减
(二)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项下数量限制 的分阶段取消
WTO规则中英文教程第十八章 中国入世规则(一)

注意一个问题
• 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我国《加入议定书》英文本 中的“the sub-national level”的真实含义。笔 者认为“the sub-national level”应译作“下一 级政府部门”(实质上它已包括省、自治区和直 辖市一级地方政府)。同样,下述《中国加入工 作组报告书》第70段中的“local governments at the sub-national level”也不是指“地方各级政 府”而是指“省一级(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政 府”。“地方各级政府”是“all levels of local governments”。
•
Copies of these submissions in one or more official languages of the WTO shall be forwarded to the WTO for circulation to WTO Members and for submission to the Committee on Import Licensing within 75 days of each publication. • 这些文件的副本(用一种或多种WTO官方 语言写成 )在其公布后的 75天内应被提交 给WTO,以散发给各WTO成员及WTO进 口许可委员会。
4、提高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透明度
• WTO requests China notify to the WTO all laws, regulations and other measures relating to its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cluding product coverage and relevan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 WTO要求中国向WTO通知其所有与卫生与植 物检疫措施有关的法律、条例及其他措施,包 括产品范围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第四章 WTO关于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

第四章 WTO关于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范本1:第四章 WTO关于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4.1 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WTO的规定,成员国不能对任何一个成员国给予比其他成员国更有利的待遇。
即使是针对一国的减税、关税配额等优惠政策,也必须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4.1.1 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领域,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
4.1.2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最惠国待遇原则有一些例外情况,包括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同盟等特殊安排。
在这些协定或安排中,成员国可以对某些成员国给予更优惠的待遇。
4.2 国民待遇原则根据WTO的规定,成员国对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给予同等待遇。
也就是说,对本国企业提供的优惠政策也应适用于外国企业。
4.2.1 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领域,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
4.2.2 国民待遇的例外情况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情况较少,一般只允许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外国企业实施限制。
4.3 贸易自由化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是WTO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所有成员国遵守的基本规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成员国应尽力减少关税、非关税壁垒以及贸易限制措施,促进贸易自由化。
4.3.1 关税减让成员国通过关税谈判进行关税减让,降低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
4.3.2 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指的是各种非关税措施,包括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质量标准等。
成员国应尽量减少非关税壁垒,提高贸易自由化水平。
4.3.3 贸易限制措施贸易限制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等。
成员国在实施这些措施时应遵守WTO的规定,避免滥用。
4.4 争端解决机制WTO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和及时性,成员国应遵守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WTO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相关协议。
附件2:WTO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相关协议。
附件3:WTO关于贸易自由化原则的相关协议。
WTO国际商务规则

WTO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
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2.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
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
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3.透明度原则: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家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公布,使各成员国及贸易商熟悉。
一成员方政府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所缔结的影响国家贸易的协定,也必须公布,以防止成员方之间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对其他成员方的歧视。
4公平贸易原则:又称公平竞争原则,是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主要针对出口贸易而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成员和出口经营者都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特别强调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
)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秩序。
5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为了保护关税作为惟一的保护手段,总协定一般地禁止数量限制。
禁止数量限制原则考虑国际贸易的一些特殊情况和要求,规定了该原则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1)3种一般例外:为防止或缓和输出成员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措施,对农渔、产品有必要实施进口限制,为实施国际贸易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须采取的措施;(2)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3)发展中国家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和建立特定工业可实施数量限制。
6.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
2024年版国际贸易合规WTO规则详解3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国际贸易合规WTO规则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定义1.2 合同范围第二条:国际贸易合规2.1 WTO规则概述2.2 WTO规则适用范围2.3 WTO规则遵守要求第三条:货物贸易合规3.1 货物贸易规则3.2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3.3 贸易救济措施第四条:服务贸易合规4.1 服务贸易规则4.2 电信与知识产权保护4.3 金融服务贸易合规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5.1 知识产权规则5.2 专利、商标与著作权保护5.3 侵权行为与救济措施第六条:争端解决机制6.1 争端解决规则6.2 WTO争端解决机构6.3 争端解决程序与方法第七条:贸易政策审查7.1 贸易政策审查机制7.2 贸易政策报告7.3 政策评估与建议第八条:贸易便利化8.1 贸易便利化规则8.2 单一窗口制度8.3 海关程序与文件要求第九条:技术性贸易壁垒9.1 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9.2 合格评定程序9.3 互认与协调第十条:农业贸易规则10.1 农业贸易规则概述10.2 农业补贴与支持措施10.3 农业市场准入第十一条:环境与贸易11.1 环境与贸易规则11.2 环境贸易措施11.3 环境合规要求第十二条:劳工与贸易12.1 劳工与贸易规则12.2 劳工权益保护12.3 社会责任与合规第十三条:合规风险管理13.1 风险识别与评估13.2 风险防范与控制13.3 风险应对策略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变更程序14.3 合同终止与后续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定义1.2 合同范围第二条:国际贸易合规2.1 WTO规则概述本合同所指的WTO规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各项贸易规则,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2.2 WTO规则适用范围双方应按照WTO规则,在其成员国之间开展贸易活动,遵守各项贸易规定,确保贸易行为的合规性。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WTO基本原则(规则)共九种,是世界贸易组织基准总则,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推动保驾护航。
世界贸易组织是1995年1月1日问世的。
世界贸易组织总的准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适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一、无歧视待遇原则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
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
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特别的贸易优惠或加以歧视。
该原则涉及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消除、进口配额限制、许可证颁发、输出入手续、原产地标记、国内税负、出口补贴、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指WTO成员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
该原则涉及一切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削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费及征收办法、数量限制、销售、储运、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三、国民待遇原则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该原则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关税减让、国内税费征收、营销活动、政府采购、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领域。
四、透明度原则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该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法律规范和贸易投资政策的公布程序等领域。
五、贸易自由化原则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促进贸易的自由发展。
该原则主要是通过关税减让、取消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
六、市场准入原则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该原则在WTO达成的有关协议中,主要涉及关税减让、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贸易、热带产品和自然资源产品、服务贸易以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等领域。
wto 规则

wto 规则
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国际上负责管理全球贸易体系的组织,它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原则,旨在促进世界贸易的自由化。
以下是一些WTO的规则:
1. 最惠国待遇:WTO规定会员国必须将对一个国家的任何优
惠待遇延伸给所有其他会员国。
2. 国民待遇:WTO规定,会员国需要对本国和外国产品一视
同仁,不能给予本国产品更多的优惠待遇。
3.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WTO鼓励会员国逐步降低进口关税,
限制非关税壁垒(如进口许可证、配额等)。
4. 争端解决机制:WTO设立了一个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
成员间的贸易纠纷。
如果一个国家认为另一个国家的贸易措施违反了WTO规则,可以向WTO提出诉讼。
5. 透明度和知情权:WTO要求会员国提供有关贸易政策和法
规的信息,并鼓励成员间的合作与咨询。
6. 农业补贴:WTO的《农业协议》对会员国的农业补贴进行
限制,旨在减少不公平的贸易竞争。
7. 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WTO鼓励自由的服务贸易,并
通过《服务贸易协定》和《知识产权协定》保护知识产权。
8. 贸易便利化:WTO致力于简化和加强货物贸易的流程,鼓励成员国采取措施减少贸易中的不必要障碍。
以上只是WTO规则的一些主要方面,WTO还有许多其他规则和协议,旨在维护全球贸易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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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应完成以下目标: 1. 完全生产国标准; 2. 对含有外来成分的产品实质性改变标准应分为关 税税目变化标准或从价比例和加工工序标准。 (4)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 如规定了在过渡期间原产地规定不得用来影响贸 易或造成贸易的扭曲或对贸易进行限制,缔约方 至少在60天前公面它们对原产地规定所作的改变, 然后才能付诸实施。
1、 SCM6.3(c)
补贴的结果是同一市场中与另一成员国同类产品的价 格相比,受补贴产品有严重削价,或在同一市场中造成了 严重的价格抑制、价格下降或销售量减少等。 欧盟提供的证据表明,1998年、1999年,通过补贴, Timor(印尼市场上价格最低的汽车)价格下降了 7274~9158美元,下降幅度达33%~38%。根据这些证据, 专家小组认为,印尼根据国产汽车计划对Timor提供的补 贴使其价格大大下降,严重影响了欧盟的利益,构成了第 6条第3款(c)意义上德严重损害。
适用范围:《海关估价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 物。以下情况不适用该协议。 1、倾销或补贴货物的进口。 2、非商业性进口。包括旅客携带入境物品和行李、邮递物品 等。 3、非直接进口。
四、海关估价的方法 1、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2、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3、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4、以倒扣价格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5、以计算价格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6、以“回顾”价格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3. 出口成员方的义务 ①非歧视 ②透明度 ③技术援助
四、申诉、审议和争端解决 1. 申诉程序 2. 独立审议机制 3. 政府间解决争端
《WTO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一、定义: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是样本进口商在进口前必须从政府有 关机构取得许可证的制度。 二、内容组成: WTO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由8个条款组成,涉及总则、自 动进口许可、非自动进口许可、机构、通知、磋商、审议 和争端解决内容。
《海关估价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装船前检验协议》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海关估价协议》 小组成员: 《原产地规则协议》 《装船前检验协议》 黄龙杰:查找资料及上台展示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刘子琪:查找资料及上台展示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叶彤:查找资料及PPT制作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一、背景: 在当代经济中,国际投资的发展日益迅猛,已经超过了国 际贸易而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世界各国在积极利 用外资的同时,对外资也实行了各种限制政策,导致国际 投资领域的纠纷不断,严重影响了国际投资的正常发展。 为适应国际投资实践的需要,乌拉圭回合谈判也把投资问 题第一次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 措施协议》。
《装船前检验协议》
一、定义 装船前检验是指进口国(地区)政府为防止某些商业 欺诈行为所采用的一种通关检验制度。《装船前检 验协议》是指为了加强关贸总协定的作用,有效地 解决出口商与总协定成员国的装船前检验机构的争 端,特达成装船前检验协议。 二、特点 1. 强制性检验。 2. 检验机构多为出口国(地区)当地的检验机构(民 间检验机构或私人)。
三、主要内容 《海关协议》包括序言、正文及3个附件,其中,正文份4 个部分、24个条款。
基本原则: 1、提供一个可供执行的具有统一性和确定性的规则,形成一 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以防止任意或虚假的海 关估价;
2、对海关估价中的完税价格制定符合商业管理的简单和公平 的标准,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不应区分供货来源的不 同;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主要依据应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程序 (1)磋商 1996年11月-12月,欧盟、日本和美国先后与印尼进行了 磋商,都未取得满意的结果。 (2)专家小组 1997年4月-6月,日本、欧盟和美国先后分别请求成立 专家小组并获得批准。7月30日,DSB根据DSU第9条的规 定,决定由同一专家小组合并审理上述三国提出的争议 。 根据申述方的申述要求,专家小组的分析和裁决主要 围绕以下四个问题进行:
二、内容: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是世界贸 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它由序言和9条及1个附 件(解释性清单)组成。 其条款主要有:范围、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例外、发展 中国家成员、通知和过渡安排、透明度、与贸易有关的投 资措施委员会、磋商与争端解决、货物贸易理事会的审议 等条款。 该协议涉及的范围有限,仅对各成员方制定的投资措施中 涉及货物贸易进出口的部分做了界定与限制。 协议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 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梁世管:查找资料及上台展示 严子滨:查找资料及PPT制作
《海关估价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装船前检验协议》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海关估价协议》
一、制定背景 1. 大多数国家采用从价法或者混合法征收关税,但是进口商申报 的价格往往因为想逃避关税而虚报。另外即使同样的商品在的 时间、地点、数量贸易条件不同法情况下,价格都会不相同。 2. 如何准确的对应税商品估价并确定完税价格,就成为海关计征 关税时应注意的重要问题。但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海关估价的 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等不尽相同,倘若海关高估进口货物 的价格,就相当于提高了进口关税水平,从而对货物进口构成 不合理的非关税壁垒,在一定程度上就地笑了各国或各地区在 多变贸易体制下所做的关税减让的承诺。因此,在多边贸易体 制下,建立一个公平、统一、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约束各国 海关估价行为,是GATT关税减让和其他重要原则得以实施的 重要条件。
案例:印尼汽车产业政策案
一、概述:
1996年10-11月,欧盟、美国和日本先后指控印尼的1993年和1996 年汽车计划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等规 则,并给这些国家的汽车工业造成不利影响。 1997年7月30日,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来解决这一纠 纷。 1998年7月2日,专家小组裁定,印尼汽车产业政策将国产化要求与 优惠政策挂钩违反了TRIMS等WTO规则,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印 尼修改其汽车政策,以与WTO规则相一致。 1998年7月23日,DSB通过了专家小组报告。 1999年7月15日,印尼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它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公 布了新的汽车政策,履行了专家小组报告中的建议。
三、主要内容 1. 目标及范围 目标:旨在承认该项服务存在的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防止它可 能给正常贸易带来的负面影响,力求使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 适用范围:出口成员经过与(外国)政府签约或被其授权所进行 的装船前检验活动。 2. 用户成员方应尽的义务 ①非歧视 ②国民待遇 ③检验地点 ④标准依据 ⑤透明度 ⑥保护商业机密 ⑦延迟 ⑧价格(核实)检验
3.《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海关征收关税的完税 价格应以进口货物或同类货物的“实际价格”为依据,不 应采用同类国产品的价格及任意或虚构的价格;计价采用 的汇率应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规定。由于该规定 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在“东京回合”中,关 税与贸易总பைடு நூலகம்定缔约方通过谈判,达成《关于实施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亦称《海关估价守则》),对 如何实施上述规定作了详细解释。缔约方可自主决定是否 加入该守则。
过渡期及过渡期后实施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安排 (详见 书P215) (1)过渡期安排。过渡期是指协议第四部分(原产地规则 的协调)确立的原产地规则的协调计划完成前的时间。 各成员方在此期间实施原产地行政管理规定时,应遵循 以下标准和原则。 1. 关税税目标准; 2. 从价比例标准; 3. 生产或加工工序标准。 (2) 过渡期后安排。过渡期后安排是指由世贸组织经过 乌拉圭回合后续谈判,制定出协调的原产地规则后适用 的安排。在过渡期后,由于各成员方在原产地标准方面 已具备一定的实务经验,同时为了尽快实现协议中的第 四部分计划,建立协调的原产地规则,协议要求将产品 划分为: 1. 完全生产国标准; 2. 最后一个实现产品实质性改变的生产国标准。
二、适用范围 协议适用于所有用于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 包括实行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 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数量限 制或关税配额,以及政府采购其他成员的货物和贸易统计等 使用的原产地规则,协议不适用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三、主要内容 协议由4个部分、9个条款、2个附件组成。 协议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各成员政府贸易管理中的原产地制度。 具体来说,它要解决各国原产地制度中存在的非关税壁垒问 题。该协议规定了各缔约方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如对进口商 品和出口商品实施的原产地规定不得比国内产品实施的原产 地规定更加严格,原产地规定的实施应该始终如一、公正合 理等。各成员方对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循可预见性、 客观性、无歧视性和连续性的原则。
三、目的和意义 • 第一方面掌握进口的数量和性质。通过所谓自动许可程序 ,政府可以有效地和不用很多人力、财力收集到进口统计 数字和其他必要的情报。一般说,这种自动进口许可不包 含对进口的任何限制,而只是一种申报程序,有关当局将 立即批准和发给进口许可证。 • 第二方面限制进口。政府通过所谓非自动许可程序保证进 口限制政策(如进口限额制度等)的贯彻执行。非自动的 进口许可受政府有关机构的严格监督和控制,只对允许进 口的商品和数量发给许可证。有些国家对进口许可证的发 放常常包含复杂的而且费时、费钱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 ,非自动许可也可以成为一种进口障碍。
“乌拉圭回合”在对《海关估价守则》进行修订和完善的 基础上,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世贸组织要求,每一 个成员必须接受该协议。
二、定义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ation)是指一国或地区的海关 为执行关税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需要,根据法定价格标 准和程序,对进出口货物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定或 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 通常完税价格就是发票上表明的成交价格,即进口商在该 货物销售出口至进口国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但只有当进 出口商申报的价格被海关接受后才能成为进出口货物的完 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