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
原产地规则

Rul 中国彩电曲线出口美国面临原产地难题
• 2004年6月美国对中国彩电作出征收反倾销税 2004年 的终裁,中国彩电出口美国的“正门” 的终裁,中国彩电出口美国的“正门”已基本 被封;与此同时,TCL、康佳、 被封;与此同时,TCL、康佳、创维已通过各 种方式在墨西哥建立了彩电生产基地, 种方式在墨西哥建立了彩电生产基地,企图 曲线出口”美国市场,然而, “曲线出口”美国市场,然而,中国企业走这 侧门”可能会遇到“ 个“侧门”可能会遇到“原产地难题”。
概念辨析
• 原产地与产地
• 例一:一件产自我国浙江温州的“耐克”运动衣,其品牌是经 例一:一件产自我国浙江温州的“耐克”运动衣, 所有者授权使用,款式也出自外国知名设计师之手,在我国仅 所有者授权使用,款式也出自外国知名设计师之手, 经历了把原材料加工成成衣的过程, 经历了把原材料加工成成衣的过程,该代工过程的费用占成衣 售价不足10% 那么,该运动衣原产地是否为我国? 10%。 售价不足10%。那么,该运动衣原产地是否为我国?浙江温州在 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呢? 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呢? • 例二:一件产自美国加州的“耐克”运动衣,其品牌同样经所 例二:一件产自美国加州的“耐克”运动衣, 有者授权使用,款式也同样出自知名设计师之手, 有者授权使用,款式也同样出自知名设计师之手,唯独是使用 从我国进口的物美价廉的布料制成。 从我国进口的物美价廉的布料制成。该布料的费用占成衣售价 同样不足10% 那么,该运动衣原产地是否为美国? 10%。 同样不足10%。那么,该运动衣原产地是否为美国?美国加州在 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呢? 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呢?
案例表明,国际贸易中应重视原产地问题, 案例表明,国际贸易中应重视原产地问题,否则后果会很 严重! 严重!
WTO货物原产地规则介绍(pdf 21页)

——《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第三部分 通知、审议、磋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 第五条:修改和采用新的原产地规则的信息和程序
每一成员应在《WTO协定》对其生效之日后 90天内向秘书处提交其在该日期己实施的与原产地 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过 渡期内,对其原产地规则进行修改的成员,应为此 在修改的或新的原产地。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产生 • @GATT对如何确定原产地规则没有具体规定 • @意识到滥用原产地规则将使之成为一种变相贸易政
策工具 • @80年代后期出现的三种趋势
• ----不断增长的区域性优惠贸易安排及其五花八门的原产地 规则
• ----由诸如多种纤维协议和钢铁“自愿”出口限制之类配额安 排引发的原产地争端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目标及基本原则
@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以保障其不对贸易构成不
必要障碍 @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进程结束之前,各成员方
应确保其原产地规则 ——透明 ——以协调一致、公正和合理的方式执行 ——以肯定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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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前言 第一部分: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 第三部分:通知、审查、磋商和争端解决的程 序安排 第四部分:原产地规则的协调(HWP) 附件一: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CRO) 附件二: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WTO原产地规则介绍
介绍提纲
原产地规则概述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1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原产地的判别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海关原产地规则

海关原产地规则
海关原产地规则是指国际贸易中,根据商品的产地或制造过程来决定商品享受特定贸易条款的一种规则。
根据国际贸易的规则,每个国家拥有制定和执行自己的海关原产地规则的权利。
这些规则包括了原产地定义、原产地证明的方式和要求。
海关原产地规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贸易伙伴国之间的公平竞争,并防止商品通过特定贸易协定享受特殊待遇而规避关税或其他贸易措施。
一般来说,原产地可以根据以下几个准则来界定:
1. 商品的产地规则:商品必须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生产或制造的,并且必须经过一定的加工或处理程序。
2. 材料来源规则:商品生产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来自特定国
家或地区,或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材料变动规则。
3. 生产过程规则:商品生产或制造过程中必须在特定国家
或地区进行一定的加工或处理才能被认定为具有该国家或
地区的原产地。
证明原产地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声明、检验报告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原产地规则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
进行国际贸易时,需要根据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进行原产地认定和证明。
同时,国际贸易中还可以使用贸
易协定中规定的积分制度来确定商品的原产地,以获得特
定的贸易待遇。
原产地确定采用标准

原产地确定采用标准
原产地确定采用的标准可以是国际贸易中通用的原产地规则或者特定国家或地区制定的规定。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包括:
1. 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中常采用的原产地规则有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和区域规则等。
一般规则通常根据产品的原料、生产过程和制造地等因素来判断产品的原产地。
特殊规则适用于具有特殊特征的产品,如纺织品、农产品等。
区域规则则适用于一些贸易协定或自由贸易区中涉及的国家或地区。
2. 原产地证明文件:在国际贸易中,常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文件来确认产品的原产地。
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原产地证明文件可以是出口商提供的一般商业文件,如商业发票、包装单据等,也可以是由发证机构出具的专门的原产地证明书,如由海关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3. 认证和鉴定机构:为了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可以选择由认证和鉴定机构进行认证和鉴定工作。
这些机构会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和相关标准,对产品的原料、生产过程和制造地等进行检测和审核,从而确定产品的原产地。
不同国家或地区也可以制定特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以适应本国或地区的贸易需求和法律法规。
因此,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根据相关贸易协定或合同约定,以及适用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法律法规,确定采用的原产地确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1.原产地累积累积是指对于原产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的产品,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被用作原材料,进行符合“特定条件”的进一步生产加工,则这个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
从目的上看,累积通过将非原产产品视为原产产品,允许和鼓励更多国家参与产品的生产制造,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从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范围的区分上,累积可以分为双边累积、斜边累积和区域累积(或全面累积)。
双边累积是指原产于给惠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给惠国成分;斜边累计是指原产于给惠国指定的第三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受惠国成分;区域累计是在给惠国指定的受惠国家范围(区域)内,原产于其中一个国家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其中任何一个其它国家。
比如,在普惠制中,使用了英美的原材料可视为给惠国成分,使用了东南亚的原材料可视为受惠国成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使用了东盟任一国的原材料可视为区域价值累积。
属于原产地累积的成分可以不视为非原产成分,无需查核这些成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是否产生了实质性改变的影响。
2.微小含量微小含量是指在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对于非原产的材料,即使没有经过相应的实质性改变,只要其总价格(或数重量)控制在最终产品价格(或数重量)的规定比例内,则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存在就可以不予考虑,也不影响原产地判定的结果;从效果上看,微小含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实质性改变标准,因此可以被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例外。
中智、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等8个协定均含有微小含量条款。
3.吸收原则吸收原则主要适用于产品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存在中间产品的情形(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指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这一过程完成了实质性转变,使得中间产品获得了原产资格,那么在中间产品向最终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的这一环节中,就把中间产品视为百分之百原产,不再考虑和评价上述初始原材料的非原产特性。
关税守则——原产地规则.doc

一、原产地规则的起源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是确定货物适用关税税率的重要依据。
国际上对货物原产地的规定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货物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即实行普惠制以后产生的,也可以说,原产地规则是在实行普惠制的基础上确立的。
普惠制又称为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这项制度从1968年联合国第二届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通过普惠制决议起宣告建立,至今已在世界范围内实施了近30年。
目前世界上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普惠制待遇,给惠国达到29个,主要是欧盟15国和瑞士、挪威、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日本、波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其中除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外,其他25个给惠国都给予了中国最惠国待遇。
普惠制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给惠国分别制定,给惠商品的范围主要是列入给惠商品清单的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和少量的农产品,而给惠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一般为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
受惠国家和地区限于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具体范围由各给惠国自行确定。
由于普惠制优惠幅度较大,范围较广,为了确保普惠制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都把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作为海关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分别制定了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规定。
随着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展、程度不断加深,各国生产分工也越来越细,跨国生产制造产品的越来越多,有的产品甚至经过多个国家的生产加工才最终完成。
这就使得确定货物原产地的依据变得越来越复杂,需要制订出明确的、能够普遍适用的标准。
为了协调统一各国的原产地规定,1973年5月,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了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其中三个附约专门对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做出规定。
这些附约的规定成为许多国家制定本国原产地规则的参考依据。
亚太证书原产地规则psr

亚太证书原产地规则psr
亚太证书原产地规则(PSR)是一种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亚太地
区的贸易协定。
PSR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产品的原产地,以便享受特
定的关税优惠或其他贸易便利。
PSR通常涉及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原产地要求。
PSR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材料原产地,PSR规定了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材料的原产地要求。
这包括对原材料的采购地点以及原材料的加工和转化过程的要求。
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时,必须考虑到产品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
的来源。
2. 生产加工要求,PSR通常对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提出了具体
要求。
这包括对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加工工序、生产设备以及劳动
力的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符合原产地规则
的要求。
3. 价值标准,PSR可能会规定产品中原产地材料的价值比例,
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要求。
这些价值标准通常要求产品中原
产地材料的价值占产品总价值的一定比例。
4. 其他要求,除了上述方面外,PSR还可能涉及其他一些特定的要求,如对产品的包装、标识、运输等方面的规定。
PSR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会根据不同的贸易协定和国家/地区而有所不同。
因此,对于特定产品和特定贸易协定,需要仔细研究和了解PSR的具体规定,以确保产品能够符合原产地要求,从而享受相应的关税优惠或其他贸易便利。
总之,亚太证书原产地规则(PSR)是为了确定产品的原产地,以便享受特定的关税优惠或其他贸易便利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要求。
对于从事亚太地区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并遵守PSR是非常重要的。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及原产地证书申领和签发程序介绍一、原产地规则货物的原产地()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来源地,即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按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国籍”,即其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
原产品按照原产地标准的规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获得产品,即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制造的产品,另一类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即不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或未在其国内完成全部生产和制造过程的产品。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入,同一货物可能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了数道生产和加工才最终成形,因此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特别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其原产地,这样的制度就被称为“原产地规则”( ,简称)。
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发生实质性改变”被确定为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在某一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最后一个对该产品实施了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即被视为该产品的原产国家或地区,它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标准。
衡量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有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
加工标准按照制成品中非原产成分的税目的改变来判定该非原产成分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或依据某一关键工序是否在原产国完成来判定。
百分比标准则通过衡量非原产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比例来判定其是否在原产国经过了实质性改变。
原产地规则要求原产国的产品必须从该国直接运至进口国。
但有些情况下,特别是由于地理或运输的原因,货物需要经过第三国(过境国)领土抵达进口国。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货物在过境过程中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的监督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同时除了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包装等必要处理外,未在过境国进行任何再加工,这一货物仍可被视为从原产国直接运抵进口国。
对原产地规则做出了规定,一成员符合标准出口到其他成员的产品均可享受最惠国税率。
各种区域贸易安排中也均设有原产地规则条款,一缔约方符合标准出口到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才能享受到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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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 第一节 原产地规则 第十七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境外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一方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上述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协调制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材料是指在生产或转变为另一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任何物体或物质,包括零件或成分; 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节规定符合原产要求的材料或货物; 运输用包装材料及容器是指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货品,但零售用容器或包装材料除外; 生产商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人;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
第十八条 优惠关税待遇 本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应当适用于符合本章要求、且在双方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
第十九条 原产货物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一)该货物是根据第二十条及附件五的相关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 (二)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符合本节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或者 (三)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的,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该货物符合本节其他可适用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完全获得货物 下列货物应当视为第十九条第(一)项所指的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一)在一方境内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一方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从一方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四)在一方境内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从一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或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一方或一方的人从其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或得到的货物,只要该方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 (七)在一方注册或登记并悬挂或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在该方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确定的领水、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或公海得到的货物(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八)在一方注册或登记并悬挂或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及/或制造的货物; (九)在一方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在其境内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在一方境内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指货物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第二十一条 税则归类改变 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经过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的加工,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第二十二条 区域价值成分 一、当附件五提及区域价值成分(“RVC”)时,其RVC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FOB – VNMRVC =FOB x 100
其中: RVC为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 FOB为货物的离岸价格;及 VNM为CIF价格中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值。 二、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为: (一)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CIF”);或者 (二)在进行制造或加工的一方境内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如果非原产材料是由货物的生产商在该方境内获得的,则该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三、上述离岸价格及到岸价格应当依据《海关估价协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累积规则 当一方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方境内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方境内。
第二十四条 微小加工或处理 一、就本条而言,“简单”一般是指既不需要专门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安装专用机器、仪器或设备即可进行加工或处理。 二、对货物的本质特征影响轻微的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的还是相互结合的,均视为微小加工或处理,且不赋予原产资格。其中包括: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贮存期间保藏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操作,如干燥、冷冻、通风、冷却及类似操作; (二)包括过滤、挑选、分级、筛选、分类、洗涤、切割、纵切、弯曲、卷绕或展开在内的简单操作; (三)托运货物的拆解和组装; (四)包装、拆包或重新打包的操作; (五)简单的装瓶、装罐、入瓶、入袋、进箱、装盒以及固定于硬纸板或木板上等简单包装操作; (六)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七)仅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八)除大米外的谷物去壳、部分或全部漂白、磨光及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形成糖块的操作。 第二十五条 直接运输 一、就第十八条而言,下列情况应当视为从出口方向进口方直接运输: (一)货物运输未经非缔约方境内; (二)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非缔约方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不超过6个月,只要: 1. 货物在其境内未进入其贸易或消费领域;并且 2. 除装卸、重新包装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其他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处理。 二、为符合上述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向进口方海关提交非缔约方海关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加以证明。
第二十六条 运输用包装及容器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用于货物运输的容器及包装材料应当不予考虑。
第二十七条 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 对于应当适用附件五所列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如果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则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应当不予考虑。但是,对于必须满足RVC要求的 货物,在确定该货物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值应当视具体情况作为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予以考虑。
第二十八条 附件、备件及工具 一、对于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的原产地要求,如果进口时与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材料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且不单独开具发票,则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这些附件、备件、工具等应当不予考虑。 二、对于适用RVC要求的货物,则在计算该货物的RVC时,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材料的价值,应当视具体情况作为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予以考虑。 三、本条仅适用于上述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材料的数量及价值习惯性用于该货物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中性成分 一、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本条第二款所指的任何中性成分的原产地应当不予考虑。 二、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但物理上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品,或在该货物生产过程中用于维护厂房建筑或运行设备的货品。其中包括: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够合理表明为该货物生产过程一部分的任何其他货物。
第三十条 可互换材料 一、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任何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一)货物的物理分离;或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 二、可互换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货物或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
第三十一条 微小含量 在下述情况下,货物虽不满足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仍应当视为原产货物,如果: (一)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全部非原产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第二十二条确定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百分之十;并且 (二)该货物满足其所适用的本节所有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合规 确定是否符合本节要求,应当依据第二节适用条款。 第二节 操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 定义 就本节而言: 授权机构是指一方国内立法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任何政府机构或其他实体; 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方授权机构签发的一种表格,用以确认双方之间运送的货物,并证明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证书所述货物原产于一方; 主管机构是指各方通知另一方的,按照本节第四十一条规定负责开展核查活动的政府机构; 原产地声明是指货物的制造商、生产商、供应商、出口商或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就货物原产地做出的声明; 原产地文件是指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 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是指能充分证明货物原产地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给予优惠 只有货物进口时,要求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商,根据本章规定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进口方指定的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进口方方应给予自另一方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