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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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是指商品进入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根据商品的原产地决定征收关税或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则。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对于企业的国际贸易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着商品的价格和竞争力。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全面评估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的国际贸易规则。

1.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原产地规则是指确定商品原产地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

商品的原产地通常指商品的生产地,即商品的制造、加工、生长或者饲养等实质性活动发生的地方。

确定商品原产地的目的在于区分不同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商品,以便在进入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征收关税或享受优惠待遇。

2. 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为了准确认定商品的原产地,国际上通常采用以下几种认定标准:- "全部或者过半"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商品必须在某一具体地方的全部或者过半生产活动才能以该地为原产地。

这一标准对原产地的认定比较严格,有利于防止商品重复申报原产地。

- "最后重大加工"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商品经过最后重大加工的地方被认定为其原产地。

这一标准对于涉及多国加工的商品来说,能够较好地确定其原产地。

- "可追溯性"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商品原产地的确定应当具有可追溯性,即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文件证明商品的真实原产地。

这一标准有利于防止原产地的欺诈行为。

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看,以上认定标准都是根据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原产地。

在国际贸易中,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原产地规则,以避免因为原产地问题而导致的关税纠纷和其他贸易问题。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我个人的观点来看,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和认定标准的执行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公正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执行原产地规则,可以有效防止商品原产地的欺诈行为,保护各国家和地区的生产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案例2:欧盟对我国彩电反倾销
• 欧盟1994年发起针对我国原产的大屏幕彩电的反倾销调 查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当时我国向欧盟出口的大屏幕彩电 共计51.5万台,为欧盟2450万台彩电消费总量的2.1%, 超过了2%的最低限额。但实际上其中3家中日合资企业 出口的11.7万台采用了日本产显像管。按照欧 盟彩电原 产地标准的规定,彩电原产地应依显像管的原产地而定, 即11.7万台采用日本产显像管组装的彩电应视为原产于日 本。这样,另外采用中国产显像管取得“中国国籍”的 39.8万台彩电仅占到了欧盟消费总量的1.6%, 低于2% 的最低限额,从而不能构成欧盟对我国彩电提起反倾销诉 讼的前提条件。然而依照我国彩电原产地标准,彩电只要 在我国境内进行“插件、焊接和装配”工序即可视为中国 原产。欧盟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按照中国的原产地规则 标准,将这11.7万台彩电判定为原产于中国。结果,上述 中日合资企业的11.7万台彩电,包括中国的39.8万台彩电 都被欧盟征收28.8%的反倾销税,导致我国彩电丧失确定的原则,以确定生产或制 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 定
原产地规则的标准:
• 整件生产标准。即产品完全是受惠国 生产和制造,不含有进口的和产地不 明的原材料和部件。 • 实质性改变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 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 原产国的标准。
原产地规则应用国际贸易的一些范畴 • • • • • • • • 贸易统计 差别关税的计征: 地区经济一体化的互惠措施 进口配额的管理 反倾销(反补贴)诉案的审理 原产地标记的监管 政府采购中货物的原产地判定 涉及濒危动植物的保护
作用
• 世界大多数国家根据进口产品的不同来源, 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在实行差别关税的 国家,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是决定其是否享 受一定的关税优惠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采取禁运、反倾销、进出口数量限额、 贸易制裁、联合抵制、卫生防疫管制、外 汇管制等贸易措施中,只有在对进口货物 的原产地能够作出准确的判定时,其贸易 措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在许多情 况下,原产地规则都是国家贸易政策的重 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多方面的作用。

中国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摘要:一、原产地规则的概述二、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发展历程三、中国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四、中国原产地规则的作用和意义五、中国原产地规则的挑战与未来展望正文:原产地规则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贸易的关税待遇规则,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以便适用相应的关税税率。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对于国际贸易的关税待遇、贸易政策、贸易壁垒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之初。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中国原产地规则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

1980年代初,中国开始实行加工贸易政策,同时开始制定原产地规则。

1990年代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开始全面执行WTO的原产地规则。

2002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标志着中国原产地规则正式确立。

中国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原产地标准:中国原产地规则采用“实质性加工”标准,即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在中国进行实质性加工,即可获得中国原产地资格。

2.原产地证书:进口货物需要提供原产地证书,以证明其原产地。

原产地证书由出口国政府或商会签发,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贸易文件之一。

3.原产地标记:中国原产地规则要求进口货物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制造的,应当在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注“中国制造”等字样。

4.区域性贸易协定:中国参加的区域性贸易协定,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也有相应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协定成员国之间的贸易。

中国原产地规则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国家利益:通过原产地规则,中国可以对进口货物实施差别化的关税待遇,保护国内产业,促进国内经济发展。

2.促进国际贸易:原产地规则可以明确贸易关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3.规范贸易行为:原产地规则可以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原产地的判定,防止伪造原产地证书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4.推动加工贸易发展:中国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加工”标准,可以推动加工贸易的发展,吸引外资,促进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

原产地规则.ppt

原产地规则.ppt

完全原产产品标准
“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二)在该国 (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三)从该国(地区) 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四)在该国(地区)收获 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六) 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 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 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八)在该国(地区) 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 者材料;(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 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 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十一)从该国 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十 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 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
两种不同观点: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之间的矛盾
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
1、“另一成员的自然人”(GATS第28条(k)项)
“居住”(resides)在该另一成员或任何其他成员领土 内的自然人,且根据该另一成员的法律,属该另一成员的 “国民”(national)或有地”

从价百分比
“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 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 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6条)
“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 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 -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 ————————————————————×100%≥30%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协定税率
•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附件1
特惠税率
•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
的进口货物------进口税则附件2
普通税率
• 原产于以上所列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
• 原产地是指货物或产品的最初来源,即产品的生产地。
原产地规则
• 原产地规则,也称“货物原产因规则”。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
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 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
原产地判定标准
整件获得标准
• 即产品完全是受惠国生产和制造,不含有进口的和产地不明的 原材料和部件。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概念
•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是由公证机构或政
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原产地证书分类
• 一般原产地证书:出口国根据一定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货 物原产地的证明文书;
•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受惠国根据给惠国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签
规则目的 为了实施国别优惠(关税) 除此以外的其他目的,包括实 政策 施最惠国待遇等 运输要求 一般均要求由出口成员国 直接运输至进口成员国 申报要求 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交指定 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 并申报适用相应协定项下 的优惠税率 对运输环节没有要求 收发货人仅在海关要求的情况 下提交原产地证书,如两反一 保,其余情况下均无须提交
出口智利的FORM F • 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
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该日起对原产于我国的5891个6位税目产 品关税降为零。产品必须符合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直运规则。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1.原产地累积累积是指对于原产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的产品,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被用作原材料,进行符合“特定条件”的进一步生产加工,则这个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

从目的上看,累积通过将非原产产品视为原产产品,允许和鼓励更多国家参与产品的生产制造,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从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范围的区分上,累积可以分为双边累积、斜边累积和区域累积(或全面累积)。

双边累积是指原产于给惠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给惠国成分;斜边累计是指原产于给惠国指定的第三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受惠国成分;区域累计是在给惠国指定的受惠国家范围(区域)内,原产于其中一个国家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其中任何一个其它国家。

比如,在普惠制中,使用了英美的原材料可视为给惠国成分,使用了东南亚的原材料可视为受惠国成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使用了东盟任一国的原材料可视为区域价值累积。

属于原产地累积的成分可以不视为非原产成分,无需查核这些成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是否产生了实质性改变的影响。

2.微小含量微小含量是指在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对于非原产的材料,即使没有经过相应的实质性改变,只要其总价格(或数重量)控制在最终产品价格(或数重量)的规定比例内,则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存在就可以不予考虑,也不影响原产地判定的结果;从效果上看,微小含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实质性改变标准,因此可以被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例外。

中智、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等8个协定均含有微小含量条款。

3.吸收原则吸收原则主要适用于产品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存在中间产品的情形(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指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这一过程完成了实质性转变,使得中间产品获得了原产资格,那么在中间产品向最终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的这一环节中,就把中间产品视为百分之百原产,不再考虑和评价上述初始原材料的非原产特性。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一、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原产地规则,也称“货物原产地规则”。

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

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则和证明文件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多由各国自行规定,很不统一,海关合作理事会具体规定了原产地标准,供签订“京都公约”的各国采用。

为了实施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

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货物必须在出口国经过最后一道的实质性加工生产,使货物得到其特有的性质,该出口国才认为是该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改变标准在实践中可以应用以下方法:(1政变税则及例外情况表办法。

常用的实施方法是制订一条总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在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经过出口国加工或制造的产品应归入的税则号必须不同于所使用的进口原材料或部件的税号。

这一总规定,常附有例外情况,按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日本的做法,它们用清单A和清单B分别列出不能单纯改变税则号来确定原产国的商品。

清单A是指经过出口国制造加工的货物,其税号虽然改变了,还不能算实质性改变,而必须同时符合表列的指定加工条件,才能确定该出口国为原产国。

清单B规定某些商品经过出口国加H或制造后,其所应归的税则号虽然没有改变,但已符合了清单B指定的加工条件,该出口国可被订为是该货物的原产国。

(2)制造或加H作业表法。

通常制订若干总表,列出每种产品必须经过有足够重要性的技术制作或加工作业(改进品质的加工)程序。

符合要求才算达到实质性改变的标准。

这种方法不宜单独使用,通常是与改变税号法结合使用。

(3)从价百分比标准(又称增值百分比标准或增值标准卜即出口产品,在出口国生产中所使用的生产国的本国原材料或部件费用和生产费用的总和,在该产品价格中所占的比例必须达到或超过一定的百分比或者出口产品在出口国生产中所使用的外国进口原材料或部件人价值,在该产品的出厂价格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百分比。

中国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摘要:一、原产地规则的定义与作用二、中国原产地规则的概述1.原产地标准2.适用范围3.申报与审核三、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四、中国原产地规则的改进与完善1.调整原产地标准2.简化申报程序3.加强国际合作五、原产地规则对我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正文:原产地规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为了确定产品原产国,以便实施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享受贸易优惠政策,所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标准。

原产地规则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原产地规则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的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原产地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原产地标准分为两种,一种是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的货物,另一种是经过加工或者处理,其加工或者处理增值部分在一个国家内达到实质性改变的货物。

2.适用范围:中国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所有进出口货物。

进口货物在申报进口时需要提交原产地证明,出口货物在申报出口时需要提交原产地证书。

3.申报与审核: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由出口国政府或者商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由中国海关总署签发。

申报企业需要如实申报货物原产地,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如发现虚假申报,将依法予以处罚。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对于保障公平竞争、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完善和调整,旨在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公正,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需求,中国原产地规则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与完善:1.调整原产地标准:根据国际发展趋势,适当降低原产地标准,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2.简化申报程序:通过采用电子化申报、无纸化办公等措施,简化申报流程,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申报效率。

3.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建立原产地证书互认制度,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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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一、原产地规则概述“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goods)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

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地和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

其目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

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面说明。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究探讨乃至统一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

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关贸总协定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并于1993年12月15日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时,将《原产地规则协议》正式列入最后文件的附件。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内容简介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言、四个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录构成。

第一部分是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录一是有关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内容;附录二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具体内容包括如下:(一)定义与适用范围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且此种原产地规则与导致授予超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无关。

2、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它包括所有非优惠的商业政策措施,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二、三、十一和十三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六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十九条的保障措施;第九条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

此外,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二)协议的实施程序为使各成员方的现行的原产地规则协调起来,原产地规则协议对协调的目标与原则、协调的过渡期以及管理机构等作了规定。

1、协调原则各成员方现行原产地规则要进行协调。

整个协调工作由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合作进行,其原则如下:(1)与原产地规则协议所确定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一致。

(2)视某项商品的原产地为其完整的生产国家。

(3)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见的;应当条理清楚;不能作为直接或间接阻碍贸易的手段,形成限制、扭曲或破坏性的影响;不得以不正当的、限制性的、与生产或加工无关系的要求作为确认原产地的先决条件。

(4)原产地规则应基于肯定标准的基础之上,以连续、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执行。

2、协调工作计划为使协调工作顺利进行,原产地规则协议确定了以下的工作计划:(1)工作计划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尽早开始,并在开始后的三年内完成。

(2)执行工作计划的机构是原产地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

(3)技术委员会应在原产地规则协议所确定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原则基础上就协调结果作出说明和提交意见。

为使协调工作及时完成,技术委员会应在协调税则的章节产品分类基础上进行,至少每个季度向原产地委员会提交工作结果报告。

(4)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把协调工作计划的结果作为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就该附录的生效确定时间进程。

3、在协调工作完成前后的过渡期安排(1)前期规定第一、当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颁布一般的实施的行政命令时,要清楚地明确有关要求。

如在实施税则分类变化标准的情况下,该原产地原则及其例外应在税则目录内税目上列明;在实施从价百分比标准的情况下,应说明其方法;在实施制作标准或加工操作标准的情况下,应予以明确说明。

第二、各成员方不得把原产地规则作为直接或间接构成贸易障碍的手段;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应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性、扭曲或破坏性影响;它不应提出过份苛刻的要求或要求满足与制作加工无关的某些条件来确定原产地的条件;原产地规则,不应歧视其他成员方;并以连续、统一、公正和合理的原则去执行;各成员方公布的有关法律、规章、法院判决和行政措施应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条第一款一致。

应进口商或有合法理由要求的任何人的要求,在必要的材料已递交的情况下,应尽快在不迟于要求的150天内确认货物的原产地。

在各项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则此确认在三年内继续有效。

当各成员方对其原产地原则进行改动时,不得违背其法律或法规。

对原产地确认所采取的任何行政措施,都要立即接受司法的、仲裁的或程序的审查。

所有属于机密的材料或为实施原产地规则而秘密提供的材料,应被有关当局严格保密,未经材料提供人或政府的明确许可,不得披露材料内容。

(2)后期规定在协调的原产地规则建立后,各成员方应确保平等地实施该规定。

据此,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即是这一货物的完全生产国,或是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这一产品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

在其他方面的规则,与过渡期间的规则相同。

4、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实施与管理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通过下述办法实施和管理原产地规则协议。

(1)建立原产地规则委员会(Committee on Rules ofOrigin)和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 on Rules ofOrigin)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由全体成员方委派的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开会一次,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为其秘书处,其主要职责包括:进行协议执行的磋商,承担履行协议或由货物贸易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责任;可就协议相关事情要求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提供信息和建议;承担其他工作。

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在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CCC)指导下成立。

任何成员均有权向该委员会派出代表,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可派出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其主要职责有:对成员在规则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审查,提出解决意见;就确认事项提供信息与建议;准备和散发定期报告;对过渡期进行技术方面的审查;履行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所要求的责任。

(2)各成员方向原产地规则委员会通知信息自“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的90天内,各成员应向秘书处提供其在该日有效的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规则有关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管理规则。

各成员若对其原产地规则做更改,或制定新的原产地规则,则应在改动或新的原产地规则生效前至少60天发布通告,让其他成员方了解。

(3)对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实施进行审查,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争端。

原产地规则委员会依据协议目标进行审查,并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告审查状况;通过审查,可作出修改建议,成员方在履行原产地规则协议中发生纠纷,可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23和规定进行协商和解决争端。

三、《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积极作用和影响(一)《原产地规则协议》对国际贸易的积极作用和影响1、明确的、可预测的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将便利商品的自由流通,使国际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和扩大化。

该协议具体体现了自由贸易体制的实质和内容,规定了一套指导各缔约方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行为准则,促使整个国际贸易朝着贸易自由化的方向健康发展,在没有统一的原产地规则的情况下,各国往往采用各自的原产地规则作为推行贸易保护措施的工具,构筑非关税贸易壁垒,给国际贸易带来诸多困难和障碍。

现在,虽然该协议在原产地标准、原产地的书面证明等核心问题上尚无实质性进展,但就总体而言,该协议对各缔约方制定原产地规则应遵循的原则作了规范,对原产地问题的通知、审议、磋商和解决争端的程序安排以及机构的设立和协调统一原产地规则的工作计划,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有助于遏止和扭转贸易保护主义,加强关贸总协定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的约束作用,减少或消除利用原产地规则设置非关税贸易壁垒而出现的贸易扭曲现象,从而促进关贸总协定目标的实现,使国际贸易多边体制更加开放并更具有生命力和持久性。

2、《原产地规则协议》增强了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使其适应了发展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

正如关贸总协定前总干事邓克尔所分析的那样,国际贸易所面临的新特点是:“一体化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趋势;技术知识的爆炸和发展;某些在生产国际市场上对商品和服务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国家竞争力的提高以及对世界性的寻求投资的趋势”。

一体化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趋势、多边贸易体系的形成以及世界经济新秩序的建立,都需要关贸总协定制定各种条例和法律框架,向各国提供有关在国际市场互相竞争所需要的那些由多边协议所确定的“竞赛规则”(评判标准)。

《原产地规则协议》将协调原产地的判定标准,在这种意义上,它为正常的竞争而不是扭曲的竞争提供了一个完全和可预测的贸易环境,改善了贸易条件。

在这种环境下,世界各地的经营者、出口商、进口商和投资者都能在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里充满信心地进行业务活动。

原产地规则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将有助于各国的出口商调整生产机构,以使生产的出口产品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从而避免生产的盲目性,使其产品较易进入国际市场。

《原产地规则协议》的拟订,反映了关贸总协定作为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作用的日益加强,同时增强了对发展变化中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性。

关贸总协定前总干事邓克尔1992年2月10日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第八届会议上说:“这种加强了的多边贸易将有助于各国政府在一个明确的全球性法规的框架下,巩固当前地区性一体化的发展,并能推动地区市场与全球市场的统一;一个加强了的可靠的贸易体系,将最大程度地保护所有国家的贸易利益”。

3、原产地规则在世界范围的统一,将可能为各国贸易统计找到一个共同的依据,从而避免或减少国家间因贸易统计数字的巨大差异而引起的贸易摩擦。

同时,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往来,提高进口货物成本预测性。

此外,在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的行动中,将可能由此获得一个判定有关产品“经济国籍”的统一标准,从而避免或减少反倾销、反补贴行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4、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将定期审议各缔约方执行原产地规则的情况等,并协调各缔约方之间涉及由原产地规则而引起的争端,这将使关贸总协定体制发挥对缔约方的监督制约作用,并将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

虽然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及其标准尚未制定出来,但“协议”的达成为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将对国际贸易生产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积极影响1、有利于我国出口产品更稳固地享受最惠国待遇制定原产地规则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确定进口产品应享受何种关税。

《原产地规则协议》所涉及的一般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最惠国税率、反倾销、反补贴税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我国出口产品享受的最惠国待遇将比目前以各种双边协议为基础所享受的待遇较为稳定,不易遭受单方面中止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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