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三大国际模式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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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原产地规则

海关原产地规则

海关原产地规则
海关原产地规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海关对于商品原产地的规定和认定标准。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原产地规则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商品的“原产地”定义:原产地是指商品产生的国家或地区。

海关根据原产地来决定征收的关税和是否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2. 原产地证明文件:为了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出口商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文件,如出口商证明、货源证明、原产地证书等。

3. 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可能存在差异,一般包括自由贸易协定、普惠制、最惠国待遇等。

4. 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海关根据一定的认定标准来判断商品的原产地,如物品的产地、加工、组装、价值、原材料来源等。

总的来说,海关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出口商来说,了解和遵守原产地规则是保障出口商品顺利通关的关键。

中国与几个国家的原产地规则的比较

中国与几个国家的原产地规则的比较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规则微小含量中国-新加坡(一)、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依据下列方法计算:V–VNMR VC=Vx 100(二)、除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货物应当符合第十五条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规定的产品特定规则外,该区域价值成分比例不得少于 40%。

(三)、 在根据本条第一款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 在货物的生产过程中生产商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不应包括随后在该货物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四)、如货物的生产商在其所在一方境内获得非原产材料,该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的仓库抵生产商厂址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如一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方境内构成另一货物一部分,则所构成的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方境内。

根据附件二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的规定, 一项货物虽未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仍应视为原产货物,只要:(一) 在该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 未满足附件二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所列的税则归类改变或任何其他条件的所有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产品离岸价格(FOB)的 10%;并且(二)该产品满足本章中所规定的原产产品的其他要求。

但是, 在计算该产品所适用的任何价值成分的非原产材料价值时,应当把上述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包括在内。

中国-新西兰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经过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的加工,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一、当附件五提及区域价值成分(“RVC”)时,其 RVC 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RVC =(FOB –VNM )/FOBx 100其中:RVC 为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FOB 为货物的离岸价格;及VNM 为 CIF价格中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值。

二、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为:(一)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CIF”);或者(二)在进行制造或加工的一方境内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又称“货物原产因规则”,被形象地描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书等三部分内容。

原产地标准是最主要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包括了“完全获得”标准和“部分获得”(也称为“实质性改变”)标准。

实质性改变有三个标准,一是税则归类改变,二是增值百分比改变,三是制造或加工工序改变。

直接运输规则是指受惠国要将出口货物直接运至进口货物的给惠国,才能将该受惠国作为货物的原产地。

制定这项规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在运输途中可能进行的再加工或换包。

一般情况下,不通过他国关境直接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才符合直接运输规定。

如果由于地理或运输等原因确实不能直接运输的,允许货物运输时经过他国领土,但必须使货物在他国关境内时始终处于海关的监管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再加工。

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

根据适用范围,原产地规则可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除优惠贸易活动以外的其他目的,包括实施最惠国待遇等。

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运用于自由贸易协定(FTA)或区域贸易协定(RTA)文本中。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一、原产地规则概述“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goods)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

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地和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

其目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

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面说明。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究探讨乃至统一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

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关贸总协定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并于1993年12月15日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时,将《原产地规则协议》正式列入最后文件的附件。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内容简介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言、四个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录构成。

第一部分是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录一是有关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内容;附录二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具体内容包括如下:(一)定义与适用范围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且此种原产地规则与导致授予超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无关。

2、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它包括所有非优惠的商业政策措施,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二、三、十一和十三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六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十九条的保障措施;第九条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

此外,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最新美国原产地规则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影响1论文

最新美国原产地规则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影响1论文

美国原产地规则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影响(1)论文【论文摘要】文章分析了美国有关纺织品服装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并进一步阐述了原产地规则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美国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纺织品服装出口 WTO 的《原产地规则协议》确立原产地的标准有两项,即“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

但对于什么是“实质性改变”,并没有就纺织服装产品达成统一的技术标准。

因此各国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实施对自己有利的原产地规则,创造对自身有利的贸易环境。

一、美国有关纺织品服装的原产地规则从适用范围看,美国的各种原产地规则可以分成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两大类。

表1 美国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资料来源:根据 相关内容整理 1.纺织品服装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美国现行的针对纺织品服装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主要适用于输入美国的纺织品和服装的数量限制、关税,以及原产地标记。

长期以来美国就对纺织品服装进口实施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以保护本国服装业的发展。

1984年5月,美国颁布的海关暂行条例规定:“就执行多种纤维协定而言,一件纺织品和服装的原产地应以该物品中的原料裁剪地为准”。

1985年颁布的最终条例中规定:“如纺织品经实质性制造和加工工序转变为一件商品上新的不同的产品,则视为发生了实质性改变”。

1996年7月1日美国新的纺织品及服装原产地规则——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案Section 334 (b)(2) of the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 [19 U.S.C. 3592 (b)(2)]以纺织品或服装的加工过程或缝制过程作为判定原产地的依据。

美国1996年原产地规则生效之后,许多贸易伙伴纷纷指责该规则违背了美国对WTO协议的义务。

1999年,美国同意修改部分纺织品的原产地规则。

2000年贸易和发展法案405款(Section 405 of the Trade and Development Act of 2000对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案的334款原产地规则(the Origin Rules Section 334 of the URAA)[H.R.434]做出了修改。

【RCEP专题解读】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

【RCEP专题解读】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

【RCEP专题解读】|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本期文章就向各位读者简要介绍一下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以期能够帮助外向型企业在实务中更好地利用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享受到RCEP带来的关税红利。

RCEP原产地三大判定规则1、完全获得或生产规则(即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简称“WO”规则)2、专有生产规则(即Produced Exclusively,简称“PE”规则)3、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roduct-Specific Rules,简称“PSR”规则)原产地规则简介01完全获得或生产规则产品完全从一个缔约国获得或生产即可判定该产品的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例如1、在越南种植并收获、采摘的苹果2、在新西兰种植并收获、采摘的猕猴桃3、在澳大利亚出生并饲养的活体动物(牛、羊等)4、在澳大利亚饲养的羔羊加工成的羔羊肉5、在新西兰捕捞或养殖的牡蛎6、越南船只在公海按照国际法捕获的鱼虾等海产品上述产品均符合完全获得或生产规则(WO规则),可以判定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02专有生产规则产品在一缔约国生产且仅使用来自一个或多个其他缔约国的原材料即可判定该产品的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这一规则一般适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

03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产品在一缔约国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时即可判定该产品的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该规则比较复杂且衍生出了多个判定标准:PSR规则的衍生标准1、区域价值成分标准(Regional Value Content, 简称“RVC”标准)2、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简称“CTC”标准)3、加工工序标准(Chemical Reaction,简称“CR”标准)PSR规则衍生标准简介01区域价值成分标准这一标准通过比较来自缔约国的原材料、来自非缔约国的原材料、费用等构成产品价值成分的占比,来判断来自非缔约国的原材料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进而判定产品是否具备缔约国原产资格。

CPTPP、RCEP、美国原产地规则的对比

CPTPP、RCEP、美国原产地规则的对比

收稿日期:2022-01-19作者简介:张华宇(1999-),男,江苏徐州人,学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刘晓伟(1979-),男,湖南衡阳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C PTPP 、R C EP 、美国原产地规则的对比张华宇,刘晓伟(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苏州215009)摘要: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目前,全球覆盖范围最广最具影响力的两大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C PT PP (全面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日本主导)和R C EP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东盟主导)以及作为全球第一大经济国的美国,在原产地标准上都做了详细规定。

全面了解这三大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与特点对于国际经贸相关从业者和研究者是十分必要的,而本文则通过对C PT PP 、R C EP 、美国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归纳,为关注者提供一个较全面的对比分析框架。

关键词:原产地规则;C PT PP ;R C EP ;美国法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 (2022)05-0019-05C om pari son of C PT PP,R C E P and U S R ul es of O ri gi nZ hang H uayu ,Li u X i aow ei(Suzhou I ns t i t ut e ofT r ade&C om m er ce,Suzhou J i angs u215009)A bs t ract :R ul es of or i gi n ar e of gr eat i m por t ance i n i nt er nat i onalt r ade;t hey ar e al s o an i ndi s pens abl e par tofr egi onal f r ee t r ade agr eem ent s .A t pr es ent ,t he t w o t r ans -r egi onal f r ee t r ade agr eem ent sw i t h t he m os text ens i ve cover age and t he m os t i nf l uent i ali nf l uence i n t he w or l d —C PT PP(C om pr ehens i ve and Pr ogr es s i ve T r ans -Paci f i c Par t ner s hi p,l ed by J apan)and R C EP (R egi onal C om pr ehens i ve Econom i c Par t ner s hi p,l ed by A SEA N ),as w el l as t he W or l d's l ar ges t econom y,t he U ni t ed St at es ,have m ade det ai l ed r ul es on or i gi n s t andar ds .I t i s ver y neces s ar y f orpr act i t i oner sand r es ear cher sr el at ed t o i nt er nat i onal econom y and t r ade t o f ul l y under s t and t he m ai n cont ent s and char act er i s t i csoft he t hr ee r ul esofor i gi n.T hi spaper ,by s or t i ng out t he m ai n cont ent s of C PT PP,R C EP,U S r ul es of or i gi n,pr ovi des a r el at i vel y com pr ehens i ve com par at i ve anal ys i s f r am ew or k f ort he f ol l ow er s .K ey w ords:R ul esofO r i gi n;C PT PP;R C EP;U .S.C.A原产地规则(Count r y ofor i gi n)是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是该国针对进口商品实施贸易差别待遇的法律依据。

WTO货物原产地规则介绍(pdf 21页)

WTO货物原产地规则介绍(pdf 21页)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积极作用
——实施普惠制,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 ——原产地规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原产地规则有助于正确实施有关贸易政策
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
返回目录
4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产生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目标及基 本原则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WTO原产地规则介绍
介绍提纲
原产地规则概述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1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原产地的判别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原产地:原产地是指货物的“国籍”,在国际 贸易中,是指根据为使用海关税则、数量限 制或有关其它贸易措施而制订的准则所确定 的获得、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上述定义 中“国家”一词可以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 原产地规则(RO):用于确定货物产地或来 源国别的标准
——HRO协议(暂定本)的框架体系
定义 总规则 附录一:完全获得的货品原产地规则 附录二:具体产品原产地规则 附录三:具体产品原产地标准
13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RO协议(暂定本)的框架体系
定义
制造、生产或加工 材料 原产材料 非原产材料 海关估价协议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RO协议(暂定本)的框架体系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目标及基本原则
@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以保障其不对贸易构成不
必要障碍 @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进程结束之前,各成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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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三大国际模式的对比分析发表时间:2011-04-12T17:08:42.933Z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1年第3期供稿作者:陈旭[导读] 1990年以来,业已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数量从50个猛增至230多个。

RTA的迅速增加是全球经济再融合的过程陈旭南开大学1990年以来,业已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数量从50个猛增至230多个。

RTA的迅速增加是全球经济再融合的过程。

一方面反映了一些国家贸易政策目标的变化,另一方面体现了一些国家对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认识的不断改变。

在各种RTA的谈判中,确定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产品“法定国籍”的原产地规则一直是各国争论的焦点。

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管理措施,对于避免区域成员间的货物转运,制约区域内某一成员适用于从非成员国进口产品时的低关税水平实际上应用于所有区域成员,确保区内成员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决定RTA能否顺利实现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几乎所有国家都属于至少一个RTA,根据达成协定的成员国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RTA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北北型、南北型和南南型。

相应的,其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也可分为这三类。

这三种类型的RTA中影响性最大的区域是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其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最具示范性,所形成的货物原产地的判定模式也最具代表性,可分别称之为:泛欧累计模式、北美模式和东盟模式。

本文旨在对这三种模式的原产地规则进行分析比较,评析其差异性。

一、欧盟的原产地规则——泛欧累计(PANEURO Accumulation)模式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生效,欧盟诞生。

作为一个高度一体化的关税同盟,其实行的普通原产地规则属于非优惠范畴。

主要是理事会第2913/92号规则的第22-26条、委员会第2454/93号规则的第35-65条以及附录9-11。

欧盟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作为发达国家实行普惠制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和其与成员外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实行的原产地规则,主要见于《欧共体海关法典》第27条和《欧共体海关法典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以及部长理事会一些自主立法的文件和其对外签署的各项优惠协议中。

自1997年开始,欧盟推行以泛欧累计制度为基础的原产地规则,将各分离的自由贸易区合并为一个泛欧网络。

因《欧洲—地中海合作协议》仅为一个统称,所以泛欧累计模式并没有一个单独的法律文本,具体的原产地规定存在于各个原产地议定书中,但各议定书中的泛欧累计模式基本上是一致的。

1. 原产地认定标准。

原产产品的两个基本要求:(1)产品在欧盟、EEA及其他合作国完全获取;(2)非完全获取产品,若进口原材料在参与国经历足够的加工或处理,也将获得原产资格。

“实质性改变”的认定,泛欧累计模式称为“充分的加工或处理”。

规定在议定书栏目3、4及附件2中,泛欧累计模式对产品分类采用HS税号分类标准,针对不同产品有3类不同认定标准:从价百分比、税号分类改变及特定规则,在判断使用非原产原材料的完成品是否达标时,可以根据产品税号查阅附录2以认定。

2. 累计规则。

若原材料原产于欧盟、EFTA国家、土耳其以及其他参与国,该材料无需经历充分加工或处理,产品亦被认定为原产。

若最后加工处理国对非原产原材料未达到上述最小限度操作,原产地将被认定为做出最大价值增加国。

原产于参与国的产品的非原产原材料未经历加工或处理而出口到其他国,该原料仍保留其原有原产身份。

3. 直运规则。

要求产品必须在签订协议的两国之间直接运输或在适用累计时,途经该参与国进行运输,在转运过程中,除为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外必须的卸载、重载等操作外,不得再进行任何其他操作,并且上述操作须在转运国海关当局监督下进行,这些操作进入进口国时必须提交相关证明证据。

4. 退税条款。

退税条款制定的目的是防止对任何非原产产品进行退税,非原产产品须承担关税义务,以维持原产地规则的严格性。

仅当原产地证书错误签发,且满足特定条件时才能获得免税或退税待遇。

在欧盟与EFTA国家、土耳其、法罗群岛、以色列之间的贸易中,退税一直不适用,而对于欧盟与其他地中海国家的贸易,仅纯双边贸易情形才不适用。

5. 原产地证书与其他行政规定。

泛欧累计模式下,一般要求EUR.1证书,对于与地中海国家的贸易,要求EUR-MED证书,具体要求何种证书规定见附件3。

议定书对证书签发的基本要求、行政程序、效力、豁免及相关补充证书等有详尽规定,该证书一般要求保存3年。

议定书亦对行政合作进行了规定,内容包括各方相互协助、原产地证书检验、争端解决(提交签订协议双方的联合委员会解决)、处罚、自由区域及议定书修订程序。

二、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北美(NAFTA)模式美、加、墨于1992年8月12日达成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该协定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告成立。

NAFTA是典型的南北双方为共同发展与繁荣而组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南北合作和大国主导是其显著特征。

为确保仅在北美地区生产的产品能享受NAFTA所带来的优惠,三国在NAFTA的第四章制定了复杂而详尽的原产地规则,共有15条及4个附件,对一般产品和汽车等敏感产品做出了原产地标准的规定。

另外,在NAFTA协议的第三章“商品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中对“纺织品及服装制品”制订了原产地判定标准;在第五章“通关手续”中对原产地证书进行了规定;在协议的附件中,详细的列出了HS第1-97章中部分税号下产品的原产地标准。

1. 原产地认定标准。

原产产品的四种类型:(1)完全在NAFTA地区获得或生产;(2)完全使用NAFTA原产材料且在NAFTA进行生产;(3)使用非NAFTA原产材料且符合附录401规定,若产品原料来自NAFTA外,但经区内加工后产生很大变化,且满足一定比例的地区含量(50%-60%)亦可被视为原产产品;(4)特殊情况。

未组装产品或不符合附录401规定的产品,但区域价值含量按交易价值法计算达到60%或按净成本法计算达到50%的产品可视为原产产品。

2. 累计规则。

NAFTA协定第404条对累计规则的规定较为晦涩,其含义是指仅允许双边累计,若最终品中使用非NAFTA原产材料,生产者或出口商可将另一生产者非原产原料中包含的NAFTA地区产值部分列入其最终品计算区域价值含量1。

该条款的使用有一定条件限制,即非NAFTA原产材料经历了附件规定的税号分类改变,且制成品满足相应区域价值含量要求或该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3. 直接运输规则。

NAFTA协定的直运规则是对必须转运的情形直接进行规定,要求货物在转运过程中不能有除了为保护货物而必要的装卸载等操作外所进行的进一步加工或其他操作,若存在此情形,即使产品符合第401条规定,亦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

4. 容忍规则。

若非原产原料即使未经历附件401规定的税号分类改变,只要原料占制成品比例基于FOB计算的价值不超过7%,或不适用FOB计算时,非原产原料价值占产品总成本不超过7%,该产品仍符合原产地标准。

同时,容忍规则的使用有烦琐与复杂的适用规则与例外规定。

5. 特殊产品的原产地规定。

主要包括两大类产品的规定:(1)纺织品和服装的原产地标准。

NAFTA对北美市场纤维、纱、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有特殊的规定。

且这些规定优于《多纤维协定》及NAFTA国家间有关纺织品的其他协定。

对大部分纺织品实行“纱以后”规则:NAFTA成员方生产的纱为原料制作的纺织品和服装品才可享受优惠关税;对部分产品(如棉纱和人造纤维线)实行“纤维以后”规则:用NAFTA成员方生产的纤维生产的产品属于优惠范围;在另一些情况下,采用经NAFTA国家同意,本地区短缺的进口布料(如丝绸、亚麻和特种衬衫布料等)在NAFTA国家之一裁剪和缝制的成衣亦有资格享受NAFTA优惠待遇。

(2)汽车及其产品的原产地标准。

在汽车及汽车配件等最终品区域价值计算中,要追溯所使用的所有取得NAFTA原产资格的中间品或原料中所含的NAFTA地区产值和非NAFTA地区产值。

而最终品的原产累计仅计算这些中间品或原料的区域原产价值。

汽车产品在过渡期结束时,只有以净成本公式计算,载人汽车、轻型卡车、引擎、运输等车辆使用的零部件有62.5%源于区内,其他机动车辆和汽车配件有60%源于本区时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三、东盟-中国的原产地规则——东盟(ASEAN)模式2001年11月,中国与东盟同意于10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2002年11月,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3年10月签订《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该规则共13条,并附有《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与《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两个附件。

此外,海关总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对我国企业执行CAFTA原产地规则进行了针对性的规定。

1. 原产地认定标准。

CAFTA原产地规则三中明确规定10种视为“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情况。

规则四规定“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分两类:(1)产品中至少有40%的成分原产于任一成员方;(2)受(1)项的约束,若所制造或加工的产品中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外的材料、零件或产品的价值不超过所获得或生产的产品的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则视为原产产品。

2. 累计规则。

CAFTA原产地规则五规定,只要最终产品的CAFTA累计成分(即所有成员方成分的完全累计)不低于40%,则该产品视为原产于制造或加工该制成品的成员方境内。

3. 直接运输规则。

CAFTA原产地规则八直接规定了从出口成员方向进口成员方的直接运输:(1)产品运输经过任何其他CAFTA成员方境内;(2)产品运输未经过任何非CAFTA成员方境内;(3)产品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CAFTA成员方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如果:Ⅰ可证明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Ⅱ产品未在这些国家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以及Ⅲ除装卸或其他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产品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操作。

4. 包装规则。

CAFTA原产地规则九规定了产品包装的原产地问题:(1)一成员方若对产品及包装分别计税,亦可对从其他成员方进口的产品及包装分别确定原产地;(2)若(1)不适用,则包装与产品视为一个整体。

运输或贮藏所需包装在确定产品原产地时应与产品一并考虑。

5.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成员方的政府机构签发,只有持有出口成员方政府机构签署原产地证书的产品才可享受CAFTA的优惠待遇,表明成员方对证书真实和权威性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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