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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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是指商品进入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根据商品的原产地决定征收关税或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则。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对于企业的国际贸易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着商品的价格和竞争力。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全面评估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的国际贸易规则。

1.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原产地规则是指确定商品原产地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

商品的原产地通常指商品的生产地,即商品的制造、加工、生长或者饲养等实质性活动发生的地方。

确定商品原产地的目的在于区分不同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商品,以便在进入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征收关税或享受优惠待遇。

2. 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为了准确认定商品的原产地,国际上通常采用以下几种认定标准:- "全部或者过半"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商品必须在某一具体地方的全部或者过半生产活动才能以该地为原产地。

这一标准对原产地的认定比较严格,有利于防止商品重复申报原产地。

- "最后重大加工"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商品经过最后重大加工的地方被认定为其原产地。

这一标准对于涉及多国加工的商品来说,能够较好地确定其原产地。

- "可追溯性"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商品原产地的确定应当具有可追溯性,即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文件证明商品的真实原产地。

这一标准有利于防止原产地的欺诈行为。

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看,以上认定标准都是根据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原产地。

在国际贸易中,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原产地规则,以避免因为原产地问题而导致的关税纠纷和其他贸易问题。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我个人的观点来看,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和认定标准的执行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公正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执行原产地规则,可以有效防止商品原产地的欺诈行为,保护各国家和地区的生产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一、原产地规则概述“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goods)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

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地和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

其目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

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面说明。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究探讨乃至统一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

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关贸总协定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并于1993年12月15日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时,将《原产地规则协议》正式列入最后文件的附件。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内容简介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言、四个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录构成。

第一部分是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录一是有关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内容;附录二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具体内容包括如下:(一)定义与适用范围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且此种原产地规则与导致授予超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无关。

2、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它包括所有非优惠的商业政策措施,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二、三、十一和十三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六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十九条的保障措施;第九条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

此外,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确定采用标准

原产地确定采用标准

原产地确定采用标准
原产地确定采用的标准可以是国际贸易中通用的原产地规则或者特定国家或地区制定的规定。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包括:
1. 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中常采用的原产地规则有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和区域规则等。

一般规则通常根据产品的原料、生产过程和制造地等因素来判断产品的原产地。

特殊规则适用于具有特殊特征的产品,如纺织品、农产品等。

区域规则则适用于一些贸易协定或自由贸易区中涉及的国家或地区。

2. 原产地证明文件:在国际贸易中,常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文件来确认产品的原产地。

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原产地证明文件可以是出口商提供的一般商业文件,如商业发票、包装单据等,也可以是由发证机构出具的专门的原产地证明书,如由海关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3. 认证和鉴定机构:为了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可以选择由认证和鉴定机构进行认证和鉴定工作。

这些机构会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和相关标准,对产品的原料、生产过程和制造地等进行检测和审核,从而确定产品的原产地。

不同国家或地区也可以制定特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以适应本国或地区的贸易需求和法律法规。

因此,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根据相关贸易协定或合同约定,以及适用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法律法规,确定采用的原产地确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1.原产地累积累积是指对于原产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的产品,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被用作原材料,进行符合“特定条件”的进一步生产加工,则这个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

从目的上看,累积通过将非原产产品视为原产产品,允许和鼓励更多国家参与产品的生产制造,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从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范围的区分上,累积可以分为双边累积、斜边累积和区域累积(或全面累积)。

双边累积是指原产于给惠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给惠国成分;斜边累计是指原产于给惠国指定的第三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受惠国成分;区域累计是在给惠国指定的受惠国家范围(区域)内,原产于其中一个国家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其中任何一个其它国家。

比如,在普惠制中,使用了英美的原材料可视为给惠国成分,使用了东南亚的原材料可视为受惠国成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使用了东盟任一国的原材料可视为区域价值累积。

属于原产地累积的成分可以不视为非原产成分,无需查核这些成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是否产生了实质性改变的影响。

2.微小含量微小含量是指在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对于非原产的材料,即使没有经过相应的实质性改变,只要其总价格(或数重量)控制在最终产品价格(或数重量)的规定比例内,则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存在就可以不予考虑,也不影响原产地判定的结果;从效果上看,微小含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实质性改变标准,因此可以被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例外。

中智、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等8个协定均含有微小含量条款。

3.吸收原则吸收原则主要适用于产品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存在中间产品的情形(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指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这一过程完成了实质性转变,使得中间产品获得了原产资格,那么在中间产品向最终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的这一环节中,就把中间产品视为百分之百原产,不再考虑和评价上述初始原材料的非原产特性。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一、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原产地规则,也称“货物原产地规则”。

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

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则和证明文件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多由各国自行规定,很不统一,海关合作理事会具体规定了原产地标准,供签订“京都公约”的各国采用。

为了实施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

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货物必须在出口国经过最后一道的实质性加工生产,使货物得到其特有的性质,该出口国才认为是该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改变标准在实践中可以应用以下方法:(1政变税则及例外情况表办法。

常用的实施方法是制订一条总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在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经过出口国加工或制造的产品应归入的税则号必须不同于所使用的进口原材料或部件的税号。

这一总规定,常附有例外情况,按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日本的做法,它们用清单A和清单B分别列出不能单纯改变税则号来确定原产国的商品。

清单A是指经过出口国制造加工的货物,其税号虽然改变了,还不能算实质性改变,而必须同时符合表列的指定加工条件,才能确定该出口国为原产国。

清单B规定某些商品经过出口国加H或制造后,其所应归的税则号虽然没有改变,但已符合了清单B指定的加工条件,该出口国可被订为是该货物的原产国。

(2)制造或加H作业表法。

通常制订若干总表,列出每种产品必须经过有足够重要性的技术制作或加工作业(改进品质的加工)程序。

符合要求才算达到实质性改变的标准。

这种方法不宜单独使用,通常是与改变税号法结合使用。

(3)从价百分比标准(又称增值百分比标准或增值标准卜即出口产品,在出口国生产中所使用的生产国的本国原材料或部件费用和生产费用的总和,在该产品价格中所占的比例必须达到或超过一定的百分比或者出口产品在出口国生产中所使用的外国进口原材料或部件人价值,在该产品的出厂价格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百分比。

原产地规则分类

原产地规则分类

原产地规则分类
原产地规则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完全获得原产地资格规则:要求产品全部由起源国生产或取得原产资格,如"全生产"规则和"完全取得资格"规则。

2.实质性转变规则:要求经过后续加工的产品,其属性或名称已经实质性改变,可获得原产地资格,如美国的"实质性转变"规则。

3.特定加工规则:要求产品必须经历某一特定生产过程,如烹煮、淬火、香辛料处理等,才能取得原产地资格,如欧盟的"最后制作国"规则。

4.投入价值提高规则:要求国内材料和劳动力投入超过产品价格或成本的一定比例,产品才能取得原产地资格,如美国的"转化率"规则。

5.非起源材料限量规则:规定产品中非原产地材料所占的价值或重量比例不超过一定限额,产品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如欧盟的"非原产地材料总值"规则。

6.特惠原产地规则:给与最不发达国家优惠的原产地规则,要求最少的国内加工工艺或非原产地材料占比较低的比例,产品就可以取得原产地资格,便于这些国家出口产品。

这些规则是根据产品取得原产地资格所需的国内加工工艺强度和投入材料的数量而分类的,目的是限制非原产国企业通过简单加工就获取原产地资格和利益的行为。

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产业政策会选用或混合使用不同类型的原产地规则。

以上分类和说明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原产地规则的基本框架及各类规则的具体内容。

也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扩充和完善这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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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原产地规则

如何理解原产地规则

如何理解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规定了商品的原产地和制造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

这项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通常是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制定和执行的。

这些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商品的原产地:商品的原产地是指商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原产地通常是由商品的生产国或制造国来确定的。

2. 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原产地规则还规定了商品制造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

如果商品的制造过程中使用了本国或指定国家的材料和零部件,那么这些商品就可以享受原产地优惠待遇。

3. 原产地证明:为了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和制造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通常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

这些证明可以是由生产国或制造国的政府机构颁发的,也可以是由第三方机构颁发的。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了解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并根据规则来制定自己的贸易策略。

同时,企业还需要注意原产地证明的问题,以避免因证明不足而导致的贸易障碍。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企业需要了解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并根据规则来制定自己的贸易策略,以避免因证明不足而导致的贸易障碍。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指国际贸易中针对特定产品的原产地的规定。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规则,通过划定产品的原产地,可以确定适用的关税和贸易政策,并对开展贸易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在国际贸易中,特定原产地规则具有重要的意义,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不尽相同,具体规则往往由各国政府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

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产品的资料规定、产品的物质规定、产品的加工规定和产品的价值规定。

首先,产品的资料规定。

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通常对产品的资料要求进行规定,即要求产品必须使用来自特定原产地的资料或者要求产品必须包含特定原产地的资料。

比如,一些国家可能规定产品必须由本国生产的材料制成,或者要求产品必须使用特定原产地的材料。

其次,产品的物质规定。

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还要求产品必须由特定原产地的物质制成,或者要求产品必须含有特定原产地的物质。

比如,一些国家可能规定产品必须由本国或特定原产地的原材料制成,或者要求产品必须含有特定原产地的特定成分。

再次,产品的加工规定。

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通常还对产品的加工进行规定,即要求产品必须在特定原产地进行加工或者要求产品必须达到特定加工程度。

比如,一些国家可能规定产品必须在本国进行最后加工,或者要求产品在特定原产地经过特定程度的加工。

最后,产品的价值规定。

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还对产品的价值进行规定,即要求产品必须在特定原产地创造一定比例的价值。

比如,一些国家可能规定产品必须在本国创造一定比例的价值,或者要求产品必须在特定原产地创造一定比例的关键价值。

通过制定具体的特定原产地规则,国家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合理调整和管理,可以通过规范产品的原产地来减少仿冒和侵权行为,保障本国产业的发展和利益。

同时,特定原产地规则也为各国企业提供了指导,可以根据规则来调整生产和销售策略,提升产品竞争力和降低贸易风险。

然而,特定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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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 (澳门)
• 澳门经济局
原产地证书的签发主要要 求
• • • • • • • 具有唯一的编号; 一份证书只能对应一批同时进入内地的货物。 列明指定的单一到货口岸; 产品按内地税则8位数级税号填写; 计量单位按实际成交的计量单位填写; 有效期为自签发日起120天 ; 原产地证书所用文字为中文。
不视为实质性加工的情况
• 运输或贮存所需的加工 • 简单加工
直接运输规定
• 从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的口岸,中途 不得经过第三方关境。 • 从澳门到内地口岸之间的直接运输规 定,除了直接由澳门运抵内地口岸外, 还由于澳门地理环境的因素,允许经 过香港转运进入内地,但是必须满足 特定的条件。
• 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的有 183 个税号的商品, 主要是化工品、纸品、纺织品、金银珠宝、金属 产品、机电产品及杂项制品等。 • 采用税号改变标准的有46个税号的商品,运用此 标准的主要是机电产品。 • 采用了加工工序及增值混合标准的38个税号的商 品,主要商品为机电产品和钟表产品。 • 采用了完全获得标准的有 7 个税号的商品,即塑 料、铜、铝的废碎料和钻石。
原产地规则:任一国家或地区为确定
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行政决定。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一)按货物的流向可分为:进口原产地规 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 (二)按适用区域分为:单一国家原产地规则 和区域性原产地规则。 (三)按适用范畴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 惠原产地规则。 (四)按货物的组成成份分为:完全原产地规则
• (3)直接运输标准
• 直接运输是指: • (一)货物直接从一个受惠国运输至中国关境口岸; • (二)货物经过第三国(地区)运输,但: • 1.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 2.未进入该第三国(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 3.除装卸和为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的工作外,在 该第三国(地区)未进行任何其他加工。 • (三)经过第三国(地区)运输的进口货物,应当向申 报地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 1.在出口国签发的联运提单; • 2.出口国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 3.货物的原厂商发票; • 4.符合本条第(二)项所列三个条件的证明文件。
“从价百分比标准”定义
• 完全在香港(澳门)获得的原料、 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 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 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 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 工工序应在香港(澳门)完成。
“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 香港(澳门)自然人或法人在香港(澳 门)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 施的产品开发 • 开发费用的支付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 关 • 范围为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 权或著作权 • 必须能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和《WTO估 价协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 (有3个标准,完全获得标准、增值标准和直接 运输标准) • (1)完全获得标准 • 在该国(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 产品 • 在该国(地区)领土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 在该国(地区)领土或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 A国的货物或材料运往B国用于生产另一货物, 则应视为原产于B国(A、B国同属于一个优惠贸 易协定)
原产规则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
• 进行贸易统计的需要
• 订立自由贸易协定的需要
• 加帖原产地标记的需要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原产地: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是指货物的“国 籍”,是指根据为使用海关税则、数量限制或有关其 它贸易措施而制订的准则所确定的生产或制造货物的 国家。上述定义中“国家”一词可包括一个国家集团、 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
原产地信息的联网沟通
• 为了确保CEPA实施,能够做到加 强监管和守法便利相统一,内地 海关与香港工业贸易署、澳门经 济局采取联网核查的方式对实行 零关税的香港、澳门货物的原产 地申报进行管理。
联网流程及原理
香港工贸署 专线 电子口岸 海关总署
澳门经济局
原产地证书电子底帐
原产地电子底帐反馈信息 货物结关已核销原产地证 书反馈信息
• (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海
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 (十二)在该国完全从上述(一)到(十一)项所列 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 (2)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 实质性加 工改变:是指产品经加工后,在《海关进 出口税则》中4位数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 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 比例已达到30%及其以上。
•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 • 1、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的; --------采用“完全获得标准”主要包括农产品、活 动物和矿产品为主; • 2、货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生产制造--------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包括: •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指某一国家(地区)对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加工、制造后,所得货物 在《协调制度》中的某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 从价百分比标准------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加工、制造后的增值部分 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 • 加工工序标准-------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 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完全获得”原则
• 指完全在香港(澳门)产生并经 过生产加工获得的港(澳)产品
“实质性加工”原则
• 指含有非香港(澳门)成分但在 香港(澳门)经过规定的实质性加工 后获得的港(澳)产品 。“实质性 加工”标准共有5种,它们是“制 造或加工工序标准” 、“税号改 变标准” 、“从价百分比标 准” 、“其他标准” 、“混合 标准” 。
《原产地标准表》(香港)
《原产地标准表》(澳门)
• 其中 123 个税号与香港相同,有 40 余个税目的 商品澳门目前并没有生产; • 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的有 198 个税号(占 73% )的商品,主要是纺织及成衣制品、珠宝、 化学品、药物、面食及饼干等; • 采用税号改变标准的有 52 个税号(占 19% )的 商品,主要是化学产品、金属加工、部分电子产 品、鞋类产品、玻璃纤维产品以及调制饮料等; • 采 用“从 价百分 比 ”标 准的商 品有 23 个税 号 (占8%)的商品,主要是钟表、部分光学仪器、 部分电子产品以及变压器等。
• (2)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 成员国或地区对非该国(地区) 的材 料加工、制造后改变其税则归类,则视 为货物原产于成员国(地区)
• (3)从价百分比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指 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地区非原产材 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 FOB) 中所占的百分比。 • A.《亚太贸易协定》非成员国原产或不明原产地材 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FOB价的55%;原产于孟 加拉国的产品≤FOB价的65%; • B.《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来自自由贸易区 ≥FOB价的40%或者非自由贸易区≤FOB价的60%+最 后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 • C.CEPA项下的港澳产品(包括原料、组合零件、劳 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合计)比例应≥FOB30%; • D.“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受惠国对非该国的原材料 加工制造后的增值部分≥40%
《原产地证书签发及核查 程序》
• • • • • • 原产地证书的发证机构 原产地证书的签发要求 原产地信息的联网沟通 CEPA下零关税货物的通关管理 对CEPA下零关税货物的监控分析 实施严格的后续核查管理
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香港)
• 香港工业贸易署(TID) • 香港中华总商会(CGCC) •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CMA) • 香港工业总会(FHKI) • 香港中华总商会(HKGCC) • 香港印度商会(ICC)
• (4)制造加工工序标准:赋予加工后所得 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在那个国家(地 区),则该国就是原产国(地区)。 • (5)其他标准:除上述标准外,成员国 或地区一致同意采用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 其他标准。
例:
• 我国某公司从越南进口的设备。有20%的零件是 美国生产的,还有30%的零件是法国生产的,剩 余的成分都产自越南,最后在越南进行组装成 成品。然后从越南出口到我国,那么我国企业 在进口这批设备的时候,原产地的申报是越南、 还是美国、还是法国呢? • 货物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越南完成的,另外 原产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物的成分不少于 40%, 非东盟国家的材料、零件(美国和法国的材料 加起来是50%)没有超过60%,因此,就可以判 断这批设备的原产国是越南。
货物申报地海关
联网沟通内容
• 香港工贸署、澳门经济局应定期将享受零关税的 香港、澳门货物的生产及发证资料,传送海关总 署备案; • 香港工贸署、澳门经济局应将原产地证书的基本 情况经专线传送到指定的电子资料资讯平台; • 货物在进境地海关结关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原产 地证书核销回执反馈给香港工贸署、澳门经济局; • 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讯。
CEPA下零关税货物的通关 管理
• 在进口报关时,进口人应主动向海关申 请有关货物享受CEPA关税优惠,并提交 有效原产地证书。 • 进境地海关经联网核对无误后,准予进 口货物享受CEPA项下的关税优惠。 • 因故不能联网核对的,海关可应进口人 要求收取保证金并放行货物,但要在90 天内根据核对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或将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实施严格的后续核查管理
• 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 • • • • • • • • • •
(1)完全获得标准内容 (一)在该国领土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该国野外捕捉,捕捞,搜集所的动物; (三)从该国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四)在该国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五)在该国采掘的矿物 (六)在该国获得的除上述(一)到(五)项范围之外 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七)在该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 材料的废碎料。 (八)在该国收集的不能修复或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 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材料。 (九)由合法悬挂该国国旗的船只从其领海以外海域捕 捞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十)由合法悬挂该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九) 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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