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合集下载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是指商品进入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根据商品的原产地决定征收关税或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则。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对于企业的国际贸易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着商品的价格和竞争力。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全面评估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重要的国际贸易规则。

1.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原产地规则是指确定商品原产地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

商品的原产地通常指商品的生产地,即商品的制造、加工、生长或者饲养等实质性活动发生的地方。

确定商品原产地的目的在于区分不同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商品,以便在进入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征收关税或享受优惠待遇。

2. 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为了准确认定商品的原产地,国际上通常采用以下几种认定标准:- "全部或者过半"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商品必须在某一具体地方的全部或者过半生产活动才能以该地为原产地。

这一标准对原产地的认定比较严格,有利于防止商品重复申报原产地。

- "最后重大加工"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商品经过最后重大加工的地方被认定为其原产地。

这一标准对于涉及多国加工的商品来说,能够较好地确定其原产地。

- "可追溯性"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商品原产地的确定应当具有可追溯性,即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文件证明商品的真实原产地。

这一标准有利于防止原产地的欺诈行为。

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看,以上认定标准都是根据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原产地。

在国际贸易中,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原产地规则,以避免因为原产地问题而导致的关税纠纷和其他贸易问题。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我个人的观点来看,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和认定标准的执行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公正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执行原产地规则,可以有效防止商品原产地的欺诈行为,保护各国家和地区的生产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比较
一般原产地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 证书 我国经贸部规定的 国际上通用的格式 A 格式 格式 签发 贸促会、CIQ 机构 签往 货物输往国 国别 CIQ 38个给惠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判定 给惠国的普惠制原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 依据 产地规则 条例》
一般原产地证 证书 有效 没有规定 期 签证 35 费 签证 CIQ中英文章 印章 性质 非优惠
(五)普惠制
一、普惠制的定义 普惠制全称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 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普遍的、 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二、普惠制的原则: 普遍原则:指所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 家所有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 的关税优惠待遇。 非歧视原则:指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应无 歧视地、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 非互惠原则: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对发 展中国家作出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 求发展中国家 对发达国家给予同等的 关税优惠待遇。
独联体4国: 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 其他8国:挪威、瑞士、列支敦士登、 土耳其、日本、 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
五、普惠制给惠方案
普惠制方案
给惠产 品范围
关税削 减幅度
保护 措施
原产地 规则
受惠 国家
有效期
原产地标准
直运规则
书面证明
普惠制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二类 i) 完全原产品 ii)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
(加工工序要求)
ex4408 饰面薄板和制胶 拼接、刨光、沙 合板制的薄板 磨
(百分比)
3922至3926 塑料制品 生产中使用的非 原产原料价值不 超过产品出厂价 50%
(税则号改变加百分比等组合)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一、原产地规则概述“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goods)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

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地和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

其目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

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面说明。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究探讨乃至统一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

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关贸总协定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并于1993年12月15日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时,将《原产地规则协议》正式列入最后文件的附件。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内容简介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言、四个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录构成。

第一部分是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录一是有关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内容;附录二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具体内容包括如下:(一)定义与适用范围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且此种原产地规则与导致授予超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无关。

2、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它包括所有非优惠的商业政策措施,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二、三、十一和十三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六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十九条的保障措施;第九条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

此外,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附件1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注释:
一、废碎料(包括未具体列名的废碎料)应当适用完全获得标准。

二、税则归类改变该要求仅适用于非原产材料。

三、“章改变”是指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即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两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四、“品目改变”是指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即指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四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五、“子目改变”是指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本子目,即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六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六、本附件以2022版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

11。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李光编写原产地规则是各给惠国对于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备条件的规定,它是普惠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

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好处,只给予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从发展中国家运出的产品,各给惠国都制定了详细的原产地规则。

原产于第三国的产品,如果仅在受惠国进行轻微的加工,或经受惠国转运,一般是没有资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

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书面证明。

但澳大利亚的原产地规则不包括直接运输规则此外,欧盟、瑞士、挪威等国的原产地规则还包括行政合作。

(一)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为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

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1.完全原产品,或完全在一国获得的产品,即全部使用本国的原材料、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

虽然各给惠国对完全原产品的定义在文字表述上不尽一致,但含义大致相同。

例如:欧盟对完全原产品的定义如下:(1)从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土壤或海床开采的矿产品;(2)在那里收获的植物产品;(3)在那里繁殖和饲养的活动物;(4)由那里饲养的活动物所制得的产品;(5)在那里狩猎或捕获的产品;(6)由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船只在本国以外的海域获取的水类产品和其它产品;(7)由上述第(6)项提及的产品在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加工船上制得的产品;(8)在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收集的仅供回收原料用的废品;(9)在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进行加工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废料;(10)从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领海外的海床或海床之下获得的产品,但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须对该海床拥有独立开采权;(11)在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内完全用上述(1)至(10)项所述产品进行加工制得的产品。

2.含有非原产成份的原产品,即全部或部分使用非原产(包括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

这些原材料、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变的程度。

原产地原则

原产地原则

原产地原则原产地原则是缔约国为了确定货物原产国而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九条对原产国标记作了规定:(1)“缔约国在有关标记规定方面对其它缔约国领土产品所给予的待遇,应不低于对第三国相同产品所给的待遇”,缔约国为了确认货物原产地身份而制定和实施原产地规则时,必须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即以同样的要求适用于所有的关贸总协定缔约国。

(2)“缔约国认为,在采用和贯彻实施原产国标记的法令和条例时,对这些措施给出口国的贸易和工业可能造成的困难及不方便应减少到最低限度,但应适当注意防止欺骗性的或易引起误解的标记,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只要行政上许可,缔约国应允许所要求的原产国标记在进口时贴在商品上”,缔约国应允许将原产地标记在进口时加贴在进口商品上,这意味着不一定非要规定原产地标记在商品出厂时就贴上。

(4)“缔约国的有关进口产品标记的法令和条例,应不致在遵照办理时会使产品受到严重损害,或大大降低它的价值,或不合理地增加它的成本”,缔约国有关标明进口商品原产地标记的规定不应该导致商品损坏,包括外形损坏,或者使商品价值下降以及商品的成本增加。

(5)“除了不正当地拖延标记的更正,或贴欺骗性的标记,或有意不贴所要求的标记外,输入国对输入前未按规定办理标记的行为,原则上不得征收特别税或给以特别处罚”,输入前未标明原产地标记,缔约国不得征收特别税或给予特别处罚,对不正当的拖延更正行为以及加贴欺骗性标记的行为,可以征收特别税或给予特别处罚。

(6)“缔约国应通力合作制止滥用商品名称假冒产品的原产国,以致使受到当地立法保护的某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特殊地域名称或地理名受到损害。

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就业已通知的产品名称适用上述义务问题可能提出要求或陈述,应予以充分的同情考虑”,缔约国方必须相互合作,制止滥用商品名称假冒产品原产地的行为,不使具有特殊地域名称或地理名的产品受到损害。

关贸总协定第9条在以后的实施过程中又对货物原产国标记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补充。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来源规则解析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来源规则解析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来源规则解析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各国经济、科技、文化的日益交流,国际贸易愈发频繁,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的来源规则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国际贸易的视角,对商品来源规则进行解析。

一、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是指规定商品是否为经过加工和加工的原材料,以确定是否税收的规则。

这个规则是为了帮助进口国鉴别哪些货物应该享有特殊的进口关税待遇和商业优惠。

不同国家的规则各有差异,但都强调必须满足原产国条件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原产地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企业,必须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注册或设立并运营业务;其次,必须采取特定的加工或加工步骤,并确实为原有的原料完成了加工和加工的转化;第三,必须使用特定的生产设备和技术,这些设备和技术没有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取;第四,必须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支付一定比例的制造成本。

原产地规则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争议。

例如,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原产地规则削弱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限制其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地位。

此外,原产地规则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和操作风险。

二、国别来源规则国别来源规则是指商品所属的国家或地区是否被国际贸易条约和国内法律认可,以确定是否可以进出口的规则。

这个规则强调货物需属于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进出口待遇。

国别来源规则的一个主要应用是确定适用条约优惠和特殊管理措施的程序。

例如,根据关于知识产权贸易的国际条约,只有在没有知识产权问题的情况下,才能进口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

国别来源规则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实践难度。

例如,虽然在现实应用中使用圆形进出口措施,但是这种措施的适用范围常常存在争议。

此外,国别来源规则也无法解决涉及多国问责的问题,例如孟加拉国与缅甸之间的边界问题。

三、原料输入规则原料输入规则是指进口商品中的原材料是否来源于国内或其他特定国家,以确定是否享受特定的进口关税待遇。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一、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概述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是中韩两国在自由贸易协定(FTA)框架下,针对特定产品制定的一项原产地规则。

该标准表旨在确定哪些产品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中韩自贸协定中的关税优惠待遇。

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不仅包括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还涉及了产品的加工工序、材料组成、功能用途等要素。

二、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主要内容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针对不同产品制定了具体的原产地规则,包括产品的加工工序、材料组成、功能用途等要素。

这些规则明确了哪些材料和工序可以被认为是“原产”的,从而符合中韩自贸协定中的关税优惠条件。

2.原产地证书申请程序:规定了申请原产地证书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申请材料、申请时间、审核要求等。

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后获得原产地证书,以证明其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

3.原产地判定程序:明确了原产地的判定程序和标准,包括对产品材料和加工工序的审查、对产品功能用途的评估等。

在判定过程中,还将考虑产品的增值因素、地域特征等因素。

4.例外条款:针对某些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规定了例外条款。

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相关产品可以享受紧急关税优惠待遇。

5.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双方在原产地规则解释和应用方面的分歧。

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等程序。

三、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对中韩经济的影响中韩自贸协定特定原产地标准表的实施,对中韩两国的经济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标准表有助于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

当两国企业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哪些产品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时,他们将更容易制定有效的贸易策略,从而增加进出口贸易量。

其次,该标准表还有助于加强两国在产业链和价值链方面的合作。

当两国企业能够更加便捷地进行中间产品的贸易时,将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水平,从而促进两国在制造业和服务业方面的深度融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1.原产地累积
累积是指对于原产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的产品,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被用作原材料,进行符合“特定条件”的进一步生产加工,则这个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

从目的上看,累积通过将非原产产品视为原产产品,允许和鼓励更多国家参与产品的生产制造,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从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范围的区分上,累积可以分为双边累积、斜边累积和区域累积(或全面累积)。

双边累积是指原产于给惠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给惠国成分;斜边累计是指原产于给惠国指定的第三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受惠国成分;区域累计是在给惠国指定的受惠国家范围(区域)内,原产于其中一个国家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其中任何一个其它国家。

比如,在普惠制中,使用了英美的原材料可视为给惠国成分,使用了东南亚的原材料可视为受惠国成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使用了东盟任一国的原材料可视为区域价值累积。

属于原产地累积的成分可以不视为非原产成分,无需查核这些成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是否产生了实质性改变的影响。

2.微小含量
微小含量是指在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对于非原产的材料,即使没有经过相应的实质性改变,只要其总价格(或数重量)控制在最终产品价格(或数重量)的规定比例内,则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存在就可以不予考虑,也不影响原产地判定的结果;从效果上看,微小含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实质性改变标准,因此可以被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例外。

中智、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等8个协定均含有微小含量条款。

3.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主要适用于产品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存在中间产品的情形(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指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这一过程完成了实质性转变,使得中间产品获得了原产资格,那么在中间产品向最终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的这一环节中,就把中间产品视为百分之百原产,不再考虑和评价上述初始原材料的非原产特性。

中智、中新(加坡)、中哥、中冰、中瑞等5个协定含吸收原则条款。

4.微小加工
微小加工(又称“不充分的生产或加工”或“不合格的加工”)通常是指完全不能赋予或者仅能很小程度地赋予最终产品的核心特点和属性的加工,例如屠宰、冷(解)冻、包装、洗涤、熨烫、抛光、去皮(核、壳)、简单研磨(切割)等;微小加工原则是指“微小加工”不属于“实质性改变”,因此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所有非原产材料在向最终产品转化的过程中,经过的仅是“微小加工”,则即使符合相应的税号改变标准或者增值标准,最终产品仍然不能获得原产资格。

5.成套货物
适用范围有中智、ECFA、中秘、中哥4个协定,是指对于依照《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
制度国际条约》归类总规则3确定的成套货物,原产地标准有二,一是各组成部分均须原产,二是如果有非原产的组成部分,则该部分占成套货物的价格比例不得高于15%(或者10%,如ECFA)。

6.包装材料和容器
适用范围有亚太、中国东盟、中智、中巴、中新(加坡)、中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11个协定,是指对于依照《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国际条约》归类总规则5,同所装产品一起归类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根据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目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态度,如果是用于运输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则不予考虑;如果是用于商业零售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适用增值标准时要考虑。

7.附件、备件和工具
适用范围有中国东盟、中智、中巴、中新(加坡)、中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10个协定,是指随附于产品的附件、备件和工具,如满足特定条件(和产品一起归类和开具发票,数量或价格合理),则适用不同的原产地标准时,对附件、备件和工具采取不同的处理态度(完全不予考虑,如中巴;适用税号改变标准时不予考虑,但适用增值标准时要考虑,如中秘)。

8.中性成分
适用范围有中国东盟、中智、中巴、中新(加坡)、中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10个协定,是指对于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但未构成产品组成部分的物品,如燃料、工具等,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时不予考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