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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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入室偷窃法律规定(3篇)

新加坡入室偷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新加坡是一个法治国家,其法律体系完善,对犯罪行为有严格的处罚规定。

入室偷窃作为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在新加坡被视为严重的犯罪。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加坡关于入室偷窃的法律规定,包括法律定义、处罚措施、侦查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

二、新加坡入室偷窃法律定义在新加坡,入室偷窃是指未经他人同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办公室或其他私人场所,以盗窃、抢劫或破坏为目的的行为。

根据新加坡法律,入室偷窃属于盗窃罪的一种,其法律定义如下:1. 入室偷窃罪(Breaking and Entering)未经他人同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办公室或其他私人场所,以盗窃、抢劫或破坏为目的的行为。

2. 入室抢劫罪(Burglary)在实施盗窃、抢劫或破坏行为的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或实施其他非法行为。

三、新加坡入室偷窃处罚措施新加坡对入室偷窃的处罚非常严厉,具体如下:1. 初犯入室偷窃罪对于初犯入室偷窃罪,新加坡法律规定,可处以最高7年监禁和/或罚款。

2. 再次入室偷窃罪对于再次入室偷窃罪,新加坡法律规定,可处以最高14年监禁和/或罚款。

3. 入室抢劫罪对于入室抢劫罪,新加坡法律规定,可处以最高20年监禁和/或罚款。

4. 刑罚加重情节在以下情况下,入室偷窃罪的刑罚将会加重:(1)在入室偷窃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或实施其他非法行为;(2)入室偷窃的对象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或其他弱势群体;(3)入室偷窃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四、新加坡入室偷窃侦查程序新加坡警方对入室偷窃案件进行侦查,具体程序如下:1. 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2. 警方调查案件相关情况,包括嫌疑人的身份、作案手段、作案动机等;3. 警方对嫌疑人进行传唤、讯问,了解其作案经过;4. 警方对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排除暴力犯罪嫌疑;5. 警方根据案件情况,对嫌疑人进行逮捕;6. 警方将嫌疑人送交检方起诉。

新加坡

新加坡
新加坡
是什么?
分析
政治体制
新加坡政体是议会 共和制,全国被划分成 84个选区,每个选区选 举产生一名议员组成议 会。在议会选举中获得 多数席位的政党组阁组 成政府,政府对议会负 责。
经济体制
与西方发达资本主 义国家实行自由放任“传 统”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体 制不同,新加坡实行的是 在政府指导下的、开放 性的、自由经济与经济 统制相结合的混合型市 场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
(二)国家调控和干预 (1)计划手段 政府通过制定国家各个时期的国民 经济发展计划,对国家经济活动进行 必要的调节,指导国家经济的发展。 政府制定的经济发展计划对企业并 无直接的约束力,企业可根据自身需 要和实际情况自主经营。同时,经济 发展计划和经济发展指标也不是一 成不变的,政府可根据具体的实施情 况,及时平衡投资或调整某项计划指 标。 (2)法律手段 从某种程度上讲,市场经济就是 法制经济。为了保证市场经济能 顺利建立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 必须有一整套相应的法律制度来 对市场行为加以规范,这也是吸 引国内外投资、创造良好和谐的 投资环境的前提。 因此,新加坡 政府十分重视国家的法制建设, 陆续颁布各种法规法令,逐步形 成了一套系统的法律体系。通过 建立和不断完善健全法律制度, 为经济运行创造了和谐的外部环 境。
法律制度
(三)司法/司法机关 (二) 新加坡初级法院 这个法院包含了:1.地方法庭2.推 事法庭3.家事法庭4.少年法庭5.小 额索偿法庭。 此外,新加坡也有其他司法机关专 门处理有关法律纠纷,包括: 1. 土地征用上诉局——专门处理申 请政府赔偿土地被征用的纠纷; 2. 工业仲裁庭——它主要调整劳资 双方在工业上的关系,及充当劳资 双方的仲裁人,以达至工业安全的 目的。它有司法权确认劳资双方的 具体协议; 3. 回教法庭——它是专门审理回教 徒事务的法庭。包括离婚、子女抚养 权、赡养费、婚姻财产的分割等。新 加坡其他民事法院包括高等法院无权 管辖或干预回教法庭的判决; 4. 军事法庭——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 军法审判军人的违法行为; 5.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它为国际 及国内的商业仲裁提供有关的服务并 鼓励以仲裁及调解方法解决商业纠纷, 避免法庭诉讼; 6. 分层地契局——它主要负责管理分 层地契房地产的纠纷; 7. 版权审判庭——它主要审理版权人 和版权使用人之间的权益义务纠纷。

什么叫新加坡司法管理制度范文

什么叫新加坡司法管理制度范文

什么叫新加坡司法管理制度范文新加坡司法管理制度是指新加坡国内的司法管理机构和相应的法律制度。

它是新加坡政府为了保障法治、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而建立和实施的。

该制度体系完善,包括了独立的司法部门、法院体系、法官和律师的选拔任命机制,以及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制度。

新加坡司法管理制度的核心原则是独立、公正和高效。

这些原则确保了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威信,从而增强了法治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下面将分别从新加坡司法独立性、公正性和高效性三个方面来阐述新加坡司法管理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首先是新加坡司法管理制度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司法制度正当性和可信度的保障。

新加坡司法体系在宪法和相关法律的保障下,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

核心原则是司法部门在行使职责时独立于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干扰。

新加坡政府通过建立法官和律师的严格选拔机制、设立法律独立机构来确保司法独立,例如新加坡律师行政委员会等。

此外,新加坡还实行了严格的司法操守和道德规范,以确保法官和律师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正直和无私。

其次是新加坡司法管理制度的公正性。

公正是司法的根本要求,即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依法审判和裁决。

新加坡司法管理制度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决策的公正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公正,新加坡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法律的具体内容和执行过程是公平和透明的;二是司法决策的公正,即法官和律师的公正。

新加坡的法官和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公正,而且在司法决策的过程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权衡,确保公平的结果。

再次是新加坡司法管理制度的高效性。

高效是司法制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即司法体系的审判和裁决要及时、有效。

新加坡为了提高司法体系的效率,采取了多种措施。

首先,在司法程序方面,新加坡推行了快速和简化的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诉讼和拖延。

其次,新加坡建立了数字化的法庭系统,利用技术和信息网络来优化和加强司法管理的效率。

此外,新加坡还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提升司法体系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新加坡法律制度

新加坡法律制度

第四章新加坡法律制度第一节新加坡简介一、国名、国旗和国徽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原意为狮城。

据马来史籍记载,公元1150年左右,苏门答腊的室利佛逝王国王子(般+木)那乘船到达此岛,看见一头黑兽,当地人告知为狮子,遂有“狮城”之称。

新加坡是梵语“狮城”之谐音,由于当地居民受印度文化影响较深,喜欢用梵语作为地名。

而狮子具有勇猛、雄健的特征,故以此作为地名是很自然的事。

过去华侨多称其为“息辣”,即马来语“海峡”的意思,也有因其小而将之称为星洲、星岛的。

新加坡的主要标志与象征、鱼尾狮塑像。

新加坡共和国:(英语:Republic of Singapore,马来语:Republik Singapura,泰米尔语:[音:Cingkappūr Kudiyarasu]),是东南亚的一个岛国,也是一个城市国家。

该国位于马来半岛南端,毗邻马六甲海峡南口,其南面有新加坡海峡与印尼相隔,北面有柔佛海峡与马来西亚相隔,并以长堤相连于新马两岸之间。

新加坡的国土除了本岛之外,还包括周围数岛。

独立日:8月9日(1965年)国旗:由上红下白两个相等的横长方形组成,长与宽之比为3∶2。

左上角有一弯白色新月和五颗白色五角星。

红色代表人类的平等,白色象征纯洁和美德;新月象征国家,五颗星代表国家建立民主、和平、进步、正义和平等的思想。

新月和五颗星的组合紧密而有序,象征着新加坡人民的团结和互助的精神。

国徽:由盾徽、狮子、老虎等图案组成。

红色的盾面上镶有白色的新月和五角星,其寓意与国旗相同。

红盾左侧是一头狮子,这是新加坡的象征,新加坡在马来语中是“狮子城”的意思;右侧是一只老虎,象征新加坡与马来西亚之间历史上的联系。

红盾下方为金色的棕榈枝叶,底部的蓝色饰带上用马来文写着“前进吧,新加坡!”二、历史新加坡早期主要有马来人居住,其最早的文献记载源自公元3世纪的中国。

公元14世纪,明朝把新加坡称作“淡马锡”(爪哇语:Temasek)。

1819年1月29日英国不列颠东印度公司雇员斯坦福·莱佛士登陆新加坡,并开始管辖该地区,1824年新加坡正式成为英国殖民地,最初隶属于英属印度殖民当局管辖,1867年升格为海峡殖民地,和槟城、马六甲并列一个辖区,受英国直接统治。

新加坡法律系统

新加坡法律系统

引言新加坡的法律系统犹如一幅丰富多彩的织锦,糅合了众多的法律、制度、价值观、历史和文化。

就像具有新加坡特色的被子,法律系统的每一条线编织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法律万花筒,又受着独特的国家认同标记所制约。

随着不断推进的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过程,社会、经济、政治、法制的变化渐次开展,法律系统将不可避免地在发展过程中经历挑战时期。

新加坡已经准备好并且乐意从他国在相似境遇下取得的法制进步中汲取经验。

有的时候,旧的方法可能必须被抛弃,新创的想法则必须要经过现实考验,作出适当的修正,以适应本地的状况。

在这个过程中蕴含着(有时)大规模的法律调适、向外界的学习和持续的变动。

无论如何,历史总会是一位有用的(尽管不是绝不会犯错的)向导,为新加坡现在和未来的法律道路提供指引(参看第二部分)。

法律与宪政发展从1819年东印度公司的汤姆斯.史丹福.莱佛士爵士(Sir Thomas Stamford Raffles)建立起这一片殖民地,到1965年获得独立,新加坡的法律发展与英国殖民宗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时常,被采用的带有英国式风味的法律传统, 习俗, 判例及立法未经过此是否适于本地环境的考虑。

在独立以后,以发展、构建一个原生的法律系统为前进方向,一场法制改革运动渐进地、不断加强力度地推进,要求法律实践和规则都必须与新加坡本地的文化、社会和经济要求相协调。

新加坡的经济奇迹可以归因于以下几个因素:领导者的智慧、对法律的运用以及它自身的法律系统,由此建立起一个新型社会,并增强了新加坡的经济生存能力。

同时,为保证自身的法律系统与国际社会的需求相符合,新加坡付出了坚定不移的努力。

这也带来了新加坡法治与宪政发展中一连串里程碑式的进展。

19世纪早期:新加坡处于柔佛苏丹(Sultan of Johor)的统治之下。

作为一个渔民社区,居民不超过二百人,所通用的原初法律系统是马来人习惯和adat 法(今印尼和马来西亚地区本土化的传统法律与惯例)的混合体。

新加坡的法律体系教学资料

新加坡的法律体系教学资料
法机构
• The Judiciary is made up of 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Subordinate Courts.
• The Supreme Court hears both civil and criminal matters and is separated into the Court of Appeal 上 诉法院and the High Court.
country, calling it a “fine city” (with heavy fines for littering, chewing gum, jaywalking(乱穿 马路) and failing to flush toilets after use, etc.), for this reason it is also considered by many to be a very safe nation to live and do business in. Singapore has one of the lowest crime rates in the world. It create a very good environment for Singapore's
新加坡的法律体系
Part1: Brief introduction to Singapore law
﹡Singapore law, which has its roots in English law, has now evolved into a distinctive jurisprudence. It continues to absorb and modify the common law as well as best practices from other mature legal systems. Developments in Singapore law reflect an acute awareness of the need to recognize and accommodate current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commercial practices. ﹡The legal system in Singapore has received numerous international accolades 赞美for its efficiency and integrity. As a consequence of this, there is now wide recognition of Singapore as a leading legal hub in Asia.

新加坡鞭刑全流程

新加坡鞭刑全流程

新加坡鞭刑全流程新加坡鞭刑是一种极具争议的刑罚方式,被认为是一种残酷的刑罚方式,但在新加坡法律体系中却是合法的。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新加坡鞭刑的全流程。

首先,被判处鞭刑的罪犯会被带到新加坡的一座监狱,通常是在执行鞭刑前的几天。

在这段时间里,罪犯会接受身体检查,以确保他们的身体状况能够承受鞭刑的刑罚。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确保在执行鞭刑时不会对罪犯造成致命伤害。

接着,当执行鞭刑的日子到来时,罪犯会被带到一个特定的场地,通常是在监狱内的一个特定区域。

在那里,罪犯会被绑在一个特制的木架上,以确保在执行鞭刑时能够保持身体的稳定。

这个木架通常被设计成让罪犯无法挣脱或移动,以确保鞭刑的执行能够按照程序进行。

然后,执行鞭刑的人员会使用一根特制的鞭子对罪犯进行鞭打。

这根鞭子通常是由橡胶制成,长度约为一米,有时会在鞭子的末端附上金属钩子,以增加刑罚的痛苦程度。

鞭刑的次数通常是根据罪犯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而定,通常在十到二十下之间。

在执行鞭刑的过程中,罪犯会受到严格的监督,以确保刑罚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会对罪犯造成过度的伤害。

同时,医疗人员也会在场,以确保在执行鞭刑时能够及时对罪犯的伤口进行处理,以减轻疼痛并预防感染。

最后,在鞭刑执行完毕后,罪犯会接受进一步的医疗检查和治疗,以确保他们的伤口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并迅速康复。

同时,他们也会接受心理辅导,以帮助他们应对刑罚执行后可能出现的心理压力和挫折感。

总的来说,新加坡鞭刑的全流程包括对罪犯身体状况的检查、绑架、鞭打执行和后续的医疗治疗和心理辅导。

这种刑罚方式的合法性和人道性一直备受争议,但在新加坡法律体系中,它依然是一种合法的刑罚方式。

新加坡司法制度特征及对我国

新加坡司法制度特征及对我国
添加标题
高效的司法程序:新加坡的司法程序以高效、便捷为原则, 其司法审判过程公开、透明,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确保司法公正。此外,新加坡还积极推行司法调解制度, 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添加标题
高效的法律制度:新加坡的法律制度以简洁、明确、易于 执行为特点,其法律体系完备,涵盖了各个领域。此外, 新加坡还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本国法律 体系。
强化我国的调解制度
背景:新加坡司 法制度中调解制 度发达
启示:我国可以 借鉴新加坡的调 解制度经验
措施:加强调解 人员的培训,提 高调解质量
意义:有利于解 决社会矛盾,维 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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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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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的法律服务:新加坡的法律服务机构众多,包括律师事务 所、公证处、仲裁机构等,这些机构以高效、专业为特点,为 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此外,新加坡还积极推行法律 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严格的司法程序
司法独立:新加 坡司法制度的核 心特征之一,确 保司法独立不受 任何干涉。
新加坡司法制度对
05
我国未来的启示
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借鉴新加坡的立法经验 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 加强对司法制度的监督
提高我国的司法效率
借鉴新加坡的司法 制度,我国可以优 化司法资源配置, 提高司法效率。
学习新加坡的司法 审判经验,我国可 以减少司法审判中 的繁琐程序,提高 审判效率。
调解方式:新加坡的调解方式主要包括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诉讼外调解主要是在法院之 外进行的调解,而诉讼中调解则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调解。
调解的优势:调解可以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双方当 事人的关系,避免因诉讼而产生敌对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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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新加坡的法律系统犹如一幅丰富多彩的织锦,糅合了众多的法律、制度、价值观、历史和文化。

就像具有新加坡特色的被子,法律系统的每一条线编织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法律万花筒,又受着独特的国家认同标记所制约。

随着不断推进的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过程,社会、经济、政治、法制的变化渐次开展,法律系统将不可避免地在发展过程中经历挑战时期。

新加坡已经准备好并且乐意从他国在相似境遇下取得的法制进步中汲取经验。

有的时候,旧的方法可能必须被抛弃,新创的想法则必须要经过现实考验,作出适当的修正,以适应本地的状况。

在这个过程中蕴含着(有时)大规模的法律调适、向外界的学习和持续的变动。

无论如何,历史总会是一位有用的(尽管不是绝不会犯错的)向导,为新加坡现在和未来的法律道路提供指引(参看第二部分)。

法律与宪政发展从1819年东印度公司的汤姆斯.史丹福.莱佛士爵士(Sir Thomas Stamford Raffles)建立起这一片殖民地,到1965年获得独立,新加坡的法律发展与英国殖民宗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时常,被采用的带有英国式风味的法律传统, 习俗, 判例及立法未经过此是否适于本地环境的考虑。

在独立以后,以发展、构建一个原生的法律系统为前进方向,一场法制改革运动渐进地、不断加强力度地推进,要求法律实践和规则都必须与新加坡本地的文化、社会和经济要求相协调。

新加坡的经济奇迹可以归因于以下几个因素:领导者的智慧、对法律的运用以及它自身的法律系统,由此建立起一个新型社会,并增强了新加坡的经济生存能力。

同时,为保证自身的法律系统与国际社会的需求相符合,新加坡付出了坚定不移的努力。

这也带来了新加坡法治与宪政发展中一连串里程碑式的进展。

19世纪早期:新加坡处于柔佛苏丹(Sultan of Johor)的统治之下。

作为一个渔民社区,居民不超过二百人,所通用的原初法律系统是马来人习惯和adat 法(今印尼和马来西亚地区本土化的传统法律与惯例)的混合体。

1819年1月29日:明吉连(Bencoolen‟s)的Lieutenant-Governor, 莱佛士建立现代新加坡。

他相当有先见之明地认识到新加坡独特的地缘政治地位:新加坡能使英国在同一时刻有力掌控马六甲海峡的入口和往返南亚及东北亚之间的主要航行路线。

1819年1月30日:莱佛士与柔佛苏丹的代表、天猛公阿卜杜尔.拉赫曼(Temen ggong Abdu‟r Rahman)签订了一个初步条约,允许英国在新加坡建立贸易站。

1819年2月6日,合约正式化。

莱佛士将新加坡置于明古连管辖之下。

而后者又是由位于印度加尔各答的参议会管理的。

1819-1823年:为有效管理新加坡, 莱佛士发布了一套其后被称为“新加坡条例”(…Singapore Regulations‟)的法典,并设下一套有统一律令适用于全体居民的基本法律系统,取代了原有的法律系统。

1824年3月:《盎格鲁-荷兰条约》(the Anglo-Dutch Treaty)和《割让条约》(Treaty of Cession)确认了新加坡为英国占领所有的法律地位。

荷兰撤回所有对英国占领新加坡的反对之声,并且放弃对马六甲海峡的争夺,以换取英方放弃对设立在明古连和苏门答腊的工厂的控制,将之让与荷兰。

同年稍晚,侯赛因苏丹(Sultan Hussein)和天猛公阿卜杜尔.拉赫曼又与英国人立下第二个条约。

柔佛苏丹王国愿意放弃对新加坡的统治。

作为回报,英国人会支付更多的现金和其他补偿给苏丹。

1826年11月27日:出于东印度公司的申请,英国国会颁布了《第二宪章》。

这个宪章授权东印度公司在槟城,马六甲和新加坡三个地方建立管辖法院,行使与英国国内法院相似的民事、刑事管辖权。

一般都认为这个宪章提供了英国法律在新加坡获得普遍继受的法律依据。

新加坡和马六甲、槟城在1826年合并成为海峡殖民地,在英国的海外殖民体系中隶属于英属印度的控制之下。

1833年,因英国国会对东印度公司占领地的级别重组,印度的参议会(Governor-General)获得了为海峡殖民地立法的授权。

然而,这套架构能给出的司法公正判决耗时不定,质量又低,本地的商业社区对于这套不太合理的司法架构仍然是不满意。

1855:《第三宪章》获授权颁布,以助舒缓日益增加的法庭积压工作量。

随着1858年东印度公司的解散,海峡殖民地被转移到英属印度政府的控制之下。

然而,在印度地域之外管辖海峡殖民地却导致了许多的不愉快,因为海峡殖民地的人们认为这样的统治带来了以下的结果:他们的利益诉求若不是被忽略了,至少也是被贬斥了。

1867年4月1日:海峡殖民地变为直辖殖民地,处于伦敦殖民办公室的直接管辖之下。

1868年:海峡殖民地的管辖法院被废除,随即建立起新的最高法院。

1873年,最高法院实行进一步的重组,并获得了作为上诉法庭的聆讯地位。

1878年,海峡殖民地的法院比照英国高等法院的变动,作出相应的结构调整。

1934年:刑事上诉法庭加入并成为最高法院架构的一部分。

1942年2月到1945年9月:日治占领时期,新加坡被命名为Syonan (意为“南方之光”),由日本军政府统治。

到二战末期,战争的结果又将新加坡置于英国军政府(BMA)的临时统治之下。

1946年:海峡殖民地解体。

槟城和马六甲于1946年成为马来亚联盟(及后在1948年变为马来亚联合邦)的一部分。

新加坡独自成为拥有自身宪法体系的直辖殖民地。

但行政和立法的真正权力还是落在殖民地政府和官员手里,尽管在立法议会里本地人能够参与公共管理,拥有一定数量的选举议席。

1948年举行了第一届立法议会选举。

1948年至1960年:紧急事态时期。

马来亚共产党宣布了以武力夺取马来亚(1957年后为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目标。

新加坡和马来亚当局合力压制马共势力,发布严厉法令(包括允许不经审讯的羁押),掌握和挫败了共产联合前线的行动。

1953年:一个由其乔治.伦德尔爵士(Sir George Rendel)带领的宪法委员会组成,其任务是审查殖民地的宪法以及扩大公众参与自治的规模。

殖民地政府接纳了委员会报告的大部分建议,包括将立法议会转变为一个主要由直选议员组成的议院。

尽管如此,实权还是掌握在殖民政府和理事会的官员手上,而非选举议院成员手里。

至此,从1948年到1951年,进步党是新加坡立法议院选举中四连胜的领导党派。

1955年:在第一届立法会议选举中,由大卫.索尔.马歇尔(David Saul Marshall)领导的劳工前线赢得立法议院可竞选取得的25个议席中的10席,藉此取代进步党成为领导政党。

同年成立的人民行动党赢得3席。

马歇尔成为首席政府大臣,并坚定地推动自治运动的开展。

1956年,新加坡派出一支由立法会议所有政党议员组成的、不带政党偏见的代表团前往伦敦与英国当局就自治议题展开宪法磋商。

1956年:这次宪法谈判破裂后,马歇尔在6月6日辞去首席政府大臣的职位。

马歇尔的副手,同时也担任劳工部长一职的林有福(Lim Yew Hock)继任为首席大臣。

林有福率领1957年3月诞生的宪法代表团成功地与英方就何时创制一部新的新加坡宪法的主要内容达成和谈结果。

1958年5月28日:《宪法同意书》在伦敦签订。

英国国会于8月1日通过《新加坡国家法令》,使新加坡在1959年成为一个非独立但自治的国家。

1959年5月:在第一届完全由选举决定的立法议院选举中,人民行动党赢得51个议席中的43席。

6月3日,新的国家宪法生效,李光耀成为第一任首相。

有了自治权利以后,新加坡通过与马来亚融合而走上独立的艰辛历程就此展开。

1961年5月27日:马来亚首相东故.阿卜杜.拉赫曼(Tunku Abdul Rahman)计划在马来亚联合邦、新加坡、沙捞越、北婆罗洲和汶莱之间通过融合形成更紧密的政治和经济合作关系。

人民行动党倾向于赞同这项计划,一来是为了新加坡经济生存需要的原因,二来也想借此作为向英国当局争取政治独立的手段。

前期的共产主义分子则视融合计划为一次帝国主义者的密谋。

1962年9月1日:人民行动党为融合计划提出的全国性公民投票议案获得通过。

融合计划的主要内容指定吉隆坡的联邦政府拥有对国防、外交和对内事务的掌控权。

除此之外,它额外给予新加坡在属于金融、教育和劳动力方面事务的自主权。

新加坡同时还拥有自己的一套联邦州政府行政系统。

1963年9月16日:马来西亚建国,由马来亚联合邦、新加坡、沙捞越和北婆罗洲(今沙巴)组成。

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反对这次融合。

印尼总统苏加诺随后发动暴力前线运动对抗马来西亚。

融合之后,新加坡的法庭系统成为马来西亚法庭系统中的一部分。

新加坡的最高法院被马来西亚新加坡高等法院取代。

上诉终审法院为吉隆坡的联邦法庭。

1965年:在两年的融合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从马来西亚的种族歧视政治政策到领导者的个人冲突,联邦融合失败了。

所有的这些因素纠缠在一起,伴随着种族暴力冲突的威胁与爆发,还有共产主义的威胁,促使新加坡在8月9日从马来西亚分离。

1965年12月:尤索夫.宾.伊萨克(Yusof bin Ishak)被任命为新加坡第一任总统。

根据新加坡的独立地位,新加坡国会完成了各项宪政上和法律上的程序与事项。

由首席法官黄宗仁带领的新加坡第二宪法委员会建立,检讨少数族群的权利如何能为宪政所保护。

其中一项推荐建议就被接纳,这就是创造一个顾问机构、国家理事会来为国会就设想中的少数族群立法及其影响提供建议。

这一机构就是后来为人所知的少数民族权益总统理事会(the Presidential Council for Minority Rights,PCMR)。

八十年代末期,创建一套原生的、更为本地化的法律系统成为改革的方向;变革动力持续积累,不断推进。

1990年10月,杨邦孝(Yong Pung How)获任命为现任最高法院大法官。

他的上任更是加速了改革进程。

这段时期也与密集的宪政重塑交叠,朝向发展一套原生的新加坡政治制度的目标进发。

1993年:废除所有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的条例(自1989年起,向枢密院上诉已被严格限制)。

一个由大法官和两位上诉法官主管的永久上诉法庭被设置为新加坡级别最高的法院。

1993年11月,《英国法适用法令》(Cap 7A, 1994 Rev Ed)开始生效并具体限定英国法律在新加坡的适用范围。

1994年11月1日:里程碑式的《对司法先例的应用意见》宣布枢密院,前任法院及上诉法庭先前作出的判决都对永久上诉法庭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意见》陈列的理由当中,它写道:“我们法律的发展应该要反映时代的变化[自新加坡独立以后,本地的政治、社会、经济状况发生的巨大的变化]和新加坡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

”从1819年新加坡建立到1993年间,《第二宪章》就是供英国普通法、衡平法与1826年以前的英国法规(仅指那些在新加坡得以普遍适用的)在新加坡获得普遍继受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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