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一、总则1.为加强对外劳务分包工程及劳务队伍的管理,规范劳务分包管理行为,保障项目部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进度及环保要求;充分、合理、合法地利用社会富余劳动力和机械设备,实现合作共益的目的,根据公司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结合项目部项目管理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中的劳务分包是指项目部在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工费承包。
劳务分包单位必须是具有同类工程施工能力和相应资质等级并能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企业。
3.本办法中提到的劳务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劳务队伍) 是指具有建造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经公司劳务资源管理中心评审合格,签订合同时提交履约担保的法人企业。
凡与项目部在施工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发生经济合同关系的劳务队伍,均合用本办法。
项目部劳务队伍的管理原则是“直接管理、强化服务、自负盈亏”。
二、项目部组织机构及职能1.项目部成立劳务分包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经部,主要负责分包单价测算、合同签订、劳务队伍资信证明采集、信息反馈、价款清算、价款结算、劳务队伍评审资料上报等工作。
2. 领导及各部门职能(1)项目经理:对劳务队伍引进、使用、评价、清算等事宜全面负责。
(2)党工委书记:负责劳务的廉政及协调工作。
(3)总工程师:对劳务队伍的技术服务工作总体负责,并负责对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复核,负责机械台班、点工、合同外数量的复核确认。
(4)副经理、安全总监:协助项目经理对劳务队伍的施工、进度、安全、质量等全面负责。
(5)总经济师:负责劳务队伍的引进及过程管理,组织对劳务队伍的成本进行分析。
(5)总会计师(财务部长):协助项目经理对劳务队伍的资金使用总体负责。
(6)工经部:是劳务队伍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劳务队伍的引进、注册、评审、审核、提供合同范本、审定合同文本、测算、审批劳务分包单价等具体事宜;服务、监督、指导劳务队伍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合同成本管理。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办法

项目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部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工程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和我局《在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我部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程分包的分类:(一)工程项目分包:是指在我部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部(定义如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述),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部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施工设备和劳务优势,我部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机械作业任务或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施工设备或劳务进行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部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
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七条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工程局的经营调控。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保障分包人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使用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用人单位和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
第三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是指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按照订立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派遣的劳动者。
第四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从业,履行相应的登记、备案和管理手续,承诺在合法范围内从事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不得从事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范本应当参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签订和变更、解除劳务分包合同第六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需求,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劳务人员。
第七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劳务分包合同和相关材料,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一)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名字、性别、年龄、号码等身份信息;(二)劳务分包(劳务人员)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等工作内容;(三)双方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四)劳务分包合同的期限及终止条件。
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解决。
第九条劳务分包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但应当依据双方商议一致的原则进行,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按照期限履行,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后确实发生无法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商议解决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如因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原因或者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分包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分包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分包过程中的各项活动,确保分包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高效性。
2.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分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分包资格与选择1. 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分包活动。
2. 选择分包单位时,应综合考虑其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历史业绩和信誉等因素。
3. 分包单位的选定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避免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三、合同管理1.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要求、工期限制、支付条款等。
2. 分包合同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3. 分包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任何变更或调整都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四、质量管理1.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执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 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总包单位有权要求分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五、安全生产1. 分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 分包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发生安全事故时,分包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总包单位报告。
六、进度管理1. 分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报总包单位备案。
2. 分包单位应按照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3.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进度计划,应及时与总包单位沟通,并取得同意。
七、结算与支付1. 分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结算申请。
2. 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结算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3. 分包单位在收到合法的结算款项后,应及时支付给下属工人和材料供应商。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防范与控制因合同签订、条款约定、履约不当造成的纠纷及损失,维护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承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除路基土石方、桩基础、地下围护结构及业主指定项目可采取专业分包模式外,其余项目必须采用劳务分包模式进行合同签订及组织管理;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所有工程必须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原则;且施工队伍一律不得挂带有“公司”名称对外从事经济活动,防止因法律主体不明造成经济纠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各级均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经济管理部门为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参与的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合同管理。
1、公司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办法,制定并下发合同范本及相关附表。
(3)负责劳务合同的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4)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合同的报审、签订和履行等工作。
(5)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6)组织对公司所属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2、工程指挥部职责(1)负责所属项目合同初评审,确保上报完整、齐全、科学合理的合同评审资料;其中合同额超100万元的必须由工程指挥部经理签字(其他由总经济师签认)。
(2)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合同的报审、签订和履行工作。
(3)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3、项目部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组织对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调查考证、合同谈判、拟定合同、合同评审(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报批合同、修订及签订合同和合同对下交底等工作。
(3)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合同管理台帐,负责各种合同管理报表的统计和综合分析,及时向上级合同主管部门报送合同管理台账、合同原件及其相关资料。
新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新疆建筑法》、《新疆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疆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一、劳务供方管理(一)合格劳务供方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项目劳务分包管理,建立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依据《劳动合同法》、《哈尔滨市建筑劳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公司所承建的各项单位工程中进行劳务承包的劳务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劳务企业的直接管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各项目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备案工作。
第二章劳务企业资质及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第三条凡欲承包我公司劳务分包工程的劳务企业必须拥有合法,有效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劳务分包作业。
第四条劳务企业在与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前必须经公司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其承包资格后方可。
审核时劳务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5、企业信用档案原件6、员工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7、职业技能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注: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凡在公司各项目部承包劳务工程的负责人(即各工种包工头),必须为该劳务企业的合法授权委托人。
第六条公司各项目部负责与各工种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审核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合同签订的承包内容必须在劳务企业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并严格控制有关劳务工资支付的额度。
合同签订后,报公司办公室审查并存档。
第三章劳务用工管理第七条劳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用工管理制度,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时间、合同终止条件,双方责任等,并在集体劳动合同后附农民工登记表。
禁止招用未成年人和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劳务活动。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目录一、劳务供方管理二、劳务招投标管理三、劳务合同管理四、劳务施工任务书管理五、劳务分包帐户结算兑付管理六、劳务管理业务考评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一、劳务供方管理(一)合格劳务供方1、合格劳务供方是指取得国家建设部规定的劳务分包企业资格条件,在市建委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经过公司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综合考察评定,认定符合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的劳务分包企业.2、劳务分包企业被列为合格劳务供方,是该企业与公司建立劳务分包合作的首要条件.其进入公司施工现场从事劳务分包作业的首要条件.(二)合格劳务供方评定程序1、劳务分包企业报审公司合格劳务供方名录范围内劳务分包企业应于当年12月15日至31日,将下列资料报劳务服务公司进行年审。
报审资料内容为(复印件加盖企业红章、一式三份):(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年检合格),(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审合格),(3)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市建委颁发),(4)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5)本企业简介,(6)本企业在沪施工机构设置示意图,(7)近三年在沪参建获奖工程一览表(附证明资料),(8)本企业劳务分包施工队伍管理各项规定和办法。
2、劳务服务公司初审劳务服务公司在当年1月15日以前,对上年度合格劳务供方名录范围内企业,根据其年度施工业绩、施工规模和所辖施工队伍的年度考评成绩进行全面审核评价。
对不合格劳务供方进行清除.对初步认定的合格劳务供方,在《劳务供方资质评审表》相应栏中签署意见,形成本年度合格劳务供方备审名录,并将全套备审资料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存在下列任何一项问题的劳务分包企业,自合格劳务供方名录中清除:(1)履行合同能力严重降低,不能按期完成分包任务的。
(2)施工管理素质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3)管理教育失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4)队伍管理混乱,跨省市用工现象特别严重的。
(5)企业规模萎缩,没有劳务投标能力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为改进和完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有效防范经济纠纷和法律风险,依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现状,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原则1、合法自愿,合作共赢,兼顾企业和分包方利益的原则;2、严密条款、统一文本、严格审批、事先控制的原则;3、项目经理部规范操作,法人单位严密监控,集团公司与工程公司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合同的签订1、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原则上以法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加盖法人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由集团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集团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子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含以集团公司资质承揽的工程由各子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子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揽工程的子公司与实际施工的子公司不一致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如果个别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求必须统一以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有关项目经理部必须向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有关程序取得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后,方可使用冠以“集团公司XX项目经理部"字样的印章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无特殊情况或有特殊情况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严禁以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经理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项目部遇到上述情况,参照以上程序报告承揽工程的子公司并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
2、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般采用以下三种合同形式:(1)工程分包合同形式:法律法规或建设单位准许分包的单项工程,应与分包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合同文本采用《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一)。
(2)劳务分包合同形式:法律法规或建设单位明确不准分包的工程项目,应与分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具体操作方法为:①人工费:与分包方签订以人工费为主(含小型机具费、零星材料费和部分管理费)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文本采用《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二);②主要材料费:如发生甲方供应材料或委托乙方代购材料,采用《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附表2“甲方限额供应材料数量及单价一览表”确定的指标计算由甲方支付的材料费用;③机械设备台班费:如发生机械设备台班费或分包方自带机械设备施工的,甲方以租赁的形式另与分包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确定费用,合同文本采用《设备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三).个别工程项目,如果建设单位(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可另行签订能够适应有关检查的合同,但该合同不得作为结算的依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严禁签订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
(3)自带劳务合同形式:项目经理部有条件实行自带劳务组织施工的,执行集团公司《临时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与每一名劳务工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合同文本采用《临时合同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见附件四)。
3、签订合同前,项目经理部必须根据不同分包形式的不同要求对分包方进行相应的资信审查,择优录用。
分包方一般应具有营业执照、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符合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企业有关规定的相关条件.在严格审查分包方的资信证明原件后,项目经理部应将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分包方公章)留存备案。
项目经理部原则上必须使用资信证件齐全的(劳务)分包队伍。
但根据工程(劳务)分包的实际情况,结合建设部建市【2005】131号文件精神对分包队伍资信证件齐全的(劳务)分包队伍占所使用的全部(劳务)分包队伍的比例在2006年底应不低于20%,至2007年底应不低于60%,至2008年6月底全部使用资信证件齐全的(劳务)分包队伍。
分包队伍资信证件不齐全但确需使用的,应参照自带劳务形式与所有劳务人员分别签订《临时合同工劳动合同书》。
4、合同签章手续必须完备.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应亲自签字,同时加盖法人单位合同专用章。
5、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般由项目经理部具体负责人实施,严格执行以下报批程序:(1)项目经理部审查分包方的相应资信证件的原件,对该原件的真是性负责。
根据公司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合同条款,填写《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审批表》并签署具体意见.将资信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分包方公章)、拟定的合同文本和《审批表》上报审批;(2)报外包管理部门审查分包方的诚信状况;(3)报成本管理部门审查核定分包价款;(4)报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合同的合法性;(5)报公司领导审批;(6)公司领导在《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由法律事务部门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未经以上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批未获批准,项目经理部不得签订合同。
6、通过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进行施工的,必须坚持先签合同分包方再上场。
严禁口头协议。
工程设计资料不全、工程量不明确的项目进行分包,应根据企业内部定额签订单价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7、严禁在合同中为分包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8、严禁分包方再将分包工程转包给第三方施工。
三、合同的履行1、合同生效后,项目经理部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召集会议,检查落实合同履行进度,解决存在问题,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2、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期间,应严格按施工规范搞好工程签证,认真做好各种签字手续。
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制作处理意见书或会议纪要,作为双方验工计价和竣(完)工结算的依据。
3、对分包方的验工计价和工程款拨付要及时准确。
严禁任何形式的超付款,严禁无原则拖欠分包方的工程款。
4、分包方按合同工期和设计标准完成工程后,项目经理部应及时进行竣(完)工验收和竣(完)工结算,不能以业主暂不验收为借口推迟、拖延(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竣工结算应制作《竣(完)工结算书》,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5、及时收集并保存有关施工资料和合同管理资料。
收集保存的施工资料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变更设计资料、工程签证、验工计价单以及拨付工程款的签字凭证、材料设备检验单、开竣工报告等;合同管理资料主要包括:承发包合同书、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件、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施工中各种会议纪要、文件、报告、通知等。
上述资料原件均应存入项目经理部合同档案,由专人管理。
工程竣工后,随同竣工资料一起交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合同在履行中发生变化,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部分内容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应当对变更的内容明确约定。
2、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合同在履行中发生变化,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履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我方原因发生变更,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继续履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注意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分包方不能满足施工现场需要或者出现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应及时书面通知分包方限期整改或解除合同。
限期整改的,如果整改后仍未满足需要应解除合同、及时清退。
五、合同纠纷的处理1、合同纠纷的解决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以选择适用:(1)自行和解或有关部门主持调解;(2)仲裁;(3)诉讼。
2、项目经理部与分包方发生合同纠纷后,一般应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及时将情况向上一级单位和法律事务部门报告。
上级单位和法律事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助项目经理部妥善解决。
3、项目经理部与分包方发生合同纠纷后,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
但必须有仲裁协议或双方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否则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中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不能申请重新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4、项目经理部与分包方发生合同纠纷,需经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的,或对方已提起诉讼的案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向上一级单位和法律事务部门报告,由法律事务部门会同下属单位制定应对措施,并指导项目经理部参加应诉。
5、处理合同纠纷产生的费用和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合同履行单位承担。
六、合同管理和监督检查1、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
法律事务部门应结合针对项目经理部的成本考核、审计、执法检查等活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的合同履行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项目经理部把工程(劳务)合同履行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经理部的合同管理制度。
由专人负责,建立合同履行等级台帐和分包方信誉评价档案,加强合同的统一管理.3、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对项目经理部实行工程(劳务)合同管理指标考核,考核不达标的项目经理部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考核结果纳入项目经理部年度绩效综合考评。
主要考核指标为:(1)项目经理部是否制定有合同管理制度;(2)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是否在资审合格的前提下,对分包方择优录用;(4)分包方是否先签订合同后上场;(5)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否采用集团公司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形式是否合法;(6)是否有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7)与分包方验工计价、竣(完)工结算是否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劳务费用;(8)项目经理部是否发生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纠纷或诉讼案件.七、附则1、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各级项目经理部.2、各子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3、项目经理部在采用本规定所附的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删减、修改或增加有关条款,但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原则.4、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其他合同,如:临时用工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物资材料采购合同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表附件一: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由甲方中标承建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方现将该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工程项目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三、分包工程范围及内容:第二条工程期限一、根据工程总工期的要求,双方商定分包工程工期为:______天,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验收.二、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按合同规定,甲方不能按时提供施工用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影响进场施工;2、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而影响施工进度;3、因甲方提供技术资料或进行技术交底不及时,以及设计变更影响正常施工;4、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施工.第三条合同价款一、分包工程结算编制依据及单价组成内容:附《分包工程项目及单价一览表》二、合同总价:根据上述结算依据,本合同总价暂定为______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