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抵押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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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抵押合同

反保抵押字第号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1. 定义

以下词语除非另有所指,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1 借款人(承兑申请人)是指;

1.2 贷款人(承兑人)是指;

1.3 合同一是指借款人(承兑申请人)与贷款人(承兑人)签订的年第号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

1.4 合同二是甲方与贷款人(承兑人)签订年第号保证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

1.5 合同三是指甲方与借款人(承兑申请人)签订的年第号担保服务合同。

2. 鉴于

2.1 鉴于合同二的约定,甲方为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在合同一项下的借款(银行承兑票据的承兑)提供担保,合同一项下借款(承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2.2 在此,乙方同意并确认以其享有完全所有权(使用权)的财

产作为抵押物,自愿为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经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以甲方为唯一抵押权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反担保抵押合同。

3. 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及数额

3.1 甲方按合同二约定向贷款人(承兑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3.2 合同一无效或合同二无效后,甲方对贷款人(承兑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支付的全部赔偿金;

3.3合同三项下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报酬及其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

3.4 甲方为实现抵押权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3.5依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事先由甲方垫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费、公证费、登记费、过户费、评估费、鉴定费等费用。

4. 抵押资产、抵押期间及担保方式

4.1 详见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2上述资产抵押担保期间为:

(1)本合同第3.1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后至甲方按合同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二年;

(2)本合同第3.2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后至甲方支付赔偿金之日起两年;

(3)本合同第3.3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后至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应履行合同三项下付款义务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本合同第3.4和3.5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后至甲方实际支出相应费用之日起二年。

4.3 有关抵押资产的权属证明或权利证明等资料,乙方应根椐甲方要求,交由甲方保管。

4.4 如合同一是最高额借款合同或综合授信合同,则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总额或授信总额度不得超过经甲方确认的抵押资产的评估价值。如超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超过抵押资产评估价值部分等值的新的抵押物。否则,甲方对超过抵押资产评估价值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5. 取得审批

5.1 按照法律规定,如以本合同第4条及抵押物清单所列的资产进行抵押应取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乙方有义务取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并承担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

5.2 乙方怠于履行本合同第5.1规定的义务或虽已经履行但未获得成功的,应当承担本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损失。

6. 抵押资产的价值评估

6.1 甲方指定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理由认为抵押资产价值减少可能影响抵押权的,可以要求对抵押资产再次评估,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抵押资产评估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副本。

7. 抵押资产的保险

7.1 乙方应为抵押资产办理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承担办理保险所需的一切费用,并将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交由甲方保存;

7.2 乙方的投保期限应长于合同二约定的保证期限及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

7.3经协商,如乙方同意借款人(承兑申请人)与贷款人(承兑人)延长合同一的还款期限,则乙方应办理相应的延长抵押资产投保期限的手续。

8. 抵押资产占有及保管

8.1 本合同项下抵押的资产由乙方自行占有及保管。在此期间乙方应维护抵押资产的完好,甲方有权检查抵押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

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要求;

8.2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占有及保管的抵押资产的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8.3 乙方占有、保管的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9. 抵押登记

9.1 依照法律规定,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生效和/或能够对抗第三人的,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办理抵押登记时,应邀请甲方的代表参加,并将登记机关出具的他项权利证明文件等交给甲方持有,如抵押登记需由双方申请,则甲方应予配合;

9.3 乙方怠于履行本合同第9.1、9.2规定的义务或虽已经履行但未获得成功的,致使合同不能生效或者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损失。

10. 乙方处置抵押资产

10.1乙方不得有将抵押资产赠与、低价转让、再担保或任何其它损害甲方抵押权的处分行为;

10.2乙方如需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资产,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将所得款项或收益予以提存并将提存凭证交由甲方保管或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

11. 甲方处置抵押资产

11.1 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严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或甲方认为影响抵押权的行使,甲方有权在未履行担保责任前,提前处置抵押资产:(1)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2)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兼并、合并、分立、联营、合资、合作、设立子公司等变更经营方式、企业组织形式或对外投资等情形;

(3)发生停产、歇业、解散、关闭、被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从事违法活动或涉嫌经济案件等被公检法等机关依法处理等情形;

(5)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期间起算日期早于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间起算日期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的;

(6)与关联企业进行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

(7)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其资产负债率上升,或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形导致偿债能力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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