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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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关于2023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关于2023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2023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篇1)刘正印,男,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感染内科主任医师、教授擅长于各种感染性疾病疑难杂症诊治,尤其是各种复杂的细菌性感染和真菌感染的诊治。

参与的《HIV/AIDS的临床诊治和免疫病理研究》获得中华医学科技进步二等奖,《院内感染病原菌的变迁及抗生素的临床合理应用》获北京市科技进步三等奖。

《SARS的诊断与治疗》北京协和医院特等奖;艾滋病的抗病毒治疗和免疫重建研究》中华医学科技奖三等奖。

被授予“全国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评为全国抗击疫情先进个人,全国优秀共产党员。

被授予“2023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2023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篇2)王振常,中共党员,1964年9月出生,博士后学历,博士学位,现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副院长、影像中心主任,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

担任《中华医学杂志》、《中华放射学杂志》等多种核心刊物编委,中华医学会放射学分会神经头颈学组副组长。

长期从事医学影像的临床、科研和教学工作,专业特长为头颈部影像学。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著近200篇,主编专业书籍6部,主译2部,参编专著多部。

先后承担国家自然基金、卫生部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基金等多项科研课题。

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3项。

自1998年以来,与中华放射学杂志共同举办“全国头颈部影像诊断专题研讨会”,组织全国专家制定《头颈部CT和MRI扫描规范(试用稿)》,为推进我国头颈部影像学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1997年起任硕导,任博导,现已培养研究生39名,其中博士18名;主编卫生部十一五规划统编教材一部,参编统编教材三部。

增选进入第二轮评审候选人名单。

11月3日,王振常主持的项目“耳科影像学的关键技术创新和应用”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4月,被授予“2023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2023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篇3)从湖南省总工会获悉,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2023年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通知》精神,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现将湖南省2023年推荐评选的6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推荐对象、33名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人选和31个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对象名单予以公示。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本市201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本市201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本市201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沪工总经[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本市201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沪工总经〔2012〕60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通知》(总工办发〔2012〕6号),决定在2012年“五一”前夕,表彰一批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颁发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

根据全总《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本市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评选条件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必须是符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一)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国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勤劳创业、实业致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促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六)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七)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章程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章程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章程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授予第四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

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关于五一劳动奖章的人物要求

关于五一劳动奖章的人物要求

关于五一劳动奖章的人物要求
五一劳动奖章是中国政府颁发的一种劳动荣誉奖项,用以表彰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获得五一劳动奖章的人物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首先,获得五一劳动奖章的人物需要具有杰出的工作业绩和突出的贡献。

这包括在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上取得显著的成绩,为国家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管理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以及在推动所在单位的发展和进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获得五一劳动奖章的人物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作风。

这包括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忠诚诚实,廉洁奉公,为人民服务,乐于奉献,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

此外,获得五一劳动奖章的人物还需要得到广大职工和社会的公认和好评,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作用。

总的来说,获得五一劳动奖章的人物需要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作风,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
评。

这些人物往往是各行各业的先进模范,他们的奉献精神和优秀品质对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全国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及标准

全国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及标准

全国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及标准
全国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和标准如下:
1. 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 崇尚科学。

3. 在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兴农、开拓农村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做出贡献。

4. 敢于探索,勇攀高峰,在共和国的光辉历史上,涌现出我国各条先进生产线的荣誉先进生产者、全现代化建设的中央批后被文化发现出成千上万的先进模范人物。

他们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始终走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列。

5. 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其它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以上是全国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和标准,希望对你有帮助。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评选办法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评选办法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2011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授予第四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

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2023年公务员考试-时事政治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卷4

2023年公务员考试-时事政治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卷4

2023年公务员考试-时事政治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6月28日,今后三年,山西将在()三大旅游板块打造300个旅游扶贫示范村。

A. “长江、黄河、太行”B. “大运河、汾河、渭河”C. “黄河、长城、太行”D. “黄河、汾河、渭河”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2018年1月8日,民政部日前发布《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初见成效,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社区社会组织。

A. 10个 5个B. 5个 2个C. 15个 8个D. 20个 10个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日前,经党中央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由()担负国旗护卫和礼炮鸣放任务。

A. 武装警察部队B. 公安特警部队C. 人民解放军D. 宪兵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日前在行业内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强调,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原则上()调整一次。

A. —年B. 二年C. 三年D. 四年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在()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我国拟在该地设立金融法院,进一步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A. 北京B. 上海C. 杭州D. 深圳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2016年8月16日,中国首颗量子卫星“墨子号”在酒泉航天基地发射升空。

对于“量子通信”技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量子态“被观测即遭破坏”,在基本原理上实现了绝对不可能泄密B. “量子通信”利用量子纠缠效应来传递信息C. 一对粒子同步同时同样变化的状态,就是量子纠缠态D. 量子纠缠态具有一个极限边界,但目前尚未有技术手段能够对其进行测量7.(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国家统计局4月17日公布,经初步核算,2018年一季度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19878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8%,这也是我国经济增速连续()季度稳定在6.7%—6.9%的区间。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年)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年)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

第四条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工会。

职工较多的城市社区、村可以建立工会。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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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07浏览次数:586 字号:[ 大中小]
总工发〔2011〕77号
(2011年11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四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

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要面
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应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上级工会审核同意,中华全国总工会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书记处审批等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查同意。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

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三)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中的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

(四)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第八条除召开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的年份外,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中,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抢险救灾等危急情况下以及在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的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九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个人,或省(部)级党委作出学习(表彰)决定的集体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申报,可授予或追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三章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中华全国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状、奖章或奖牌,对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第十一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休养和其它活动。

休养和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十二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进入国家或省级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三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管理工作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导下,由其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工会组织负责。

第十四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宣传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四)关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与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七条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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