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2008-1204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等12个节能降耗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等12个节能降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云政办发[2007]145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等12个节能降耗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45号)各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云南省节能奖励办法》、《云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云南省重点行业企业技术节能实施意见》、《云南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对标管理实施意见》、《云南省电网节能经济调度实施意见》、《云南省钢铁工业节能降耗实施意见》、《云南省煤焦行业节能减排实施意见》、《云南省水泥工业节能降耗实施意见》、《云南省黄磷行业节能降耗实施意见》等12个节能降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全社会合理用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监察,是指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是本省节能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监察工作。
州(市)、县(市、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科技、商务、农业、统计、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限制、淘汰、禁止发展的工业产品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限制、淘汰、禁止发展的工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第一批)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发文字号】云政发[1998]23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8.12.08【实施日期】1998.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限制、淘汰、禁止发展的工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第一批)及有关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8〕235号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公司,各商业银行:现将《云南省限制、淘汰、禁止发展的工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1.是入限制类的工业产品和技术,原则上不得再投资建设。
不论新建、技改、与省外合资合作、利用外资,不论投资额大小,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审批项目。
个别情况特殊确需投资建设的,需报省经贸委审查同意,上报省政府批准,方可建设。
2.凡列入淘汰类的工业产品和技术,各级地方政府,环保、安全、劳动卫生、消防及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淘汰。
除个别确属特殊,经省经贸委批准暂缓以外,2000至2005年以前必须分别淘汰完毕。
3.凡列入禁止类的工业产品、技术,其投资项目,不论新建、技改、与省外合资合作、利用外资,均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此类项目,银行不予贷款。
若有违反,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各级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商业银行、各有关企业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规定和工作计划,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5.在旅游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经济渔业区及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一律不得再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
6.对于违反《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矿山安全法》、《劳动安全法》的投资项目严格禁止;对于国家和省政府已有相应法规、规定,作出限制、禁止发展的工业产品及工艺技术,除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外,同时还必须执行本规定。
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烧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先进值/
(kgce/t) ≤350 ≤490 ≤750 ≤800 ≤950
≤1 110
烧碱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限额 先进值/
(kW·h/t) ≤2 340
电等价值 0.404kgce/(kW• h)计](kgce/t) 备 入炉矿品位 注 入炉矿品位
每升高耗降 低 1%,电耗
准入值
≤8 500 ≤1 910
≤4 440
-
≤2 600 ≤710
≤1 500
Mn 38% ≤60
≤4 200 ≤990
≤2 260
Mn 34% ≤100
表 3 先进值
合金品种 产品规格 执行国家标准
粗铜工艺(铜精矿-粗铜)
≤330
≤340
阳极铜工艺(铜精矿-阳极铜)
≤380
≤390
电解工序(阳极铜-阴极铜)
≤120
≤130
铜冶炼工艺(铜精矿-阴极铜)
≤530
≤550
粗铜工艺(杂铜-粗铜)
-
≤230
阳极铜工艺
(杂铜-阳极铜) (粗铜-阳极铜)
-
≤290 ≤230
铜精炼工艺
(杂铜-阴极铜) (粗铜-阴极铜)
Mn65 焦炭 1350kg/t
≤1 250
Mn 37% 焦炭 30 kg/t
高炉锰铁 FeMn68C7.0 GB/T 3795
Mn65
260
单位产品冶炼电 耗限额准入值
(kW•h/t) 单位产品综合能 耗限额准入值[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2010年工业硅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情况的通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2010年工业硅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云工信原材[2011]496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2010年工业硅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情况的通报(云工信原材[2011]496号)各州市工信委(局):根据《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工业硅能源消耗限额标准(GB/T2881-2008)中“现有工业硅企业单位产品冶炼电耗不高于12000千瓦时/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大于3500千克标准煤/吨”的要求,在企业自报、地方工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和我委抽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全省工业硅企业的主要资源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工业硅行业资源能源消耗平均偏高2010年,纳入全省统计的46户工业硅生产企业,共生产工业硅产品28.1万吨,单位产品冶炼平均电耗13465千瓦时/吨,高于国家规定的限额值;单位产品平均综合能耗3463.9千克标煤/吨,略低于限额标准;全省平均单位产品消耗硅石(折纯)3.14吨/吨。
二、对14户能耗超标企业予以黄牌警告对单位产品冶炼电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单位产品消耗硅石(折纯)量同时超过限额值和全省平均水平的14户企业分别给予黄牌警告一次(名单附后)。
三、对未报能源统计表企业予以黄牌警告实施重点行业资源能源消耗情况通报制度是政府引导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措施,有利于行业内各企业重视节能减排、对比查找缺陷、完善经营条件、提高经济效益、承担社会责任,使全行业在社会监督下实现优化提升发展。
但少数州市和企业对此项工作未能予以高度重视,组织不及时,工作不认真,统计不全面、数据不真实。
对德宏州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批评,对未及时上报能源统计报表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一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硅产业结构调整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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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硅产业结构调整的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硅产业结构调整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23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保护资源环境,促进节能减排,规范发展秩序,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省工业硅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业硅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工业硅通常是在电炉中由碳还原二氧化硅而制得。
充足的电力、优质的硅石矿产和丰富的碳质还原剂是发展工业硅产业的基本条件。
工业硅既是多晶硅、有机硅、半导体用硅等高端硅材料生产的基本原料,也是多种合金材料冶金的重要辅料。
“十一五”以来,我省部分州、市依托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预期,快速推进工业硅产业发展,已成为国内最大的工业硅生产和原料供应基地。
到2011年底,全省工业硅生产企业已达72户,约占全国工业硅生产企业总数的24%;工业硅电炉变压器总容量已达200万千伏安,约占全国电炉总容量的31%;工业硅产能已达100万吨,约占全国总产能的31%;工业硅实际产量45万吨,约占全国总产量的32%。
发展工业硅产业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部分边远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带动了部分劳动力就业和增加了财政收入,缓解了区域性丰水期“窝电”压力,已成为矿电结合就地消纳区域水电发展清洁载能产业的示范。
但也存在产能相对过剩、资源能源消耗高、生态环境压力大、产业集中度低、装备水平有待提高、低水平重复投资建设等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2008年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2008年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财税[2008]4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8.07.09【实施日期】2008.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2008年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工作的通知(云财税〔2008〕48号)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州(市)财政局:为科学制定和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并为开展双边、多边贸易关税谈判提供第一手资料,以充分发挥关税在适度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和市场及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的作用,现将财政部制定的《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及相关材料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我省2008年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表的构成。
调查表由表封面、企业财务主要指标表、重点产品调查表、重点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或零部件采购情况表等3张主表,企业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表编报说明(电子版),以及增列税目建议表、调整进(出)口暂定税率建议表等2张附表组成。
本套调查表为基层企业填报的统一格式。
二、调查的对象。
基层填报单位,为内资、外资等各种经济类型的生产企业。
请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州(市)财政局以财政部列示的重点产品目录为基础,按照《2008年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企业户数分配表》(附件4)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或本地区产业结构和重点产品,在2005年调查企业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在目录中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会计核算规范的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调查,逐户落实调查表编报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或本地区的主要产品或支柱产业,对重点产品目录以外的产品组织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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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8年下半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8年下半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8]17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0.06【实施日期】2008.10.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8年下半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云南省2008年下半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及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六日云南省2008年下半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为贯彻落实2008年7月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精神,确保顺利完成今年全省节能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下半年全省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及保障措施如下: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
通报2007年度节能减排评价考核结果,对去年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促其按照要求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
发布2007年度全省和各地区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以及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对上半年单位GDP能耗上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上升以及污染减排项目进展迟缓的州市进行督促检查,要求州市在查找和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加强节能季度形势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结合第二次经济普查,开展全省能耗普查。
进一步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制定我省实施方案和办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
加强节能管理信息化建设,在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节能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动态监测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网上直报。
73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2014-09-01
56
GB 30250-2013
乙烯装置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14-09-01
57
GB 21346-2013
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14-09-01
58
GB 30251-2013
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14-09-01
59
GB 30252-2013
2013-10-01
32
GB 29436.1-2012
甲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第1部分:煤制甲醇
2013-10-01
33
GB 29437-2012
工业冰醋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13-10-01
34
GB 29438-2012
聚甲醛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13-10-01
35
GB 29439-2012
煤基活性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14-11-01
52
GB 29995-2013
兰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14-11-01
53
GB 29996-2013
水煤浆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14-11-01
54
GB 21258-2013
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14-09-01
55
GB 21340-2013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08-06-01
9
GB 21345-2008
黄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08-06-01
10
GB 21348-2014
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15-01-0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云政办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54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落实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责任,确保实现全省节能减排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落实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责任,确保实现全省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节能减排行政问责工作由省监察厅、省经委、省环保局具体负责。
第三条省经委、省环保局、省监察厅会同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成考核领导小组,按照《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07]145号)、《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07]218号)等有关规定,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十一五”期末,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各地区和有关行业能耗指标进行核定;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云政办发[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57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规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促进节能降耗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4部分资金构成:(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纳入省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实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三)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四)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以降低全省单位GDP能耗为目标,重点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引导为主、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经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会同省经委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按照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省经委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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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文件
云经节能〔2008〕506号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
《云南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2008年)》的通知
各州市经委、有关省属企业:
《云南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试行)》(以下简称《限额(试行)》)下发2年来,有效推进了全省节能管理工作。
当前,节能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国家对有关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相继进行了修订,为适应全省工业经济发展和节能管理工作需要,省经委组织对《限额(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2008年)》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2008年)》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云南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2008)
注:1、本限额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十一五”期间单位产品能耗的评价及考核。
2、本限额涉及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如有国家标准发布,以国家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