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移动: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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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22超讯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2020-12-01

603322超讯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2020-12-01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订<智能停车项目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因正常业务发展需要与关联方畅停信息签订《智能停车项目服务协议》,有利于规范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在本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该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该关联交易定价参考成本加成法,交易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独立性;在本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关于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并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熊伟卢伟东
曾明
年月日。

关联交易法规与案例全面解析

关联交易法规与案例全面解析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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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法人
(四)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 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等。
该“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与董事会审议权限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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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股东大会审议
审批权限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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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关联关系-不视为关联关系情形
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 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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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法人
目前,实践中主要依据《股票上市规则》认定关联方,上交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5.1)在该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认定, 主要如下: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梅泰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23

梅泰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23

证券代码:300038 证券简称:梅泰诺公告编号:2011-007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1年4月21日在公司大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志勇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决议如下:一、审议通过《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递交了《独立董事2010年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本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2010年年度报告》。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2011年4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报告及其摘要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详细内容请见同日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报告及其摘要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实现净利30,799,682.56 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2010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079,968.26元,余下未分配利润27,719,714.3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0,381,542.02元,减去报告期内公司现金分红9,157,000.00元,公司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8,944,256.32元。

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4日发行监管部

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4日发行监管部

2017 年 3 月20日-2017 年3月24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2017年3月20日-2017 年3月24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5 家再融资申请的反馈意见,具体如下:一、海能达通信1.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0 亿元,其中:2.5 亿元用于第三代融合指挥中心研发项目,5.2 亿元用于专网宽带无线自组网技术研发项目,2.3 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16年9月30日,申请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余额为4.5 亿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余额为5.63 亿元,资产负债率35.17%。

(1)请申请人结合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的金额及使用安排、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与同行业的比较、银行授信情况等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经济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申请人此次非公开发行各募投项目金额是否超过实际需求量,是否存在频繁融资和过度融资倾向。

(2)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说明第三代融合指挥中心研发项目和专网宽带无线自组网技术研发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明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研发中心建设投资和研发设备及信息化建设投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投资金额测算的谨慎性与合理性。

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安排情况,并结合相关行业情况说明本次募投各项目效益的测算过程及谨慎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如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等的,视同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结合前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上市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等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请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

(4)请申请人说明,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

恒信移动: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7

恒信移动: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7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公司于2011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1年4月21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会议资料。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拟审议的议案、登记手续和其他事项。

实达副董事长对两议案弃权32页

实达副董事长对两议案弃权32页

END
大股东。 不过根据实达集团2019年中报显示,外设厂上半年减持1178万股,总
持股占比由去年年末的6.7%降至3.36%,由第二大股东退
居第四大股东的位置。
实达集团公告中表示,外设厂此举是为了投资新项目以及改善财务结 构。
对于大幅减持的原因是否与股东间的分歧有关,以
及未来是否有进一步减持的计划,截至发稿前,记者还是未能联系上邹金 仁。
实达集团内部意见再次出现不统一。实达集团其他董事则认为,本次 评估是评估机构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相关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评估方法,按照 必要评估程序进行的评估。
邹金仁质疑的福建实达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本身情况复
杂,其账面资产为负值,各方对该公司实际价值在认知上有较大差异,因 此目前尚不具备可供操作的完整解决方案,公司应等到各项条件成熟时,
速淡出IT行业的步伐。 在该次转让事宜上,邹金仁直接对议案投了反对票。 他认为,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实达电脑设备公司
控股权将一并转让,而福建实达电子制造公司同实达电脑设备公司密切相 关,涉及到人员、资产等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方案,而且本次转
让董事之间缺
乏充分沟通。他还对转让采用的评估方法、评估价格提出了异议。
的董事会上,两次议案均遭到了副董事长邹金仁的弃权投票。实达集团董 秘吴波表示,这并非邹金仁首次在董事会上持不同的意见。 资料显示,邹金仁是
公司第四大股东福建计算机外部设备厂的代表。多年来福建计算机外部设 备厂占据着实达集团二股东位置,2019年起开始频频减持股票,去意颇为
明显。
两项议案均投弃权 27日实达集团召开的董事会上,其中一项提案是,同意公司控股子公
四大股东福建
计算机外部设备厂的代表。 记者注意到,多年来在实达集团占据举足轻重地位的福建计算机外部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第《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5号为进一步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质量,推进基金信息披露XBRL (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应用工作,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XBRL模板》),现予公告,自2010年2月9日起施行,请各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遵照执行。

“基金XBRL信息接收系统”和“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报送平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二月八日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1目录§1 重要提示及目录.......................................................1.1 重要提示..........................................................1.2 目录..............................................................§2 基金简介.............................................................2.1 基金基本情况......................................................2.2 基金产品说明......................................................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2.4 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资产托管人......................................2.5 信息披露方式......................................................2.6 其他相关资料......................................................§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3.2 基金净值表现......................................................3.3 其他指标..........................................................3.4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4 管理人报告...........................................................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4.2 境外投资顾问为本基金提供投资建议的主要成员简介....................1本文件同时涵盖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正文模板和摘要模板,一般的,模板中的事项同时适用于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正文和摘要,即对没有特别说明的事项,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都需披露;而如果某些项目仅适用于年度报告或仅适用于半年度报告,仅适用于正文或仅适用于摘要,本文件将在相关各项的脚注中予以说明。

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0【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28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管元梓【审理法官】管元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王敏【当事人】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王敏【当事人-个人】王敏【当事人-公司】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叶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任育之北京市国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叶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任育之北京市国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叶君任育之【代理律所】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国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王敏【本院观点】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之争议焦点在于众恒恒信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众恒恒信公司主张***隐瞒在外兼职之情况、未如实申报个人信息、未能完成催收工作、未能保存和提交销售资料,且给众恒恒信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众恒恒信公司之解除行为合法。

首先,***系于2019年1月1日入职众恒恒信公司,其入职时已不再担任金泰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

虽然众恒恒信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17.2条约定劳动者应如实提供个人资料,但并未明确约定劳动者需申报曾经的兼职或经营企业经历,且众恒恒信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已于***入职时要求其申报上述情况。

恒信移动: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0-06-09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移动 公告编号:2010-001河北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河北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0年6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孟宪民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已于5月24日以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北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

公司所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1、户名:河北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402020429300380024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2、户名:河北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1010977119802开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南头支行3、户名:河北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9310188000005970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槐安东路支行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河北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6月9日。

2022年信托市场年度报告:业务新分类,转型新发展

分析师:王震执业证书编号:S0890517100001 电话:************邮箱:**********************销售服务电话:************1 《监管“从严”基调不变,转型发展攻坚期—2021年信托市场年度报告》2021-06-12 《从供给侧改革的深化到高质量发展——2019年信托市场年度报告》2019-04-223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2018年信托市场年度报告(20180404)》 2018-04-4◎ 摘要:◆ 监管环境:信托业务分类改革的落实贯穿了整个2022年。

新的信托分类不仅是对“资管新规”文件精神的落实,更是对信托业务转型方向和监管思路的再次确认,对信托公司业务开展新一轮转型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同时,“稳妥防范化解处置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仍是全年监管的重点。

◆ 信托资产规模步入平稳状态:截止2022年末,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为21.14万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893亿元,增幅2.87%。

从纳入资管新规的资金信托的情况来看,2022年末,资金信托规模为15.03万亿元,较2021年末微增265亿,规模基本维持稳定。

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的结束,信托行业的整改也进入收关阶段,信托行业的资产规模也逐步进入平稳状态。

◆ 信托结构优化:从资金来源看,整体呈现“一降两升”趋势,即单一资金信托规模和占比大幅下降,集合资金信托规模和占比稳定提升,而管理财产信托规模和占比则大幅上升。

一方面体现了信托业不断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加快推进业务转型,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监管持续压降通道业务规模取得了显著成效。

信托的功能结构来看,延续投资类信托与融资类信托“一升一降”的趋势。

信托资产功能结构的变化,主要缘于信托公司在监管要求和风险压力下对融资类信托规模的持续压降,以及在业务转型过程中对各类投资信托业务的大力发展。

◆ 信托收益率基本保持平稳而久期略有缩短:2022年,已公布的集合理财类信托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6.87%,与2021年平均收益率相比基本持平;其平均信托年限为1.78年,较2021年减少0.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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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0]434号)及河北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出具了《恒信移动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的管理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操作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因此,我们认为《恒信移动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未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损害或变相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因此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四、关于公司《续聘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自受聘担任河北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以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很好地履行了作为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续聘其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

我们同意续聘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2011 年年度审计机构。

五、对201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0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8,793,453.03元,按当年母公司净利润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879,345.30元,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22,774,240.84元,2010年度可用于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0,688,348.57元。

由于公司正处于规模扩张期,资金需求量大,为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需要,因此,本报告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分配。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小平柴森郑洪涛
20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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