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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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良庄矿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总则1、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我矿职业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矿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的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

3、各部门及基层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防治结合”的原则,认真落实好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1、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并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区队配备兼职职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形成矿、区队两级管理网络。

3、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和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作业人员的职业史(含工种的变动)、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治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档案资料由专人负责。

4、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实行日常检测与定期检测相结合,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次,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接到检测、评价报告后,及时归档和上报,并按规定向员工公布。

5、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定期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6、坚持“早发现、早治疗、早调离”的职业健康监护原则,积极做好职业病人康复工作,对确诊的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定期组织复查和进行治疗疗养。

7、坚持“预防为主、宣教为先”的职业健康教育方针,对作业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劳动合同_职业危害告知

劳动合同_职业危害告知

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尊敬的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以下职业危害告知内容。

一、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1. 职业病危害因素:您所在的工作岗位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粉尘、化学有毒物质、噪声、放射性物质等。

这些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对您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2. 职业病危害后果:长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您患上相应的职业病,如尘肺病、中毒、噪声聋、放射性疾病等。

这些疾病可能对您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和生活质量产生严重影响。

二、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了降低您在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风险,我们采取了以下职业病防护措施:1. 技术措施: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和排放。

2. 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估和控制。

3. 个人防护措施:为您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耳塞、防护服等,并指导您正确使用。

4. 健康监护措施:定期为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治疗职业病。

三、职业病待遇1. 诊断与治疗:如果您被诊断为职业病,我们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您提供相应的治疗和康复服务。

2. 医疗期内待遇:根据国家规定,您在职业病医疗期内享有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3. 伤残待遇:如果您因职业病导致伤残,我们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您提供相应的伤残待遇。

4. 死亡待遇:如果您因职业病导致死亡,我们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您提供相应的死亡待遇。

四、劳动合同变更1. 工作岗位变更:如果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我们将重新告知您相关职业病危害信息,并请您签署《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

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

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1、在制定我矿生产、安全、工会和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

推广先进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全面实施《职业病防治法》。

2、建立由矿长负责的职业病防治三级网络管理体制。

按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全面有效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会组织及群从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单位对职业病防治负有直接责任,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经费,专款专用;应当设置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投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等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4、劳动者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有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权利,有依法要求有害作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与治疗的权利。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等指标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未配置必须的个体防护设施的,劳动者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检举、控告。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卫生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职业病防治领导组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6、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未经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者不得上岗。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7、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严格按国家规定,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影响和污染其他场所。

8、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确定急救人员,并制订急救预案。

9、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管理。

10、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工艺流程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有关资料。

11、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计。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3.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4.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 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
主体责任九:向劳动者告知危害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 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三方面内容,如实告 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其中,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仍然实行行政审批,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进行 审核,未提交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设计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对设施设计进行评审, 并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要根据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3.及时整改检测评价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应落实检测、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整改措施,并将检测、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存入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 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必须停止作业,经治理后符合要求方可重新作业。
7.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设置警示标识,设 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煤矿生产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及煤矿职业病防护措施

煤矿生产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及煤矿职业病防护措施

煤矿生产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及煤矿职业病防护措施文章栏目:职业病防治网一、职业危害、煤矿职业危害(一)职业危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对劳动者健康和劳动能力的侵害,称为职业危害。

(二)职业危害分为三类:1、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2、劳动组织中的职业危害3、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二)煤矿职业危害煤矿主要职业危害是生产性粉尘、有害气体、生产性噪声和振动、不良气候条件和放射性物质等。

1、生产性粉尘煤矿生产中,采煤、掘进、支护、提升运输、巷道维修等生产环节均产尘。

可引起矿工尘肺病。

2、有害气体由于井下放炮、煤氧化、煤中放出等,存在甲烷(CH4)、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O2)、二氧化氮(NO2)、硫化氢(H2S)、二氧化硫(SO2)、氨气(NH3)等气体。

使人中毒受伤或死亡。

3、生产性噪声和振动煤矿噪声主要来源于井下机械化生产。

如风钻和局扇,这两样东西的噪声和振动特别大。

使人听力下降、甚至耳聋等。

4、不良气候条件煤矿井下气温高、湿度大,不同地点风速大小不等和温差大等。

如长期在潮湿环境下工作的人易患风湿关节炎等。

5、放射性物质井下的氡气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矿工的健康有一定的影响。

此外,劳动强度大,作业姿势不良也是煤矿井下的特点,易造成矿工腰腿疼和各种外伤等。

二、职业病、煤矿主要职业病、职业禁忌症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但在法律上讲,职业病是指职工因受职业危害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诊断、报告等作了明确规定。

煤矿职业病主要是尘肺病。

噪声引起的听力下降或耳聋,振动引起的疾患和高温引起的疾患等。

1、尘肺病矿尘中游离二氧化硅(SIO2)含量在10%以上时叫矽尘,矿尘中游离SIO2含量越大对人的危害越严重。

当人肺部吸入矿尘以后,人肺组织呈弥漫性纤维化增生,肺功能衰竭,也就是尘肺病。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

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二、公告栏告知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劳动者经常停留的场所醒目位置处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工作场所。

三、劳动合同告知1.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履行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告知劳动者。

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4. 具体可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附件1《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制定劳动合同告知书。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定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定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目录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1第一章总则 5第一条 5第二条 5第三条 5第四条 6第五条 6第六条 6第七条 6第八条 6第九条7第十条7第十一条 7第十二条 8第十三条 8第二章前期预防8第十四条 8第十五条 8第十六条 9第十七条 9第十八条 10第十九条 10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0 第二十条 10第二十一条11第二十二条11第二十三条11第二十四条11第二十五条11第二十六条12第二十七条12第二十八条13第二十九条13第三十条 13第三十一条13第三十二条14第三十三条14第三十四条14第三十五条15第三十六条15第三十七条16第三十八条16第三十九条16第四十条 17第四十一条17第四十二条17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病保障17 第四十三条17第四十四条18第四十五条18第四十六条18第四十七条18第四十八条19第四十九条19第五十条 20第五十一条20第五十二条20第五十三条20第五十四条21第五十五条21第五十六条21第五十七条22第五十八条22第五十九条22第六十条 22第六十一条22第五章监督检查22 第六十二条23第六十三条23第六十四条23第六十五条23第六十六条23第六十七条24第六十八条24第六章法律责任24 第六十九条24第七十条 25第七十一条25第七十二条26第七十三条27第七十四条27第七十五条27第七十六条28第七十八条28第八十条 29第八十一条29第八十二条30第八十三条30第八十四条30第七章附则30第八十五条30第八十六条31第八十七条31第八十八条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五篇)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五篇)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____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加油站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应该与已进、新进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加油站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加油站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加油站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8、警示标识设置。

配戴防尘口罩、注意防尘、噪声有害、当心弧光、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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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职业病是因为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导致的慢性病或其他健康问题,可
以在长时间的工作过程中逐渐出现,甚至数年后才显现出来。

职业病危害
严重影响了工人的身体健康,也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国家的经济发展。

因此,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预防工作。

职业病后果
职业病的后果非常严重,其中包括身体健康的破坏、生活质量的下降、职业失业、经济损失等。

依据不同职业病的类型,其发生的后果和影响也
各有不同。

例如:工人可能会感染疾病,患有甲状腺肿瘤、肺癌、鼻咽癌
等疾病,甚至死亡等。

防护措施
为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必须采取一系列合理的防护措施。

首先,要
加强职业病的监测工作,进行定期体检和卫生检查,以及加强职业卫生知
识的宣传和教育。

其次,要采取科学的防护措施,例如:在进行危险工作时,必须穿戴适当的防护设备,戴防尘口罩、防护手套、护眼镜、防护鞋等。

在工作区域,要定期监测空气质量,保证环境干净、无污染。

此外,
还要注意卫生和饮食,避免暴饮暴食和不卫生的过度紧张。

待遇
职业病易发人群的待遇应当受到重视。

首先,企业应积极出资为员工
进行职业病保险和职业病检测,发现问题即时进行治疗,减少职业病给员
工带来的影响。

其次,企业应采取行之有效的责任制度,加强员工的宣传
与教育,使员工更加了解职业病的危害,从而更好地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此外,企业还应积极配合国家政策,推广职业卫生产业和技术的发展,提高职业健康水平,促进职业病预防工作的继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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