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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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毕业论文本文档下载自文档下载网,内容可能不完整,您可以复制以下网址继续阅读或下载:/d136553394.html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XXX、XXX (XX 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内容提要]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规定实质上反映了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关系,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
除为了公共利益之维护,国家应尽可能减少对市民社会的主动性干预,而着重以为市民社会提供被动性救济途径并以此实现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这种理念支配下,作者对传统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论说了一个新的认识。
[关键字]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私法自治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某一社会关系一旦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不得不接受法律的意志。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规则便是这种关系的外在表现。
这些规则的设定,实质上反映了各方利益的平衡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调和。
然而,由于法律理念的不能保持一致或曰贯彻到底,有关的理论及立法在实践中带来了诸多矛盾和困惑,枚举数例如下:《民法通则》规定合法性为民事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的定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因此又不得不独创了“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来解决“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带来的逻辑上的混乱,并且把“民事行为”作为它们共同的上位概念。
然而这些技术上的处理,却难以解决其内部的逻辑矛盾。
(详见高在敏,陈涛.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J].法律科学(西安), 1998. 5.作者指出,以意思表示作为“民事行为”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是对这一概念应有内涵的一种变异和任意强加,因为民事行为应指有民事法律意义的,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人身体的动静;而且这种处理缩小了该概念应有的外延;同时还会在变异了的民事行为概念与原本攘括着一切民事行为事实的民事行为概念之间造出无法解决的矛盾、冲突。
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成立要件不同。 成立要件不同。
4.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A、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约定采用书面合同、抵押合同。 如:约定采用书面合同、抵押合同。 B、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多数法律行为是不要式行为 基于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 基于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以不要式 法律行为为原则。(法无明文不要式) 法律行为为原则。(
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 条件成就时效力消灭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 为其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与条件不同: 期限与条件不同: 确定到来;条件 不确定发生。 发生。 期限 始期(延缓期限):条件到来后才发生效力。 终期(解除期限):条件到来时使期效力消 灭。
2.以有对价为标准 以有对价为标准 (仅对财产行为 仅对财产行为) 仅对财产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交易的常态。 有偿法律行为是交易的常态。 无偿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合同等。 如赠与合同等。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
3.以成立要件为准: 以成立要件为准: 以成立要件为准 A、诺成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 仅以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仅以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如:买卖合同 B、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交付 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 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 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保 管合同。 管合同。
(一)无效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为的⽣效时间是什么时候现实⽣活中,很多时候⾏为⼈所作出的决定如果双⽅签订了合同的话⼀般是具有法律效⼒的,⼀旦出现违约的情况那么就应该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那么民法典中民事法律⾏为的⽣效时间是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为的⽣效时间是什么时候根据《民法典》第⼀百三⼗六条民事法律⾏为⾃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同意,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为。
⼆、民事法律⾏为成⽴条件(⼀)法律⾏为成⽴的共通要件这是民事法律⾏为成⽴皆有的要件。
因我国仅规定民事法律⾏为的⽣效(即有效)要件,没有对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后公布的合同法对两者稍做了区分,所以,民事法律⾏为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1.有意思表⽰。
民事法律⾏为的共通要件因单⽅⾏为和双⽅⾏为⽽有不同。
在单⽅法律⾏为,当事⼈意思表⽰完成,法律⾏为即告成⽴;在双⽅法律⾏为,相互意思表⽰⼀致时法律⾏为⽅告成⽴。
2.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标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
例如,买卖的价⾦以及委任的授权事项等,须能确定。
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为成⽴时。
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民事法律⾏为成⽴的特别要件这是指法律对某些法律⾏为的特别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为皆有的要件。
1.在有因⾏为,原因⽋缺法律⾏为不成⽴,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
(三)法律⾏为成⽴的效⼒法律⾏为的成⽴,表意⼈必须受意思表⽰的约束,不得擅⾃变更和撤回。
法律⾏为成⽴的效⼒就是意思表⽰的成⽴效⼒。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民事法律⾏为⾃成⽴时就已经开始⽣效了,对于民事法律⾏为成⽴是要符合⼀定的条件的,所有说很多时候⼈们要对⾃⼰所做的事情负法律后果。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为人们的民事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和规范。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要有行为人,即参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他们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要有意思表示,这是行为人将其内心希望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愿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三是要有标的,也就是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做了详细的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起着关键作用。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果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比如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处于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多样,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则是通过语言直接表达意思;而其他形式,比如通过特定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像在自动售货机上购买商品的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面,《民法总则》规定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经济法学试题及答案

(2)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4)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私法关系
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有哪些?
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有哪些?
(1)询问权,监督检查部门有权直接询问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
往届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A)
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
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
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
2.下列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D)
A。人的出生B。人的死亡
C.时间的经过D.签订合同
3.物权的特征不包括:(D)
A.从主体上讲,物权是对世权
B。从内容上讲,物权具有排他性
C。从客体上讲,物权以物为客体
D.从性质上讲,物权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
5.甲创作一小说已发表;乙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也已发表;丙表演该戏剧并由丁音像公司制作成录像制品出售,丁应(D)
他物权是非财物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的财物享有的有限支配的物权,主要包括使用权、经营权、相邻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权等.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授予专利权的肯定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肯定条件
1)新颖性。它根据三个标准来判断:一,形式标准,有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申请公开及其他形式公开;第二,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准;第三,地域标准,根据公开的方式不同而不同,出版物上公开采用世界性地域标准,其他方式公开采用本国地域标准。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摘要:对于民法典来说,其制定及执行是中国法制建设过程当中的重点事项,社会所有人群都会比较重视。
也就是因民法律行为是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正基于此原因,本文重点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进行了介绍,并同时剖析了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生效以及有效行了细致的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有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来说,各个专家学者对其定义也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有一些专家学者会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就是指自然人以及法人会基于意思表达,进而对民事权利以及民事义务进行设立、变更、终止的行为。
而在实施了《民法通则》之后,有不少专家学者也会指出,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就是指公民与法人双方之间就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关系而进行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合法活动。
二、《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尽管说在对民法典总则进行制定的过程当中,有关专家与学者会对于法律行为制度的具体规范持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多数人会比较认可。
但根据《民法通则》中对法律行为作出的规范来分析,经实践证明,法律行为规定的确立能够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发挥必要的影响,所以它就必须进一步加以保留。
(一)完善《民法典》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法律,主要是为了对以意思表达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作出较为统一的规范,以保证法律过程更加简洁,从而避免了法律过程复杂的问题。
在相关实务中,法律部门也会将关于法律行为的有关条款,作为判决依据。
也正因此,这一法律被大家所认可,建立了约定俗成的规范。
而这样对民事法律进行规定,也就能够使民法典简明扼要,存在着非常重要的使用意义。
(二)整合民法体系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生效的基础对法律事实而言,可以分成二个形式。
一个是行为,另一个是事故。
而在这里面,法律行为主体就是指以主体意思构成存在着法律效力的对外关系,从而构成了法律事实的法律行为,并且可以被划分为三类,依次是法律行为、侵权行为和狭义的法律行为。
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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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法律⾏为的成⽴与⽣效”,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民事法律⾏为的成⽴与⽣效 (⼀)民事法律⾏为的成⽴ 1.民事法律⾏为成⽴的共同要件 当事⼈、有意思表⽰、标的须确定、可能并合法。
2.民事法律⾏为成⽴的特别要件 (1)要式法律⾏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定⽅式才能成⽴; (2)有因⾏为,原因⽋缺法律⾏为不成⽴,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3)实践性法律⾏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
3.民事法律⾏为成⽴的效⼒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如处分动产须经交付、不动产须登记;当事⼈有约定,如附期限等。
除此外的民事法律⾏为⾃成⽴起⽣效。
其效⼒是表意⼈须受意思表⽰的约束,不得擅⾃变更和撤回。
【总结】五种实践合同:定⾦合同、保管合同、借⽤合同、⾃然⼈之间的借款合同、代物清偿协议。
(⼆)民事法律⾏为的⽣效 1.法律⾏为⽣效的⼀般要件:有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性强制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1)限制民事⾏为能⼒⼈独⽴的实施法律⾏为的效⼒。
①纯获利益(即不负担法律义务,如接受赠与)的法律⾏为,有效; ②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为,有效; ③依法不能独⽴订⽴的合同,属于效⼒待定的合同; ④不能独⽴实施的单⽅法律⾏为(订⽴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效; ⑤不能独⽴实施的多⽅法律⾏为(订⽴合伙协议、订⽴设⽴公司的协议),⽆效。
(2)⽆民事⾏为能⼒⼈独⽴实施的法律⾏为的效⼒。
⽆民事⾏为能⼒⼈未经法定代理⼈代理⽽独⽴实施的法律⾏为(单⽅、双⽅、多⽅),⽆论是否使⽆民事⾏为能⼒⼈纯获法律利益,均属⽆效。
(3)有效⼒瑕疵的法律⾏为:可撤销的法律⾏为;效⼒待定的合同;⽆效的法律⾏为;意思表⽰有意不真实的法律⾏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本文大纲: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结合合同探讨《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一、联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
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即其根本就不存在,那么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是“无效”。
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目的,因而其成立从实质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
二、区别1、着眼点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2、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则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规则、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原则、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类规则在许多情况下为当事人效力自决留有余地。
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时可以弥补。
《合同法》47、48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3、4、发生的时间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自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时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
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有效。
如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在少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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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本文大纲: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结合合同探讨《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一、联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
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即其根本就不存在,那么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是"无效"。
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目的,因而其成立从实质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
二、区别1、着眼点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2、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则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规则、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原则、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类规则在许多情况下为当事人效力自决留有余地。
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时可以弥补。
《合同法》47、48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此类合同由于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但是经过有权追认人的追认,欠缺有效要件就转化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3、发生的时间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自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时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
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有效。
如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在少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如《合同法》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以上附延缓条件或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只有到所附延缓条件发生或所附始期届至才能生效。
4、效力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的,其当事人应受效力意思的约束,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可能产生的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销、或者在成立之后未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是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也较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
通常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法律行为依法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当包括行为人(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内容(标的)1;有的认为应包括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内容两项,有的认为它仅指意思表示一项。
2通说持第一种观点,梁慧星老师、马骏驹老师、龙卫球老师以及台湾的史尚宽先生、王泽鉴先生、黄立先生等均持此观点,如史尚宽先生所言:"法律行为之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即为主当事人、目的及意思表示。
盖无当事人、目的或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无从成立......"。
3对于第三种观点,主要是中国人民大学的董安生博士,他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根据民法理论中的共同认识,意思表示肯定是行为人做出的,明确了意思表示,行为人自然就是确定的,将行为人另纳入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并无实际意义;(2)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中应含有行为内容,但是这一内容实际上也已包含在意思表示要素中,不具有拟设权利义务内容的表示行为不属于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仅是抽象的判断标准,如果将"行为人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也包括进去,会引起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的混淆。
(在此不再赘述,观点详见董博士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则》一书。
)二、特别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民事法律行为除需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依法还需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它是法律对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特殊构成条件。
如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
对于要物行为,如"实践行为"、"践成行为",要以交付标的物为特别成立要件;从大陆法各国的民法典来看,以要物为要件的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要物合同行为,如借贷、运输、保管合同等。
我国的《合同法》也有同样的规定: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要式为要件的有遗嘱行为的书面形式、婚姻行为的登记形式等。
xx民法典2231条:可以通过如下形式订立遗嘱:有公证人记录;由被继承人依照本法第2247条做出声明。
第2247条(1):被继承人可以以亲自书写并签名的声明立遗嘱。
(自书遗嘱)明确的规定了遗嘱行为的书面形式。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当事人约定法律行为成立必须具备的形式呢?有人认为,当事人约定法律行为成立必须具备的形式也应是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应当承认这种看法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将其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一部分。
我们承认,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形式或曰一定的外观,否则不足以被外人所知晓。
法律行为的外观,可以是言语、书面、视听资料抑或是行为动作,比如在某些边远山区的牲畜交易中,就是单纯地通过各种约定俗成的动作来完成的。
法律行为无论采取何种外观,都应完整明确地表述法律行为的内容,而不应残缺不全。
但是就实质而言,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当事人意志自由的范畴,或曰意思自治,在合同中即谓合同自由。
自由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的创设依当事人自主自愿。
当事人参与民事活动借助于法律行为,其内容的表达应明确完整,但不应对其苛求完美。
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时间仓促、路途遥远、知识欠缺或其它可原谅的疏忽导致形式上的缺失,也应根据诚信原则、交易惯例、或者特定的情势探求其真意,合理地推定成立。
在某些情况下,还应依补充性法律规范予以补救。
例如合同履行时间不明确的或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可根据相应的法律予以补救。
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尊重当事人意思就尤为重要。
这也是和民法作为权利法的本旨有内在的一致性。
4所以说,一般而言,要式或要件并非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现代民法也强调方式自由之宗旨,对于法律行为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只要当事人的表意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其他成立要件,并且其意思表示足以为外界所客观识别,原则上可采取其意欲的任何形式,法律上不加干涉。
5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为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
由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就其形式而言,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因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又称为"意思表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一、一般生效要件我国的《民法通则》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通说,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还须标的确定或可能。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预见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待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由于法律上的这些限制是出于保护无民事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他人不得以无民事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无民事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接收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无效。
对于法人,其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的,法人只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不过,为了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除外。
"6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所追求的,所以次意思表示必须是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反映其真实的意愿。
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在如欺诈、胁迫等外界力量的影响或强制下进行的,就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
(3)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是指不得违反法律中的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
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
7xx民法第71条: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
但其规定并不一直为无效者,不在此列。
xx民法第134条:法律行为违反法律上的禁止时,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xx民法典第91条: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表示了与法令中无关公共秩序的规定相异的意思时,从起意思。
不得违反法律实际上是对行为内容合法性的要求,对于"合法性"的理解,佟柔先生的看法不同于史尚宽先生,他认为法律行为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包括任意性规范)均应导致无效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