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激活沉淀财政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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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4日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我省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资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进行投资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本着“统筹兼顾、聚焦重点、量入为出、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原则,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和有关政策进行编制。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政府性投资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主要负责提出对应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资金使用投向和绩效目标,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跟踪监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银行账户的监控;完善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设置。

规范代理银行选择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政高效”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银行。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应实行招投标方式。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财政支出进度有关情况的通报》(财预〔2010〕4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等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一)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

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推进编制中期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

做好年初代编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定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盘活资金存量。

(三)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

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年度进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四)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预〔2014〕85号【发布日期】2014-05-21【生效日期】2014-05-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开局平稳,经济运行继续保持在合理区间。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政府工作报告和预算报告确定的政策措施,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同时也应看到,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仍然错综复杂,经济增长下行压力依然存在,一些困难不容低估。

预算执行中还存在部分支出进度较慢、预算资金大量结转、国库存款沉淀较多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财政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支出预算管理(一)加快下达年初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下达转移支付预算。

对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本级财政要列入年初预算,并分解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

除公共财政预算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要加快下达,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以收定支的支出项目,可采取提前下达、次年清算的方式,并及早开展项目准备,确保预算尽快执行。

(二)细化落实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

对于年初没有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本级代编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抓紧落实到具体单位。

本级代编预算要尽量在6月30日前分配下达;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

上级转移支付要在收到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号
三、加快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进度
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管理要参照上述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消化和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集中用于教育、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的资金,要及时分配下达,抓紧组织落实到具体项目,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其余部分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其他基金预算项目以及非税收入中的以收定支项目也要比照办理。
各省级财政部门需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方案,包括政策措施、工作安排、预期目标等,报我部备案。
财政部
2013年7月15日
——结束——
一、加快公共财政预算执行进度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放在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对年初预算已经确定的项目,要加快资金支付。对年初代编预算,要分科目、分项目予以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的细化和指标下达工作,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要加强与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下达预算指标后,及时跟踪后续执行进展,督促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支付,减少资金滞留。要继续将支出进度作为财政管理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形成实际支出。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公布日期
2013.07.15
施行日期
2013.07.15
文号
财预[2013]285号
主题类别
预算、决算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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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07•【字号】财预〔2016〕1002号•【施行日期】201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002号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有关人民团体,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7月7日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县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属于中央、省事权,中央、省委托市县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属于中央、省与市县的共同事权,中央、省应分担部分委托市县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财库[2015]2128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政直接支付第一节支付程序第二节审核内容及要求第三章财政授权支付第一节支付程序及要求第二节现金管理第三节监控管理第四章向特定单位、账户划转资金第五章资金归垫第六章支付退回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申请,加强资金支付审核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纳入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按照财政性资金用途划分不同的支付主体,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四条支付方式实行目录管理,由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执行管理需要和业务实际,制定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目录(附件1),定期修订和发布。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预算和支付方式目录,细化用款计划,正确选择资金支付方式。

资金支付方式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流程,重新办理用款计划申报。

预算单位未按支付方式目录申报用款计划,省财政厅不予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应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可以采用银行转账、公务卡和现金结算方式。

第七条预算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对提交的支付申请信息及相关凭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预算单位申请资金支付时,应按要求完整、准确填写预算项目、资金性质、支出功能科目、支出经济科目等相关要素信息;收款人信息应填写规范,收款人名称、开户行名称不得简写、缩写;应清晰描述具体支出用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财农村[2010]583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农村〔2010〕583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公共财政职能的不断加强,国家财政用于乡镇的资金大幅度增加。

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关系到党的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为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和监管优势,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1、监管原则。

乡镇财政要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进行监管,即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实施监管。

2、监管范围。

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包括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的资金。

3、监管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廉洁从政,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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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激活沉淀财政资
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预[2015]142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9.12
【实施日期】2015.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激活沉淀财政资金的通知
(财预〔2015〕1420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省政府政策落实评估暨政策再落实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积极财政政策有效落实,现就加快预算执行、切实解决财政资金沉淀问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安排预算
1.增强预算安排科学性。

完善公用经费定额体系,合理保障基本支出需要;加强项目支出科学论证,充分对接部门和基层实际,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方式和重点,努力实现财政资源配置公平、高效。

积极完善项目库建设,实施项目支出预算滚动管理,跨年度
实施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分年安排预算,做到预算安排与资金需求相衔接。

2.提高预算编制精细性。

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切实减少二次分配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本级支出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支出内容;专项转移支付分县区、分项目编制。

扎实做好项目支出前期准备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就能执行,从预算安排的源头解决“钱等项目”问题。

二、合理分担支出
3.合理划分支出责任。

在合理划分省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认真清理完善现行配套政策。

对省级事权,由省级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对省市县共同事权,明确各级支出分担比例,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4.落实重大政策资金。

中央和省出台的重大政策,属于省市县共同事权或市县事权的,市县要不折不扣保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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