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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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例(4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例(4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预防事故隐患并及时消除,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职责、加强管理、落实措施,预防事故隐患并及时消除,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第四条单位领导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和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七条员工有义务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向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三章排查治理措施第八条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时限和责任人,逐项评估隐患的危害程度。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组织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后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落实相应措施。

第十条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记录隐患排查的结果和整改情况,定期进行复核,确保隐患彻底消除。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单位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监督和处置第十二条单位领导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追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严肃查处事故隐患。

第五章报告和统计第十四条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生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的连续稳定和科学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包括雇员、外来人员、访客等。

第三条以下内容均属于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范围:(一)设备设施的状况检查;(二)工作场所的环境检查;(三)作业活动中的隐患排查;(四)应急管理相关的隐患排查;(五)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隐患排查。

第二章隐患排查第四条隐患排查由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五条隐患排查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实地巡查,观察和检查可能存在的隐患;(二)查阅相关文件,了解安全生产管理上的规定和要求;(三)询问员工,了解他们对于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四)组织会议,进行安全生产的交流和分析。

第三章隐患治理第六条隐患治理由专业的安全技术人员负责,治理方案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隐患治理的方法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立即执行整改措施,消除现有隐患;(二)制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节点;(三)采购并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四)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四章隐患报告第八条隐患报告由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隐患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隐患的描述,包括存在的问题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二)整改措施和时间节点;(三)导致隐患的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条对于隐患治理不力的责任人员,将依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隐患未及时治理或者治理后再次出现的情况,将终止责任人员的职务或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不配合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最新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7篇

最新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7篇

最新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7篇最新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精选篇1)第一条:为了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类根据危害及整改难度把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需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项目部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地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项目部内全体员工发现事故隐患者,均有权向安全组织机构报告,安全组织机构领导小组成员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予以处理。

第七条:安全组织机构领导小组每月结合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分类进行登记,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各被排查部门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尽快制订及落实隐患治理方案。

第八条:隐患治理一般事故隐患,由隐患发生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隐患发生应立即报送项目部有关部门,报送资料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⑴方法和措施隐患治理所采取的方法及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防护措施。

⑵经费和物资概算此隐患治理所需经费及物资需求。

⑶人员需求针对需治理的事故隐患情景,确定相应人员的落实需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新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新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新版)为了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本制度规定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三)对于无法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警示和安全防护,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制定整改方案,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考核与奖惩制度一)对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对于整改到位的单位,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

二)对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有关部门。

三)对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他们继续发扬优良作风,为安全生产事业贡献力量。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2、举报属实,经调查核实;3、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经登记;4、举报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五)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的形式和金额,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六)对于因举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将治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

七)对于恶意诬告、捏造事实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2、未发现的隐患将不会被列入奖励计划;3、举报人必须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五)奖励计划将以直接发放奖金或在从业人员的月度、年度考核中给予奖励的方式实施;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编制奖励计划,并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填报制度一)每月末,各相关管理部门和下属单位应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报告给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这些报告汇总后,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报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于每月的次月3日和每季度的次月3日之前报送所在主管部门(市及县(市、区)直属企业)或市安监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动态管理、责任到人、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的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事故隐患排查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排查范围、排查内容、排查周期和排查责任人。

第七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采取技术、管理、教育等多种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八条单位应当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条单位应当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档案,记录隐患排查情况、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

三、事故隐患治理第十一条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治理,治理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对治理的事故隐患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对治理后的事故隐患进行定期复查,确保治理效果。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事故隐患报告第十五条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3篇)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3篇)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带队,质安科、生产科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除此之外,质安科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

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

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质安科负责复查。

第五条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

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实际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根据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专业管理人员,项目执行经理是指受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委托协同管理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企业负责人职责:1、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质安科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责任和义务,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检查、整改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等内容。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责任和频次,制定具体的排查计划。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 工作场所环境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2. 设备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3. 人员操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规行为;4. 用电、用火、用气等作业行为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排查水平。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人员应当向单位负责人及时报告排查情况,提出治理方案。

第九条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具和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档案,保存排查记录和治理情况,接受监管部门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注重以下方面:1. 采取切实措施,根除安全隐患;2. 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3.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培训;4. 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治理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当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起来,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是保障员工身体安全和企业稳定运营的重要基础条件。

然而,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为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和完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目标和原则(1)目标:排查出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有效措施,保障工作场所安全。

(2)原则:全员参与、标本兼治、及时整改、宣传教育。

2.排查方法(1)定期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定排查计划,明确责任人和排查范围,全面排查各类隐患。

(2)突击检查: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摸清底数,督促整改。

(3)举报制度:建立匿名举报渠道,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到安全隐患排查中来。

3.排查内容(1)物理环境:检查危险源、安全设备、消防设施等方面的存在隐患。

(2)作业程序:检查作业操作规程、流程图等是否存在缺陷。

(3)人员管理:检查员工操作培训情况、岗位责任等。

4.排查报告和整改(1)排查报告:将排查结果以报告的形式上报,报告内容要真实、详细、准确。

(2)整改措施: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并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3)跟踪督办:对整改措施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执行。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制度1.治理目标和原则(1)目标:全面消除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构建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

(2)原则: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以人为本。

2.隐患治理方法(1)技术改造:通过技术手段,改善工作环境,减少安全隐患。

(2)安全设施建设:完善企业的安全设施建设,提高安全水平。

(3)岗位责任落实:明确员工的岗位责任,充分培训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4)安全设备维护:规范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3.治理效果评估(1)效果评估指标:制定科学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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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
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5、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查记录表》
6、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评估报告
7、《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
8、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审查表》
9、其它相关资料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一档”长期保。
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分析制度
(一)实施事故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检查相结合,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排查与经常性排查。
(二)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排查,排查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带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进行。相关管理部门和下属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开展定期排查。
(三)每月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议,会议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下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议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由负责隐患治理的相关部门、下属单位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五)财务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单独建帐加强管理。
六、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鼓励本单位广大从业人员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事故隐患举报的登记、汇总工作。来访举报,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好书面记录。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一)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
(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整改验收、资料汇总和报表填报工作。
(四)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的各相关管理部门、(制造车间、机加车间)及各岗位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并认真落实。
(六)奖励方案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编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填报制度
(一)每月末,各相关管理部门、下属单位将本部门、本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总后,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报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于每月次月3日和每季度次月3日前报所在主管部门(市及县(市、区)直属企业)或市安监部门。












2018年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为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四、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一)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类别和具体等级(一级重大、二级重大、三级重大),并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二)对评估确定为重大的事故隐患,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单位盖章后,报当地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一)在年度财务计划安排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列入财务预算,予以资金保障。
(二)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从提取的费用中支付。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主要包括事故隐患治理的费用、相关宣传费用和专项奖励。
(六)隐患治理评估通过后,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并附评估报告报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复审通过后,事故隐患销案。复查未通过,继续整改,直至复查通过。属停产停业整治的项目复查通过后恢复生产经营。
(七)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程序同上。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保障制度
(三)对接受的事故隐患举报,由二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四)给予事故隐患举报人的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重大事故隐患或影响较大的隐患;
2、在本单位组织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中未发现的隐患;
3、举报人留有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五)奖励方式为直接发给一定数额奖金或在对从业人员月度、年度考核中予以奖励。
三、事故隐患治理和监控制度
(一)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下属单位分级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
(二)对一般事故隐患,由隐患所在的部门、下属单位负责人组织立即整改。整改难度较大或需一定数量的资金投入,由隐患所在部门、下属单位编制隐患整改方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三)在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将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表、台帐、工作见证、会议记录等资料分门别类进行整理汇编成册,并长期保存。相关管理部门、下属单位也相应地做好资料整理汇总工作。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一患一档”,主要包括:
1、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定级材料
2、《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
(三)及时组织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隐患概况;
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6、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7、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按《方案》认真组织治理,并在治理期限内完成。
(五)治理结束后,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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