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空判”何时了:关于财产刑执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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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财产刑的执行问题

浅议我国财产刑的执行问题

浅议我国财产刑的执行问题严有才四川大学法学院【摘要】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多,而且有种日益增巨的趋势。

为了走出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窘境,在深度剖析内部原因之外,还需要对财产刑执行的出路进行探讨。

纵观世界各国经验,我国应该借鉴他国实行罚金易科以及财产刑执行配套制度。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罚金易科配套制度一、引言财产刑是仅次于生命刑和自由刑的一种刑罚方法,它与生命刑、自由刑、资格刑一起构成了刑罚体系。

财产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刑法理论上也占有一席之地。

当今世界,随着刑罚的轻缓化,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开始动摇,以罚金刑为代表的财产刑大有取而代之之势。

1979年我国刑法规定罚金刑的条文仅有20个,而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罚金刑的条文增加到140余个,涉及的罪名达160余个。

其涉及了刑法典条文将近一半之多,可谓是占据了中国刑法典的半壁江山。

就立法层面而言,我国财产刑的适用是相当广泛。

财产刑在刑法典中的广泛适用使得财产刑的现实可执行度也开始备受社会各方面所关注。

二、系举步维艰———道财产刑执行实践中遭遇的囧境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行为人的财产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它是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一类刑罚方法的总称,是我国刑罚体系中重要的刑种之一。

财产刑主要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在我国财产刑是一种附加刑,不能独立适用。

财产刑的执行分为主动缴纳和强制缴纳两种方式。

一般情况下,财产刑的执行主要方式通过判前对被告人及其家属劝导促使其主动缴纳,对于没有主动缴纳的,法院则立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然而在现实中,财产刑的强制执行程序却是步履维艰。

1.财产刑执行案件空判率高、选择性立案、执行率低。

纵观中国司法界,财产刑执行的情况普遍不容乐观,基层法院由于被执行人履行力和身份等一系列相关因素,使得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实践当中,一些法院大多数的财产刑案件并未进入实质意义上的执行程序,对于财产刑的执行实行“不主动立案、不主动执行、不纳入统计”的三不政策。

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

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

LI LUN SHI JIAN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的探讨◎余岱竺财产刑是指剥夺财产对犯罪分子实施的一种判决措施。

它分为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这两种判决结果是根据犯罪分子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而定。

目前,我国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造成了财产刑执行效果不佳,不仅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刑罚功效,还有损于我国法律的权威。

本文主要探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财产刑是我国刑法执行中常见的惩戒措施之一。

它借助对犯罪人进行财产处罚,达到对犯罪者进行惩戒的作用,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灵活性。

但是,财产刑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造成了财产刑执行的困难,影响了后续刑事案件工作的进行。

_、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财产刑执行程序启动问题。

在对犯罪人进行财产判决之后,需要根据财产刑相关程序执行来对犯罪人进行惩戒。

法院刑事审判庭需要根据案件的数量,进行工作内容的安排。

由于工作内容繁重,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移交工作开展不积极的现象。

这种现象导致财产刑执行效率降低叫再加上对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从执行庭角度来看极为困难,财产刑执行程序启动困难,影响了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开展。

2.财产刑执行依据不科学。

要想保证财产刑执行到位,不仅需要被告人提供可靠的执行财产,还需要相关人员进行积极地配合。

如果法院判决的财产刑数额。

超过了被告人所能承受的范围,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被告人无法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被告人会由于无法承担财产刑判决结果,而出现抵制执法的现象,导致财产刑执行出现瓶颈,使得财产刑执行岀现阻碍。

3.财产刑执行方式单一化。

我国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会采用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害人财产的方式进行财产刑执行。

这种方式虽然会提高案件侦查的速度,但是在后期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告人因犯罪而失去人身自由,需要犯罪人家属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财产刑执行。

工作心得:关于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问题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问题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问题的思考当前随着社会经济迅猛的发展,追求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日益频发,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其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分子予以一定数额的金钱剥夺,实现惩罚、教育的目的。

财产刑的设置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体现。

财产刑“由于其对初犯、偶犯、过失犯、青少年犯等轻度犯罪的矫正、教育、保护作用和对盗窃、抢夺、抢劫犯罪等多发性犯罪的惩戒作用,以及对贪污、贿赂等贪利性犯罪的抑制作用而在许多国家广泛适用,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当代,经济犯罪、单位犯罪以及其他财产刑犯罪日益增多,加之世界刑罚改革非监禁化、整体轻缓化的趋势,财产刑适用犯罪有扩大之势。

”一、序言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属于刑罚体系中的附加刑。

对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之一。

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和没收财产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从立法角度合理界定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主体、内容等方面,但是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率低、执行工作不规范、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介入监督被动、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效力缺乏强制性等问题的凸显,一方面是对非监禁刑缺乏足够重视的理念层面的原因,另一方面是立法层面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不健全的原因。

因此,有必要梳理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面临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积极思考和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

二、当前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新刑诉法改变了刑诉法修订前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因立法设计不尽科学而导致的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徒有其名的虚无状态。

但是,多年来已经固化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理念,修订前刑诉法延续下来的检察监督主体承载力不清晰和执行力不强,立法宏观设计与微观操作的衔接断档等必须面对的问题,直接影响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开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第658条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只作了简单规定,可以说财产刑执行监督一直都是检察机关监督的空白点,如何逐渐展开对财产刑的监督,是极有价值的探索。

试论财产刑的执行

试论财产刑的执行

试论财产刑的执行修订后的新刑法规定了大量的罚金刑,调整了我国的刑罚结构,使我国对犯罪分子的惩处逐渐向人身自由和金钱的双重剥夺过渡,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广泛运用。

财产刑是指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也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和对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等非刑法处理方法。

财产刑的执行就是将生效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犯罪分子应交纳的罚金、被没收的财产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或赔偿有关单位、个人的损失。

财产刑执行的意义在目前的形势下,大力运用和切实执行财产刑对深入开展反~斗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客观需要,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

因此,切实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难的问题,对于充分维~律的严肃性,切实提高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有效实现刑罚的惩罚、威慑、保护功能有着现实的法律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同经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具有较强的社会意义。

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新刑法及刑诉法实施后,由于目前法律对此类案件的执行规定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造成人民法院在财产刑实际执行工作中,对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不统一,不规范,以致出现了很多的执行难点,存在着严重的执行难问题,使大量的财产刑没有得到实际执行,并且已经在执的财产刑案件的执结率也极低。

如原大厂区法院1999年度应执行财产刑案件总额为31.8万元,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仅为5200元;xx年度应执行财产刑总额为113.5万元,实际执行到的标的只有1000元。

财产刑的这种实际执行状况,使得法院财产刑的刑事判决实际上已成为了空判。

这样,既损害了刑法的严肃性、惩罚性,客观上又助长了犯罪分子或~分子的“一人犯罪,全家幸福”、“一时犯罪,终身幸福”的犯罪心理。

财产刑案件的执行难,这个问题自新刑法颁布施行后,一直在困扰着各法院的财产刑的实际执行工作,许多法院的实际执行工作者不断地呼吁在立法上切实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难的问题。

监狱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监督若干问题思考

监狱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监督若干问题思考

事执行检察部 门,本文从专职履行监狱检察 职责的视 了检察 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 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
角 ,就履 行对 监狱 服刑 人 员财 产刑 执行 监 督 职责 的相 监督 。修订后的《人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中
关 问题 进行探 讨 。
第 658条规 定进 一 步对 财 产刑 执行 的监督 对象 、监督
察 机关 积 极 摸排 ,主 动监 督 ,充分 利 用 执 检子 系统 助 定了检察 院对刑事案件裁判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
力办案 ,取得了 良好成效。由于财产刑执行检察 内容 监督 ,如 发 现 有违 法 的情 况 ,应 通 知 执行 机 关 予 以纠
和程序的特殊性 ,其监督质效主要体现于检察机关刑 正。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8条 、第 276条 中规定
面实现。2012年修订 的 《人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法解释中 :《宪法》、 《人 民检察 院组织法》、《刑事诉
(试 行 )》明确规 定 了检察 机关 对 财产 刑执 行 的监 督 职 讼法》及《人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我 国宪
责 ,同时也明确了履行该项监督职责的主体——检察 法 第 129条 规 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检 察 院是
作 者单 位 :青海 省西 平地 区人 民检 察 院分 党 组 书记 、检 察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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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狱 gl ̄HU人 员 财 产 If 执 行 监 督 若 干 问题思 考

对财产刑执行检察存在问题的调查思考

对财产刑执行检察存在问题的调查思考

对财产刑执行检察存在问题的调查思考作者:苏宁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4期摘要:本文针对威宁自治县检察院财产刑执行检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期待通过本次研究,为我国法院财产刑执行的有效性,公正性等,提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问题;建议财产刑是指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主要由两种刑种组成,一是罚金,二是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些涉案财产的处置也具有财产性质,如没收赃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责令退赔等。

目前,我国财产刑执行是由法院执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能否达到即定的法律效果,已经成为业界重点研究的课题。

本文针对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财产刑执行检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期待通过本次研究,为我国法院财产刑执行的有效性,公正性等,提供有益的探索。

一、威宁自治县法院财产刑执行概况2013年至2018年期间,威宁自治县法院财产刑判决和执行情况如下:(一)判决情况2013年至2018年期间,威宁自治县法院共判处罚金刑罪犯929人,罚金刑金额1312.6万元。

其中职务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案件、涉黑犯罪案件、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五类犯罪”案件共计40人,“五类犯罪”案件罚金刑总额415.5万元。

判处没收财产刑19人,金额94万元。

其中“五类犯罪”案件11人,金额66万元。

判处没收违法所得11人,11人均为“五类犯罪”。

(二)执行情况2013年至2018年期间,威宁自治县法院共执行罚金刑8人,占判决总量的0.86%;执行金额24万元,占判决总量的1.8%。

执行没收部分财产刑11人,均未得到执行。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财产刑执行困难重重,人民法院判处财产刑的判决与执行存在非常大的差距,绝大多数判处的财产刑没有得到执行,存在严重的“空判”和“判而不执”情况,严重损害刑事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财产刑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一)缺乏操作性通过对威宁自治县法院财产刑执行检察中发现,目前,现行刑事诉讼法仅有一条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没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如何进行监督。

对没收财产刑的价值反思

对没收财产刑的价值反思

对没收财产刑的价值反思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也在不断调整和改进。

没收财产刑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形式,其旨在通过收缴犯罪者非法获得的财物来惩罚犯罪行为,进而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平正义。

然而,对于没收财产刑的价值反思,我们需要审慎思考它在刑罚体系中的作用和影响。

首先,没收财产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是显而易见的。

当犯罪者意识到自己非法获得的财物将面临没收的处罚时,其犯罪动机可能会因此而减弱。

这种威慑力不仅来自对犯罪者的直接打击,更来自于对其他潜在犯罪者的示范效应。

正是由于没收财产刑的存在,许多人会因为畏惧可能失去所有财产而选择远离犯罪行为。

因此,可以说没收财产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犯罪的作用。

其次,没收财产刑对于追责和惩罚犯罪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收回非法财产,可以追回部分被害人的损失,还原社会公平。

同时,没收财产刑使犯罪者直面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通过财产的剥夺来实现对于其行为的正当惩罚。

这种刑罚形式旨在产生震慑力,向犯罪者传递出明确的信号,即犯罪不能逃脱,不论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多么丰厚,都将无法享受到。

对犯罪行为的追责和惩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对没收财产刑的反思不仅仅局限于其表面价值,还需要深入思考其潜在的问题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首先,没收财产刑对于依法财产获取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

在一些情况下,个人可能处于复杂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中,他们所获得的财产可能存在法律争议或纠纷。

如果没收财产刑过于简单粗暴地将这些财产划为非法获得,将对个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因此,在执行没收财产刑时,需要确保对于财产来源的明确和充分审查,以避免对于合法财产的侵害。

此外,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效率和公正性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执行没收财产刑可能存在程序冗长、成本高昂的问题,导致追回财产的困难。

同时,一些犯罪者可能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财产,逃避被没收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刑罚的威慑力和执行的有效性将大打折扣。

浅析财产刑执行难问题

浅析财产刑执行难问题

浅析财产刑执行难问题作者:许丹丹来源:《职业·中旬》2013年第11期摘要:财产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处于附加刑的地位,比起自由刑能很好地与犯罪分子所需补偿的权利与利益相一致,并且对于个人以及社会有着很强的震慑作用。

但是由于人文、立法、司法等方面原因导致大量财产刑的设置流于形式。

本文在分析财产刑执行难的成因基础上,从转变刑罚观念、完善立法缺陷两方面探寻了对策,力图解决财产刑执行困境。

关键词:财产刑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执行问题一、我国财产刑制度概述我国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财产刑在刑罚中的比例大大增加,并且随着一系列保障制度的设立,使之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观念偏差、制度设计缺陷、实践操作混乱等原因,导致财产刑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极大的困难,大量的判决成为了“一纸空文”。

刑罚离开了执行便毫无意义,财产刑空判现象严重影响了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长期下去法律的权威得不到尊重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社会秩序得不到有力保障,所以解决财产刑执行的症结问题已成为发展财产刑的重要课题。

财产刑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为内容,其适用就是防止犯罪人再度利用财产作为犯罪的资本或手段。

在如今的商品社会中,财产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财产刑的设置比起自由刑的适用更显有力。

首先,财产刑的设置是罪行等价报应要求的体现,财产刑作为一种“可量”的刑罚,其能很好地与犯罪分子所需补偿的,先前侵害他人的权利与利益相一致。

其次对于个人以及社会有着很强的震慑作用。

就个人而言,对贪利型犯罪处以财产刑,不仅使其非法营利的念头破灭,而且使其充分体验到通过犯罪致富的苦果,对于社会上蠢蠢欲动之投机分子也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二、财产刑执行难的成因财产刑执行难因素有很多,从立法层面看,法条仅用几条规定总括了几个原则性的处置意见,大多数执行中的具体规定并没有体现,造成司法混乱。

例如罚金刑执行的法律规定极为简单,仅见于如下几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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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空判”何时了:关于财产刑执行的思考
摘要:财产刑作为刑罚手段之一,其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重要体现。

我国尚存在重刑化思想,对财产刑的刑罚本质和功能认识不足,认为财产刑属于“软刑罚”。

各地法院普遍存在着财产刑执行难的困境,大量财产刑得不到有效执行,没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财产刑“空判”现象日益突出。

这种现象严重影响到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果没能及时解决,将不可避免地使财产刑的判决流于形式,从而削弱财产刑的刑罚功能,有违财产刑的立法初衷。

本文分析了财产刑的执行现状以及造成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财产刑空判执行
前言
20世纪初,当“近代刑罚之花”的自由刑不能有效威慑潜在犯罪者,未能实现罪犯重返社会的理想,相反,以改造罪犯为目的的监狱却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和产生累犯的工厂的客观现实呈现在我们面前时,一些国家开始寻找能弥补自由刑缺陷的刑罚替代品。

于是符合刑法轻缓化价值取向、相对于自由刑而言具有可补救和谦抑性的财产刑日益受到重视,并逐渐形成与自由刑并驾齐驱之势。

财产刑的独立价值日益显现出来,实施财产刑有利于剥夺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防止重新犯罪,从而发挥刑罚的矫正功能。

据统计,德国刑法典规定可判处罚金刑的条文达92条,占刑法分则条文的66%;瑞士刑法典规定判罚金刑的条文为130条,占刑法分则条文的58.6%;法
国刑法典规定判处罚金刑的条文为139条,占分则条文的34.4% 。

而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罚金刑的有182条,占分则的43.96%。

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两者均处于附加刑的地位。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重点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原刑法规定判处罚金的条文只有20个,通过单行条例逐步颁布实行的可处罚金刑的刑法条款有85条,而1997年刑法涉及罚金适用的条款达182条375处,充分体现了罚金刑适用的广泛性。

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则扩大到59处。

然而,以罚金为主要内容的财产刑执行难可以说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即使是在罚金刑使用率相当高的西方国家,如何使罚金刑得到切实执行也始终是个社会性的难题。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比原刑法有很大进步,刑事判决中也广泛地适用财产刑,但在其执行过程中却遇到了巨大的困难。

财产刑判决“执行难”的现象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严重影响国家刑罚权的实现。

应当说,财产刑执行难是多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

正如台湾刑法学者林山田教授认为:根据犯罪学的研究得知,犯罪人口之经济收入较一般普通人口人均为低,故罚金刑常有难以执行或者未能执行之情事发生。

笔者认为,若要从根本上解决财产刑“执行难”,必须对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进行深层次的反思,寻找问题之所在并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才能使财产刑执行彻底走出困境。

一、财产刑的执行现状
“财产刑”一词是一个学理概念,刑法对其具体含义并无明文规定。

财产刑是对刑事犯罪被告人的财产处罚,亦是一种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财产刑有两种:罚金和没收财产。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据统计,修订后的刑法中共有182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59个条文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分别占刑法分则条文的51.85%和16.81%,可见财产刑已成为我国刑罚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

实践中,法院适用财产刑的案件大幅度上升,但由于立法的原则性和概念的模糊性,导致了司法的弹性和法律适用及执行上的主观随意性,影响了财产刑刑罚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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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财产刑随意性大,没有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这突出表现在罚金刑的适用上。

刑法总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而刑法分则对罚金又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规定了罚金的数额幅度或规定了罚金的比例及倍数;二是对全部的单位犯罪及部分自然人犯罪判处罚金刑数额未作具体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罚金刑数额采取无限额罚金制与限额罚金制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限额罚金制实践中易于操作,但对于最普遍的无限额罚金制,因为总则和分则都无具体标准,容易出现判决畸重畸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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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影响财产刑执行效率。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对于生效判决的执行规定也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

财产刑的执行属于刑罚的适用,属刑事诉讼法规范范畴,但,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仅有几个条文设计了财产刑问题,只是明确了人民法院是财产刑的主要执行机关,但对于法院内部如何分工、执行的具体程序如何、可采取何种执行措施、其他扣押财产机关如何配合法院执行等等都没有很具体的规定,影响实践中的执行效率。

(三)相关配套制度缺乏,对扣押财产移送不规范。

按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人犯罪所得及个人财产一般须经人民法院就刑事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之后由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其同时又指出如确认属被害人所有且急需返还的,可由扣押机关发还。

在实践中,扣押机关常常在刑事案件未生效之前就擅自处理扣押财物,其中将不属于被害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发还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更有甚者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扣押财产不处理也不移送,从而造成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财产刑。

(四)罪犯财产状况不清,增加财产刑执行难度。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侦查的方向是查清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不询问,也不调查取证,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按照审限必须在一个半月以内结案,为体现司法打击犯罪的效率,原则上结案期限都控制在一个月以内,繁重的审判任务使法官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不可能去亲自调查,导致从司法程序的开始到终结,罪犯的财产状
况都是一笔糊涂账。

加之多数财产属罪犯与其亲属的共有财产,犯罪分子家属在判决生效后不可能予以配合,更使罪犯个人财产难以查清和区分。

(五)执行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执行周期不确定。

刑事诉讼法对于财产刑的执行期限无原则或具体的规定,法院裁判文书判处财产刑的条款中一般都写明了执行的期限(要求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时间缴纳),但由于实际执行工作没能跟上,这种努力也只能停留在纸面上。

执行期限的不明确和执行的不力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判而不罚使财产刑的的适用流于形式,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降低了打击犯罪的力度。

二、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
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立法和制度的不完善,也有观念上的不足,笔者将其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一)观念认识不足,执行缺乏动力。

中国的传统观念受到“报应刑”的影响,素来有“打了不罚”的重刑轻罚思想。

对于生命刑和自由刑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对财产刑的重视程度。

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附加刑,人们自然地认为其惩罚性与主刑有着本质的不同,认为刑罚能否得以实现就取决于生命刑和自由刑的实现与否,从观念上对财产刑有着一种天生的排斥。

正因为有这样一种观念的存在,所以对财产刑的判决、执行状况无人关心。

如此一来,就造成了执行动力的缺失。

此外,我国的传统观念几乎把(单处)财产刑和古代“以钱赎刑”划上了等号,把财产刑和自由刑对立起来,有
时甚至成为人们批判司法裁决不公的一个理由,这无疑也影响了财产刑应有作用的发挥。

(二)不考虑罪犯的支付能力,没有可执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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